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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五

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五-原文

◎选举二

○铨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卫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孙世为宿卫之长,使得自举其属。诸怯薛岁久被遇,常加显擢,惟长官荐用,则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议:“久侍禁闼、门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减职事一等,否则量减二等。”至大四年,诏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汉人降三等。

凡台宪选用:大德元年,省议:“台官旧无选法,俱于民职选取,后互相保选,省、台各为一选。宜令台官,幕官听自选择,惟廉访司官,则省、台共选。若台官于省部选人,则与省官共议之;省官于台宪选人,亦与台官共议之。”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斟酌铨注。

凡选举守令:至元八年,诏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九年,以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诏:“劝课农桑,克勤奉职者,以次升奖。其怠于事者,笞罢之。”二十八年,诏:“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并宜选用汉人素有声望,及勋臣故家,并儒吏出身,资品相应者,佐贰官遴选色目、汉人参用,庶期于政平讼理,民安盗息,而五事备矣。”

凡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诏:“军官有功而升职者,旧以其子弟袭职,阵亡者许令承袭,若罢去者,以有功者代之。”十七年,诏:“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二十一年,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绦格,通行迁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行迁转。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体迁转荫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拘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劄。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劄。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劄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劄。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劄,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二十四年,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五年,诏:“军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办为私事称故不回者,今后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后以他职授之。”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至大二年,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四年,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辖诸司,则从其擢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令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降宣敕。”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内则侍相臣之兴居,外则传省闼之命令,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又择其高等二人,专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职者,俾受宣命。”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凡礼仪诸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有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有通

设吏目一员,于籍记吏目外发补,任回从九品迁用,添一资升转。

司吏量拟四名,从本司选补通吏业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目已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记案牍验历仕,以远就近,于吏目阙内参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

部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与九品。

今议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于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并杂职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

之后行省所设提控案牍、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县府州转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满方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余外合设数目,俱于到部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选取,候考满日,验下项资品铨注。”

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员内选取。应人吏目,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奏差,两考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选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不敷,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内外诸衙门宣使,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门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系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枢密院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用。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御史台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宣政院宣使,选补同。宣慰司奏差,于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降等叙,须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

八年,部呈:“各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宣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选用,以色目、汉人相参,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目内迁用。”

延祐三年,省议:“各衙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级。

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给食钱。凡一百户之下管匠官资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拟充院长。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

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院,例不入流品。

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六三考、正六两考,俱升从五。如所辖司属无从六,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人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劄人员,若有超升越等者,

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

管匠官遇有阙员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选人内铨用。

凡中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

以匠官无从九,名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算从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恶亏少,勿令迁转。”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从本部于常选内选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叙。”

元贞元年,准湖广行省所拟:“三千户之上提举司从五品,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

二千户之上提举司正六品,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

一千户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

五百户之上局,局使从七品,副使正九品。

五百户之下,院长一员。”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

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劄:“应给印官员,若受宣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劄、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验户给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有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任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十九年,诏:“各投下长官,宜依例三年一次迁转。”

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已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二十年,议:“诸王各投下千户,于江南分地已于长官内委用,其州县长官,亦令如之,似为相宜。”

二十三年,诸王、驸马并百官保送人员,若曾仕者,验资历于州县内相间用,如无历仕,从本投下自用。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

大德元年,诸投下达鲁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类选。

十年,议:“各投下官员,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离职。”

皇庆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三年,以中下县主簿、录事司录判掌钱粮捕盗等事,不宜减去,并增置副达鲁花赤一员。

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达鲁花赤,其为副者罢之。

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

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凡入粟补官:天历三年,河南、陕西等处民饥,省臣议:“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富实之家愿纳粟补官者,验粮数等第,从纳粟人运至被灾处所,随即出给勘合朱钞,实授茶盐流官,咨申省部除授。

凡钱谷官隶行省者行省铨注,腹里省者吏部注拟,考满依例升转。

其愿折纳价钞者,并以中统钞为则。

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陕西省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

其实授茶盐流官,如不愿仕而让封父母者听。

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门闾。

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从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凡先尝入粟遥授虚名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照依资品,令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省:一千石之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先尝入粟实授茶盐流官者,今再入粟,则依验粮数,加等升职。

陕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能以自己衣钵济饥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师号,都省出给。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师号;俱礼部出给。

四川省所辖地分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补官例行之。

其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已粜官粮,见在价钞于此差人

赴河南省别与收贮,合用之时,从长处置。”

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劄,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拱卫直都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劄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五-译文

◎选举二

○铨法上

关于怯薛的出身:元朝初期,用左右宿卫作为心腹和得力助手,因此四怯薛的子孙世代担任宿卫的首领,可以自行推荐自己的下属。那些长期担任怯薛的人,常常被特别提拔,只有长官推荐的人,才有固定的制度。至元二十年(1283年)讨论决定:“长期在宫廷中服务、门第高贵的人,初次接受朝廷任命的散官,职位比实际职务低一级,否则酌情降低两级。”至大四年(1311年),诏令蒙古人降一级,色目人降两级,汉人降三级。

关于台宪的选用:大德元年(1297年),省议决定:“台官以前没有选法,都是从民职中选拔,后来互相保举选拔,省、台各自为一选。应该让台官、幕官自行选择,只有廉访司官,由省、台共同选拔。如果台官从省部选拔人才,就与省官共同商议;省官从台宪选拔人才,也与台官共同商议。”至元八年(1271年),规定监察御史任期满后,在职期间没有不良政绩,原系七品以下的官员按例晋升一级,六品以上的官员则升职。那些不顾权势,敢于弹劾违法行为,以及有利于国家和民众的人,另行商议晋升。如果有不称职的人,则酌情调整。

关于选举守令:至元八年(1271年),诏令以户口增加、田野开垦、词讼减少、盗贼平息、赋役均等五项条件都具备的,为上选。九年(1272年),以五项条件都具备的为上选,晋升一级。四项条件具备的,减少一级资历。三项条件有成效的为中选,按常规升迁。四项条件不具备的,增加一级资历。五项条件都不具备的,降职一级。二十三年(1286年),诏令:“鼓励农桑,勤勉奉职的人,依次升奖。那些懈怠事务的人,鞭打罢免。”二十八年(1291年),诏令:“路府州县,除达鲁花赤外,长官应选用汉人中素有声望的人,以及功臣世家,还有儒吏出身,资历和品级相应的人,副职官员则选拔色目人和汉人共同任用,以期达到政事公平、诉讼合理、民众安宁、盗贼平息,五项条件都具备。”

关于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1278年),诏令:“军官有功而升职的,以前是让其子弟继承职位,阵亡的允许其子弟继承,如果被罢免的,则由有功的人代替。”十七年(1280年),诏令:“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的,总把按千户降级继承,百户没有递降的职名,则按原职继承。”十九年(1282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去世,看其子孙能否继承,按例继承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看其子孙能否继承,只让其管理原来的军队。元帅、招讨的子孙为万户,总管的子孙为千户,总把的子孙为百户,授予原来的金银符。病故的降级,只有阵亡的按原职继承。”二十一年(1284年),诏令:“万户、千户、百户分为上中下三等,制定标准,统一升迁。以三年为满,计算资历和考核,提升品级。如果年老病故的,让其子弟按例继承。”这一年,因为旧制是父子相继,管理原来的军队,不设蒙古军官,所以制定资历考核,三年为满,统一升迁。后来各翼的大小军官都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都已离开原翼,难以与民官一起升迁继承,应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开始,以三年为满,统一升迁。百户以下,不在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的,根据实际事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也设奥鲁官,受院劄。各千户奥鲁,不到一千户的,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劄。如果有碍于投下,难以合并,应再商议。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牒,如原翼该革,另行升迁。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经历,充中、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劄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牍,受院劄。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劄,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二十四年(1287年),诏令:“那些请求继承父兄职位的人,应考察其才能而任用。凡旧臣功臣及有战功的人,其子弟应先任以小职,如果确实有才能,则大用。”二十五年(1288年),军官阵亡的,按原职继承,病故的,降两级。即使阵亡,其子弟无能的,不用。即使病故,其子弟确实有才能的,不必降级,按原职任用。大德四年(1300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去世,而没有奏准继承的定例,似乎不公平。今后各翼达鲁花赤去世,应考察其子弟有才能的任用,无能的则停止。五年(1301年),诏令:“军官有不赴任的,有患病因事不行的,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办为私事称故不回的,今后应限以六月。超过期限的由他人代替,一年后以其他职位授予。”十一年(1307年),诏令:“色目镇抚已去世,其子有才能的,按例任用。子幼的,则取其兄弟之子有才能的任用,待其子长大,即以其职位归还。”至大二年(1309年),议定:“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迁,似乎与官军一体,其子孙却不得继承。今后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的,应在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四年(1311年),诏令:“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继承,亡殁的,令嫡长孙继承。嫡长孙亡殁的,则令嫡长孙的嫡长子继承。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继承。”

太禧院。天历元年(1328年),罢免会福、殊祥二院而设立太禧院,秩正二品。其所辖诸司,则从其选拔任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1313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一半由都省任用,一半由本院任用。”奉旨,应全部由省臣任用。

中政院。至大四年(1311年)说:“诸司钱粮选法,全部由中书省掌管,可以另行选人任用,移文中书,给予宣敕。”延祐七年(1320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执行。”

直省舍人,内则侍奉相臣的起居,外则传达省闼的命令,选拔宿卫及勋臣子弟担任。又选择其中高等的二人,专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省臣奏:“担任此职的人,应受宣命。”大德八年(1304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关于礼仪诸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1276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有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1278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有通

设立一名吏目,从已登记的吏目之外选拔补充,任职期满后从九品升迁,增加一级资历进行升迁。

司吏拟定四名,从本司选拔通晓吏务的人,六十个月后,在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目已在典史内铨注,应将已登记的案牍根据任职经历,以远近为依据,在吏目空缺内参注,各自计算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说:“各路提控案牍改为接受敕牒,没有通行的先例。”

部照:“江北提控案牍,都是从府州司县转任路吏,请俸九十月才能成为吏目,一考升为都目,都目一考,升为提控案牍,两考后为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行省所委任的,九十月与九品。

现在提议行省委任的提控案牍,应在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及杂职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迁。

之后行省所设的提控案牍、都吏目,应依照江北由司县府州转任路吏,通理月日,考满后才允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后与从九品,其余合设数目,都在到部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选取,等到考满日,根据下项资品铨注。”

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员内选取。应人吏目,选充奏差,三考后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奏差,两考后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后与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后与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照通政院例,应转补本司宣使,考满后依例定夺。”

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选取,如果不够,从各道宣慰司一考以上的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如果还不够,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仍需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的,也需相应人员,考满后例降一等,需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内外诸衙门宣使,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的降一等。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缺,从台、院等衙门一考以上的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果是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需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的,考满后例降一等,需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枢密院宣使,从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需色目、汉人相参选用。自行踏逐的,也需相应人员,考满后例降一等,需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御史台宣使,从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踏逐的,考满后例降一等,需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宣政院宣使,选补同。宣慰司奏差,从本衙门三考典吏内选取。自行踏逐的,考满后降等叙,需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才允许出职。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照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体出身,自行踏逐的降等叙,有缺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

八年,部呈:“各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如果原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的,考满后同自行踏逐的,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宣使从本衙门三考以上的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选用,以色目、汉人相参,自行踏逐的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从州吏内选补,考满后在都目内迁用。”

延祐三年,省议:“各衙门典吏,需历九十月,才允许转补奏差。”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以上至一百户以上,随路管匠官品级。

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的地方,依准所拟。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以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一千户以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以上至一千户以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以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以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以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给食钱。凡一百户以下管匠官资品,受上司劄付的,依已拟充院长。已受宣牌充局使的,比附一百户以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

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以上的,没有。一千户以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以上、一千户以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以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以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以下,院长一员,比同务院,例不入流品。

工部议:“三百户以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以上局副正九,遇有缺,从一百户以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缺,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从已授从八匠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六三考、正六两考,俱升从五。如所辖司属无从六,名缺,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缺,从已授从六散官人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缺,升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劄人员,若有超升越等者,

根据实际任职时间和俸禄,确定官员的资历和品级,按照上一等的标准进行晋升。

如果管匠官职位有空缺,且没有相应资历和品级的人选,可以从杂职中挑选资历和品级相符的人来任用。

中原和江淮地区的匠官,正五品和从五品的官员可以从九品匠官中选拔,六品和七品的官员可以从院长中选拔。

由于匠官中没有从九品的职位,空缺时,正五品和从五品的官员可以从正九品匠官中选拔,任职期满后,按照从九品的标准计算任职时间。

二十三年,皇帝下诏:“管匠官如果在制造过程中有质量差或数量不足的情况,不得晋升。”

二十四年,部门建议:“管匠衙门的首领官,应该在本衙门内选拔熟悉制造事务的人员来任用,不得晋升,按照旧例,从本部常选中挑选合适的人员来管理文书,任职期满后交接并晋升。”

元贞元年,湖广行省建议:“三千户以上的提举司为从五品,提举为从五品,同提举为正七品,副提举为正八品。

二千户以上的提举司为正六品,提举为正六品,同提举为从七品,副提举为从八品。

一千户以上的局,局使为正七品,副使为正八品。

五百户以上的局,局使为从七品,副使为正九品。

五百户以下的局,设院长一名。”

诸王的分地和汤沐邑,可以自行推荐人选,报朝廷批准后任命。

至元二年,皇帝下诏:“各投下总管府的长官不得晋升,其所属州县长官可以在本投下分到的城邑内晋升。”

四年,省劄:“应授予印章的官员,如果接受宣命、诸王令旨、投下官员批劄、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的,根据户数授予印章。”

五年,皇帝下诏:“所有投下官,必须有蒙古人员。”

六年,随路现任和各投下创差的达鲁花赤中,多为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与蒙古人一样可以任用外,其余应革职,曾经任职的,可以在管民官中任用。

十九年,皇帝下诏:“各投下长官,应按照惯例每三年晋升一次。”

省臣上奏:“江南诸王分地的长官,已经按照惯例晋升,其中如果有兼任军镇守为达鲁花赤的,一并代替,似乎不合适。应让其在投下长官之上签署,共同处理事务。”

二十年,讨论:“诸王各投下的千户,在江南分地已经在长官中委任,其州县长官也应如此,似乎更为合适。”

二十三年,诸王、驸马和百官保送的人员,如果曾经任职,根据资历在州县中交替任用,如果没有任职经历,由本投下自行任用。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每三年一次互相晋升,如果没有晋升机会,按照惯例上报省部,并通知廉访司进行调查。

大德元年,各投下达鲁花赤从七品以下的,按照惯例选拔。

十年,讨论:“各投下官员,除非有省部明文,不得擅自离职。”

皇庆二年,皇帝下诏:“各投下分地城邑的长官,常选任用的,位居众人之上,投下委任的为添设,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少一员。”

三年,中下县的主簿、录事司的录判负责钱粮捕盗等事务,不应减少,并增设副达鲁花赤一员。

四年,各投下郡邑,自行设置达鲁花赤,副职取消。

各投下有空缺时,自行在其投下内选用,不得冒用常选内的人员。

关于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建议:“都水监并入本部,壕寨官按照各部奏差的出身。”

大德二年,建议考满后授予从九品。

关于入粟补官:天历三年,河南、陕西等地发生饥荒,省臣建议:“江南、陕西、河南等地的富裕家庭愿意纳粟补官的,根据纳粟数量,从纳粟人运到受灾地区,随即发放勘合朱钞,实授茶盐流官,报省部任命。

钱谷官隶属于行省的由行省选拔,腹里省的由吏部选拔,考满后按照惯例晋升。

愿意折纳价钞的,以中统钞为准。

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陕西省每石八十两,河南和腹里每石六十两。

实授茶盐流官,如果不愿意任职而让封父母的,可以允许。

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以上,从七品。一千石以上,正八品。五百石以上,从八品。三百石以上,正九品。二百石以上,从九品。一百石以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以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以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以上,旌表门闾。

河南和腹里:二千石以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以上,正八品。一千石以上,从八品。五百石以上,正九品。三百石以上,从九品。二百石以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以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以上,下等钱谷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以上,正七品。五千石以上,从七品。三千石以上,正八品。二千石以上,从八品。一千石以上,正九品。五百石以上,从九品。三百石以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以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以上,下等钱谷官。

曾经入粟遥授虚名的,现在再次入粟,根据纳粟数量,按照资历和品级,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省:一千石以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以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以上,从八品。二百石以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以上,从九品。

河南和腹里:一千三百石以上,从七品。一千石以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以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以上,正九品。二百石以上,从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以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以上,从七品。二千石以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以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以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以上,从九品。

曾经入粟实授茶盐流官的,现在再次入粟,根据纳粟数量,加等晋升。

陕西省:七百五十石以上,五百石以上,二百五十石以上,一百五十石以上,一百石以上。

河南和腹里:一千石以上,七百五十石以上,五百石以上,二百五十石以上,一百五十石以上。

僧道能够用自己的衣钵救济饥民的,三百石以上,授予六字师号,由都省颁发。二百石以上,授予四字师号;一百石以上,授予二字师号;均由礼部颁发。

四川省辖区的富裕民户,能够入粟到江陵的,按照河南省入粟补官的例子执行。

粮食在需要时,根据情况处理。

江浙、江西、湖广三省已经出售的官粮,现存的价钞由这些人负责。

前往河南省分别存放,需要使用时,根据情况灵活处理。

关于捕获盗贼的赏官规定:大德五年,皇帝下诏:“捕获五名强盗,授予一个官职。捕盗官及应捕人,在本境失盗而捕获他境盗贼的,允许功过相抵。捕获强盗超过五人,捕盗官减少一级资历,至十五人升一级,应捕人授予一个官职,不在论赏之列。”

关于控鹤伞子的规定:至元二十二年,拟定:“控鹤接受省劄,保举充任御前伞子的,除充任拱卫直都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定原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接受省劄充任御前伞子,历时三百三十二个月,皇帝下诏在从六品内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在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定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祐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以上,拟定在正九品迁用。

关于玉典赤的规定:至元二十七年,拟定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关于蛮夷官的规定:商议:“播州宣抚司保举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五-注解

怯薛:元朝时期的宫廷侍卫,主要由蒙古贵族子弟组成,负责皇帝的安全和宫廷的日常事务。

宿卫:指宫廷中的侍卫,负责保卫皇帝和皇宫的安全。

散官:元朝时期的一种官职,没有实际职务,主要是一种荣誉头衔。

台宪:指元朝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和政府的运作。

廉访司:元朝的地方监察机构,负责巡视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廉洁情况。

达鲁花赤:元代的一种地方行政官职,主要负责县级的行政管理和军事指挥。达鲁花赤的任命和晋升有一定的资历和考核要求。

奥鲁:元朝时期的军事组织,负责管理和指挥军队。

万户、千户、百户:元朝时期的军事官职,分别指挥一万、一千、一百名士兵。

太禧院:元朝时期的宗教机构,负责管理宗教事务和祭祀活动。

宣徽院:元朝时期的宫廷机构,负责管理宫廷的礼仪、宴会和物资供应。

中政院:元朝时期的中央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的财政和人事事务。

直省舍人:元朝时期的宫廷官员,负责传达皇帝的命令和处理宫廷事务。

舍人:古代官职名,主要负责礼仪、文书等工作。

流官:指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获得官职的官员,区别于世袭或荫补的官员。

荫叙:古代官员的子弟凭借父祖的功勋或地位获得官职的制度,属于世袭或特权的一种形式。

省劄:由中书省颁发的任命文书。

太常寺:古代掌管礼仪、祭祀的官署。

郊坛库藏都监:负责管理郊坛库藏的官员。郊坛是古代皇帝祭祀天地的场所。

巡检:古代负责地方治安和巡查的官员。

钞库:古代管理纸币发行和流通的机构。

提举司:古代管理特定事务的官署,如钞库提举司、市舶提举司等。

万亿库:古代管理国家财政的机构。

宝钞总库:管理纸币发行的机构。

八作司:古代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署。

泉府司:古代管理货币流通的官署。

廪给司:古代管理粮食供给的官署。

四宾库:古代管理外交事务的官署。

薄敛库:古代管理税收的官署。

大都税课提举司:管理大都(今北京)税收的官署。

酒课提举司:管理酒类税收的官署。

提举太仓:管理国家粮仓的官员。

提举醴源仓:管理特定粮仓的官员。

河仓官:管理沿河粮仓的官员。

通州仓官:管理通州(今北京通州区)粮仓的官员。

烧钞四库:管理纸币销毁的机构。

抄纸坊:古代管理纸币印刷的机构。

币源库:管理货币原料的机构。

市舶提举司:管理海外贸易的官署。

榷茶提举司:管理茶叶专卖的官署。

和林:古代地名,今蒙古国境内。

昔宝赤八剌哈孙:古代地名,今蒙古国境内。

孔古烈仓:古代地名,今蒙古国境内。

副提举:古代官职名,属于中低级官员,通常负责辅助主官处理事务。

监支纳:古代仓库管理官员,负责仓库物资的收支管理。

仓使:古代仓库管理官员,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和物资的保管。

仓副:古代仓库管理官员,辅助仓使管理仓库事务。

受给库提领:古代仓库管理官员,负责物资的发放和管理。

平准行用库:古代财政机构,负责货币的发行和流通管理。

常平仓:古代用于调节粮价的仓库,通常在丰收时收购粮食,在歉收时出售粮食以平抑粮价。

提控案牍:元代官职名,负责管理和审查文书、档案,属于吏目的一种高级职位,通常需要经过多次考核和资历积累才能担任。

都目:元代官职名,属于吏目的一种,负责管理和审查文书、档案,职位高于普通吏目,低于提控案牍。

吏目:古代官职名,属于低级官吏,主要负责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在元代,吏目通常从九品开始,通过考核和资历积累逐步升迁。

宣使:元代官职名,主要负责传达皇帝的命令和旨意,属于中级官吏,通常从正从九品开始,通过考核和资历积累逐步升迁。

奏差:元代官职名,主要负责向皇帝呈递奏章和报告,属于低级官吏,通常从九品开始,通过考核和资历积累逐步升迁。

匠官:元代官职名,负责管理工匠和手工业生产,属于技术性官吏,通常根据所管辖的工匠户数确定品级,从正五品到不入流品不等。

管匠官:负责管理工匠的官员,通常与手工业、制造业相关,负责监督工匠的工作质量和数量。

资品:官员的资格和品级,通常根据其资历、功绩等评定,决定其官职的高低和待遇。

投下:元代指诸王、驸马等贵族的封地或领地,投下官员由贵族自行任命,但需上报朝廷批准。

入粟补官:古代一种通过捐献粮食来获得官职的制度,通常在灾荒或财政困难时实行,以缓解粮食短缺问题。

茶盐流官:负责管理茶、盐等专卖商品的官员,属于财政系统的重要职位。

勘合朱钞:古代官府发放的凭证,用于证明某种交易或行为的合法性,通常盖有官印。

中统钞:元代发行的纸币,是中统年间(1260-1264)的主要货币形式。

控鹤伞子:元代宫廷中的一种侍卫,主要负责皇帝出行时的仪仗和护卫工作。控鹤伞子通常由特定的官员选拔,具有一定的军事和礼仪职能。

玉典赤:元代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地方行政和军事管理。玉典赤的任命和晋升有一定的资历要求,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积累和考核。

蛮夷官:元代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官员称呼,主要负责管理这些地区的行政和民族事务。蛮夷官的任命通常不受常规调任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进义副尉:元代的一种武官职位,属于低级军官,主要负责军事指挥和训练。进义副尉的晋升通常需要一定的军功和资历。

敦武校尉:元代的一种武官职位,属于中级军官,主要负责军事指挥和训练。敦武校尉的晋升通常需要一定的军功和资历。

速古儿赤:元代的一种官职,主要负责宫廷内的礼仪和护卫工作。速古儿赤的任命通常由皇帝直接下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五-评注

本文详细记载了元朝时期的官员选拔制度,反映了元朝在政治、军事和宗教等方面的管理特点。元朝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官员选拔制度体现了对不同民族的区分对待,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在官职晋升上有不同的标准,这反映了元朝统治者对民族等级的重视。

在军事方面,元朝实行了严格的世袭制度,军官的职位可以由其子弟继承,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军队的稳定性和忠诚度。同时,元朝也注重军官的实际功绩,有功者可以得到晋升,这体现了元朝对军事人才的重视。

在宗教和宫廷管理方面,元朝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如太禧院、宣徽院和中政院,这些机构不仅负责宗教事务,还涉及到宫廷的礼仪和物资管理,显示了元朝宫廷生活的复杂性和对礼仪的重视。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对元朝官员选拔制度的详细描述,展现了元朝政治制度的严密性和对多民族国家的管理策略。这些制度不仅影响了元朝的政治稳定,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选拔、考核和升迁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从舍人、巡检到钞库、提举司等各类官职的选拔和升迁规则,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管理非常细致,尤其是在官员的资历、考核和升迁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

文本中提到的‘流官’和‘荫叙’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员选拔的两大途径。流官是通过科举考试或其他途径获得官职的官员,而荫叙则是官员子弟因父祖功勋而获得官职的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存在,既保证了官僚体系的稳定性,又为有才能的人提供了上升通道。

在官员的考核方面,文本中多次提到‘考满’和‘迁叙’,说明元代对官员的考核非常重视。官员的升迁不仅取决于其资历,还与其在任期间的表现密切相关。例如,巡检的升迁需要经过六十月的考核,而钞库官员的升迁则需要三十月的考核。这种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了官员的能力和表现与其职位相匹配。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各类官署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如太常寺、万亿库、宝钞总库等。这些官署的设立和运作,反映了元代政府在财政、税收、货币流通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尤其是钞库和宝钞总库的设立,说明元代政府对货币发行的重视,这与元代纸币的广泛使用密切相关。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元代官僚体系的详细资料,还反映了元代政府在官员选拔、考核和升迁方面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的设计,既保证了官僚体系的稳定运行,又为有才能的人提供了上升通道,体现了元代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智慧和能力。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元代各级官员的升迁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严密性和等级制度。从六品到从九品的官员升迁,不仅涉及到资历的积累,还需要通过考核和铨注(选拔任用)来确定。这种制度体现了元代对官员选拔和任用的严格管理,确保了官僚体系的稳定和高效运作。

文本中提到的各类仓库官员,如监支纳、仓使、仓副等,反映了元代对物资管理的重视。仓库作为国家物资储备的重要机构,其管理官员的选拔和升迁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物资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通过设立不同级别的仓库官员,并规定其升迁路径,元代政府有效地加强了对物资的管理和控制。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平准行用库和常平仓等财政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体现了元代政府对货币和粮食等关键物资的调控能力。平准行用库负责货币的发行和流通管理,常平仓则用于调节粮价,这些机构的运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民生的保障。

文本中还详细记载了税务官的升迁制度,从提领、务使到都监,不同级别的税务官根据其业绩和资历进行升迁。这种制度不仅激励了税务官的工作积极性,也确保了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增长。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元代官僚体系和物资管理制度的具体细节,还反映了元代政府在官员选拔、物资管理和财政调控方面的严密性和高效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政治和经济运作的特点,以及这些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这段古文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吏的选拔、升迁和考核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严密性和等级制度的严格性。文中提到的吏目、提控案牍、都目、宣使、奏差、匠官等官职,展示了元代官吏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元代官吏的选拔和升迁主要依据资历和考核,文中多次提到‘九十月’、‘考满’等词汇,说明元代官吏的升迁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严格的考核。这种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官吏的能力和资历,但也可能导致官僚体系的僵化和效率低下。

文中还提到‘色目、汉人相参选取’,反映了元代在官吏选拔中对不同民族的平衡考虑。元代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政府在官吏选拔中注重各民族的比例,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匠官的部分详细记载了元代工匠管理的制度,根据所管辖的工匠户数确定品级,体现了元代对手工业生产的重视和管理。匠官的升迁同样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考核,说明元代对技术性官吏的要求同样严格。

总体而言,这段古文不仅展示了元代官吏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也反映了元代政府在官吏选拔和管理中的多重考虑,包括资历、考核、民族平衡等。这些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元代官僚体系的稳定和效率,但也可能带来官僚体系的僵化和效率低下的问题。通过对这段古文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官僚体系的运作机制和历史背景。

本文主要记载了元代官员的选拔、任命和迁转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官僚体系融合了蒙古、汉、女真、契丹等多种文化元素,形成了独特的政治制度。文中提到的‘管匠官’、‘达鲁花赤’等职位,体现了元代对工匠、手工业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蒙古贵族在地方行政中的主导地位。

文中提到的‘荫叙’制度,是元代官僚体系中的一种特权制度,允许官员的子弟凭借父祖的功勋直接获得官职。这种制度虽然有助于维护贵族阶层的利益,但也容易导致官僚体系的腐败和低效。此外,‘入粟补官’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元代在财政困难时通过变相卖官鬻爵来缓解财政压力的做法,这种制度虽然在短期内能够解决粮食短缺问题,但长期来看会削弱官僚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从文化内涵来看,本文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多民族融合特点。蒙古人、汉人、女真人、契丹人等不同民族在官僚体系中共同发挥作用,体现了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包容性和复杂性。同时,文中提到的‘投下’制度,显示了元代贵族在地方行政中的强大影响力,这种制度虽然有助于维护贵族的利益,但也容易导致地方权力的分散和中央集权的削弱。

从历史价值来看,本文为研究元代官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史料。通过对官员选拔、任命、迁转等制度的详细记载,我们可以了解到元代官僚体系的运作机制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此外,文中提到的‘入粟补官’制度,也为研究元代财政政策和粮食管理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总的来说,本文不仅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还揭示了元代政治制度中的特权、腐败和民族融合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为研究元代历史提供重要的参考。

这段文本主要记载了元代关于官员任命和晋升的一些具体规定,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特点和运作方式。首先,文本中提到的‘控鹤伞子’和‘玉典赤’等官职,体现了元代宫廷和地方行政的紧密联系。控鹤伞子作为宫廷侍卫,不仅负责皇帝的仪仗和护卫,还具有一定的军事职能,这反映了元代宫廷对军事力量的重视。

其次,文本中关于‘蛮夷官’的规定,揭示了元代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管理政策。蛮夷官的任命不受常规调任的限制,这体现了元代对边疆地区的灵活管理策略,旨在维护边疆的稳定和民族的和谐。

此外,文本中提到的‘达鲁花赤’和‘进义副尉’等官职,反映了元代地方行政和军事管理的紧密结合。达鲁花赤作为县级行政官员,不仅负责行政管理,还具有一定的军事指挥权,这体现了元代地方行政的军事化特点。

最后,文本中关于官员晋升的规定,如‘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严格考核和晋升机制。这种机制不仅保证了官员的能力和资历,也维护了官僚体系的稳定和效率。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提供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具体运作细节,还反映了元代政治、军事和民族管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对这些官职和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代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

内容标题:《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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