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由明代宋濂(1310年—1381年)等人主持编撰。宋濂是明初著名文学家、史学家,曾任翰林院编修。
年代:编撰于明代洪武年间(14世纪末)。
内容简要:《元史》是“二十四史”之一,共210卷,记载了元朝(1271年—1368年)的历史。全书分为本纪、志、列传三部分,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由于编撰时间仓促,书中存在一些疏漏,但它仍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史料。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七-原文
◎选举四
○考课
凡随朝职官: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
凡官员考数: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凡取会行止:中统三年,诏置簿立式,取会各官姓名、籍贯、年甲、入仕次第。至元十九年,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过,以凭黜陟。大德元年,外任官解由到吏部,止于刑部照过,将各人所历,立行止簿,就检照定拟。
凡职官回降:至元十九年,定江淮官已受宣敕,资品相应,例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依旧于江淮任用。其已考满者,并免回降。不及考者,例存一等。有出身未合入流品受宣者,任回,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及白身人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受敕者,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有资品人员,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已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实有劳绩者,其见受职名,若应受宣者,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其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见受职名,应受宣者,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受敕者,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其上项人员,若再于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升一等。两广、福建,别议升转。至元十四年已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回,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于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者,比附上项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见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受宣敕不曾之任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者,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者,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者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受宣敕者,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受敕以后历一考者,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者,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者,任回通理定夺。”
凡吏属年劳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者,拟令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叙,不及一考者,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者,拟贴补;及一考之上者,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者,又降一等;不及一考者,别无定夺。”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者,虽有役过月日,不准。”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为一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
逐者降一等,歇下名阙,于应补部令史人内补填。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出身。四怯薛令史,九十月同部令史出身,有阙以籍记部令史内补填。”
二十年,部呈:“行省令、译史人等,比台、院一体出身。行台、行院令译史、通事人等,九十月考满,元系都省台院发去及应补之人,合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如系省部发去相应人员,同部令史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踏逐者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人员,同太府监令译史等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省部发去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部拟:“行省台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请俸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俱于腹里选用,自行踏逐递降一等,于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出身,拟与各道宣慰司一体,自行踏逐者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旧以见役部令史发补,以籍居悬远,拟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发,与六部见役令史一体转升二品衙门令史,转补不尽者,考满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门有俸令史,及本监奏差、典吏转补,则于应得资品内选用;由库子、本把就升,并白身人,于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之人,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人吏俱与七品出身。”
部议:“太府、利用等四监同。省发者考满与六部一体叙,其余寺监令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人吏出身同大府等监,系奉旨事理。”
省议:“已除者,依旧例定夺。”
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见役人吏,若同随朝二品衙门,考满除正七品,缘系徽政院所辖司属,量拟考满除从七品,自用者降等,如系及考部令史转充,考满正七品,未及考者止除从七品。有阙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填。”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应补监令史内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是省部发去者,三考于正八品任用,自行踏逐人员,考满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发去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有阙于诸衙门典吏内选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系外任从二品,与随朝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同部令史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阙于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人吏,若系上司发去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迁除,自用者降一等,遇阙于相应人内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令史、译史、奏差人等,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书吏人等一体,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阙,于两司令史内选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发去者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亦合一体。”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历九十月,正八品内任用,有阙于呈准籍记人内选取。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首领官、令史人等,依云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满,首领官受敕,例以三十月为一考。武备寺正三品,令译史等出身,拟先司农寺令译史人等,依各监例,考满出为正八品,武备寺令史亦合依例迁叙。尚舍监令史,拟同诸寺监令史,考满授正八品,自行用者降一等,尚舍监亦如之。陕西四川行省顺元等路军民宣慰司,依云南令译史人等,六十月为满迁转。”
二十四年,部拟:“太史院、武备寺、光禄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内迁用,自用者降一等。太医院系宣徽院所辖,令史人等,若系省部发去,考满同诸监令史,拟正八品,自用者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给事中兼修起居注人吏,依诸寺监令史出身例,考满一体定夺。侍仪司令史,依给事中兼起居注人吏迁转。”
二十七年,省准:“延庆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家令、府正两司例,由省部发者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等叙。”
二十八年,省准:“太仆寺拟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拱卫直都指挥使司与武备寺同品,令史考满,出为从八品,自用者降一等迁用。蒙古等卫令史,即系在先考满令史,合于正八品内迁叙,各卫令史有阙,由省部籍记选发者,考满出为正八品。枢密院所辖都元帅府、万户府各卫并屯田等司官吏,俱从本院定夺、迁调,见役令史,自用者考满,
合从本院定夺。宣政院断事官令史,与枢密院及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发者,以九十月为从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转本府奏差,自用者降等。”
二十九年,部拟:“左右两江宣慰司都元帅府令译史人等,依云南、两广、福建人吏,六十月为满。两广叙用译史,除从七品,非翰林院选发,别无定夺。令史省发,考满正八品,奏差省发,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叙。仪凤司令史,比同侍仪司令史,考满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哈迷为头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吏部议,与阿速拔都儿达鲁花赤必阇赤考满正八品任用,虽必阇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随朝近侍一体,比依例出身相应。”
三十年,省准:“孛可孙系正三品,令译史人等,比依各寺监令译史出身相应。都水监从三品,令译史等依寺监令史一体出身,考满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只儿哈忽昔宝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本处随朝正三品,与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等即系一体,拟合依例,考满出为正八品。”
元贞元年,省准:“阑遗监令译史人等,省部发去者,考满正八品内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家令司、府正司改内宰、宫正,其人吏依元定为当。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升为正三品,其令译史等俸,俱与光禄寺相同,拟系相应人内发补者考满与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者降等叙。”
大德三年,部议:“鹰坊总管府人吏,依随朝三品,考满正八品内迁用。”
五年,部拟:“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人吏,合与随朝二品衙门一体,及量减月日。”部议:“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叙,自用者降等迁用。其和林宣慰司无应取司属,又系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从优以九十月为满,今拟考满,不分自用,俱于正八品内迁用。”
八年,部言:“行都水监准设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令译史、通事、知印考满,俱于正八品迁用,奏差考满,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给同奏差。行都水监系江南创立衙门,令史比例,合于行省所辖常调提控案牍内选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须选相应人,考满比都水监人吏降等江南迁用,典吏公使人,从本监自用。”
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备寺、大府、章佩等监例,求升加其人吏出身俸给。议得,各监人吏皆系奉旨升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拟。”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系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司吏历一考余,转本路总管府司吏。补不尽者,六十月升都目。总管府吏,再历一考,转青海宣慰司令史,考满除正八品,不系本路司吏转补者,降等叙,补不尽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霝赤比上例定夺。”
部议:“晋王位下断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马赤、知印例从长官所保,蒙古必劄赤翰林院发,令史以内史府考满典吏并籍记寺监令史发补,九十月除正八品,与职官相参用。奏差亦须选相应人,九十月依例迁用,自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皇庆元年,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之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者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延祐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升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者降等。卫候司就用前卫候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者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补,违例补充,考满本衙门用。”
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二年尚书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远酷寒去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青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劄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ˇ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拟:“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叙,须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
九十月从八品。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出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书吏历一考之上者,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于见役人内用之。若有用不尽人数,以九十月出为正九品。江南有阙,依内台察院书吏,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拟:“各道廉访司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尽者,廉访司为始理算月日,考满正九品用。今议廉访司先役书吏,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充廉访司人吏,九十月考满,须历提控案牍一任,于从九品内用。通事、译史,比依上例。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三十月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用。如非廉访司书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转部。补用不尽者,九十月考满,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议先役书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迁用,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役者,止依旧例转部。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一考之上,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为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礼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余路分出身,依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吏,俱授吏部劄付,如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发充。”
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余相体管匠衙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吏出身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吏目,九十月充都目,余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选委。”
省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劝农司书吏,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阙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转提控案牍,充寺监令史者听。诸路宝钞提举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添设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满,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减一资升转,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选举贡部,每岁二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比依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准:“提举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者,于都目内迁除,有阙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挨次转补。”
省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俱系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须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吏内选。”
省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
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于在都诸仓攒典内选补。
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门上名司吏内选。
大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贡部不过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迁用,任回减资升转。
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不须减资,有阙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上名司吏内选补。”
大德五年,省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吏由州县司吏取充,与各路总管府译史、司吏一体升转,自用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七年,部拟:“济南、莱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等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钱谷官,典吏三考,转本司奏差。”
省准:“陕西省叙州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令译史考满,比各路司吏人等一体迁用奏差,行省定夺。”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九十月为满,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大德十年,省准:“诸路吏六十月,须历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万石之下仓官一界,升吏目,两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转。补不尽路吏,九十月升吏目,两考升都目,依上流转,如非州县司吏转补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至元二年,部议:“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等人员,拟二十月为一考,历六十月,准考满叙用。”
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设知印人等,所请俸给,元拟出身,俱在勾当官之上,既将勾当官升作从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满,亦合升正八品,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定夺,无前资者,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满,拟同译史一体迁叙。
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据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满考,元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夺。”
部拟:“甘肃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迁叙,若系都省发去人员,如部议,自用者仍旧例。”
二十一年,部议:“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肃行省所历月日,一体迁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两广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拟历六十月同考满,止于江南迁用,若行省咨保福建、两广必用人员,于资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相应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台院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用者递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议:“中书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从五品迁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诸衙门蒙古译史,一体升等迁叙。”
二十八年,部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过月日,拟于巡检内叙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翰林院写圣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迁转正六品。”
部议:“写圣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体,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据出身已有定例。崇福司令译史、知印,省部发补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发去者,考满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拟合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劄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译史人等,由省部选发者,考满正七品迁叙,自用者止从本衙门定夺。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后入役人员,拟六十月于巡检内迁用,任回减一资升转。”
大德三年,省议:“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迁用。”
省议:“大都运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满考者于巡检内任用。”
四年,省准:“云南诸路廉访司寸白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出身,九十月为满,历巡检一任,转升从九品,云南地面迁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应例补者,一百二十月考满,依例自行保举者降等,任回,添资定夺任用。廉访司通事、译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创入补者,九十月历巡检一任,转从九,如书吏役九十月,充巡检者听,如违不准。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路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三考从九,违者虽历月日,不准。会同馆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务提领内迁用。
十年,省准:“中政院写懿旨必阇赤,依写圣旨必阇赤一体出身。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考满依两广、福建例,于江南迁用。”
凡官员致仕:至元二十八年,省议:“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
耗,例应致仕。今到选官员,多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官员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等,令致仕。”
十年,省臣言:“官员年老不堪仕宦者,于应得资品,加散官、遥授职事,令致仕。”
皇庆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员所授散官,卑于职事,拟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俱升一等,令致仕。”
凡封赠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
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备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次升擢,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令尚书省议行封赠之制。”
礼部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议封赠谥号等第,制以封赠非世祖所行,其令罢之。
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
礼部从新分立等第: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国公,勋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并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郡公,勋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并郡夫人。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郡侯,勋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并郡夫人。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郡伯,勋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并郡君。正五品封赠父母,爵县子,勋骁骑尉,母、妻并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县男,勋飞骑尉,母、妻并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恭人。正从七品封赠父母,父止用散官,母、妻并宜人。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如应封赠三代者,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另给降。封赠者,一品至五品并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止用散官职事,从一高。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并与夫、子同。父母在仕者不封,已致仕并不在仕者封之,虽在仕弃职就封者听。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者听。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者,不得先封其妻。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父祖元有官者,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是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者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者,从一高。文武不同者,从所请。妇人因其夫、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者,从一高。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者,不加太字。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者听。其应受封之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者,服阕申请。应封赠者,有使远死节,有临陈死事者,验事特议加封。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父祖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者,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无后者,许有司保结申请。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凡告请封赠者,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其余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者,许加功臣之号。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者,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七-译文
◎选举四
○考课
所有随朝职官:至元六年的规定,一次考核晋升一等,两次考核总共晋升二等为止。六部侍郎正四品,按照旧例总共任职八十个月,晋升为三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核期满晋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个月考核期满晋升一等,两次考核总共晋升二等。
所有官员的考核次数:省部拟定:从九品官员拟任三任,晋升为从八品。正九品官员任两任,晋升为从八品。正八品官员任三任,晋升为从七品。从七品官员任三任,呈报省部。正七品官员任两任,晋升为从六品。从六品官员总共任三任,晋升为从五品。正六品官员任两任,晋升为从五品。从五品转至正五品,因为四品职位空缺较少,总共任两任,必须担任上州尹一任,才能进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官员,总共任职八十个月,晋升为三品。
所有官员的任职记录:中统三年,诏令设立簿册,记录各官员的姓名、籍贯、年龄、入仕顺序。至元十九年,各职官的任职记录送到省部,考核其功过,以此作为升降的依据。大德元年,外任官员的任职记录送到吏部,只在刑部核对,将各人所经历的职位,设立任职记录簿,以便核对拟定。
所有职官的回降:至元十九年,规定江淮官员已经接受宣敕,资品相应,按例晋升二等迁调。江淮官员依旧在江淮任用。已经考核期满的,免于回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按例保留一等。有出身但未符合入流品接受宣敕的,任满回朝,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品同正八品;接受敕令的,正从六品同从八品,七品、八品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无出身及白身人接受宣敕的,三品同七品,四品同八品,正从五品同正九品;接受敕令的,正从六品同从九品,七品、八品同提领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院务监当官。上述有资品的人员,再在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晋升一等。两广、福建,另行商议升转。至元十四年,都省未注江淮官之前,创立官府,招抚百姓,确实有劳绩的,其现任职名,若应接受宣敕的,三品同七品,四品、五品拟同八品;若应接受敕令的,正从六品同正从九品,七品、八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正从九品拟同院务监当官。无出身不应叙白身人,其现任职名,应接受宣敕的,三品同八品,四品、五品同九品;应接受敕令的,正从六品同提控案牍、巡检,七品以下拟院务监当官。上述人员,若再在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拟晋升一等。两广、福建,另行商议升转。至元十四年以后,新收抚州郡、准上例定夺。前资不应又升二等迁去江淮官员,任满回朝,拟定前资合得品级,于上例升二等,止于江淮迁转,若在腹里任用,并依上例。七品以下,已历三品、四品的,比附上述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例,从一高。前三件于现拟资品上增一等铨注。二十一年,诏:“军官转入民职,已接受宣敕未曾到任的,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若先接受宣敕已经礼任,资品相应的,通理月日升转外,据骤升人员前任所历月日除一考外,余月日与后任月日依准定资品通理升转,不及考的,拟自准定资品换授,从礼任月日为始,理算资考升转。腹里常调官,除资品相应的依例升转外,有前资未应入流品接受宣敕的,六品以下人员,照勘有无出身,依验职事品秩,自接受敕令以后历一考的,同江淮例定拟,不及考的,更升一等。五品以上人员,斟酌比附议拟,呈省据在前已经除授的,任满回朝通理定夺。”
所有吏属的年劳差等:至元六年,吏部呈:“省部译史、通事,旧以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合以九十月为满。”十九年,部拟:“行省通事、译史、令史、宣使或经例革替罢,所历月日不等,如元经省掾发去,不及一考的,拟令贴补;及一考以上的,比台院令史出身例定夺。自行踏逐的,降一等叙,不及一考的,发还本省区用。宣慰司人吏,经省院发,不及一考的,拟贴补;及一考以上的,比部令史出身降一等定夺。自行踏逐的,又降一等;不及一考的,别无定夺。”二十年,省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二十五年,省准:“缅中行省令史,依云南行省一体出身。”大德元年,省臣奏:“以省、台、院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等,旧以九十月为满,升迁太骤,今以一百二十月为满,于应得职事内升用。又写圣旨、掌奏事选法、应办刑名文字必阇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后毋令折算。”四年,制以诸衙门令译史、宣使人等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元年,部议:“和林行省即系远方,其人吏比四川、甘肃行省九十月出职。”二年,诏:“中外吏员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十月满,参详,历一百二十月已受除的,依大德十一年内制,外任减一资。所有诏书已后在选未曾除受,并见告满之人,历一百二十月的,合同四考理算,外任一资不须再减。”省拟:“以九十月为满,余有月日,后任理算。应满而不离役的,虽有役过月日,不准。”三年,省准:“河西廉访司书吏人等月日。”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西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皇庆二年,部议:“凡内外诸司吏员,旧以九十月为满,大德元年改一百二十月为满,至大二年复旧制。一纪之间,受除者众。其元除有以三十月为一考的,亦有四十月为一考的,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陈
逐级降一等,空缺的名额,从应补的部令史人员中填补。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样出身。四怯薛令史,九十月与部令史一样出身,有缺额时从籍记的部令史中填补。”
二十年,部呈:“行省的令史、译史等人,与台、院一样出身。行台、行院的令史、译史、通事等人,九十月考满,原本是都省台院派去及应补的人员,应降台院一等。”
二十三年,省判:“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的令史,如果是省部派去的相应人员,与部令史一样出身,九十月考满,从七品,自行选拔的降等。”
二十四年,省判:“中尚监的令史等人,如果是省部派去的人员,与太府监的令史、译史等一样出身,自行选拔的降等。”
太史院令史,部议:“如果是省部派去的人员,从七品内迁除,自行选拔的降等叙用。”
部拟:“行省台院的令史,九十月考满,如果是都省台院派去的内地请俸人员,行省令史与台院令史一样出身,行台、行院降一等,都在内地选用,自行选拔的递降一等,在江南任用。”
二十九年,省判:“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的令史等人出身,拟与各道宣慰司一样,自行选拔的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省准:“上都留守司的令史,旧例以现役的部令史发补,因籍居地遥远,拟从籍记的部令史中选发,与六部现役令史一样转升二品衙门的令史,转补不完的,考满后从七品叙用。”
八年,部拟:“利用监自大德三年八月以前入役的,如果充任各衙门有俸的令史,及本监的奏差、典吏转补,则在应得的资品内选用;由库子、本把升任的,以及白身人,在杂职内通理定夺;自用的人员,由本监委用。”
皇庆元年,制:“典瑞监的人吏都与七品出身。”
部议:“太府、利用等四监相同。省派的人员考满后与六部一样叙用,其余寺监的令史、译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监、前典宝监的人吏出身与太府等监一样,是奉旨的事理。”
省议:“已经任命的,依旧例定夺。”
三年,省准:“章庆使司秩正二品,现役的人吏,如果与随朝的二品衙门一样,考满后除正七品,因是徽政院所辖的司属,酌情拟考满后除从七品,自用的降等,如果是及考的部令史转充,考满后正七品,未及考的只除从七品。有缺额时必须依例补,不许自用。”
凡吏员考满授正八品:至元十一年,省议:“秘书监从三品,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的降一等,有缺额时从各衙门考满的典吏中填补。”
省议:“太常寺正三品,令史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缺额时从应补的监令史中取用。”
省议:“少府监正四品,准军器监令史出身,如果是省部派去的,三考后于正八品任用,自行选拔的人员,考满后降一等。”
省议:“尚牧监正四品,省部派去的令史,拟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的降一等,有缺额时从各衙门的典吏中选补。”
部拟:“河南等路宣慰司是外任从二品,与随朝的各部正三品衙门相同,准令史以九十月与部令史一样迁转。开元等路宣抚司外任正三品,令史、译史比前例降一等,九十月于正八品内迁转。”
十四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的令史,拟以九十月出为从八品,有缺额时从各衙门考满的典吏中补用。”
十六年,部拟:“枢密院断事官今改从三品,所设的人吏,如果是上司派去的人员,历九十月,比省断事官令史降等于正八品内迁除,自用的降一等,遇缺额时从相应的人员中发遣。”
二十一年,部拟:“广西、海北海南道宣慰司的令史、译史、奏差等人,与岭南广西道等处按察司的书吏等人一样,二十月理算一考,拟六十月同考满。”
省准:“广东宣慰司其地倚山濒海,极边烟瘴,令史议合优升,依泉州行省令史、译史等,以二十月理算一考。”
二十二年,省准:“詹事院府正、家令二司,给侍宫闱,正班三品,令史即非各司自用人员,俸秩与六部同,若遇院掾史有缺额,从两司令史内选补,拟定资品出身,依枢密院所辖各卫令史出身,考满出为正八品。尚酝监令史,与六部令史同议,诸监令史考满,正八品内迁用,及非省部派去的例降一等,尚酝监令史也应一体。”
二十三年,省准:“太常寺令史,历九十月,正八品内任用,有缺额时从呈准籍记的人员中选取。云南省罗罗斯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的首领官、令史等人,依云南行省令史例,六十月考满,首领官受敕,例以三十月为一考。武备寺正三品,令史、译史等出身,拟先司农寺令史、译史等人,依各监例,考满出为正八品,武备寺令史也应依例迁叙。尚舍监令史,拟同诸寺监令史,考满授正八品,自行用的降一等,尚舍监也应如此。陕西四川行省顺元等路军民宣慰司,依云南令史、译史等人,六十月为满迁转。”
二十四年,部拟:“太史院、武备寺、光禄寺等令史,九十月正八品内迁用,自用的降一等。太医院系宣徽院所辖,令史等人,如果是省部派去的,考满后与诸监令史一样,拟正八品,自用的降等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给事中兼修起居注的人吏,依诸寺监令史出身例,考满后一体定夺。侍仪司令史,依给事中兼起居注的人吏迁转。”
二十七年,省准:“延庆司令史,九十月,依已准的家令、府正两司例,由省部派去的出为正八品,自用的降等叙用。”
二十八年,省准:“太仆寺拟比尚乘等寺令史,以九十月出为正八品,自用的降一等。拱卫直都指挥使司与武备寺同品,令史考满,出为从八品,自用的降一等迁用。蒙古等卫令史,即系在先考满的令史,合于正八品内迁叙,各卫令史有缺额时,由省部籍记选发的,考满出为正八品。枢密院所辖的都元帅府、万户府各卫并屯田等司的官吏,俱从本院定夺、迁调,现役的令史,自用的考满,
根据本院的决定。宣政院的断事官令史,与枢密院及蒙古必阇赤,由翰林院派遣的,以九十月为从七品,通事、令史以九十月为正八品,奏差以九十月为正九品,典吏九十月转为本府奏差,自用的降等。
二十九年,部拟:“左右两江宣慰司都元帅府的令译史人等,依照云南、两广、福建的人吏,六十月为满。两广叙用的译史,除从七品,非翰林院选发的,别无定夺。令史由省发,考满为正八品,奏差由省发,考满为正九品,自用的降等叙用。仪凤司令史,比同侍仪司令史,考满为正八品,自用的降一等。哈迷为头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吏部议,与阿速拔都儿达鲁花赤必阇赤考满正八品任用,虽必阇赤、令史月俸不同,各官随朝近侍一体,比依例出身相应。
三十年,省准:“孛可孙系正三品,令译史人等,比依各寺监令译史出身相应。都水监从三品,令译史等依寺监令史一体出身,考满正八品叙用,自用的降等。只儿哈忽昔宝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本处随朝正三品,与只哈赤八剌哈孙达鲁花赤令史等即系一体,拟合依例,考满出为正八品。
元贞元年,省准:“阑遗监令译史人等,省部发去的,考满正八品内任用,自行踏逐的降等。家令司、府正司改内宰、宫正,其人吏依元定为当。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升为正三品,其令译史等俸,俱与光禄寺相同,拟系相应人内发补者考满与正八品,奏差正九,自用的降等叙用。
大德三年,部议:“鹰坊总管府人吏,依随朝三品,考满正八品内迁用。
五年,部拟:“和林宣慰司都元帅府人吏,合与随朝二品衙门一体,及量减月日。”部议:“各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叙用,自用的降等迁用。其和林宣慰司无应取司属,又系酷寒之地,人吏已蒙都省从优以九十月为满,今拟考满,不分自用,俱于正八品内迁用。
八年,部言:“行都水监准设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译史一人,公使人二十人。都水监令译史、通事、知印考满,俱于正八品迁用,奏差考满,正九品,自用的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给同奏差。行都水监系江南创立衙门,令史比例,合于行省所辖常调提控案牍内选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须选相应人,考满比都水监人吏降等江南迁用,典吏公使人,从本监自用。
九年,部言:“尚乘寺援武备寺、大府、章佩等监例,求升加其人吏出身俸给。议得,各监人吏皆系奉旨升加,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拟。
至大三年,部言:“和林系边远酷寒之地,兵马司司吏历一考余,转本路总管府司吏。补不尽者,六十月升都目。总管府吏,再历一考,转青海宣慰司令史,考满除正八品,不系本路司吏转补者,降等叙用,补不尽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霝赤比上例定夺。
部议:“晋王位下断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马赤、知印例从长官所保,蒙古必劄赤翰林院发,令史以内史府考满典吏并籍记寺监令史发补,九十月除正八品,与职官相参用。奏差亦须选相应人,九十月依例迁用,自用的,考满本衙门定夺。
皇庆元年,部言:“卫率府勾当人员,令都省与常选出身。议得,令史系军司勾当之人,未有转受民职定夺,合自奏准日为格,系皇庆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同典牧监一体迁叙,以后者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选提控案牍补充,依上铨除,自用的不入常调。
部议:“徽政院缮珍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通事、译史、知印亦依上迁叙,自用的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违例补充,别无定夺。
二年,部议:“徽政院延福司见役令史,若系籍记寺监令史、常调提控案牍、本院两考之上典吏补充者,依内宰司令史例,考满除正八品,通事、译史、知印依上迁叙,自用的降等。后有阙,须依例发补,不许自用。
延祐三年,省准:“徽政院所辖卫候司,奉旨升正三品,与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同品,合设令译史,考满除正八,自用的降等。卫候司就用前卫候司人吏,拟自呈准月日理算,考满同自用迁叙,后有阙,以相应人补,考满依例叙用。徽政院掌饮司人吏,部议常选发补令译史,考满从八,奏差从九,自用的降等,后有阙须以相应人补,违例补充,考满本衙门用。
四年,省准:“屯储总管万户府司吏译史出身,至大二年尚书省劄,和林路司吏未定出身,和林系边远酷寒去处,兵马司司吏如历一考之上,转补本路司吏并总管府司吏,再历一考之上,转补青海宣慰司令史,考满正八品迁除,补不尽人数,从优,拟六十月于部劄提控案牍内任用,蒙古必阇赤比依上例定夺。其沙州ˇ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衙门,即系边远酷寒地面,依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人员一体出身。
凡吏员考满授正九品:至元二十年,省准:“宫籍监系随朝从五品,令史拟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员,验月日定夺,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拟:“廉访司所设人吏,拟选取书吏,止依按察司旧例,上名者依例贡部,下名转补察院,贡补不尽人数,廉访司月日为始理算,考满者正九品叙用,须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议:“察院书吏出身,除见役人三十月,转补不尽者,九十月出为从八品。察院书吏有阙,止于各道廉访司书吏内选取,依上三十月转部,
九十月从八品。如果不是从廉访司的书吏中选拔的,四十五个月后转部,补不上的,九十月考核期满,降一等,出为正九品。
三十年,省里批准:“行台察院的书吏经过一考以上的,转任江南宣慰司令史,同时内台察院的书吏,从现役人员中选拔。如果有用不完的名额,九十月后出为正九品。江南有空缺时,按照内台察院的书吏,从各道廉访司的书吏中选拔,依例转补。”
大德四年,省里拟议:“各道廉访司的书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原定的出身,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书吏。贡补不上的,从廉访司开始计算月日,考核期满后正九品任用。现在提议廉访司先役的书吏,经过九十月后按照原定出身,正九品注,任满后,增加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充任廉访司人吏的,九十月考核期满,必须经历提控案牍一任,从九品内任用。通事、译史,比照上例。察院书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原定的出身,从各道廉访司的书吏中选拔,三十个月后转部,九十月从八品内任用。如果不是从廉访司的书吏中选拔的,四十五个月后转部。补用不上的,九十月考核期满,降一等,正九品任用。现在提议先役的书吏,九十月后按照原定出身迁用,任满后,增加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开始入役的,只按照旧例转部。行台察院的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原定的出身,从廉访司的书吏中选拔,经过一考以上,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同时内台察院的书吏,用不完的,九十月正九品,江南任用。省里提议先役的书吏,经过九十月俸禄,按照原定出身,任满后,增加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开始入役的,只按照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方人贡内台察院。”
凡是吏员考核期满后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至元十三年,吏部、礼部说:“各路司吏四十五岁以下,依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上的,经过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在吏目内任用。”省里议定:“上都、大都路的司吏,难以与其他路分出身相同,按照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里批准:“覆实司的司吏,都授予吏部劄付,如果经过九十月,拟在中州都目内迁用,如果不满考及六十月,在下州吏目内任用,有空缺时以相应人员补充。”
二十一年,省里批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其他相体管匠衙门的人吏,都没有拟定出身,酌情比照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核期满后在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里批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吏出身相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上的,年四十五岁以上,考核期满后在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里批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岁以上,经过六十月俸禄充任吏目,九十月充任都目,其余有役过的月日不用。奏差应从行省斟酌月日,酌情在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里批准:“覆实司是正五品,令史出身比照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以下、四十五月以上都监增加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以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里拟议:“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上的,四十五岁以上,九十月按照例在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里议定:“各道巡行劝农官的书吏,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拔,考核期满后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选委。”
省里批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在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里批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照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里议定:“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是边陲远地,人吏按照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道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里批准:“供膳司司吏,比照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在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里批准:“巡行劝农司书吏,役过路司吏的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在提控案牍内迁叙。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照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
省里批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空缺时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拔,三十月充任吏目,四十五月以上、六十月以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充任寺监令史的听便。诸路宝钞提举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增设司吏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在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在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空缺时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核期满,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里批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任提控案牍,年四十五岁以上,比照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意充任寺监令史的听便。”
二十九年,部里拟议:“大都路令史四十五岁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满后减一资升转,四十五岁以下、六十月以上选举贡部,每年二名。奏差六十月,酌情在钱谷官内任用。”
省里批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比照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以上、六十月以下都目,六十月以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里批准:“提举八作司是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以上吏目,六十月以上都目。”
元贞元年,省里批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里批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果六十月以上,自愿告叙的,在都目内迁除,有空缺时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依次转补。”
省里批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都是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如果六十月以上,自愿告叙的,在吏目内迁除。有空缺时须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吏内选拔。”
省里批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在都目内任用,六十
在任职满一定月数后,自愿申请调动,可以在吏目内进行升迁或调动,如果有空缺,则在京城的各个仓库的攒典中选拔补充。
京畿都漕运使司的令史,任职满六十个月以上,可以在提控案牍内使用,遇到空缺时,从路府、各州以及在京城的五品衙门中的上名司吏中选拔。
大都路的司吏改为令史,任职满六十个月以上,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贡部不超过两名,四十五岁以上,任职满六十个月后可以在提控案牍内升迁使用,任满后减少资历升迁。
大都路都总管府的令史,依旧任职满六十个月,可以在提控案牍内升迁,不需要减少资历,如果有空缺,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的上名司吏中选拔补充。
大德五年,省里批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的司吏、译史,任职满九十个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吏由州县的司吏中选拔,与各路总管府的译史、司吏一起升迁调动,自用的译史,没有特别的规定,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七年,部里拟定:“济南、莱芜等地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等地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吏任职满九十个月,比照散府上州的例子,升为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钱谷官,典吏三考,转为本司的奏差。”
省里批准:“陕西省叙州等地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令译史考满,比照各路司吏人等一起升迁使用奏差,由行省决定。”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地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任职满九十个月为满,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大德十年,省里批准:“各路吏员任职满六十个月,必须经历五万石以上的仓官一界,升为吏目,一考升为都目,一考升为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个月后入流。五万石以下的仓官一界,升为吏目,两考升为都目,一考依上升转。补不尽的路吏,任职满九十个月升为吏目,两考升为都目,依上流转,如果不是州县司吏转补的,役过的月日,没有特别的规定。”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至元二年,部里商议:“云南行省是极边重地,令译史等人员,拟二十个月为一考,任职满六十个月,准予考满后叙用。”
九年,省里批准:“省部台院所设的知印人等,所请的俸给,原拟的出身,都在勾当官之上,既然将勾当官升为从八品,各部知印考满,也应升为正八品,根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决定,无前资的,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的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任职满九十个月考满,拟同译史一起升迁。
部里商议:“行省、行台、行院的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也应比照台院的例子,一考升一等任用。根据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的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的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任职满九十个月考满,原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的,拟降台院一等决定。”
部里拟定:“甘肃行省的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个月升迁,如果是都省发去的人员,如部议,自用的仍旧例。”
二十一年,部里商议:“四川行省的人吏,比照甘肃行省所历的月日,一起升迁。”
二十三年,部里拟定:“福建、两广行省的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拟历六十个月同考满,止于江南升迁使用,如果行省咨保福建、两广必用的人员,于资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里商议:“行省、行台、行院的令史,任职满九十个月考满,如果是都省台院发去腹里的相应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院降台院一等,俱于腹里升迁使用,自用的递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里商议:“中书省的蒙古必阇赤俱系正从五品升迁,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诸衙门的蒙古译史,一起升等迁叙。”
二十八年,部里拟定:“诸路宝钞都提举司的蒙古必阇赤,三十个月为吏目,四十五个月为都目,六十个月为提控案牍,役过的月日,拟于巡检内叙用。奏差任职满九十个月,近上钱谷官,六十个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翰林院写圣旨必阇赤,比照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的,八月算十月迁转正六品。”
部里商议:“写圣旨必阇赤比照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起,也应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据出身已有定例。崇福司的令译史、知印,省部发补的,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的降一等。宣使省部发去的,考满出为正八品,自用的降一等。各道廉访司的通事、译史出身,比照书吏拟合一起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劄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里批准:“将作院的令译史人等,由省部选发的,考满正七品迁叙,自用的止从本衙门决定。大都路的蒙古必阇赤如果是例后入役的人员,拟六十个月于巡检内升迁使用,任回减一资升转。”
大德三年,省里商议:“各路的译史如果是翰林院选发的人员,任职满九十个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升迁使用。”
省里商议:“大都运司的通事比照本司令史,满考的在巡检内任用。”
四年,省里批准:“云南诸路廉访司的寸白通事、译史出身,比照书吏出身,任职满九十个月为满,历巡检一任,转升从九品,云南地面升迁使用。”
七年,宣慰司的奏差,除应例补的,任职满一百二十个月考满,依例自行保举的降等,任回,添资决定任用。廉访司的通事、译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后创入补的,任职满九十个月历巡检一任,转从九,如书吏役满九十个月,充巡检的听,如违不准。各路的译史,如果是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路的译史,任职满九十个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三考从九,违者虽历月日,不准。会同馆的蒙古必阇赤,任职满九十个月务提领内升迁使用。
十年,省里批准:“中政院写懿旨必阇赤,依写圣旨必阇赤一起出身。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极边重地的令译史人等,考满依两广、福建的例子,于江南升迁使用。”
凡官员致仕:至元二十八年,省里商议:“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
官员到了退休的年龄,应该按照规定退休。现在来选拔官员,有很多已经七十岁或七十岁以上的,应该让他们按照惯例退休。
大德七年,省臣说:“内外官员到了七十岁的,三品以下的,在应该授予的品级上,加散官一等,让他们退休。”
十年,省臣说:“官员年老不能继续任职的,在应该得到的资品上,加散官、遥授职事,让他们退休。”
皇庆二年,省臣说:“蒙古、色目官员所授的散官,低于职事,拟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都升一等,让他们退休。”
关于封赠的制度:至元初年,只有一两个有功勋的旧家族因为特别恩典受到褒奖,虽然有一些成文的规定,但没有完全实行。
至元二十年,规定:“虽然以五件事责成管民官,但没有激励的方法,只是虚文,最终没有实效。从今以后每年年终考核,管民官五件事都具备,内外各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的,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让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够封赠的,酌情升迁官品,有特别政绩的,不按次序升迁,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至大二年,诏:“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让尚书省商议实行封赠的制度。”
礼部召集吏部、翰林国史院、集贤院、太常等官,商议封赠谥号的等级,规定封赠不是世祖所实行的,命令停止。
至治三年,省臣说:“封赠的制度,本来是为了激励将来,因为泛请的人多,于是导致中断。”诏令重新设法商议实行,不要导致冗滥。
礼部重新分立等级:正从一品封赠三代,爵位为国公,勋位为正上柱国,从柱国母、妻都是国夫人。正从二品封赠二代,爵位为郡公,勋位为正上护军,从护军,母、妻都是郡夫人。正从三品封赠二代,爵位为郡侯,勋位为正上轻车都尉,从轻车都尉母、妻都是郡夫人。正从四品封赠父母,爵位为郡伯,勋位为正上骑都尉,从骑都尉,母、妻都是郡君。正五品封赠父母,爵位为县子,勋位为骁骑尉,母、妻都是县君。从五品封赠父母,爵位为县男,勋位为飞骑尉,母、妻都是县君。正从六品封赠父母,父亲只用散官,母、妻都是恭人。正从七品封赠父母,父亲只用散官,母、妻都是宜人。正从一品至五品宣授,六品至七品敕牒。如果要封赠三代,曾祖父母一道,祖父母一道,父母一道,生者各另给降。封赠的,一品至五品都用散官勋爵,六品七品只用散官职事,从一高。封赠曾祖,降祖一等,祖降父一等,父母妻都与夫、子同。父母在仕的不封,已经退休并不在仕的封,虽然在仕弃职就封的听。父母应封,而让曾祖父母、祖父母的听。诸子应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并封。若所生母未封赠的,不得先封其妻。诸职官曾受赃,不许申请,封赠之后,但犯取受之赃,并行追夺。其父祖元有官进一阶,不在追夺之例。父祖元有官的,随其所带文武官上封赠,若已是封赠之官,止于本等官上许进一阶,阶满的更不在封赠之限。(如子官至四品,其父祖已带四品上阶之类。)或两子当封的,从一高。文武不同的,从所请。妇人因其夫、子封赠,而夫、子两有官的,从一高。封赠曾祖母、祖母并母,生封并加太字,若已亡殁或曾祖、祖父、父在的,不加太字。职官居丧,应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的听。其应受封的人,居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舅姑、夫丧的,服阕申请。应封赠的,有使远死节,有临陈死事的,验事特议加封。应封妻的,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已殁,继室亦止封一人,余不在封赠之例。妇人因夫、子得封的,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父祖曾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勋劳,为上知遇的,子孙虽不仕,具实迹赴所在官司保结申请,验事迹可否,量拟封赠。无后的,许有司保结申请。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恶奸盗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礼娶到正室,或系再醮倡优婢妾,并不许申请。凡告请封赠的,随朝并京官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见任官,各于任所申请。其余官员,见任并已除未任,至得替日,随其解由申请。致仕官于所在官司申请。正从七品至正从六品,止封一次。升至正从五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四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三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二品,封赠一次。升至正从一品,封赠一次。凡封赠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的,许请谥。如立朝有大节,功勋在王室的,许加功臣之号。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泰定元年,诏:“犯赃官员,不得封赠,沉郁既久,宜许自新,有能涤虑改过,再历两任无过的,许所管上司正官从公保明,监察御史、廉访司覆察是实,并听依例申请。”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七-注解
至元六年格:元朝至元六年(1269年)制定的官员考核和晋升的规则。
六部侍郎:元朝中央行政机构六部的副长官,正四品。
左右司郎中:元朝中央行政机构左右司的长官,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
员外郎:元朝中央行政机构中的副职官员,协助长官处理事务。
都事:元朝中央行政机构中的低级官员,负责文书处理等事务。
主事:元朝中央行政机构中的低级官员,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
省部定拟:由中央行政机构(省部)制定的官员晋升规则。
中统三年:元朝中统三年(1262年),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
至元十九年:元朝至元十九年(1282年),元世祖忽必烈的年号。
大德元年:元朝年号,公元1297年。
江淮官:元朝时期在江淮地区任职的官员。
宣敕:元朝时期皇帝颁发的任命官员的文书。
腹里:元朝时期指中央直辖的地区,即大都(今北京)及其周边地区。
和林行省:元朝时期的一个行省,位于今蒙古国境内。
世祖定制:元世祖忽必烈制定的官员考核和晋升的制度。
选法:古代官员选拔和晋升的规则和程序。
考满:指官员在任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可以升迁或调任。
从六品:古代官员品级之一,属于中下级官员。
至元九年:元朝年号,公元1272年。
省令史:元代省级行政机构中的文书官员。
中统四年:元朝年号,公元1263年。
三师:古代指太师、太傅、太保,是皇帝的高级顾问。
必阇赤:蒙古语,意为书记官,负责文书工作。
掾史:古代官府中的文书官员。
宣使:元代官职,负责传达皇帝命令。
元贞元年:元朝年号,公元1295年。
监修国史:负责编纂国史的官员。
大德五年:元朝年号,公元1301年。
省掾:元代省级行政机构中的高级文书官员。
正七品:古代官员品级之一,属于中级官员。
紥鲁火赤:元代官职,负责文书工作。
译史:古代官名,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的官员。
通政院:元代负责文书和行政事务的机构。
翰林国史院:元代负责编纂国史和文学事务的机构。
泉府司:元代负责财政事务的机构。
安西王王相府:元代安西王的行政机构。
宣徽院:元代负责宫廷事务的机构。
总制院:元代负责军事和行政事务的机构。
詹事院:古代官名,主要负责皇太子的事务管理。
集贤院:元代负责文学和学术事务的机构。
上都留守司:元代负责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行政事务的机构。
都护府:元代负责边疆事务的机构。
都功德使司:元代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
大司徒:元代高级官员,负责行政事务。
崇福司:元代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
将作院:元代负责工程和建筑事务的机构。
内史府:元代负责宫廷文书事务的机构。
阔阔出大司徒:元代高级官员,负责行政事务。
会福院:元代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
隆禧院:元代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
皇庆二年:元朝年号,公元1313年。
崇祥院:元代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
延祐四年:元朝年号,公元1317年。
五台殊祥院:元代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
从七品:古代官员品级之一,属于中下级官员。
太府监: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国家的财政和物资管理。
中御府:元代负责宫廷事务的机构。
令史:古代官名,负责文书起草、档案管理等事务的官员。
怯薛:元代的一种特殊官职,主要负责皇帝的侍卫和仪仗,属于皇帝的亲信。
九十月:元代官员考核制度中的一种时间单位,通常指官员任职满九十月后可以晋升。
部令史:指在各部任职的令史,负责文书的起草和管理。
行省:元代的地方行政机构,相当于现代的省级行政区。
台院:指中央政府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
通事:古代官名,负责翻译和外交事务的官员。
少府监: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宫廷的财务和物资管理。
太史院: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天文历法的研究和制定。
宣慰司:古代官名,负责安抚地方民众和处理地方事务的机构。
枢密院:元代中央军事机构,负责军事指挥和军事行政。
尚酝监: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宫廷的酒类管理。
武备寺: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家武器。
太常寺:古代官名,主要负责祭祀和礼仪事务。
太医院: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宫廷的医疗事务。
给事中:古代官名,主要负责皇帝的文书起草和传达。
侍仪司: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宫廷的礼仪事务。
延庆司: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宫廷的庆典事务。
太仆寺: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宫廷的马匹管理。
拱卫直都指挥使司:元代军事机构,负责宫廷护卫。
蒙古等卫:指元代的蒙古族侍卫部队,主要负责皇帝的侍卫和仪仗。
都元帅府:古代官名,负责军事指挥的机构。
万户府:古代官名,主要负责地方军事事务的管理。
屯田:古代的一种军事制度,士兵在战时作战,平时务农。
宣政院:元代设立的中央机构,主要负责宗教事务,尤其是佛教事务。
蒙古必阇赤:元代官职,主要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通常由蒙古人担任。
翰林院:元代中央文化机构,负责起草诏令、编纂史书等文化事务。
奏差:古代官名,负责传达皇帝旨意和文书的官员。
典吏:元代官职,主要负责文书管理和档案保管。
仪凤司: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礼仪和音乐事务。
哈迷:元代官职,主要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
阿速拔都儿:元代官职,主要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
孛可孙:元代官职,主要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
都水监:元代中央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和水运事务。
只儿哈忽昔宝赤:元代官职,主要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
阑遗监: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遗失物品。
家令司: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室家务。
府正司: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室事务。
鹰坊总管府: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家鹰猎事务。
和林宣慰司:元代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和林地区的行政事务。
行都水监:元代地方水利机构,负责地方水利工程。
尚乘寺: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家车马。
大府: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家财务。
章佩监: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家服饰和佩饰。
晋王:元代皇族封号,通常授予皇帝的兄弟或儿子。
怯里马赤:元代官职,主要负责翻译和文书工作。
卫率府:元代军事机构,负责宫廷护卫。
徽政院:元代中央机构,负责管理皇室事务。
缮珍司: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家珍宝。
延福司: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家祭祀事务。
卫候司:元代军事机构,负责宫廷护卫。
掌饮司: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家饮食。
屯储总管万户府:元代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屯田和仓储事务。
沙州:元代地名,位于今甘肃省敦煌市。
瓜州:元代地名,位于今甘肃省瓜州县。
宫籍监:元代宫廷机构,负责管理皇室户籍。
廉访司:古代官名,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的机构。
察院:元代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察中央官员。
书吏:古代官府中负责文书工作的小吏,主要负责记录、整理和保管文书。
正九品:古代官制中的品级之一,属于较低的官职,通常指基层官员。
行台察院:元代设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地方行政事务。
提控案牍:古代官名,负责管理文书档案的官员。
通事、译史:古代官府中负责翻译和沟通的职位,通常用于处理与外族或外国的事务。
都目:古代官府中的一种职位,负责管理文书和档案,属于中低级官员。
吏目:古代官名,负责文书、档案等事务的官员。
覆实司: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核实和审查地方官员的政绩和财务情况。
提举司: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特定事务,如宝钞、漕运等。
巡行劝农司: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巡视地方,督促农业生产。
宝钞提举司: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管理和发行纸币(宝钞)。
都提举万亿库: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财政和物资储备。
提举八作司:元代设立的机构,负责管理手工业生产和工匠事务。
司吏:古代官名,负责地方行政事务的官员。
巡检:古代官名,负责地方治安和巡查的官员。
致仕:古代官员退休的制度,通常指官员因年老或其他原因主动辞去官职。
散官:古代官员的一种荣誉性职位,不负责实际政务,主要用于表彰功绩或安抚退休官员。
封赠:古代皇帝对官员及其家属的封号和赠予,以示表彰和奖励。
考课:古代对官员政绩的考核制度,通常包括对官员的品德、能力、政绩等方面的评估。
诰命:古代皇帝颁发的正式文书,用于封赏、任命或表彰官员。
谥号:古代对已故官员或贵族追赠的称号,用以概括其一生的事迹和品德。
勋爵:古代对有功之臣授予的荣誉称号,通常与封地和爵位相关。
宣授:古代皇帝直接颁发的任命或封赏,通常用于高级官员。
敕牒:古代皇帝颁发的正式文书,用于任命或封赏中低级官员。
十恶:古代法律中的十种重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元史-志-卷三十七-评注
本文详细记载了元朝时期官员的考核、晋升及调任制度,反映了元朝官僚体系的严密性和等级制度的森严。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少数民族政权,其官僚制度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结合了蒙古族的传统管理方式,形成了独特的官员管理体系。
首先,文中提到的‘至元六年格’是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制定的官员考核和晋升规则,体现了元朝对官员管理的重视。通过定期考核,官员的晋升有了明确的标准,避免了任人唯亲的现象,保证了官僚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
其次,文中提到的‘省部定拟’表明元朝的官员晋升规则是由中央行政机构统一制定的,这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特点。元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在官员管理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地方官员的晋升和调任都受到中央的严格控制,确保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
此外,文中还提到了‘江淮官’和‘腹里’等地理概念,反映了元朝对不同地区官员管理的差异。江淮地区是元朝的重要经济区域,官员的晋升和调任规则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体现了元朝对经济发达地区的特殊管理政策。
最后,文中提到的‘世祖定制’表明元世祖忽必烈在官员管理上的制度设计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元朝的官员考核和晋升制度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对元朝官员考核、晋升及调任制度的详细记载,展现了元朝官僚体系的严密性和等级制度的森严,反映了元朝中央集权的特点和对不同地区官员管理的差异。这些制度设计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这段文本详细记录了元代官员的选拔、晋升和考核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不同官职、品级和考核标准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管理非常严格,注重官员的资历和实际工作表现。
文本中提到的‘考满’制度是元代官员晋升的重要依据,官员在任职期满后需要经过考核才能晋升或调任。这种制度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能力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官僚体系的等级森严。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不同机构和官职的晋升标准,如‘省令史’、‘掾史’、‘宣使’等,这些官职的晋升标准各不相同,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对这些官职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在官员选拔和晋升方面的细致和严谨。
文本中还提到了不同年号的官员晋升标准,如‘至元九年’、‘元贞元年’、‘大德五年’等,这些时间点的变化反映了元代官员晋升制度的演变和发展。通过对这些时间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在官员管理方面的不断调整和完善。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记录了元代官员的选拔和晋升制度,还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这些制度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政府的运作方式和官员管理的理念。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任职、升迁和调任的规定,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不同官职的任职期限、考核标准和升迁路径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对官员的管理非常严格,注重官员的资历和表现。
文本中提到的‘令史’、‘怯薛’、‘通事’等官职,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多样性和专业性。不同官职有不同的职责和要求,官员的升迁和调任也根据其任职表现和资历来决定。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保证官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文本中还提到了‘行省’、‘台院’、‘宣慰司’等地方行政机构,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视。通过对地方官员的任职和升迁的规定,可以看出元代政府试图通过严格的官僚制度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
此外,文本中提到的‘太史院’、‘武备寺’、‘太常寺’等机构,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天文历法、军事装备、祭祀礼仪等事务的重视。这些机构的设立和官员的任职规定,体现了元代政府在文化、军事和宗教等方面的全面管理。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任职和升迁制度,还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不同官职和机构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政府在行政管理、军事管理、文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性和专业性。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保证政府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同时也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官员的严格要求和重视。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的晋升制度和各机构的职责分工,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官僚体系中不仅有汉族官员,还有大量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官员,这在文本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蒙古必阇赤、哈迷、阿速拔都儿等官职的设置,显示了元代对翻译和文书工作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元代多民族共治的特点。
文本中还提到了许多宫廷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如宣政院、枢密院、翰林院、都水监等,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显示了元代中央集权制度的严密性和高效性。特别是宣政院和枢密院的设置,分别负责宗教和军事事务,体现了元代政府对宗教和军事的高度重视。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官员的考核和晋升制度,如九十月考核、考满正八品等,这些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元代政府对官员能力和业绩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元代官僚体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别是对于边远酷寒地区的官员,如和林宣慰司的官员,元代政府还给予了特殊的优待,显示了元代政府对边疆地区的重视和关怀。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僚体系的设置和运作,还反映了元代多民族共治、中央集权、官僚制度规范化等特点,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通过对这段文本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元代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元代历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府中吏员的升迁制度和考核标准,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通过对不同机构中书吏、通事、译史等职位的升迁路径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对官员的选拔和晋升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文本中提到廉访司书吏的升迁路径,从九十月考满后降一等为正九品,到后来规定必须经历提控案牍一任才能晋升,体现了元代对官员经验的重视。这种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官员在晋升前具备足够的实际工作经验,从而能够胜任更高层次的职务。
其次,文本中提到的行台察院书吏、宣慰司令史等职位的升迁路径,反映了元代对不同地区和机构的官员选拔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江南地区的官员选拔与内台察院书吏的选拔标准有所不同,这表明元代在官员选拔上考虑了地域差异和实际需求。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机构的官员选拔标准,如覆实司、提举司、巡行劝农司等。这些机构的官员选拔标准与普通官府有所不同,通常要求更高的资历和经验。例如,覆实司司吏需要历九十月才能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而巡行劝农司书吏则需要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才能晋升。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展示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还反映了元代对官员选拔和晋升的重视。通过对不同机构和职位的升迁路径的描述,可以看出元代在官员选拔上注重实际工作经验和资历,同时也考虑了地域差异和实际需求。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员的能力和素质,有助于维护官僚体系的稳定和高效运行。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职位的升迁路径,如通事、译史等。这些职位通常用于处理与外族或外国的事务,因此对官员的语言能力和沟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元代对这些职位的选拔和晋升也有严格的规定,确保官员能够胜任复杂的国际事务。
最后,文本中还提到了一些特殊机构的官员选拔标准,如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库等。这些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财政和物资储备,因此对官员的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元代对这些机构的官员选拔和晋升也有严格的规定,确保官员能够胜任复杂的财务和管理工作。
这段古文主要记载了元代官员的升迁、考满、迁叙等制度,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复杂性和严密性。文中详细描述了不同官职的升迁路径、考满时间、迁叙方式等,体现了元代对官员管理的细致和严格。
从文化内涵来看,这段文字反映了元代官僚制度的高度成熟和规范化。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官僚体系中不仅有汉族官员,还有蒙古族、色目人等不同民族的官员,文中提到的‘译史’、‘通事’、‘必阇赤’等官职,正是元代多民族官僚体系的体现。这些官职的设置,不仅是为了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更是为了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从历史价值来看,这段文字为我们研究元代官僚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史料。文中提到的‘六十月’、‘九十月’等考满时间,以及‘提控案牍’、‘巡检’等官职的升迁路径,都是研究元代官僚制度的重要线索。通过这些细节,我们可以了解到元代官员的晋升机制、考核标准以及官僚体系的运作方式。
从艺术特色来看,这段文字虽然以叙述为主,但其语言简练、条理清晰,体现了古代公文写作的严谨和规范。文中使用了大量的官职名称和制度术语,虽然对现代读者来说较为陌生,但在当时却是非常精确和专业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方式不仅符合古代公文写作的要求,也反映了元代官僚制度的复杂性和严密性。
总的来说,这段古文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还为我们了解元代官僚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细节。通过对这些细节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元代官僚体系的运作方式,以及元代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治理特点。
这段文本详细记载了元代官员致仕、封赠、考课等制度的演变和实施情况,反映了元代官僚体系的特点和皇帝对官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首先,致仕制度体现了对年老官员的关怀和尊重。元代规定,官员年满七十岁应致仕,但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荣誉和待遇,如加散官一等,以示对老臣的优待。这种制度不仅有助于官员队伍的更新换代,也体现了对老臣的尊重和安抚。
其次,封赠制度是元代皇帝对官员及其家属的表彰和奖励。封赠的对象包括官员的父母、祖父母、正妻等,封赠的等级和内容根据官员的品级和功绩有所不同。这种制度不仅激励官员勤勉工作,也通过封赠家属来增强官员的荣誉感和忠诚度。
考课制度则是元代对官员政绩的考核和评估。通过考课,皇帝可以了解官员的实际工作表现,并根据考课结果进行奖惩。这种制度有助于提高官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也为皇帝的决策提供了依据。
此外,文本中还提到了对犯赃官员的处理,规定犯赃官员不得封赠,但若能改过自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仍可申请封赠。这种规定体现了元代对官员廉洁自律的要求,同时也给予犯错误官员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的来说,这段文本不仅详细记录了元代官僚制度的具体内容,也反映了元代皇帝对官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这些制度,元代皇帝不仅能够有效管理庞大的官僚体系,还能够激励官员勤勉工作,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