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赵尔巽(1844年-1927年),清代著名历史学家。作为清史的编撰者之一,他在清朝历史研究方面有着杰出的贡献。赵尔巽编写的《清史稿》成为了后世研究清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年代:成书于清代(约20世纪初)。
内容简要:《清史稿》是赵尔巽根据丰富的史料和个人研究,所编纂的清朝历史书籍。书中详细记录了清朝自建立到灭亡的政治、军事、外交、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全书通过对重要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描述,展现了清朝的盛衰和历史进程。它对后世研究清朝历史、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是研究清朝历史的基本参考书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六-原文
食货二
△赋役仓库
赋役一曰赋则。
清初入关,首除明季加派三饷。
时赋税图籍多为流寇所毁。
顺治三年,谕户部稽覈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间之旧。
计天下财赋,惟江南、浙江、江西为重,三省中尤以苏、松、嘉、湖诸府为最。
六年,户科右给事中董笃行请颁行易知由单。
八年,世祖亲政,分命御史巡行各省,察民间利病。
苏松巡按秦世桢条奏八事:曰,田地令业主自丈,明註印册;曰,额定钱粮,俱填易知由单,设有增减,另给小单,以免奸胥藉口;曰,由单详开总散数目,花户姓名,以便磨对;曰,设立滚单,以次追比;曰,收粮听里户自纳簿櫃,加钤司府印信;曰,解放先急后缓,勒限掣销;曰,民差查田均派,与排门册对验;曰,备用银两,不得额外透支,徵解银册,布政司按季提取,年终报部。自后钱粮积弊,釐剔渐清。
十一年,命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徵,次起运存留。
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
其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
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
赋税册籍,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
有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与赋役全书相表里。
有赤历,令百姓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岁终磨对。
有会计册,备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註明解部年月。
复采用明万历一条鞭法。
一条鞭者,以府、州、县一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额,通为一条,总徵而均支之。
至运输给募,皆官为支拨,而民不与焉。
颁易知由单於各花户。
由单之式,每州县开列上中下则,正杂本折钱粮,末缀总数,於开徵一月前颁之。
又佐以截票、印簿、循环簿及粮册、奏销册。
截票者,列地丁钱粮实数,分为十限,月完一分,完则截之,钤印於票面,就印字中分,官民各执其半,即所谓串票也。
印簿者,由布政司颁发,令州县纳户亲填入簿,季冬缴司报部。
循环簿者,照赋役全书款项,以缓急判其先后,按月循环徵收。
粮册者,造各区纳户花名细数,与一甲总额相符。
奏销册者,合通省钱粮完欠支解存留之款,汇造清册,岁终报部核销。
定制可谓周且悉矣。
十五年,江西御史许之渐言:“财赋大害,莫如蠹役,官以参罚去,而此蠹役盘踞如故。请饬抚按清查,甚者处以极刑,庶积弊可冀廓清。”
工科给事中史彪古请严禁正供外加派,并将申饬私派之旨刊入易知由单,俾民共晓。
帝以所奏皆切中时弊,下所司详议以闻。
圣祖即位,严申州县官隐匿地亩、不纳钱粮、捏报新垦之禁,更定州县催徵议叙经徵督催各官处分。
其州县官挪用正款、捏称民欠,及加派私徵者,罪之。
帝以由单款项繁多,民不易晓,命将上中下等则地每亩应徵银米实数列单内;由单报部,违限八月者,罪州县卫所及转报官。
给事中姚文然上言:“灾荒蠲免,有收完在前奉令在后者,以本年应蠲钱粮抵次年应纳正赋,名曰流抵,自应载入由单,俾人沾实惠。但部题定额由单,於上年十一月颁发州县,磨算编造,必在九十月间,而各省题报灾伤,夏灾以六月,秋灾以九月,部中行查覆奏,咨行抚臣,饬知地方官吏,辗转需时,计已在颁发由单之后,其势无由填入。应请於流抵之下年填入由单,以杜其弊。”下部议行。
直省徵收钱粮,夏税於五六月,秋粮於九十月,其报部之数,责成各司於奏销时详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
自世祖定赋税之制,正杂款繁多,咨题违错,驳令查覆,印官即借部驳之名,擅行私派;其正赋钱粮本有定额,地方官吏遇有别项需用,辄令设法,实与加派无二。
至是下令严禁,罢州县欠粮、留任候代、完全开复之制。
七年,以夏税秋粮定限稍迟,恐误协饷,仍复旧制,州县开徵后,随收随解。
凡各省地丁钱粮,巡抚於岁终奏销,详列通省钱粮起运存留、拨充兵饷、办买颜料及餘賸之数,造册具报。
其黄册、会计册繁费无益,悉罢之。
十五年,严定官民隐田罪例。
官吏查出隐田,分别议叙。
人民举首隐地逾十顷者,即以其地与之。
十八年,令州县每岁将日收钱粮流水簿解司磨对,罢赤历。
自顺治间订正赋役全书,至是二十馀年,户口土田,视昔有加,按户增徭,因地加赋,条目纷繁,易於淆混。
二十四年,下令重修,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以下尾数,名曰简明赋役全书。
二十六年书成。
廷议以旧书遵行已久,历年增减地丁银米,俱有奏销册籍可稽,新书遂罢颁行。
是岁谕各省悉免刊刻由单,以杜派费扰民之弊。
二十八年,令各省巡抚於每年奏销时,盘查司库钱粮。
先是各州县催徵用二联串票,官民分执,不肖有司句结奸胥,以已完作未完,多徵作少徵,弊窦日滋。
至是议行三联串票,一存有司,一付役应比,一付民执照。
其后更刊四联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给花户,一於完粮时令花户别投一櫃以销欠。
未几,仍复三联串票之制。
各省绅衿本有优免丁银之例,而豪强土著,往往诡寄滥免,更有绅衿包揽钱粮耗羡,尽入私橐,官民交累。
有诏,诡寄地亩,悉退还业户。
三十年,以由单既停,令直省州县卫所照赋役全书科则输纳数目,勒石署门外。
复谕民间隐匿地亩,限两年内自首,寻又展限两年。
谕福建清丈沿海地亩,釐定疆界,湖南幅员辽阔,先饬民人自行丈量,官府再事抽丈,隐漏者罪之。
时徵收钱粮,官吏往往私行科派,其名不一。
阖邑通里共摊同出者,名曰软抬,各里各甲轮流独当者,名曰硬驼,於是设滚单以杜其弊。
其法於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一单, 於某名下註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应各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依次滚催,自封投櫃。
一限既定,二限又依次滚催,其有停搁不完不缴者严惩,民以为便。
浙江、湖北、山东诸省匠班银,均归入地丁徵收。
四十五年,九江府丈出滨江芦洲地亩三千馀顷,均按下则起科。
五十一年,四川巡抚年羹尧上言:“四川钱粮原额百六十一万两有奇,现仅徵及十分之一,宜立劝惩法,五年内增及原额之四五者准升,不及二分停升,不及一分降调,无增者褫其职。”
御史段曦上疏驳之,略言:“川省自经明季兵燹,地广人稀。我朝勘定之后,虽叠次清查,增报仅及原额十分之一。近日抚臣加意催查,增至二万六千馀两。今欲五年内增及原额十之二或十之四五,是增现粮三四倍也。贤能之吏,必罹不及分数之参处,不肖者抑勒首报,滋扰无穷。请川省隐漏钱粮,彻底清查,不必另立劝惩之法。”
从之。
五十九年,谕:“嗣后各州县钱粮,随徵随解。若州县批解后,而布政司抵充杂派,扣批不发,许州县迳申督抚。”
次年,又令各督抚将仓粮亏空,限三年补完。
圣祖在位六十年,政事务为宽大。
不肖官吏,恒恃包荒,任意亏欠,上官亦曲相容隐,勒限追补,视为故事。
世宗在储宫时,即深悉其弊。
即位后,谕户部、工部,嗣后奏销钱粮米石物价工料,必详查覈实,造册具奏。
以少作多、以贱作贵、数目不符、覈估不实者,治罪。
并令各督抚严行稽查所属亏空钱粮,限三年补足,毋得藉端掩饰,苛派民间。
限满不完,从重治罪。
濒江沿海地,定例十年一清丈。
雍正元年,谕令随时清查,坍者豁免,涨者升科。
二年,以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请提解火耗归公,分给官吏养廉及其他公用。
火耗者,加於钱粮正额之外。
盖因本色折银,镕销不无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费,州县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补折耗之数,重者数钱,轻者钱馀。
行之既久,州县重敛於民,上司苛索州县,一遇公事,加派私徵,名色繁多,又不止於重耗而已。
康熙季年,陕甘总督年羹尧请酌留秦省火耗充各官用度,馀者捐出弥补亏空,圣祖不许。
至是诺敏等复以为言。
诏从其请。
诺敏又请限定分数。
帝以“酌定分数,则将来竟成定例,必致有增无减。今耗羡与正项同解,州县皆知重耗无利於己,孰肯加徵?若将应得之数扣存,势必额外取盈,浮於应得之数”。
於是定为官给养廉之制。
河南巡抚石文焯请将捐穀耗羡充公,帝曰:“耗羡存库,所以备地方公用也。国家经费,自有常额,岂可以耗羡牵入正项,致滋另取挪移诸弊乎!”
又谕户部曰:“州县亏空钱粮,有阖属百姓代偿者,名曰乐捐,实无异强派,应饬禁止。”
苏、松浮粮多於他省,诏蠲免苏州额徵银三十万,松江十五万,永著为例。
江苏巡抚张楷疏言:“江苏每年额赋,除蠲免浮粮外,应实徵银三百五十万有奇。历年积欠八百八十一万有奇,计已达千二百馀万。竭小民一岁所获,势难全完。现筹徵收之法,本年新粮,责令全完,旧欠匀作十分,自明年始,年徵其一,十年而毕,每岁奏销时,另册造报。嘉定一县积欠至百四十馀万,请匀作十五分分徵,上海、昆山、常熟、华亭、宜兴、吴江、武进、娄、长洲九县皆积至四十万,应匀作十二分分徵,以纾民力。”
帝深纳之。
各省中赋税繁重,苏、松而外,以浙江嘉、湖二府为最。
五年,诏减十之一,共银八万馀两。
又命浙省南、秋等米,每年额徵作十分覈算,别为一本题销,如完解不全,罪承督各官。
各省钱粮完欠细数,官吏多不宣示,胥吏因缘为奸,亏空拖欠,视为故常。
诏各督、抚、布政饬州县官每年将各乡里完欠之数,呈送覆覈,张贴本里,俾民周知。
如有中饱,许人民执串票具控。
其分年带徵之项,亦应将花户每年应完之数,详列榜示,俾不得额外溢徵。
七年,蠲浙江额赋十之三,共十万两。
其江苏逋赋,自壬子年始,侵蚀包揽之项,分十年带徵。
实在民欠之项,分二十年带徵。
本年完纳之项若干,次年即依其数蠲免额徵之粮。
如额外多完,次年亦按多完之数蠲免。
十一年,安徽巡抚徐本条陈徵粮事宜:一,州县徵收粮櫃,请迳用州县封条;二,花户完粮,宜仍用三联串票;三,小民零星钱粮,一钱以下者,许其变通完纳制钱。许之。
十二年,修赋役全书。凡额徵地丁钱粮商牙课税内,应支官役俸工驿站料价,以及应解本折绢布颜料银朱铜锡茶蜡等项,分晰原额新徵总散之数,务为精覈。自后十年修辑一次。
江南、湖广等省,芦洲坍涨靡定,定制五年一清丈,不肖官吏,恒藉以纳贿舞弊。乾隆元年,下诏清查。又禁各省虚报开垦。大学士朱轼请禁民间田地丈量首报。御史蒋炳奏州县徵粮三弊:一,田亩科则不同,请每年照部颁定额,覈明刊示;一,州县拆封如有短平,即於袋面註明数目,令花户自行补交;一,州县设立官匠,倾销银两,勒索包完,侵渔重利,嗣后准花户随处倾销,官匠永行禁革。皆从之。谕改减江南、浙江白粮十二万石,免苏、松浮粮额银二十万石。
自山西提解火耗后,各直省次第举行。其后又酌定分数,各省文职养廉二百八十馀万两,及各项公费,悉取诸此。及帝即位,廷臣多言其不便。帝亦虑多取累民,临轩试士,即以此发问,复令廷臣及督抚各抒所见。大学士鄂尔泰、刑部侍郎钱陈群、湖广总督孙家淦皆言:“耗羡之制,行之已久,徵收有定,官吏不敢多取,计已定之数,与未定以前相较,尚不逮其半,是迹近加赋而实减徵也。且火耗归公,一切陋习悉皆革除,上官无勒索之弊,州县无科派之端,小民无重耗之累,法良意美,可以垂诸久远。”御史赵青藜亦言:“耗羡归公,裒多益寡,宽一分则受一分之赐。且既存耗羡之名,自不得求多於正额之外,请无庸轻议变更。”惟御史柴潮生以为耗羡乃今日大弊。诏从鄂尔泰诸臣议。
先是各省解京饷银,有随平陋规。雍正初,曾有诏禁止。嗣因清查部库亏空二百五十馀万,怡亲王议以京饷平馀弥补,每饷银千两,收平馀二十五两,俱於耗羡内动支起解,较从前陋规减省已多。寻以弥补足额,减收其半。至是停止解部,存储司库,以充本省赈济荒灾及裨益民生之举。
自明以来,江南岁额钱粮地丁漕项芦课杂税之外,复有所谓杂办者,款目甚多,汇入地丁分数奏销。逮编赋役全书,止载应解之款,未列杂办原委。至是乃妥定章程,以杜浮收,其实在缺额有累官民者豁免之,禁州县徵粮浮收零尾。
十二年,大学士讷亲等议江苏钱粮拖欠至二百馀万,不免吏役侵蚀,酌定自首减免之条。复谕黄廷桂等釐剔江苏催徵诸弊。各省积欠钱粮,岁终奏报,然必待次岁五月奏销,方能定完欠实数。谕:“嗣后各省每年完欠钱粮,随奏销时覈实具奏,毋庸循岁终奏闻之例。”
二十二年,免江南乾隆十年以前积欠漕项银米地价耗羡。江苏巡抚陈宏谋奏:“江苏钱粮积年未能归款,由於州县案卷,任书承携贮私室,以致残缺无由查考,应严饬各州县将卷宗黏连盖印,妥存署中。至江省用款繁多,州县不免借垫,嗣后仍令随时详请抵兑。逾四月不详报,数达五百两以上者,参处;迟至一年,并府州题参。”
均如所议行。
三十年,谕:“奏销册前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徵本折地丁起解存留,至为明晰。令嗣后刊刻赋役全书,以奏销条款为式,止将十年内新坍新垦者添註,其琐碎不经名目,概删除之。”
户部议定各省徵收钱粮,及一切奏销支放等事。凡银悉以釐为断,不及釐者,折衷归减。米粮以勺为断,奇零在五秒以上者作为一勺,不及五秒者删除。搭放俸饷制钱以一文为止,而册内有丝毫忽微虚数,一并删除。
至各州县卫所应徵银两,统令於由总单数下将奇零归减,其单内前列细数,仍存其旧,期与赋役全书、鱼鳞册数相符。
三十三年,谕直省勋田,令民户首报,一体输纳。
三十六年,以比岁蠲免天下钱粮,民力饶裕,令各督抚值轮免之年,将缓带款项,务催徵完纳,毋致次年有新旧同徵之累。
四十七年,御史郑澂请令督抚清查仓库,如有亏缺,本员治罪偿补,督抚从重议处,并加倍分赔。仍令各州县将仓库实贮之数,三月汇报,督抚随时督覈。
山东州县恒多亏挪仓库之弊,并有本无亏短,於离任时假捏亏数,私立欠约,移交后任,以为肥橐之计者。请饬下各督抚,查有前任亏缺、后任有欠约可凭者,除责成后任弥补外,仍令前任照数追缴入官,以杜短交滥接之弊。
帝嘉纳之。
嘉庆初,复令各督抚於地方官交代,如限内未能交清,应将该员截留,俟款项交清,方准赴任回籍,并禁止私立议单。
自是以后,禁网益密矣。
御史彭希洛奏各省钱粮多有浮收之弊。
谕嗣后各督抚务於开徵前,按时价覈实换银上库之数,榜示通衢,纳银折钱,听民自便。
时各省地方官吏,於应徵钱粮,往往挪移新旧,以徵作欠,自三四年以来,积欠至两千馀万。
有诏将各省历年积欠,在民在官,一体清查,或留贮,或拨解,违者罪之。
户部奏:“近五年各省耗羡盈馀内借款,请责成督抚查明补归原款,并将动支耗羡之款酌量删减,其各项存贮閒款,并详列以闻。”
直隶清查各属历年亏短数达巨万。
安徽仓库亏缺各项银百八十馀万。
帝谕新亏各员,自本年始,限四年完缴旧亏。
未完者,每年酌扣司道府州县养廉九五成存库归款。
部奏直隶等十五省,除缓徵带徵,其未完地丁馀尚有八百七十馀万,而十二年分又续增未完地丁银二百九十馀万。
帝以上官於经徵之员,参限将满,即设法调署,俾接署者另行起限,州县藉是规避。
令嗣后州县调署,须先查任内果无应徵未完钱粮,咨部覈明,毋得於参限届满时,违例调署。
给事中赵佩湘奏:“各省亏空,辗转清查,多致县宕,请严行饬禁。”
先是直隶因州县亏欠仓库,密令大吏清查,分别追赔。
其后各省援例,请立局清查,挪新掩旧,弊窦潜滋,甚有借名弥补,暗肆朘削者,故佩湘以为言。
帝谕直隶三次清查案内未完各款,分期勒令归补,逾限不完者,即责成所管上司摊赔,自后永罢清查,有渎请者罪之。
十七年,户部综计各省积欠钱粮及耗羡杂税之数,安徽、山东各四百馀万,江宁、江苏各二百馀万,福建、直隶、广东、浙江、江西、甘肃、河南、陕西、湖南、湖北积欠百馀万、数十万、数万不等。
帝以大吏督徵不力,切责之,并令户部於岁终将各省原欠已完未完各数,详列以闻。
各省逋赋,以江苏为最多。
巡抚朱理奏酌定追补之制,分年补完,杜绝新亏。
然属员掩视拖延如故。
直隶自二年至十八年,积欠银三百四十馀万,米粮等项十四万馀石。
总督那彦成疏请酌予蠲免,诏严行申饬。
山东州县亏欠新旧六百馀万两,一县有亏至六万馀两。
乃严定科条,亏缺万两者斩监候,二万以上者斩决。
所亏之数,勒限监追,限内全完贷死,仍永不叙用,逾限不完斩无赦。
御史叶中万请清釐藩库借款,胡承珙请整顿直隶亏空诸弊。
时各省藩库,因州县有急需,往往滥行借款,日久未归,展转挪抵,弊混丛生。
而摊捐津贴,名目日增,州县派累繁多,办事竭蹶,亏欠正项势所必然,虽严刑峻法不能禁也。
当乾隆之季,天下承平,庶务充阜,部库帑项,积至七千馀万。
嘉庆中,川楚用兵,黄河泛滥,大役频兴,费用不赀,而逋赋日增月积,仓库所储,亦渐耗矣。
道光二年,御史罗宸条陈直省解徵钱粮,请仿盐引茶引法,防官吏侵蚀。
帝以纷扰,不许。
革州县粮总、库总,从御史余文铨请也。
乾隆初,州县徵收钱粮,尚少浮收之弊。
其后诸弊丛生,初犹不过就斛面浮收,未几,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数升,渐增至五折六折,馀米竟收至二斗五升,小民病之。
廷议八折徵收,以为限制浮收之计。
大学士汤金钊疏驳之。
御史王家相亦言“八折之议,行之常、镇、江、淮、扬、徐等府,或可尝试,苏、松粮重之地,窒碍孔多”。
议遂寝。
时东南财赋之区,半遭蹂躏。
未被兵州县,又苦贪吏浮收勒折,民怨沸腾,聚众戕官之事屡起。
州县率以抗粮为词,藉掩其浮勒之咎。
江苏苏、松等属,每遇蠲缓,书吏等辄向业户索钱,名曰卖荒。
纳钱者,虽丰收仍得缓徵;不纳者,纵荒欠亦获查办!
诏并禁之。
湖北漕务积弊已久,巡抚胡林翼疏请折漕革除规费,民间减钱百四十馀万千文,国帑增银四十馀万两,节省提存银三十馀万两。
诏褒美之。
军兴以后,四川等省,办理借徵,以充兵饷。
裕瑞奏请劝谕绅民,按粮津贴,罢借徵。
英桂奏:“交纳钱粮半银半钱之制,而官取民仍以银,每钱二千作银一两,耗银无出。”
请於应入拨之地丁,准搭官票,不入拨之耗羡,仍徵实银。
部臣以办法两歧,请依原章,正杂钱粮,一体搭交官票。
然地方官吏仍收实银,而以贱值之票交纳藩库,帝令严禁。
同治元年,清查直省钱粮。
二年,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李鸿章疏言:
“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三倍,比宋多七倍;旁证之,则比毗连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
其弊由於沿袭前代官田租额,而赋额遂不平也。
国初以来,承平日久,海内殷富,为旷古所罕有,故乾隆中年以后,办全漕者数十年,无他,民富故也。
至道光癸未大水,元气顿耗,然犹勉强枝梧者十年。
逮癸巳大水而后,无岁不荒,无县不缓,以国家蠲减旷典,遂为年例。
部臣职在守法,自宜坚持不减之名,疆臣职在安民,不得不为暗减之术。
始行之者,前督臣陶澍、前抚臣林则徐也。
又官垫民欠一款,不过移杂垫正,移缓垫急,移新垫旧,移银垫米,以官中之钱完官中之粮,将来或豁免,或摊赔,同归无着。
故历年粮册,必除去垫欠虚数,方得徵收实数。
苏属全漕百六十万,厥后遂积渐减损。
道光辛卯以后十年,连除官垫民欠,得正额之七八;辛丑以后十年,除垫欠,得正额之五六;咸丰辛亥十年,除垫欠,仅得正额之四成而已。
自粤逆窜陷苏、常,焚烧杀掠,惨不可言。
臣亲历新复州县,市镇丘墟,人烟寥落。
已复如此,未复可知。
而欲责以数倍他处之重赋,向来暴徵之吏,亦无骨可敲、无髓可吸矣。
细核历年粮数,咸丰十年中,百万以上者仅一年,八十万以上者六年,皆以官垫民欠十馀万在其中,是最多之年,民完实数不过九十万也。
成案如是,民力如是。
惟籥请准减苏、松、太三属粮额,以咸丰中较多之七年为准,折衷定数,总期与旧额本经之常、镇二属通融覈计,著为定额。
即以此后开徵之年为始,永远遵行,不准再有垫完民欠名目。
嗣后非水旱亦不准捏灾,俾去无益之空籍,求有着之实徵。
至苏、松漕粮核减后,必以革除大小户名为清釐浮收之原,以裁减陋规为禁止浮收之委。
制可。
先是太常卿潘祖荫、御史丁寿昌交章言减赋事,皆下部议。
覆奏准苏、松减三之一,常、镇减十之一。
大抵苏、松、太一亩之税,最重者几至二斗,轻者犹及一斗。
列朝屡议覈减,率为部议所格。
雍正间,从怡亲王请,免苏、松两府额徵银。
乾隆间,又减江苏省浮粮,皆减银而不及米。
至是诏下,百姓莫不称庆。
三年,从闽浙总督左宗棠请,谕绍兴属八县六场,正杂钱粮,统照银数徵解,革除一切摊捐及陋规,计减浮收钱二十二万有奇,米三百六十馀石。
宁波属一厅五县六场,减浮收钱十万四千有奇,米八百馀石。
四年,浙江巡抚马新贻请豁减金华浮收钱十五万馀串,米五百馀石,衢州钱十万馀串,米六十馀石,严州钱六万馀串,米六千馀石,洋银八十馀元,米百馀石,从之。
是年宗棠克湖州,疏言南漕浮收过多,请痛加裁汰。
事下部议。
覆奏杭、嘉、湖漕粮,请仿江苏例,减原额三十分之八,并确查赋则,按轻重量为覈减,所有浮收陋规,悉予裁汰。
其南匠米石,无庸议减。
计三府原额漕白、行月等米百万馀石,按三十分之八,共减米二十六万六千馀石。
国藩请将苏、松等属地丁漕项一体酌减,不许。
自乾、嘉以来,州县徵收钱粮,多私行折价,一石有折钱至二十千者。
咸丰中,胡林翼始定核收漕粮,每石不得过六千钱。
其后山东亦定每石收钱六千。
江苏定每石年内完者收四千五百,年外收五千。
江西收钱三千四百。
河南每石折银三两。
安徽二两二钱。
漕粮浮收,其来已久。
河运、海运,皆有津贴。
嘉兴一郡,徵漕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者。
又徵收漕粮,例有漕馀,其数多寡不一,大抵视缺分肥瘠为准。
历来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较本色更重。
自正额减折价定,遂渐少浮收之弊。
直隶、奉天多无粮之地,名曰黑地,或旗产日久迷失,或山隅海涘新垦之田。
咸丰季年,宝鋆等查出昌平黑地四百四十馀顷,试办升科。
诏直隶总督、盛京将军、顺天、奉天各府尹一体办理。
同治初,令黑地业户各赴所管官署呈报升科,许永远为业。
御史陈俊奏:
“直隶、奉天除昌平外,呈报升科者寥寥,盖由地方官吏徵收入己,延不具报,甚有将报地人抑勒刑逼诸弊。”
帝遣大臣分查。
大学士倭仁疏陈黑地升科,州县畏难苟安,请申明赏罚。
寻定州县查出隐地逾二十顷优叙,升科地多者奖之;有徇隐匿垦、吏胥诈赇,以溺职论;其无赖假称委员,恐哧得赃,照例严惩。
德宗即位之初,复新疆,筹海防,国用日增。
户部条陈整顿钱粮之策,略云:
“溯自发逆之平,垂二十年,正杂钱粮,期可渐复原额。
乃考覈正杂赋税额徵总数,岁计三千四百馀万两,实徵仅百四十五万两,赋税亏额如此。
财既不在国,又不在民,大率为贪官墨吏所侵蚀。
约而言之,其弊有五:一曰报荒不实,二曰报灾不确,三曰捏作完欠,四曰徵存不解,五曰交代宕延。
覈计近年赋税短徵,以安徽及江苏之江宁为最,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
多者所收不及五分,少者亦亏一二分不等。
请饬各督抚藩司认真釐剔,以裕度支。
诏从其请。
然终清之世,诸弊卒未能尽革也。
二十年,中、日之战,赔兵费二万万。
二十六年,拳匪肇祸,复赔各国兵费四万五千万。
其后练新军,兴教育,创巡警,需款尤多,大都就地自筹。
四川因解赔款,而按粮津贴捐输之外,又有赔款新捐。
两江、闽、浙、湖北、河南、陕西、新疆於丁漕例徵外,曰赔款捐,曰规复钱价,曰规复差徭,曰加收耗羡,名称虽殊,实与加赋无大异也。
总计全国赋额,其可稽者:顺治季年,岁徵银二千一百五十馀万两,粮六百四十馀万石;康熙中,岁徵银二千四百四十馀万两,粮四百三十馀万石;雍正初,岁徵银二千六百三十馀万两,粮四百七十馀万石;高宗末年,岁徵银二千九百九十馀万两,粮八百三十馀万石,为极盛云。
一曰役法。初沿明旧制,计丁授役,三年一编审,嗣改为五年。
凡里百有十户,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十人。
岁除里长一,管摄一里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里曰里。
里长十人,轮流应徵,催办钱粮,句摄公事,十年一周,以丁数多寡为次,令催纳各户钱粮,不以差徭累之。
编审之法,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
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註,丁增而赋随之。
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
民丁外复有军、匠、灶、屯、站、土丁名。
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徵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
其后改随地派,十居其七。
都直省徭里银三百馀万两,间徵米豆。
其科则最轻者每丁科一分五釐,重至一两有馀。
山西有至四两馀,巩昌有至八九两者。
因地制宜,不必尽同也。
三等九则之法,沿自前明,一条鞭亦同。
其法将均徭均费等银,不分银力二差,俱以一条鞭从事。
凡十甲丁粮,总於一里,各里丁粮,总於一州县,而府,而布政司。
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里甲与两税为一。
凡一州县丁银悉输於官,官为佥募,以充一岁之役,民不扰而事易集。
定内外各衙署额设吏役,以良民充之。
吏典由各处佥拨,后改为考取,或由召募投充。
役以五年为满,不退者斥革。
其府州县额设祗候、禁子、弓兵,免杂派差役。
又有快手、皂隶、门卒、库子诸役,皆按额召募。
额外滥充者谓之白役,白役有禁。
然州县事剧役繁,必藉其力,不能尽革也。
又定州县铺司及弓兵之制,禁止私役。
禁人民私充牙行、埠头。
濒河之地,例有夫役守护。
顺治四年,以御史佟凤彩言,设直隶沿河堤夫。
九年,河决封丘,起大名、东昌、兖州及河南丁夫数万塞之。
十二年,增给河夫工食。
河工用民之例有二:曰佥派,曰召募。
佥派皆按田起夫,召募则量给雇值。
其后额设之夫,悉给工食,由佥派而召募,役民给值,较古制为善矣。
十七年,禁州县私派里甲之弊。
康熙元年,令江南苏、松两府行均田均役法。
户科给事中柯耸言:
任土作赋,因田起差,此古今不易常法。
但人户消长不同,田亩盈缩亦异,所以定十年编审之法,役随田转,册因时更,富者无兔脱之弊,贫者无虻负之累。
臣每见官役之侵渔,差徭之繁重,其源皆由於佥点不公,积弊未剔。
查一县田额若干,应审里长若干,每里十甲,每甲田若干,田多者独充一名,田少者串充一名,其最零星者附於甲尾,名曰花户,此定例也。
各项差役,俱由里长挨甲充当,故力不劳而事易集。
独苏、松两府,名为佥报殷实,竟不稽查田亩,有田已卖尽而报里役者,有田连阡陌全不应差者。
年年小审,挪移脱换,丛弊多端。
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以致贫民竭骨难支,逃徙隔属。
今当大造之年,请饬抚臣通行两府,按田起役,毋得凭空佥报,以滋卖富差贫之弊。
其他花分子户、诡寄优免、隔属立户、买充册书诸弊,宜严加禁革。
下部议行。
六年,严禁江西提甲累民。
提甲之说,在明曰提编,现年追比已完,复提次甲,责成备办。
广信诸府,有连提数甲者,实与加派无二。
以御史戈英言,罢之。
七年,定驿递给夫例。
凡有驿处,设夫役以供奔走,其额视路之冲僻为衡,日给工食,皆入正赋编徵。
此项人夫,大率募民充之,差役稍繁,莫不临时添雇。
水驿亦然。
十二年,停河南佥派河夫,按亩徵银,以抵雇值。
十六年,河道总督靳辅上言:
河工兴举,向俱勒州县派雇里民,用一费十。
今两河并举,日需夫十馀万,乃改佥派为雇募,多方鼓舞,数月而工成。
大工用雇募自辅始。
是年禁有司派罚百姓修筑城垛。
二十九年,以山东巡抚佛伦言,令直省绅衿田地与人民一律差徭。
五十一年,谕曰:
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徵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
廷议:
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
户部议:
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丁补之。
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徵解,统谓之“地丁”。
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
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徵,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釐,嗣后直省一体仿行。
於是地赋一两,福建摊丁银五分二釐七毫至三钱一分二釐不等;山东摊一钱一分五釐;河南摊一分一釐七毫至二钱七釐不等;甘肃,河东摊一钱五分九釐三毫,河西摊一分六毫;江西摊一钱五釐六毫;广西摊一钱三分六釐;湖北摊一钱二分九釐六毫;江苏、安徽亩摊一釐一毫至二分二釐九毫不等;湖南地粮一石,徵一毫至八钱六分一釐不等。
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惟奉天、贵州以户籍未定,仍丁地分徵。
又山西阳曲等四十二州县,亦另编丁银。
二年,江西巡抚裴度奏裁里长。
时廷臣有言大小衙署,遇有公事需用物件,恣行科派,总甲串通奸胥,从中渔利;凡工作匠役,皆设立总甲,派定当官,以次轮转;又设贴差名目,不原赴官者,勒令出银,大为民害。
诏并禁止。
然日久玩生,滋扰益甚。
乾隆元年,复有诏申禁。
又谕各处岁修工程,如直隶、山东运河,江南海塘,四川堤堰,河南沁河、孟县小金堤等工,向皆於民田按亩派捐,经管里甲,不无苛索,嗣后永行停止。
凡有工作,悉动用帑金。
十年,川陕总督庆复奏兴修各属城垣,请令州县捐廉,共襄其事。
帝曰:“各官养廉,未必有馀,名为帮修,实派之百姓,其弊更大。”
不许。
乃定各省城工千两以下者,分年修补,土方小工,酌用民力,餘於公项下支修。
二十二年,更定江西修堤力役之法。
凡修筑土堤,阖邑共摊,夫从粮徵,听官按堤摊分,募夫修筑。
从巡抚胡宝瑔请也。
二十五年,御史丁田树言:“自丁粮归於地亩,凡有差徭及军需,必按程给价,无所谓力役之征。
近者州县於上官迎送,同僚往来,辄封拏车船,奸役藉票勒派,所发官价,不及时价之半,而守候回空,概置不问,以致商旅裹足,物价腾踊。
嗣后非承辨大差,及委运官物,毋得减发官价,出票封拏,违者从重参处。”
得旨允行。
三十二年,以用兵缅甸,经过各地,夫马运送,颇资民力,特颁帑银,每省十万,分给人民。
田赋职役,本有经制,大率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
直隶力役之征,有按牛驴派者,有按村庄派者,有按牌甲户口科者,间亦有按地亩者。
然富者地多可以隐匿,贫者分釐必科,杂乱无章,偏枯不公。
其尤甚者,莫如绅民两歧。
有绅办三而民办七者,有绅不办而民独办者,小民困苦流离,无可告诉。
时有议仿摊丁於地之例,减差均徭,每亩一分,无论绅民,按地均摊。
直隶总督颜检力言其不可,并谓:“如议者所言,每地一亩,摊徵差银一分,其意在藉赋以收减差之实效,不知適藉差而添加赋之虚名,累官病民,弊仍不免。”
疏入,议遂寝。
咸丰时,粤西役起,征调不时,不得不藉民力。
粮银一两,派差银数倍不等。
事定,差徭繁重如故,且钱粮或有蠲缓,差银则歉岁仍徵。
光绪四年,山西巡抚曾国荃疏陈晋省疮痍难复,请均减差徭以舒民困,其略曰:“晋省右辅畿疆,西通秦、蜀,军差、饷差、藏差,络绎於道,州县供亿之烦,几於日不暇给。
车马既资之民间,役夫亦责之里甲。
而各属办理不同。
有阖邑里甲通年摊认者,资众力以应役,法尚公允。
有分里分甲限年轮认者,初年摊之一甲一里,次年摊之二甲二里,各年差徭多寡不等,即里甲认派苦乐不均。
豪猾者恃有甲倒累甲、户倒累户之弊,将其地重价出售,而以空言自认其粮。
三五年后,乘间潜逃,於是本甲既代赔无主之粮,又代认无主之差,贻害无穷。
计惟减差均徭,尚堪略为补救。
除大差持传单勘合,循例支应,其他概不得藉端苛派。
如有擅索车马者,治以应得之罪。
从之。
五年,阎敬铭复条陈八事:一,裁减例差借差;二,由臬司发给车马印票;三,喇嘛来往,须有定班;四,奉使办事大臣,宜禁滥索;五,严除衙蠹地痞;六,令民间折交流差钱,由衙门自办;七,严查驿马足额备用;八,本省征防各兵,给予长车,由营自办。
下所司议行。
八年,张之洞任山西巡抚,复言:“晋省虐民之政,不在赋敛而在差徭。
向例每县所派差钱,大县制钱五六万缗,小县亦万缗不等,按粮摊派,官吏朋分,冲途州县,设立车櫃,追集四乡牲畜,拘留过客车马,或长年抽收,或临时勒价,居者行者均受其患。
现拟筹款生息,官设差局,严定应差章程,禁止差员滥支。
车櫃陋习遂革。
先是先代陵墓,皆设陵户司巡查洒扫,例免差徭。
又各先贤祠宇,凡有祭田,皆免其丁粮。
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子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顺治二年,免直省京班匠价,并除其匠籍。
定绅衿优免例,内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丁三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丁二十四,其下以次递减;外任官减其半。
十四年,部议优免丁徭,本身为止。
雍正四年,四川巡抚罗殷泰言,川省各属,以粮载丁,请将绅衿贡监优免之例禁革。
部议驳之。
复下九卿议,定绅衿止免本身;其子孙族户冒滥,及私立儒户官户者,罪之。
乾隆元年,申举贡生监免派杂差之令。
三十七年,停编审造册。
时丁银既摊入地粮,而续生人丁又不加赋,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至是因李瀚言,遂罢之。
翌年,陈辉祖请将民屯新垦丁银随年摊徵。
帝以所奏与小民较及锱铢,非惠下恤民之道,谕嗣后各省办理丁粮,悉仍旧制,毋得轻议更张。
一曰蠲免赋税。
蠲免之制有二:曰恩蠲,曰灾蠲。
恩蠲者,遇国家庆典,或巡幸,或用兵,辄蠲其田赋。
世祖入关,首免都城居民被兵者赋役三年。
顺治二年,以山西初复,免本年田租之半。
三年,收江南,免漕粮三之一。
八年,世祖亲政,给还九省加派额外钱粮,免山西荒地额粮一万五千顷,及直隶、山东、河南、陕西荒残额赋。
恩蠲灾蠲之诏,岁数四下。
康熙十年东巡,免跸路所经今年租。
十三年,蠲免各省八九两年本折钱粮积欠在民者。
时海内大定,诏用兵以来积欠钱粮悉免之。
二十七年南巡,免江南积欠地丁钱粮,及屯粮芦课米麦豆杂税。
三十三年,蠲免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应徵地丁银米。
四十五年,免直隶、山东本年积欠钱粮,其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各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二百十二万有奇,粮十万五千石有奇,悉行蠲免。
承平日久,户口渐繁,地不加增,民生有不给之虞,诏直省自五十年始,分三年轮免钱粮一周。
三年中计免天下地丁粮赋三千八百馀万。
五十六年,免直隶、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广、西安、甘肃带徵地丁屯卫银二百三十九万馀两,其安徽、江苏所属带徵漕项银四十九万馀两,米麦豆十四万馀石,免徵各半。
五十七年,以征策妄阿拉布坦,免陕、甘明年地丁百八十馀万。
圣祖尝读汉文帝蠲民田租诏,叹曰:‘蠲租乃古今第一仁政,穷谷荒陬,皆沾实惠。然非宫廷力崇节俭,不能行此。’故在位六十年中,屡颁恩诏,有一年蠲及数省者,一省连蠲数年者,前后蠲除之数,殆逾万万。
世宗即位,蠲免江苏各属历年未完民屯地丁芦课等银千二百十馀万。
西藏、苗疆平,免甘肃、四川、广西、云、贵五省田租。
又谕国家经费已敷,宜散富於民,乃次第免直省额赋各四十万。
乾隆元年,诏免天下田租,先后免雍正十三年以前各省逋赋、及江南钱粮之官侵吏蚀者。
四年,免直隶本年钱粮九十万,江苏百万,安徽六十万,正耗一体蠲除。
十年,普免天下钱粮二千八百二十四万有奇,援康熙五十一年之例,将各省分为三年,以次豁免。
三十一年,诏次第蠲各省漕米,五年而遍,其例徵折色者亦免之。
三十五年,值帝六旬,明岁又际太后八旬,照十年之例,按各省额赋,分三年轮免一周。
四十二年,普免天下钱粮,自明年始,分三年轮免,计二千七百五十九万有奇。
各省漕粮,自四十五年普免一次。
四十九年,豁免甘肃压欠起运粮银百六十馀万,其存留项下民欠银粮,起运项下民欠草束,悉免之。
五十五年,高宗八旬,诏按各省额徵银数,将所属各府州县次第搭配三次,按年轮免,三年而竣,一省之中,仍先侭上年灾缓之区,首先蠲免。
五十九年,普免各省应徵漕粮。
六十年,普免各省积欠,及因灾缓带银千五百五十馀万两、粮三百八十馀万石,其奉天、山西、四川、湖南、广西、贵州六省向无积欠,免下年正赋十之二。
又以明年将归政,免嘉庆元年各省应徵地丁钱粮,其省方时巡跸路所经,辄减额赋十之三。
仁宗即位,以湖北、湖南教匪苗民蠢动,免次年两省钱粮,并及川、陕被兵之区。
四年,以郊祀升配礼成,普免各省积欠缓徵地丁耗羡,及民欠籽种口粮漕粮银,并积欠缓徵民借米穀草束。
十年,谒祖陵,免跸路所经州县钱粮之半。
二十四年,以六旬万寿,免天下正耗民欠,及缓带银穀,计银二千一百二十九万两有奇、米穀四百馀万石。
四川、贵州两省无民欠,免明年正赋十之二。
灾蠲有免赋,有缓徵,有赈,有贷,有免一切逋欠。
清初定制,凡遇灾蠲,起运存留均减。
存留不足,即减起运。
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
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
雍正六年,又改十分者免其七,九分免六,八分免四,七分免二,六分免一。
然灾情重者,率全行蠲免。
凡报灾,夏灾以六月,秋灾以七月。
既报,督抚亲莅灾所,率属发仓先赈,然后闻。
康熙三年,户部奏遇灾之地,先将额赋停徵十之三,以待题免。
四年,御史郝维讷请凡灾地田赋免若干,丁亦如之。
其后丁随地起,凡有灾荒,皆丁地并蠲。
旨下之日,州县不即出示,或蠲不及数、纳不留抵者,科以侵欺之罪。
乾隆元年,安徽布政使晏斯盛请“嗣后各省水旱应免钱粮之数,於具题请赈日始,限两月造报,并请将丁银统入地粮银内覈算蠲免”。从之。
圣祖、高宗两朝,叠次普免天下钱粮,其因偏灾而颁蠲免之诏,不能悉举。
仁宗之世,无普免而多灾蠲,有一灾而免数省者,有一灾而免数年者。
文宗以后,国用浩繁,度支不给,然遇疆臣奏报灾荒,莫不立予蠲免。
若灾出非常,或连年饥馑,辄蠲赈兼施云。
仓库京师及各直省皆有仓库。
仓,京师十有五。
在户部及内务府者,曰内仓,曰恩丰;此外曰禄米,曰南新,曰旧太,曰富新,曰兴平,曰海运,曰北新,曰太平,曰本裕,曰万安,曰储积,曰裕丰,曰丰益。
在通州者,曰西仓,曰中仓。
各省漕运,分贮於此。
直省则有水次仓七:曰德州,曰临清,曰淮安,曰徐州,曰江宁,各一;惟凤阳设二。
为给发运军月粮并驻防过往官兵粮饷之需。
其由省会至府、州、县,俱建常平仓,或兼设裕备仓。
乡村设社仓,市镇设义仓,东三省设旗仓,近边设营仓,濒海设盐义仓,或以便民,或以给军。
大抵京、通两仓所放米,曰官俸,曰官粮,亦名甲米,二者去全漕十之六。
其一,养工匠,名匠米。
其一,定鼎时,宗臣封亲王者六,封郡王者二,世宗之弟封亲王者一,此九王子孙,自適裔外,并有封爵,以世降而随之,统名恩米,二者去京仓百之一。
是以雍正以前,太仓之粟常有馀。
乾隆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英廉疏言:“迩年因赈恤屡截留漕运,间遇京师粮贵,复发内仓米石平粜,储积渐减。请於湖广、江西、江南、浙江产米之区,开捐贡监,均收本色,收足别贮。遇截漕之年,即於次年照数补运京仓。”下九卿议准,旋复停止。
及嘉庆中,川楚盗起,水旱间作,工匠既倍於昔,而九王之后亦愈衍愈众。
咸丰后,复有粤寇之乱,运道不通,仓储益匮,乱平稍复旧例。
向京师平粜,有五城米局,八旗米局。
五城米局始於康熙。
雍正四年,於内城添厂,并添五城、通州厂各一。
乾隆二年,增五城为十厂,寻又添设八厂於四乡。
九年,於四路同知设四厂。
八旗米局凡二十四,又通州左右翼两局,皆设於雍正六年。
乾隆元年,并为八局,旋仍旧。
十五年,命二十四局分左右翼办理,不拘旗分。
十七年,以米价未平,且有勒买之弊,谕并通州两局停止。
其直省常平、裕备等仓,顺治十一年,命各道员专管,每年造册报部。
十七年,户部议定常平仓穀,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凶岁则按数给散贫户。
康熙六年,甘肃巡抚刘斗疏言:“积米年久恐浥烂,请变价籴新穀。”从之。
七年,陕西巡抚贾汉复请将积穀变价生息。
帝谕出陈入新,原以为民,若将利息报部,反为民累,著停止生息。
十九年,谕常平仓留本州县备赈,义仓、社仓留本村镇备赈。
三十年,户部议令直隶所捐米石,大县存五千石,中县四千,小县三千;嗣又令再加贮一倍。
三十一年,议定州县积穀,照正项钱粮交代,短少以亏空论。
三十四年,议定江南积穀,每年以七分存仓,三分发粜,并著为通例。
四十三年,议定州县仓穀霉烂者,革职留任,限一年赔完复职;逾年不完,解任;三年外不完,定罪,著落家产追赔。
时各省州县贮穀之数,山东、山西大州县二万石,中州县万六千石,小州县万二千石;江西大州县一万二千石;江苏、四川率不过五六千石;而福建现在捐穀二十七万石,常平又存五十六万石;台湾捐穀及常平为最多,共八十馀万石。
令酌留三年兵需,餘变价充饷。
四十七年,议定州县官於额贮外加买贮仓,准其议叙,若捐穀以少报多,或将现贮米捏作捐输,后遇事发,除本管知府分赔外,原报督抚一并议处。
至官将仓穀私借於民,计赃以监守自盗论,穀石照数追赔。
五十四年,议定绅民捐穀,按数之多寡,由督抚道府州县分别给扁,永免差役。
雍正三年,以南方潮湿,令改贮一米易二穀。
四年,浙闽总督高其倬疏言:“闽省平籴有二大病:一,交盘之弊不清,各官授受,皆有价无穀,而价又不敷买补;一,平粜之价太贱,每石减价至一两,且有不及一两者,各属虽欲买补,缘价短束手,而奸民乘此谋利,往往借价贵,煽惑穷民,竟欲平粜之期,一岁早於一岁,平粜之价,一年贱於一年。请嗣后视米之程高下,每石以一两二钱或一两三钱,穀则定以六钱五分或六钱,总以秋成后既平之价为准。”帝韪其言。
寻定州县仓廒不修,致米穀霉烂者,照侵蚀科断,并将亏空各州县解任。其穀令自行催还,限以一年,逾限者治罪。
五年,定各省常平仓,每年底令本府州盘查。如春借逾十月不完,或捏造,俱行参处,照数追赔。又因福建常平仓各属有银穀两空者,有无穀而仅存价者,查实,将亏空之州县官更换。
十三年,内阁学士方苞上平粜仓穀三事:“一,仓穀每年存七粜三,设遇价昂,必待申详定价,穷民一时不得邀惠。请令各州县酌定官价,一面开粜,一面详报。一,江淮以南地气卑湿,若通行存七粜三,恐积至数年,必有数百万霉烂之穀,有司惧罪,往往以既坏之穀抑派乡户。请饬南省各督抚,验察存仓各穀色,因地分年,酌定存粜分数;河北五省倘遇岁歉,亦不拘三七之例。一,穀之存仓有鼠耗,盘粮有折减,移动有脚价,粜籴守局有人工食用,春粜之价即稍有赢馀,亦仅足充诸费。请饬监司郡守岁终稽查,但数不亏,不得借端要挟,倘逢秋籴价贱,除诸费外,果有赢馀,详明上司别贮,以备歉岁之用。”下部议行。
乾隆三年,两江总督那苏图疏言平粜之事,止须比市价酌减一二分。两广总督鄂弥达亦言:“平粜之价,不宜顿减。盖小民较量锱铢,若平粜时官价与市价悬殊,则市侩必有藏以待价,而小民藉以举火者,必皆仰资官穀。仓储有限,商贩反得居奇,是欲平粜而粜仍未平也。从来货积价落,民间既有官穀可籴,不全赖铺户之米,铺户见官穀所减有限,亦必稍低其价以冀流通。请照市价止减十一,以次递减,期年而止,则铺户无所操其权,而官穀不至虞其匮。”均报可。
七年,谕:“从前张渠奏请减价粜穀,成熟之年,每石照巿价减五分,米贵之年减一钱。但思歉岁止减一钱,穷民得米仍艰。嗣后著督抚临时酌量应减若干,奏明请旨。如有奸民贱籴贵粜,严拏究治。”
十三年,高宗谕大学士、户部曰:“迩来常平仓额日增,有碍民食,嗣后应以雍正年间旧额为准。”寻议云南不近水次,陕、甘兼备军务,向无定额,请以现额为准。云南七十万石,西安二百七十万石,甘肃三百七十万石,各有奇。又福建环山带海,商运不通,广东岭海交错,产穀无几,贵州不通舟楫,积贮均宜充裕,以现额为准,福建二百五十馀万石,广东二百九十馀万石,贵州五十万石。其馀照雍正年间旧额:直隶二百一十万石,奉天百二十万石,山东二百九十万石,山西百三十万石,河南二百三十万石,江苏百五十万石,安徽百八十万石,江西百三十万石,浙江二百八十万石,湖北五十万石,湖南七十万石,四川百万石,广西二十万石,各有奇,通计十九省贮穀三千三百七十馀万石,较旧额四千四百馀万石,应减贮千四百馀万石。自是各省或额缺不补。
二十三年,特谕采买还仓。
三十一年,各省奏销,报实存穀数,惟江西、河南、广东与十三年定额相同。其视旧额增多者:湖南百四十三万石,山西二百三十万石,四川百八十五万石,广西百八十三万石,云南、贵州皆八十馀万石。而浙江视旧额减少二百二十万石,奉天减少百万,甘肃减少百四十万;其直隶、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山东、陕西或减二十万、或减五六十万。盖聚之难而耗之易如此。
嘉庆初,仁宗屡下买补之令。
四年,谕曰:“国家设立常平仓,若不照额存储,仅将穀价贮库,猝遇需米之时,岂银所能济用?”命各省采买还仓。
十七年,户部浙江司所存常平仓穀数凡三千三百五十万八千五百七十五石有奇,去乾隆中定额犹不远。
至道光十一年,副都御史刘重麟、御史卞士云先后疏言,各直省州县於常平仓大率有价无穀,其价又不免侵用。
帝命各督抚严覈究治。
然据十五年户部奏,查各省常平仓穀实数,仍止二千四百馀万石,又非嘉庆时可比,况咸丰间天下崩乱之日乎。
同治三年谕:“近来军务繁兴,寇盗蜂起,所至地方辄以粮尽被陷,其故由各州县恣意侵挪,遇变无所依赖。嗣后各省常平仓,责成督抚认真整顿。”
迨光绪初,直隶、河南、陕西、山西迭遭旱灾,饥民死者日近万人。
四年,给事中崔穆之,八年,御史邬纯嘏,复先后请筹办仓穀,於是各督抚始稍加意焉。
其社义各仓,起於康熙十八年。
户部题准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公举本乡之人,出陈易新。
春日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岁底州县将数目呈详上司报部。
六十年,奉差山西左都御史朱轼奏请山西建立社仓,谕曰:
从前李光地以社仓具奏,朕谕言易行难。
行之数年,果无成效。
张伯行亦奏称社仓之益,朕令伊暂行永平地方,其有效与否,至今未奏。
凡建设社仓,务须选择地方敦实之人董率其事。
此人并非官吏,借出之米,还补时遣何人催纳?
即丰收之年,尚难还补,何况歉岁?
其初将众人米穀扣出收贮,无人看守,及米石缺空,势必令司其事者赔偿,
是空将众人之米弃於无用,而司事者无故为人破产赔偿也。
社仓之法,仅可小邑乡村,若由官吏施行,於民无益。
今朱轼复以此为请,即令伊久住山西,鼓励试行。
雍正二年,谕湖广总督杨宗仁、湖北巡抚纳齐喀、湖南巡抚魏廷珍等:
前命建社仓,本为民计。
劝捐须俟年丰,如值歉岁,即予展限。
一切条约,有司勿预,庶不使社仓顿成官仓。
今乃令各州县应输正赋一两者,加纳社仓穀一石。
闻楚省穀石现价四五钱不等,是何异於一两正赋外加收四五钱火耗耶?
寻议定:凡州县官止任稽查,其劝奖捐输之法,自花红递加扁额以至八品冠带。
如正副社长管理十年无过,亦以八品冠带给之。
其收息之法,凡借本穀一石,冬间收息二斗。
小歉减半,大歉全免,祗收本穀。
至十年后,息倍於本,祗以加一行息。
三年,从江苏巡抚何天培请,止颁行社仓五事:
一,赈贷均预造排门册存案;
一,正副社长外,再举一殷实者总司其事;
一,州县官不许干预出纳;
一,所需纸笔,必劝募乐输,或官拨罚项充用;
一,积穀既多,应於夏秋之交,减价平粜,秋收后照时价买补。
五年,因湖广社仓亏空,谕:
迩年督抚办社仓最力者,惟湖广总督杨宗仁。
今据福敏盘查,始知原报甚多,而现贮无几。
朕思举行此法实难。
我圣祖仁皇帝深知之,是以李光地奏请而未允,张伯行暂行而即罢。
盖在富民无藉乎仓,则输纳不前,而贫者又无馀粟可纳。
至於州县官,实心者岂可多得?
湖广亏缺之数,倘系州县私用,必严追赔补,
或民间原未交仓,或交仓之数与原报多寡不符,若令照数完纳,恐力未敷,须斟酌办理。
六年,世宗谕曰:
前岳锺琪请於通省加二火耗内应行裁减每两五分之数,
且暂徵收,发民买穀,分贮社仓,俟数足即行裁减,
是以暂收耗羡之中,隐寓劝输之法,实则应行斟酌之耗羡,
即小民切己之赀财,而代民买贮之仓储,
即小民自捐之积贮。
乃陕省官员以为收贮在官,即是官物,
而胥吏司其出纳者,遂有勒买勒借之弊。
今特晓示,镌石颁布,傥地方官有如前者,
以挠扰国政、贻误民生治罪。
乾隆四年,户部议准陕西巡抚张楷奏定社仓事例:
一,社长三年更换;
一,春借时酌留一半,以防秋歉;
一,限每年清还;
一,将借户穀数姓名晓示;
一,令地方官稽查交代分赔。
五年,议定陕、甘社穀凡系民间者,听自择仓正、副管理。
其系加二耗粮内留五分为社粮者,责成地方官经理,入於交代。
自是之后,州县官视同官物,
凡遇出借,层递具详,虽属青黄不接,
而上司批行未到,小民无由借领。
此后应请令州县於每年封印后,
酌定借期,一面通详,一面出借,其期按耕种迟早以为先后。
得旨允行。
十八年,直隶总督方观承疏言:
义仓始於隋长孙平,至宋朱子而规画详备。
虽以社为名,实与义同例。
其要在地近其人,人习其事,官之为民计,
不若民之自为计,故守以民而不守以官,
城之专为备,不若乡之多为备,故贮於乡而不贮於城。
今使诸有司於四乡酌设,粟黍从便,
并选择仓正、副管理,不使胥吏干预。
现据报捐穀数共二十八万五千三百馀石,
合百四十四州县卫所,共村庄三万五千二百一十,为仓千有五。
帝嘉之。
三十七年,户部议准,社仓仍令官经理出纳。
嘉庆四年,又议准社义各仓出纳,由正、副长经理,止呈官立案。
道光五年,安徽巡抚陶澍疏言:
义仓苟欲鲜弊,惟有秋收后听民间量力输捐,
自择老成者管理,不减粜,不出易,不借贷,专意存贮,以待放赈。
如所议行。
其后军兴,各省皆废。
同治六年,特谕兴复。
光绪中,惟陕西巡抚冯誉骥所筹建者千六百馀所为最多云。
其旗仓在东三省者,初皆贮米二千万石。
营仓自康熙二十二年始。
时山海关各口建仓,达於黑龙江墨尔根。
三十年,令江宁、京口等处各截留漕米十万石存贮。
三十六年,谕沿边卫堡如榆林等处均贮穀。
四十九年,以湖南镇筸改协为镇,拨借帑银三千两,买穀贮仓。
五十四年,命贮米密云、古北口。
雍正三年,贮穀归化城土拉库。
四十七年,先后命广东提标各营暨诸镇协均贮穀,
其后复推行贵州、四川、浙江、福建、河南。
十一年,命喜峰口贮穀。
乾隆元年,设河标营仓。
十一年,又命山东河标设立。
盐义仓,自雍正四年始。
时两淮众商捐银二十四万,为江南买穀建仓之用,
巡盐御史噶尔泰以闻,并缴公务银八万,共三十二万。
谕以三万赏给噶尔泰,
馀照所请,赐名“盐义”。
既而浙江众商亦捐银十万,
谕巡抚李卫於杭州建仓。
乾隆九年,又准山东票商仿行。
库之在京师属内务府者,设御用监掌之。
顺治十六年改为广储司。
十八年,分设缎库、银库、皮库、衣库。
康熙十八年,增设茶库、磁库,合之为六。
其属於户部者,曰银库、曰缎库、曰颜料库,合之为三。
此外盛京户部银库,贮金银、币帛、颜料等物,以供二陵祭祀,及东三省官兵俸饷赏赉之用。
各省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各贮官兵俸饷,及杂税官庄粜买粮价。
布政使司库,贮各州县岁徵田赋、杂赋银。
按察司库,贮赃罚银钱。
粮道库,贮漕赋银、驿站马夫工料。
河道库,贮河饷。
兵备道库,贮兵饷。
盐运使司盐课各税务由部差者,有监督库。
如道、府、厅、州、县官兼理者,有兼理徘库,均贮关钞。
地居冲要之分巡道库、府库、直隶州库及分驻苗疆之同知、通判库,均量地方大小,距省远近,酌量拨司库银分贮。
州、县、卫所库,贮本色正杂赋银,存留者照数坐支,输运者输布政使司库。
凡诸库每岁出纳之数,皆造册送户部察覈,惟赃罚例输之刑部。
河工兵饷又兼达兵、工两部。
户部於直省库储,其别有五。
曰封储。
如酌留各布政司银两,督抚公同封储,有急需,题奏动支,擅用论斩是也。
此制定於雍正五年。
以直隶近京,独无留贮。
各省自三十万至十万,析为三等。
其后直隶亦有之。
惟盛京户部银库,自乾隆四十二年由京拨给一千万,永远存贮。
四十三年,复命将军兼管。
曰分储。
如各省道库、府库,封贮银两,遇州县急需,请领即行发给,一面详报藩司督抚,仍令各州县将支销银两,随案具详听覈是也。
其后各繁剧州县,亦照京县例拨贮,而未有定额。
及雍正八年,乃定各省道、府、州、县分贮之额,自三十万至十万,析为四等。
曰留储。
如存留属库坐支银两,拨款给发,例免解司是也。
曰解储。
如布政使司库,储府、州、县、卫解送正杂赋银;按察司库,收赃罚银;及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粮道库,收各处移解官兵俸饷漕项等银是也。
曰拨储。
如各省兵备道库,岁储由布政司或邻省拨解官兵银,河道库,岁储本省及邻省拨解官兵俸饷,并岁修抢修银,及伊犁岁需俸饷银,塔尔巴哈台岁需新饷银,西藏岁需台费银,云南岁需铜本银,贵州岁需铅本银,皆由各省拨解是也。
户部总稽之,俾慎其收发,令各省解部地丁,将足色纹银倾镕元宝,合部颁法马,每枚五十两,勿加滴珠。
凡起解饷银,布政使亲同解官兑封押字,令库官钤印,当堂装鞘,给发兵牌。
又州县官钱粮交代,由接任官造具接收册结,同监盘官印结,上司加结送司,详请咨部,不得逾限。
布政使升转离任,将库储钱粮并无亏挪之处附奏,其新任接收,亦具摺奏闻,仍照例限详题。
按察使交代,由巡抚会同藩司查覈详题,且时其盘查,令各督抚於布政使司库钱粮奏销交代时,亲赴盘查,具结报题。
督抚新任亦然。
府、州、县库储钱粮奏销时,所管道、府亲赴盘查结报,不得委查取结,及预示日期,纵令掩饰。
至户部银库,康熙四十五年,以贮银多,谕将每年新收银别行收贮,至用银时,将旧银依次取用。
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奏准各直省解京银两,无论元宝、小锭,必錾凿州县年月及银匠姓名。
嘉庆十九年,命各省银解部,随到随交。
道光十二年,又命官解官交。
盖向来京饷及捐项,皆由银号交库也,然其弊不易革。
同治三年,户部奏准凡由银号交库者,均收足色银两,锭面錾明某号字样,倘有弊端,即照原数加十倍罚赔。
光绪四年,又奏准嗣后各省督抚并各路统兵大臣赴部领饷,须遵章递印领,盖所以重库储而杜流弊也。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六-译文
赋税和徭役的第一项是赋税。清朝初年入关后,首先取消了明朝晚期增加的三项税收。当时,赋税和户籍的记录大多被流寇破坏。顺治三年,皇帝下令户部核实钱粮的原有数额,汇编成赋役全书,全面恢复了明朝万历年间的情况。全国财政赋税,以江南、浙江、江西三省最为重要,其中苏、松、嘉、湖等府最为突出。顺治六年,户科右给事中董笃行请求颁布易于理解的由单。顺治八年,世祖亲自处理政务,分派御史巡视各省,调查民间的利弊。苏松巡按秦世桢提出了八项建议:一是要求田地由业主自行丈量,明确登记在册;二是规定钱粮数额,填写易于理解的由单,如有增减,另行提供小单,以免奸胥借口;三是详细列出由单的总数和散数,以及花户的姓名,以便核对;四是设立滚单,依次追缴;五是收粮时,允许里户自行缴纳,加盖司府印章;六是先解决紧急情况,再解决其他问题,限定时间办理销账;七是民差查田,均匀分配,与排门册核对;八是备用银两,不得额外透支,征收银册,布政司按季度提取,年终上报户部。从此以后,钱粮的积弊逐渐得到清理。
顺治十一年,命令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首先列出地丁的原有数额,其次是荒地、实际征收、再次是起运和存留。起运的款项分别存储在各个部门的仓库,存留的款项详细列出各项数额。对于新开垦的土地和招募的人口,继续登记在册尾。每个州县发放两份,一份存放在官府,一份存放在学校。赋税和户籍的记录包括丈量册,也称为鱼鳞册,详细记载上中下等田地的税则。有黄册,每年记录户口的增减,与赋役全书相互对应。有赤历,让百姓自行登记缴纳数额,上报布政司,年终核对。有会计册,详细记录州县的正项和折算钱粮,注明解部的时间和月份。又采用了明朝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指,将府、州、县一年中的夏税、秋粮、存留、起运的数额,以及徭役、里甲、土贡、雇募、加银的数额,汇总成一条,统一征收和分配。至于运输和招募,都由官府负责,百姓不参与。向各花户颁发易于理解的由单。由单的格式,每个州县列出上中下等则,正杂本折钱粮,最后附上总数,在征收前一个月颁发。另外辅以截票、印簿、循环簿以及粮册、奏销册。截票是列出地丁钱粮的实数,分为十个期限,每月完成一分,完成就截断,盖上印章,官方和百姓各执一半,这就是所谓的串票。印簿是由布政司颁发的,让州县纳户亲自填写入簿,季冬上报布政司,再上报户部。循环簿是按照赋役全书的款项,根据缓急判断先后,按月循环征收。粮册是制作各区纳户的花名细数,与一甲总额相符。奏销册是汇总通省钱粮的完欠、支解、存留的款项,编制清册,年终上报户部核销。制度规定得非常周全。
顺治十五年,江西御史许之渐说:‘财政赋税的大害,没有比得上贪污徭役的,官员因为弹劾被处罚,但这些贪污徭役的人仍然占据着位置。请命令抚按清查,严重的处以极刑,这样积弊或许可以期待清除。’工科给事中史彪古请求严禁正供外加派,并将申饬私派的意思刊入易于理解的由单,让百姓共同了解。皇帝认为他们所奏都切中时弊,下令相关部门详细讨论上报。
圣祖即位后,严格禁止州县官隐瞒地亩、不缴纳钱粮、捏报新开垦土地的行为,重新制定了州县催征、议叙、经征、督催等官员的处分。对于州县官挪用正款、谎称民欠,以及加派私征的,予以处罚。皇帝认为由单的款项繁多,百姓不易理解,下令将上中下等则地每亩应征收的银米实数列在单内;由单上报户部,超过期限八个月的,处罚州县卫所及转报官员。给事中姚文然上书说:‘灾荒减免,有收完在前奉令在后的,应该用本年应减免的钱粮抵扣次年应纳的正赋,称为流抵,应该载入由单,让百姓真正受益。但是部题定额由单,在上年十一月颁发州县,计算编制,必须在九十月间,而各省上报灾情,夏灾在六月,秋灾在九月,部中行查覆奏,咨行抚臣,命令地方官吏,辗转需要时间,计算下来已经在颁发由单之后,形势上无法填入。应该在上报流抵的下一年填入由单,以杜绝弊端。’下令相关部门讨论执行。
直省征收钱粮,夏税在五六月,秋粮在九十月,上报户部的数额,责成各司在奏销时详细核查,按年送到京畿道刷卷。自从世祖制定赋税制度以来,正杂款项繁多,上报错误,被驳回要求查覆,印官就借部驳之名,擅自进行私派;正赋钱粮原本有定额,地方官吏遇到其他需要,就要求设法,实际上与加派没有区别。到这时下令严禁,罢免州县欠粮、留任候代、完全开复的制度。顺治七年,因为夏税秋粮定限稍晚,担心耽误协饷,仍然恢复旧制,州县征收后,随收随解。各省的地丁钱粮,巡抚在年底奏销时,详细列出通省钱粮的起运、存留、拨充兵饷、办买颜料及剩余的数额,编制册子上报。黄册、会计册费用繁多而无益,全部废除。顺治十五年,严格制定官民隐瞒土地的罪例。官吏查出的隐瞒土地,分别给予议叙。百姓举报隐瞒土地超过十顷的,就将其土地给予举报人。
顺治十八年,命令州县每年将日收钱粮流水簿解司核对,废除赤历。从顺治年间订正赋役全书到这时已有二十多年,户口土地,比过去有所增加,按户增加徭役,按地增加赋税,条目繁多,容易混淆。顺治二十四年,下令重修,只记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必要的款项,删去丝毛以下的尾数,称为简明赋役全书。顺治二十六年书成。朝廷讨论认为旧书已经遵行已久,历年增减的地丁银米,都有奏销册籍可以查考,新书于是停止颁布。这一年下令各省全部免除刊刻由单,以杜绝派费扰民之弊。
二十八年,命令各省巡抚在每年上报销账的时候,检查司库中的钱粮。在此之前,各州县使用二联串票来催收征收,官员和民众分别持有,一些不称职的官员与恶劣的书吏勾结,把已经交完的当作未交,多收的当作少收,弊端日益严重。于是决定实行三联串票制度,一份存放在官员那里,一份给役吏,一份给民众作为执照。后来又改为四联串票,一份送府里,一份存根,一份给花户,在交粮时让花户另外投一个柜子来销账。不久后,又恢复了三联串票制度。
各省的绅士原本有免除丁银的惯例,但豪强和本地人常常欺诈滥用,更有绅士包揽钱粮的损耗,全部占为己有,官员和民众都受到连累。有诏令,将欺诈寄存的地亩全部退还给原主。
三十年,因为由单已经停止,命令直省州县卫所按照赋役全书的标准输纳数目,刻石立在门外。又下令民间隐匿地亩的,限两年内自首,不久又延长两年。下令福建清丈沿海地亩,确定疆界,湖南地域辽阔,先命令民众自行丈量,官府再进行抽丈,对隐漏的进行处罚。
当时征收钱粮,官吏常常私自分派,名称不一。整个县里通力合作共同承担的,叫做软抬,各里各甲轮流独自承担的,叫做硬驼,于是设立滚单来杜绝这种弊端。这种方法是在每个村里,或者五户或者十户一单,在某户名下注明田地多少、银米多少、春秋应交多少,分为十个期限,发给甲首,依次滚动催收,自行封存投入柜子。一个期限确定后,下一个期限又依次滚动催收,对那些停顿不交不缴的进行严厉惩罚,民众认为这样方便。
浙江、湖北、山东等省的匠班银,都纳入地丁征收。四十五年,九江府丈量出滨江芦洲地亩三千多顷,都按照下则征收。
五十一年,四川巡抚年羹尧上奏说:“四川钱粮原额一百六十一万两多,现在只征收到十分之一,应该设立奖惩法,五年内增加到原额的四五成可以升官,不到二成停止升官,不到一成降职调离,没有增加的剥夺其职务。”御史段曦上疏反驳,大致说:“川省自从明末战乱之后,地广人稀。我朝平定之后,虽然多次清查,增加上报的只达到原额的十分之一。近日巡抚加强催查,增加到二万六千多两。现在想要五年内增加到原额的十分之二或十分之四五,这是增加现在的粮食三四倍。贤能的官吏必定会因未达到分数而受到处罚,不称职的官吏会强迫上报,造成无穷的麻烦。请川省彻底清查隐漏的钱粮,不必另外设立奖惩法。”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
五十九年,皇帝下令:“以后各州县的钱粮,征收后直接解送。如果州县批解后,而布政司用来抵充杂派,扣留批文不发,允许州县直接向督抚申告。”次年,又命令各督抚将仓库粮食亏空,限定三年补足。
圣祖在位六十年,政事处理得比较宽松。不称职的官吏,常常依赖包庇,任意拖欠,上级官员也曲意纵容,勒令限期追补,把这当作惯例。世宗在储宫时,就深知这种弊端。即位后,下令户部、工部,以后上报销账的钱粮米石物价工料,必须详细核查,造册具奏。把少算当多算、把便宜当贵卖、数目不符、核查不实的人,进行处罚。并命令各督抚严格检查所属的亏空钱粮,限定三年补足,不得借口掩饰,向民间苛派。限满未补足的,从重处罚。沿江沿海地区,定例每十年一次清丈。雍正元年,皇帝下令随时清查,坍塌的免除,涨起来的增加税收。
二年,因为山西巡抚诺敏、布政使高成龄请求提取解送火耗归公,分给官吏养廉及其他公用。火耗是指在钱粮正额之外加收的。因为本色折银,熔化过程中不可避免有损耗,而运输往返,处处需要费用,州县征收时不得不稍微多收一些来弥补损耗,重的几钱,轻的几文。实行久了,州县对民众加重征收,上级对州县苛刻索要,一遇到公事,就加派私征,名目繁多,不仅仅只是加重损耗。
康熙晚年,陕甘总督年羹尧请求酌情留下秦省火耗作为各官的费用,剩余的捐出弥补亏空,圣祖不允许。到这时诺敏等人又提出这个请求。皇帝下诏同意他们的请求。诺敏又请求限定比例。皇帝认为:“酌定比例,将来就会成为定例,必定会导致增加而不是减少。现在耗羡与正项一同解送,州县都知道重耗对自己没有好处,谁会愿意加征?如果将应得之数扣留,势必额外增加,超过应得之数。”于是制定了官给养廉的制度。河南巡抚石文焯请求将捐穀耗羡充公,皇帝说:“耗羡存库,是为了备地方公用。国家经费,自有常额,怎么能用耗羡牵入正项,导致产生另外取用挪移等弊端呢!”又下令户部:“州县亏空钱粮,有全属百姓代偿的,叫做乐捐,实际上无异于强派,应该下令禁止。
苏州、松江的浮粮比其他省份多,皇帝下诏免除苏州三十万两、松江十五万两的额徵银,永远作为例子。江苏巡抚张楷上疏说:“江苏每年额赋,除了免除浮粮外,应实征银三百五十万两左右。历年积欠八百八十一万两左右,总计达到一千二百多万两。用小民一年的收入,势难全部偿还。现在正在筹备征收方法,本年的新粮,责令全部偿还,旧欠平均分成十分,从明年开始,每年征收其一,十年还清,每年上报销账时,另外造册上报。嘉定一县积欠达到一百四十多万两,请求平均分成十五分分期偿还,上海、昆山、常熟、华亭、宜兴、吴江、武进、娄、长洲九县都积欠到四十万两,应该平均分成十二分分期偿还,以减轻民力。”皇帝深以为然。
各省中赋税繁重,除了苏州、松江外,以浙江嘉、湖二府最为严重。五年,皇帝下诏减免十分之一,共减免银八万两多。又命令浙江南、秋等米的征收,每年按照十分核实,另外造册上报,如果完成解送不全,对承督各官进行处罚。各省钱粮完欠的详细数目,官吏多不公开,书吏趁机作弊,亏空拖欠,把这当作常态。皇帝下诏各督、抚、布政使命令州县官每年将各乡里完欠的数目,上报核查,张贴在本里,让民众都知道。如果有中饱私囊的,允许人民拿着串票控告。对于分年带征的项目,也应该将花户每年应交的数目,详细列出榜示,以免额外加征。
七年,免除浙江额赋十分之三,共免除银十万两。江苏的拖欠赋税,从壬子年开始,侵蚀包揽的款项,分十年带征。实际上民众欠的款项,分二十年带征。本年缴纳的款项多少,次年就按照这个数目免除额徵的粮食。如果额外多缴,次年也按照多缴的数目免除。
十一年,安徽巡抚徐本上书朝廷,提出征收粮食的事宜:一是州县征收粮食时,直接使用州县的封条;二是花户缴纳粮食,应继续使用三联串票;三是对于小民零散缴纳的钱粮,一钱以下的,允许他们变通缴纳制钱。朝廷批准了这些建议。
十二年,修订赋税和徭役的全书。对于应征收的地丁钱粮、商税、牙税等,以及应支付官役俸禄、工驿站料价,以及应解送的本折绢布颜料银朱铜锡茶蜡等项,要分清楚原额、新征和总散的数目,务必做到精确。
自此后,每十年修订一次。
江南、湖广等省,芦洲坍塌涨潮不定,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清丈,但有些不称职的官吏常常借此机会收受贿赂舞弊。乾隆元年,皇帝下诏清查。又禁止各省虚报开垦土地。
大学士朱轼请求禁止民间私自丈量田地。御史蒋炳上奏州县征收粮食的三种弊端:一是田亩的征收标准不同,请求每年按照部颁的定额,明确公布;二是州县拆封时如果发现短缺,就在袋面上注明数目,让花户自行补交;三是州县设立官匠,倾销银两,勒索包完,侵吞重利,以后允许花户在任何地方倾销,官匠永久禁止。
以上建议都得到了批准。皇帝下令减少江南、浙江的粮食征收量十二万石,免除苏州、松江浮征的粮食额银二十万石。
自从山西提取火耗后,各直省依次实行。之后又酌定分数,各省文职养廉二百八十多万两,以及各项公费,都从这里支出。等到皇帝即位,朝廷大臣多认为这不利于民。皇帝也担心过多征税会加重百姓负担,于是临轩试士时,就以此问题提问,并让大臣和督抚各抒己见。大学士鄂尔泰、刑部侍郎钱陈群、湖广总督孙家淦都说:‘火耗归公的制度已经实行很久,征收有定数,官吏不敢多取,计算已定的数目,与未定之前相比,还不到一半,这表面上看似加税,实际上却是减少征收。而且火耗归公,一切陋习都得到了革除,上级官员没有勒索的弊端,州县没有科派的源头,小民没有重税的负担,法度良好,意义深远。’御史赵青藜也说:‘火耗归公,多出来的归公,少出来的受益。既然有火耗的名目,自然不能在正额之外求多,请不要再轻易议论变更。’只有御史柴潮生认为火耗是当今的大弊。皇帝下令按照鄂尔泰等大臣的建议执行。
在此之前,各省解送京城的饷银,有随平陋规。雍正初年,曾有诏令禁止。后来因为清查部库亏空二百五十多万,怡亲王提议用京饷平余来弥补,每千两饷银收平余二十五两,都从火耗中支出,比从前的陋规节省了很多。不久,因为弥补了足够的数额,减半收取。到这时,停止解送部库,存储司库,以用于本省赈济灾荒和裨益民生。
自明朝以来,江南除了岁额钱粮、地丁漕项、芦课杂税之外,还有所谓的杂办,款项很多,都汇入地丁的分数中上奏。等到编纂赋税徭役全书时,只记载应解送的款项,没有列出杂办的原委。到这时,才妥善制定了章程,以杜绝浮收,实际上对于确实缺额的,豁免征收,禁止州县征收粮食的浮收。
十二年,大学士讷亲等人讨论江苏钱粮拖欠达二百多万,难免有官吏和役吏侵吞,酌定自首减免的规定。又下令黄廷桂等人清理江苏催征的各种弊端。各省积欠钱粮,年底上奏报告,但必须等到次年五月才能确定实际拖欠的数额。
二十二年,免除江南乾隆十年以前的积欠漕项银米地价火耗。
江苏巡抚陈宏谋上奏说:‘江苏钱粮多年未能归款,是因为州县档案,任书承携藏于私室,以致残缺无法查考,应严格命令各州县将档案粘合盖章,妥善存放在官署中。至于江省用款繁多,州县不免借垫,以后仍令随时详细请示抵兑。超过四月不详报,数额达到五百两以上的,进行处罚;迟到一年,一并上报。
三十年,皇帝下令:‘奏销册中先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征本折地丁起解存留,非常清晰。令嗣后刊刻赋税徭役全书,以奏销条款为式,只将十年内新坍新垦的添注,其他琐碎不经的名目,一律删除。’
户部议定各省征收钱粮,以及一切奏销支放等事。所有的银两都以厘为断,不足厘的,折衷归减。米粮以勺为断,奇零在五秒以上的作为一勺,不足五秒的删除。搭放俸饷制钱以一文为限,而册内有丝毫忽微虚数,一并删除。至各州县卫所应征收的银两,统一令在由总单数下将奇零归减,其单内前列细数,仍保留原有,以期与赋税徭役全书、鱼鳞册数目相符。
三十三年,皇帝下令直省勋田,令民户首先上报,一体缴纳。
三十六年,因为连年免除天下钱粮,民力富足,令各督抚在轮免之年,务必催征缓带款项,不要导致次年有新旧同征的负担。
四十七年,御史郑澂请求令督抚清查仓库,如有亏缺,本员治罪赔偿,督抚从重议处,并加倍分赔。仍令各州县将仓库实贮之数,每月汇报,督抚随时监督。
山东州县常常有亏挪仓库的弊端,并有本无亏短,在离任时假捏亏数,私自立欠约,移交后任,作为肥私之计的人。请求命令各督抚,查有前任亏缺、后任有欠约可凭者,除责成后任弥补外,仍令前任照数追缴入官,以杜绝短交滥接的弊端。皇帝赞许并采纳了这些建议。
嘉庆初年,又令各督抚在地方官员交接时,如限内未能交清,应将该员截留,等到款项交清,方准赴任回籍,并禁止私自立议单。
自此后,禁止网络更加严密。御史彭希洛上奏各省钱粮多有浮收的弊端。皇帝下令嗣后各督抚务必在开征前,按时价核实换银上库的数目,张榜公布,纳银折钱,听民自便。
当时各省的地方官员,在征收钱粮时,常常新旧交替,以此征收作为欠款,从三四年以来,累积的欠款达到了两千万以上。
皇帝下令,将各省历年累积的欠款,无论是民间还是官府,都要统一清查,或者保留,或者拨付,违反者要受到惩罚。
户部上奏说:“最近五年各省的耗羡盈余内借款,请责成总督巡抚查明补还原款,并将动用耗羡的款项适当削减,各项储存的闲款,都要详细列出上报。”
直隶省清查历年亏损数目达到了巨万。
安徽省仓库亏损,各项银两亏损一百八十万以上。
皇帝下令,新亏损的官员,从本年开始,限定四年内缴清旧亏损。
未缴清的,每年按照司道府州县养廉银的九五成扣除存库归款。
户部上奏直隶等十五省,除了缓征和带征之外,未缴清的地丁税还有八百七十多万,而在十二年内又增加了未缴的地丁银二百九十多万。
皇帝认为上级官员在征收官员任期即将结束时,就设法调动职务,让接任者重新设定期限,州县官员因此得以规避。
命令今后州县官员调动职务,必须先查实任职期间是否有应征未缴的钱粮,向户部核实,不得在任期届满时违反规定调动。
给事中赵佩湘上奏说:“各省亏损,辗转清查,多导致县宕,请严格禁止。”
在此之前,直隶省因为州县亏欠仓库,秘密命令大吏清查,分别追赔。
其后各省效仿此例,请求设立机构清查,挪用新钱掩盖旧欠,弊端潜滋暗长,甚至有借名弥补,暗中削减的,因此赵佩湘提出建议。
皇帝下令直隶三次清查案内未缴清的款项,分期勒令归补,超过期限未完成的,即责成所管辖的上司分摊赔偿,此后永远停止清查,有违反者要受到惩罚。
十七年,户部综合计算各省累积欠款钱粮及耗羡杂税的数目,安徽、山东各四百多万,江宁、江苏各二百多万,福建、直隶、广东、浙江、江西、甘肃、河南、陕西、湖南、湖北累积欠款百多万、几十万、几万不等。
皇帝因为上级官员征收不力,严厉责备他们,并命令户部在年底将各省原欠已缴和未缴的数目详细列出上报。
各省拖欠的赋税,以江苏为最多。
巡抚朱理上奏建议酌定追补制度,分年补缴,杜绝新的亏损。
然而下属官员仍然隐瞒、拖延如故。
直隶省从二年至十八年,累积欠银三百四十多万,米粮等项十四万多石。
总督那彦成上疏请求酌情减免,皇帝下诏严厉申饬。
山东省州县新旧亏损六百多万两,一县亏损高达六万多两。
于是严格规定,亏损一万两以上的斩监候,两万以上的斩决。
所欠的数目,勒令在限期内追缴,限期内全部缴清的免死,但永不叙用,超过期限未缴清的斩无赦。
御史叶中万请求清理藩库借款,胡承珙请求整顿直隶亏空的各种弊端。
当时各省藩库,因为州县有紧急需要,常常滥用借款,时间久了未归还,辗转挪用,弊端丛生。
而摊派捐款、津贴的名目日益增多,州县负担繁多,办事困难,亏损正项是必然的趋势,即使严刑峻法也不能禁止。
在乾隆末年,天下太平,各项事务繁荣,部库的帑项积累到了七千多万。
嘉庆年间,川楚用兵,黄河泛滥,大规模工程频繁,费用巨大,而拖欠的赋税日益增加,仓库储存也逐渐耗尽。
道光二年,御史罗宸提出直省解缴钱粮的建议,请仿照盐引茶引法,防止官吏贪污。
皇帝认为会造成混乱,不允许。
撤销州县粮总、库总的职务,是按照御史余文铨的建议。
乾隆初年,州县征收钱粮,还很少有额外征收的弊端。
其后各种弊端滋生,最初还只是就斛面额外征收,不久,就有了折扣的方法,每石折耗数升,逐渐增加到五折六折,剩下的米竟然收至二斗五升,百姓苦不堪言。
朝廷讨论八折征收,认为这是限制额外征收的方法。
大学士汤金钊上疏反对。
御史王家相也说‘八折的建议,在常、镇、江、淮、扬、徐等府或许可以尝试,苏、松粮食重地,阻碍太多’。
讨论就此停止。
当时东南财赋之地,有一半遭受蹂躏。
未被战事波及的州县,又苦于贪官额外征收和勒索,民怨沸腾,聚众杀官的事情屡次发生。
州县官员常常以抗粮为借口,借此掩盖额外征收的罪责。
江苏苏、松等地,每逢减免,书吏等人员就向业户索要钱财,称为卖荒。
交钱的人,即使丰收也能得到减免征收;不交钱的人,即使荒年欠税也会被查办!
皇帝下诏一并禁止。
湖北漕务积弊已久,巡抚胡林翼上疏请求折漕革除规费,民间减少钱一百四十多万千文,国库增加银四十多万两,节省提存银三十多万两。
皇帝下诏褒奖。
军事行动之后,四川等省,办理借征,以充军饷。
裕瑞上奏请求劝谕绅民,按粮津贴,停止借征。
英桂上奏说:“交纳钱粮一半是银一半是钱,但官府收取时仍然以银计算,每钱两千折合银一两,耗银无出。
请在应缴入拨的地丁税中,允许搭交官票,不应缴入拨的耗羡,仍然征收实银。”
户部大臣认为办法不统一,请求按照原章程,正杂钱粮,一起搭交官票。
然而地方官员仍然收取实银,而用低价的票券交纳藩库。
皇帝下令严禁。
同治元年,清朝对直隶省的粮食和财政进行了清查。第二年,两江总督曾国藩和江苏巡抚李鸿章上书说:‘苏州、松江、太仓的赋税,向上追溯,比元朝时期多三倍,比宋朝时期多七倍;从侧面验证,比相邻的常州多三倍,比同省的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其他省份多一二十倍不等。这种弊端是因为沿袭前代的官田租额,导致赋税不公。自国初以来,承平日久,国家富饶,是自古以来少有的,所以乾隆中年以后,数十年来办理漕粮,没有别的,是因为民富的原因。到了道光癸未年大水,国家元气大伤,但还能勉强支撑十年。等到癸巳年大水之后,每年都有荒年,每个县都有缓征,因为国家减免了大量的赋税,所以成了惯例。部臣的职责是守法,自然应该坚持不减的原则,而疆臣的职责是安抚百姓,不得不采取暗中减税的方法。最初实行这种方法的是前总督陶澍和前巡抚林则徐。还有一项官垫民欠的政策,不过是把杂项垫付正项,把缓征垫付急征,把新债垫付旧债,把银两垫付粮食,用官府的钱来支付官府的粮食,将来或者豁免,或者分摊赔偿,最终都没有着落。所以历年的粮食登记册,必须除去垫付的虚数,才能征收实数。苏州所属的全漕有一百六十万石,后来逐渐减少。道光辛卯年以后十年,连年除去官垫民欠,能得到的正额只有七八成;辛丑年以后十年,除去垫欠,能得到的正额只有五六成;咸丰辛亥十年,除去垫欠,只能得到正额的四成。自从广东叛军攻陷苏州、常州,焚烧抢掠,惨不忍睹。我亲自经历了新恢复的州县,市场城镇变成废墟,人烟稀少。已经如此,还未恢复的地方更是可想而知。而要他们承担数倍于其他地方的沉重赋税,以往征收赋税的官吏,也没有骨头可敲、骨髓可吸了。仔细核算历年的粮食数,咸丰十年中,超过百万的只有一年,超过八十万的六年,都因为官垫民欠的十几万在其中,这是最多的年份,百姓实际缴纳的粮食不过九十万。成案如此,民力如此。我只请求批准减去苏州、松江、太仓三属的粮额,以咸丰年中较多的七年为标准,折衷确定数额,总希望与旧额的常州、镇江两属通融核算,定下定额。即以此后征收粮食的年份为开始,永远遵行,不准再有垫付民欠的名目。以后非水灾旱灾也不准捏造灾害,以便去除无益的空额,求得有实际收入的征收。至于苏、松漕粮核减后,必须以革除大小户的名义清理浮收,以裁减陋规来禁止浮收。’皇帝批准了。在此之前,太常卿潘祖荫、御史丁寿昌上书请求减税,都被下到相关部门讨论。回复奏准,苏州、松江减去三分之一的赋税,常州、镇江减去十分之一的赋税。大致上,苏州、松江、太仓一亩的税,最重的几乎达到二斗,轻的也有一斗。历代多次讨论核实减税,都被部议阻止。雍正年间,遵从怡亲王的请求,免除了苏州、松江两府的额征银。乾隆年间,又减少了江苏省的浮粮,都是减少银两而不是粮食。到这时,诏令下达,百姓无不欢欣鼓舞。
同治三年,遵从闽浙总督左宗棠的请求,皇帝下诏绍兴所属八县六场,正杂钱粮,统一按照银两数额征收解缴,废除一切摊派和陋规,计算减少浮收钱二十二万有余,米三百六十余石。宁波所属一厅五县六场,减少浮收钱十万四千有余,米八百余石。同治四年,浙江巡抚马新贻请求免除金华浮收钱十五万有余串,米五百有余石,衢州钱十万有余串,米六十有余石,严州钱六万有余串,米六千有余石,洋银八十有余元,米一百有余石,皇帝都批准了。这一年,左宗棠攻克湖州,上书说南漕浮收过多,请求痛加裁减。事情下到相关部门讨论。回复奏准,杭州、嘉兴、湖州漕粮,请求仿照江苏的例子,减少原额的三十分之八,并确实核查赋税标准,按照轻重程度进行核实减税,所有浮收和陋规,全部予以裁减。至于南匠米石,无需讨论减税。计算三府原额漕粮白、行月等米一百余万石,按照三十分之八的比例,共减少米二十六万六千余石。曾国藩请求将苏州、松江等属地丁漕项一起酌情减税,不允许。
自乾、嘉以来,州县征收钱粮,多私自折价,一石有折算钱至二十千的。咸丰年间,胡林翼开始规定核实漕粮,每石不得超过六千钱。此后山东也规定每石收钱六千。江苏规定年内完税的收四千五百,年外收五千。江西收钱三千四百。河南每石折银三两。安徽二两二钱。漕粮浮收的问题由来已久。河运、海运,都有津贴。嘉兴一郡,征收漕粮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的。又征收漕粮,例有漕余,其数量多少不一,大致以缺分肥瘠为标准。历来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比本色更重。自从正额减折价定下来,浮收的弊端逐渐减少。
直隶、奉天多无粮之地,称为黑地,或者旗产久远迷失,或者山边海边新开垦的田地。咸丰末年,宝鋆等查出昌平黑地四百四十余顷,尝试征收赋税。皇帝下诏直隶总督、盛京将军、顺天、奉天各府尹一起办理。同治初年,命令黑地业主各自到所管辖的官署申报升科,允许永远占有。御史陈俊上奏:‘直隶、奉天除昌平外,申报升科的很少,这是因为地方官吏征收赋税归自己所有,拖延不申报,甚至有将申报土地的人逼迫刑讯的弊端。’皇帝派遣大臣分头调查。大学士倭仁上书陈述黑地升科,州县官吏害怕困难,请求明确赏罚。不久确定州县查出隐瞒土地超过二十顷的给予优待,升科土地多的给予奖励;有徇私隐瞒开垦、官吏胥吏贪污受贿,以玩忽职守论处;那些无赖假冒委员,贪污受贿,按照惯例严惩。
德宗即位之初,收复新疆,筹备海防,国家开支日益增加。户部提出整顿钱粮的策略,大致说:‘自太平天国平定以来,将近二十年,正杂钱粮,期望逐渐恢复原额。然而核实正杂赋税总额征收数,每年计算三千四百多万两,实际征收仅一百四十五万两,赋税亏额如此之大。钱财既不在国家,也不在百姓手中,大都是被贪官污吏侵蚀。概括来说,弊端有五:一是报荒不实,二是报灾不确,三是捏作完欠,四是征收不解,五是交代拖延。核算近年赋税短收,以安徽和江苏的江宁为最,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多的所收不到五分,少的也亏一两个百分点不等。请求命令各督抚藩司认真清理,以充实国库。’皇帝下诏批准了他的请求。然而,在整个清朝时期,这些弊端最终未能完全革除。
二十年,中国和日本发生了战争,赔偿了二亿两白银的军费。二十六年,义和团运动引发祸端,又赔偿了各国四亿五千万两白银的军费。之后,训练新军,兴办教育,创建巡警,需要的款项尤其多,大多数都是就地筹集的。四川因为要解缴赔款,除了按照粮食津贴缴纳之外,还有新的赔款捐税。两江、福建、浙江、湖北、河南、陕西、新疆等地,在按照丁漕例征税之外,还有所谓的赔款捐、恢复钱价、恢复差徭、增加耗羡等,名称虽然不同,实际上与增加赋税没有太大区别。
总计全国赋税总额,可以查到的数据是:顺治末年,每年征收银两两千一百五十多万两,粮食六百四十多万石;康熙中期,每年征收银两两千四百四十多万两,粮食四百三十多万石;雍正初期,每年征收银两两千六百三十多万两,粮食四百七十多万石;乾隆末年,每年征收银两两千九百九十多万两,粮食八百三十多万石,这是极盛时期。
一说起役法。最初沿袭明朝旧制,按照丁数分配劳役,每三年进行一次户籍审核,后来改为每五年一次。每个乡有一百一十户人家,推选丁数多的人十人为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个甲,每个甲十人。每年除掉一个里长,负责管理一个里的事务。城中的称为坊,靠近城的是厢,乡村的是里。里长十人,轮流负责,催收钱粮,处理公事,每十年一轮,按照丁数的多少排序,让里长催收各户的钱粮,不让他们承担额外的劳役。户籍审核的方法,核实天下的人口,详细记录在案。六十岁以上的人开除,十六岁以上的人登记,丁数增加,赋税也随之增加。有市民、乡民、富民、佃民、客民等分类。除了民丁之外,还有军丁、工匠、灶丁、屯丁、站丁、土丁等。
直省的丁税和徭役,有分为三等九则的,有一条鞭法征税的,有丁税随土地分配的,有丁税随丁数分配的。后来改为随土地分配,大约占总数的七成。全国直省的徭役和里银有三百多万两,有时征收米豆。最轻的每丁征税一分五厘,最重的超过一两。山西有高达四两以上的,巩昌有高达八九两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必完全相同。三等九则法是从前明朝沿袭下来的,一条鞭法也是如此。这个方法是将均徭均费等银,不分银力二差,都按照一条鞭法来执行。十个甲的丁粮,汇总到一个里,各里的丁粮,汇总到一个州县,然后到府,再到布政司。全国一省的丁粮,平均分配到一省的徭役,里甲和两税合并。每个州县的丁银全部上缴官府,由官府招募,用来支付一年的劳役,这样民众不会受到干扰,事情也容易办理。内外各衙署额设的吏役,由良民担任。吏役最初由各地招募,后来改为考试选拔,或者由招募投充。劳役以五年为满,不退的将被罢免。府州县额设的祗候、禁子、弓兵,免除杂派差役。还有快手、皂隶、门卒、库子等役,都按照额数招募。额外滥充的称为白役,白役有禁令。但是州县事务繁重,役务繁多,必须依靠他们的力量,不能完全废除。又规定了州县铺司及弓兵的制度,禁止私自招募役务。禁止人民私自充任牙行、埠头。
靠近河流的地方,通常有夫役守护。顺治四年,因为御史佟凤彩的建议,设立了直隶沿河堤夫。九年,黄河在封丘决口,调集大名、东昌、兖州以及河南的丁夫数万人去堵塞。十二年,增加了河夫的工食。河工使用民夫的例子有两种:一种是征派,一种是招募。征派都是按照田地起征夫役,招募则是按量支付工钱。之后,固定额设的夫役,都给予了工食,从征派改为招募,役民给值,比古代制度要好。十七年,禁止州县私自征派里甲的弊端。
康熙元年,命令江南苏、松两府实行均田均役法。户科给事中柯耸说:“按照土地征税,因为土地起征差役,这是古今不易的常法。但是人户的增减不同,田地的盈缩也不同,所以制定了每十年进行一次户籍审核的方法,役务随着土地的变化而变化,册籍根据时间进行更新,这样富户没有逃避的弊端,贫户没有沉重的负担。我常常看到官役的侵吞,差役的繁重,根源都在于征派不公,积弊未除。调查一县的田地数量,应该审核多少里长,每个里十个甲,每个甲多少田地,田地多的单独充一名,田地少的串充一名,最零散的附在甲尾,称为花户,这是定例。各项差役,都由里长按甲承担,所以不劳而事易成。只有苏、松两府,名义上是征派殷实,实际上并不核查田地,有田地已经卖光而申报里役的,有田地连片而不承担差役的。年年小审,挪移更换,弊端丛生。田地归不承担役务的家庭,役务累及无田地的人家,以至于贫民难以支撑,逃亡到其他地方。现在正值大造之年,请命令抚臣在两府通行,按照田地起征役务,不得凭空征派,以免造成卖富差贫的弊端。其他花分子户、诡寄优免、隔属立户、买充册书等弊端,应严格禁止。
六年,严禁江西提甲累民。提甲的说法,在明朝称为提编,现在追比已经完成的,又提次甲,责成准备。广信诸府,有连续提数甲的,实际上与加派没有区别。因为御史戈英的建议,取消了提甲。
七年,制定了驿站提供夫役的例子。凡是有驿站的地方,设立夫役以供奔走,夫役的数量根据道路的繁忙程度来衡量,每天提供工食,都计入正赋征收。这些夫役大多招募民众担任,差役繁重时,都会临时招募。水路驿站也是如此。十二年,停止了河南征派河夫,按照田地征收银两,用来抵扣雇佣的工钱。十六年,河道总督靳辅上奏说:“河工的兴起,以前都是强迫州县征派里民,用一费十。现在两河同时进行,每天需要夫役十多万,改为征派为招募,多方鼓励,几个月就完成了工程。”大工程使用招募夫役是从靳辅开始的。这年禁止官府征派百姓修筑城垛。二十九年,因为山东巡抚佛伦的建议,命令直省的绅士田地与人民一样承担徭役。
五十一年,皇帝下令说:“海内承平已久,人口日益增加,土地没有增加,应该以现在的丁册作为常额,以后出生的人丁,不再征收钱粮,户籍审核时,只将实数查明上报。”朝廷讨论说:“五十年以后,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然每五年进行一次户籍审核。”户部讨论说:“缺额的人丁,用本户新增的人丁抵补;不足,用亲戚中丁数多的人抵补;再不足,用同甲中粮食多的人抵补。”
雍正初年,皇帝下令各省将丁口税(即人头税)摊入地亩税中,一起缴纳,统称为‘地丁税’。在此之前,康熙晚年,四川、广东等省份已经实行了这种做法。到了雍正时期,批准直隶巡抚李维钧的请求,将丁税与地税合并征收,每地赋税一两,摊入丁税二钱二分,之后各省都效仿这种做法。于是,地赋一两,福建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到三钱一分二厘不等;山东摊一钱一分五厘;河南摊一分一厘七毫到二钱七厘不等;甘肃,河东摊一钱五分九厘三毫,河西摊一分六厘;江西摊一钱五厘六毫;广西摊一钱三分六厘;湖北摊一钱二分九厘六毫;江苏、安徽按亩摊一厘一毫到二分二厘九毫不等;湖南地粮一石,征一毫到八钱六分一厘不等。从那以后,丁税和地赋合并,除了缴纳地丁税之外,百姓不再有其他徭役。只有奉天、贵州因为户籍未定,仍然分别征收丁税和地税。另外,山西阳曲等四十二州县,也另外编造丁银。
雍正二年,江西巡抚裴度上奏请求裁减里长。当时朝廷大臣中有议论说,大小衙署遇到公事需要物品,任意摊派,总甲与不良胥吏勾结,从中谋取私利;所有工匠役夫,都设立总甲,派定当官,依次轮转;又设立贴差的名目,不愿去官府的人,强迫他们出银,这是对百姓的大害。皇帝下诏一并禁止。但是时间久了,玩忽职守,扰民更加严重。乾隆元年,再次下诏申禁。又下令各处每年修缮工程,如直隶、山东运河,江南海塘,四川堤坝,河南沁河、孟县小金堤等工程,以前都是按民田按亩派捐,经管的里甲,不免有苛刻索求,从今以后永久停止。所有工程,都使用国库资金。
十年,川陕总督庆复上奏请求修缮各属城垣,请求州县捐廉,共同完成这件事。皇帝说:‘官员们的养廉银未必有剩余,名义上是帮助修缮,实际上却是让百姓出钱,这弊病更大。’没有批准。于是规定各省城工千两以下的,分年修补,土方小工,适当使用民力,其余的从公项下开支。
二十二年,重新制定江西修堤劳役的办法。修筑土堤,全境共同摊派,夫役从粮赋中征收,听任官员按堤分摊,招募夫役修筑。这是根据巡抚胡宝瑔的建议。
二十五年,御史丁田树上言:‘自从丁粮归入地亩之后,所有差役和军需,都必须按程给价,没有所谓的力役征收。最近州县在上官迎送,同僚往来时,常常封查车船,不良役吏借票勒索,所发的官价,不及时价的一半,而守候空车,一概不问,以至于商旅裹足,物价腾贵。从今以后,非承辨大差,以及委运官物,不得减少官价,发出票证封查,违者从重处罚。’得到皇帝的批准。
三十二年,因为用兵缅甸,经过各地,夫马运送,颇为消耗民力,特颁国库银两,每省十万,分给人民。
田赋和徭役,本来有固定的制度,大致东南诸省,赋税重而徭役轻,西北赋税轻而徭役重。直隶的力役征收,有按牛驴分配的,有按村庄分配的,有按牌甲户口科分的,间或也有按地亩分配的。然而富者地多可以隐瞒,贫者分厘必科,杂乱无章,不公。尤其是绅民之间的差异,有的绅办三成而民办七成,有的绅不办而民独办,小民困苦流离,无处诉苦。当时有人提议仿效摊丁于地的方法,减少差役,每亩一分,无论绅民,按地均摊。直隶总督颜检极力反对,并说:‘如提议者所言,每地一亩,摊征差银一分,其意在借赋以收减差之实效,不知适借差而添加赋之虚名,累官病民,弊病仍然不能避免。’奏疏呈上后,议论就此停止。
咸丰时期,粤西发生役乱,征调不时,不得不依靠民力。粮银一两,派差银数倍不等。事情平定后,差役依然繁重,而且钱粮有时减免,但差银歉年仍然征收。
光绪四年,山西巡抚曾国荃上疏陈述晋省疮痍难复,请求平均减少差役以缓解民困,其大意说:‘晋省右辅畿疆,西通秦、蜀,军差、饷差、藏差,络绎于道,州县供应之烦,几乎日不暇给。车马既取之民间,役夫也责之里甲。而各属办理不同。有全境里甲通年摊认的,集众力以应役,法尚公允。有分里分甲限年轮认的,初年摊之一甲一里,次年摊之二甲二里,各年差役多寡不等,即里甲认派苦乐不均。豪猾者恃有甲倒累甲、户倒累户之弊,将其地高价出售,而以空言自认其粮。三五年后,乘间潜逃,于是本甲既代赔无主之粮,又代认无主之差,贻害无穷。计惟减差均徭,尚堪略为补救。除大差持传单勘合,循例支应,其他概不得藉端苛派。如有擅索车马者,治以应得之罪。’得到批准。
五年,阎敬铭再次提出八件事:一,裁减例差借差;二,由臬司发给车马印票;三,喇嘛来往,须有定班;四,奉使办事大臣,宜禁滥索;五,严除衙蠹地痞;六,令民间折交流差钱,由衙门自办;七,严查驿马足额备用;八,本省征防各兵,给予长车,由营自办。下所司议行。八年,张之洞任山西巡抚,再次说:‘晋省虐民之政,不在赋敛而在差徭。向例每县所派差钱,大县制钱五六万缗,小县也万缗不等,按粮摊派,官吏朋分,冲途州县,设立车櫃,追集四乡牲畜,拘留过客车马,或长年抽收,或临时勒价,居者行者均受其害。现拟筹款生息,官设差局,严定应差章程,禁止差员滥支。’车櫃的陋习于是被革除。
先前历代皇帝的陵墓,都设有陵户司巡查洒扫,例免差徭。又各先贤祠宇,凡有祭田,都免其丁粮。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子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顺治二年,免除直省京班的工匠费用,并取消他们的工匠户籍。规定绅衿有优免待遇,内官一品免三十石粮食和三十个丁役,二品免二十四石粮食和二十四个丁役,以下依次递减;外任官员减半。
十四年,部议决定优免丁徭,仅限于本人。雍正四年,四川巡抚罗殷泰提出,川省各属,按照粮食载丁的规定,请求取消绅衿贡监优免的例子。部议驳回了这个提议。之后再次下九卿议定,绅衿只免本人;其子孙族户冒滥,以及私自设立儒户官户的人,要受到惩罚。
乾隆元年,颁布命令免除举贡生监的杂役。三十七年,停止编制审造册。当时丁银已经摊入地粮,而续生人丁不再增加赋税,五年一次的编审,只是沿袭空文,对实际政务没有帮助,因此因李瀚的建议,就废止了。
第二年,陈辉祖请求将民屯新垦的丁银随年摊征。皇帝认为他的奏折与小民的利益计较到极小之处,不是惠下抚民的方法,下令今后各省处理丁粮,都要按照旧制,不得轻易更改。
第一是免除赋税。免除制度有两种:恩蠲和灾蠲。恩蠲是指在国家的庆典、巡视或者用兵时,免除田赋。
世祖入关后,首先免除都城居民因战乱遭受的三年赋役。顺治二年,因为山西刚刚恢复,免除当年一半的田租。三年,收复江南,免除三分之一漕粮。八年,世祖亲自处理政务,退还九省额外加派的钱粮,免除山西一万五千顷荒地的额粮,以及直隶、山东、河南、陕西的荒残额赋。
恩蠲和灾蠲的诏令每年都发布。康熙十年东巡,免除经过的道路今年的租税。十三年,免除各省八九年积欠在民间的钱粮。当时国内安定,下令用兵以来的积欠钱粮全部免除。二十七年南巡,免除江南积欠的地丁钱粮,以及屯粮芦课米麦豆杂税。三十三年,免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应征的地丁银米。四十五年,免除直隶、山东本年积欠的钱粮,其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各省,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二百十二万有奇,粮十万五千石有奇,全部免除。
长期的和平使得人口逐渐增多,土地没有增加,民生有不足的担忧,下令直省从五十年开始,分三年轮免钱粮一次。三年中,免除了全国三千八百多万的地丁粮赋。
五十六年,免除直隶、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广、西安、甘肃带征的地丁屯卫银二百三十九万有余两,其安徽、江苏所属带征漕项银四十九万有余两,米麦豆十四万有余石,免征各半。五十七年,因为征讨策妄阿拉布坦,免除陕、甘明年地丁一百八十万有余。
圣祖曾经阅读汉文帝免除民田租的诏书,感叹说:‘免除租税是古今第一仁政,穷谷荒陬,都能得到实惠。然而不通过宫廷力崇节俭,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因此在他六十年的统治中,多次颁布恩诏,有时一年免除数省的赋税,有时一个省连续几年免除,前后免除的数额,几乎超过一亿。
世宗即位后,免除江苏各属历年未完的民屯地丁芦课等银一千二百多万。西藏、苗疆平定后,免除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五省的田租。又下令国家经费已经足够,应该分散给民众,于是依次免除直省额赋各四十万。
乾隆元年,下令免除天下田租,先后免除雍正十三年以前各省欠缴的赋税,以及江南钱粮中被官吏侵吞的部分。四年,免除直隶本年钱粮九十万,江苏一百万,安徽六十万,正耗一同免除。十年,普遍免除天下钱粮二千八百二十四万有余,按照康熙五十一年例,将各省分为三年,依次免除。
三十一年,下令依次免除各省漕米,五年遍及,其例徵折色者也免除。三十五年,因为皇帝六十大寿,明年又逢太后八十大寿,按照十年的例,按各省额赋,分三年轮免一次。
四十二年,普遍免除天下钱粮,从明年开始,分三年轮免,共计二千七百五十九万有余。各省漕粮,自四十五年普遍免除一次。四十九年,免除甘肃积欠起运粮银一百六十万有余,其存留项下民欠银粮,起运项下民欠草束,全部免除。
五十五年,高宗八十大寿,下令按各省额徵银数,将所属各府州县依次搭配三次,按年轮免,三年完成,一省之中,仍然优先免除上年灾缓之区,首先免除。
五十九年,普遍免除各省应征漕粮。六十年,普遍免除各省积欠,以及因灾缓带银一千五百五十万有余两、粮三百八十万石,其奉天、山西、四川、湖南、广西、贵州六省向无积欠,免除下年正赋十分之二。又因为明年将归政,免除嘉庆元年各省应征地丁钱粮,其省方时巡幸路所经,辄减额赋十分之三。
仁宗即位后,因为湖北、湖南教匪苗民骚动,免除次年两省钱粮,并涉及川、陕战乱地区。四年,因为郊祀升配礼成,普遍免除各省积欠缓征地丁耗羡,以及民欠籽种口粮漕粮银,并积欠缓征民借米穀草束。
十年,拜谒祖陵,免除经过州县钱粮的一半。二十四年,因为六旬万寿,免除天下正耗民欠,及缓带银穀,共计银二千一百二十九万有余两、米穀四百万石。四川、贵州两省无民欠,免除明年正赋十分之二。
灾荒时,有减免赋税,有缓征赋税,有赈济,有贷款,有免除所有欠款。清初规定,遇到灾荒,起运和存留的粮食都要减少。如果存留不足,就减少起运的粮食。顺治初年,规定受灾八分到十分,免除三分之一的赋税;五分到七分,免除二成;四分免除一成。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除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除二成,九分以上免除三成。雍正六年,又改为十分免除七成,九分免除六成,八分免除四成,七分免除二成,六分免除一成。但是灾情严重的,通常会全部免除。所有上报灾荒的,夏季灾荒在六月上报,秋季灾荒在七月上报。上报后,总督和巡抚亲自到灾区,率领下属发放仓库中的粮食进行赈济,然后再上报。康熙三年,户部上奏说遇到灾荒的地方,先停止征收三分之一的赋税,等待批准免除。康熙四年,御史郝维讷请求凡灾区的田赋免除多少,丁税也相应免除。之后丁税随土地征收,凡有灾荒,都丁税和地税一并免除。皇帝下旨后,州县不立即公布,或者免除的数额不够、征收的赋税不抵扣的,以侵吞欺骗的罪名处罚。乾隆元年,安徽布政使晏斯盛请求‘今后各省因水旱灾害应免除的钱粮,从提出赈济请求之日起,限两个月上报,并请求将丁税统一纳入地粮银内计算免除’。皇帝同意了。圣祖、高宗两朝,多次普遍免除天下钱粮,因为局部灾害而颁布免除诏令的情况,不能一一列举。仁宗时期,没有普遍免除,但多次免除灾荒,有一灾免除数省的,有一灾免除数年的。文宗以后,国家开支庞大,财政困难,但遇到疆臣上报灾荒,无不立即免除。如果灾害非常严重,或者连续几年饥荒,就会同时进行免除和赈济。
雍正三年,因为南方潮湿,下令改为储存一米的易货两穀。雍正四年,浙闽总督高其倬上疏说:“福建省平粜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交盘的弊端没有清除,官员交接,都是有价无穀,而且价格又不足以购买补充;二是平粜的价格太低,每石减少到一两,甚至不到一两,各属虽然想要购买补充,但因为价格低而无法出手,而奸民趁机谋利,常常借高价煽惑穷民,竟然想让平粜的期限一年比一年早,平粜的价格一年比一年低。请以后根据米的等级高低,每石定为一两二钱或一两三钱,穀则定为六钱五分或六钱,总以秋收后既定的价格为准。”皇帝认为他说得对。不久,因为定州县仓库不修缮,导致米穀霉烂的,按照侵蚀科断处理,并将亏空的各州县官员解任。其穀令自行催还,限定一年,超过期限的治罪。雍正五年,规定各省常平仓,每年年底令本府州盘查。如果春天借出的米到十月还未归还,或者捏造,都进行参处,按照数量追赔。又因为福建常平仓各属有银穀两空的情况,有无穀而仅存价的情况,查实后,将亏空的州县官员更换。
雍正十三年,内阁学士方苞上奏平粜仓穀三事:“一,仓穀每年存七粜三,如果遇到价格高昂,必须等待申报定价,穷民一时得不到优惠。请命令各州县酌定官价,一面开粜,一面详细报告。二,江淮以南地势低洼潮湿,如果普遍实行存七粜三,恐怕积存数年后,会有数百万霉烂的穀,官员害怕受罪,常常以已经坏掉的穀压派乡户。请命令南省各督抚,检验存仓的穀色,根据地分年,酌定存粜的分数;河北五省如果遇到歉收,也不拘泥于三七的比例。三,穀在仓库有鼠耗,盘粮有折减,移动有脚价,粜籴守局有人工食用,春粜的价格即使稍有盈余,也仅够充诸费用。请命令监司郡守年终稽查,只要数量不亏,不得借端要挟,如果遇到秋收价格低廉,除了各种费用外,如果确实有盈余,详细上报上司,另作储备,以备歉收之用。”命令有关部门讨论执行。
乾隆三年,两江总督那苏图上疏谈论平粜之事,认为只需与市价相比减去一二分。两广总督鄂弥达也说:“平粜的价格,不宜突然降低。因为小民计较锱铢,如果平粜时官价与市价相差悬殊,那么市侩必然囤积待价,而小民依靠官穀生活的,必然都依赖官穀。仓储有限,商贩反而能居奇,这样想平粜而实际上并未平粜。自古以来货物积压价格就下跌,民间既有官穀可以购买,不全依赖铺户的米,铺户看到官穀降价有限,也必然会稍微降低价格以促进流通。请按照市价减去十分之一,依次递减,一年后停止,这样铺户就无法操纵价格,而官穀也不会担心匮乏。”都上报批准。乾隆七年,皇帝下诏:“以前张渠上奏请求减价粜穀,丰收年份,每石按照市价减去五分,米贵年份减去一钱。但是想到歉收年份只减去一钱,穷民得到米仍然困难。以后着令督抚临时酌量应该减去多少,上报请求旨意。如果有奸民低价购买高价卖出,严厉抓捕治罪。
乾隆十三年,皇帝下诏给大学士、户部说:“近来常平仓的数额日益增加,有碍民食,以后应以雍正年间的旧额为准。”不久讨论云南不靠水路,陕、甘兼备军务,向来没有定额,请以现额为准。云南七十万石,西安二百七十万石,甘肃三百七十万石,各有奇数。又福建环山带海,商运不通,广东岭海交错,产穀无几,贵州不通舟楫,积贮均宜充裕,以现额为准,福建二百五十余万石,广东二百九十余万石,贵州五十万石。其余按照雍正年间的旧额:直隶二百一十万石,奉天一百二十万石,山东二百九十万石,山西一百三十万石,河南二百三十万石,江苏一百五十万石,安徽一百八十万石,江西一百三十万石,浙江二百八十万石,湖北五十万石,湖南七十万石,四川一百万石,广西二十万石,各有奇数,总计十九省贮穀三千三百七十万余石,比旧额四千四百万余石,应减少一千四百万余石。从此各省或额缺不补。乾隆二十三年,特诏采买还仓。乾隆三十一年,各省上报财政,报告实际存穀数,只有江西、河南、广东与十三年定额相同。那些比旧额增加的:湖南一百四十三万石,山西二百三十万石,四川一百八十五万石,广西一百八十三万石,云南、贵州都是八十余万石。而浙江比旧额减少二百二十万石,奉天减少一百万,甘肃减少一百四十万;直隶、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山东、陕西或者减少二十万、或者减少五六十万。因为积聚困难而损耗容易,就是这样。
嘉庆初年,仁宗多次下买补的命令。嘉庆四年,皇帝下诏说:“国家设立常平仓,如果不按照额存储,仅仅将穀价存入仓库,突然遇到需要米的时候,难道银两就能解决问题?”命令各省采买还仓。嘉庆十七年,户部浙江司所存常平仓穀数共计三千三百五十万八千五百七十五石有奇,与乾隆中定额相差不远。到道光十一年,副都御史刘重麟、御史卞士云先后上疏,说各直省州县在常平仓大都是有名无实,其价格又不可避免地被侵占。皇帝命令各督抚严格审查治理。但是据十五年户部上报,查各省常平仓穀实数,仍然只有二千四百万余石,又不如嘉庆时,何况咸丰年间天下大乱的时候呢。同治三年皇帝下诏:“近来军务繁多,盗贼蜂起,所到之处地方粮食耗尽被攻陷,其原因是各州县肆意挪用,遇到变故无所依赖。以后各省常平仓,责成督抚认真整顿。”到光绪初年,直隶、河南、陕西、山西连续遭遇旱灾,饥民死亡人数每日接近万人。光绪四年,给事中崔穆之,光绪八年,御史邬纯嘏,先后请求筹办仓穀,于是各督抚开始稍微重视起来。
其社义各仓,起於康熙十八年。
从康熙十八年开始,设立了社仓和义仓。
户部提出在乡村设立社仓,在市镇设立义仓,由公众推举本乡的人来管理,淘汰陈粮,补充新粮。
春天借出粮食,秋天收获后偿还,每借一石粮食,收取一斗利息,年底州县上报上级部门。
六十年,山西左都御史朱轼上奏请求在山西建立社仓,皇帝下旨说:‘以前李光地提出社仓的建议,我说容易做难。实行了几年,果然没有成效。张伯行也上奏称社仓的好处,我让他暂时在永平地方实行,其效果如何,至今未上报。凡建立社仓,必须选择地方上诚实可靠的人来负责。这些人不是官吏,借出的米,还的时候派谁去催收?即使是丰收年,还债都很困难,何况是歉收年?最初把大家的粮食扣出来储存,没有人看守,等到粮食缺少时,必然要让负责的人赔偿,这样就白白浪费了大家的粮食,而负责的人却无辜地为别人赔偿损失。社仓的办法,只适合小城镇和乡村,如果由官吏来实施,对百姓没有好处。现在朱轼再次提出这个请求,就让他长期留在山西,鼓励试行。’
雍正二年,皇帝下旨给湖广总督杨宗仁、湖北巡抚纳齐喀、湖南巡抚魏廷珍等人:‘以前命令建立社仓,本是为了百姓打算。劝捐必须在丰收年,如果遇到歉收年,就给予延期。所有条约,由官员不要预先干预,以免社仓变成官仓。现在竟然命令各州县应缴纳的正税中,每两加纳一石社仓粮食。听说楚省粮食每石现价四五钱不等,这和每两正税外加收四五钱火耗有什么区别?’
不久后,议定:凡是州县官员,只负责稽查,其劝奖捐输的方法,从花红递加匾额到八品冠带。如果正副社长管理十年无过错,也以八品冠带给予他们。收取利息的方法,凡是借出一石粮食,冬天收取二斗利息。小歉收减半,大歉收全免,只收取本金。到十年后,利息加倍于本金,只加收一成利息。
三年,根据江苏巡抚何天培的请求,只颁布了社仓的五件事:一,赈贷均预先造册存档;一,正副社长之外,再举荐一个殷实的人总管其事;一,州县官员不允许干预出纳;一,所需的纸笔,必须劝募自愿捐赠,或者由官方拨款罚金充用;一,粮食积存多了,应在夏秋之交,减价平价出售,秋收后按市价买回补充。
五年,因为湖广社仓亏空,皇帝下旨:‘近年来督办社仓最努力的,只有湖广总督杨宗仁。现在据福敏盘点,才知道原来上报的很多,而实际储存的很少。我想实行这个办法确实很难。我圣祖仁皇帝深知这一点,所以李光地提出建议而没有批准,张伯行暂时实行后就停止了。因为富民不需要依赖仓库,所以不会主动缴纳,而穷人又没有多余的粮食可以缴纳。至于州县官员,真心实意的人哪里会很多?湖广亏缺的数目,如果是州县官员私自使用,必须严厉追讨赔偿,或者民间原本就没有交到仓库,或者交到仓库的数目与原报的数目不符,如果要求按数缴纳,恐怕力量不够,必须谨慎处理。’
六年,世宗皇帝下旨说:‘以前岳锺琪请求在全省加征二火耗内应减去每两五分之数,并且暂时征收,发放给百姓买粮食,分储社仓,等到数量足够就停止征收,因此在暂时征收耗羡之中,隐含着劝捐的方法,实际上应该审慎处理的耗羡,就是小民切身的财产,而代民买贮的仓储,就是小民自愿捐赠的积贮。但陕西的官员认为收贮在官府,就是官物,而负责出纳的胥吏,就有了勒买勒借的弊端。现在特别晓示,刻石颁布,如果地方官员有像以前那样的人,以扰乱国政、贻误民生治罪。’
乾隆四年,户部批准陕西巡抚张楷上奏的社仓事例:一,社长每三年更换一次;一,春天借出粮食时,留下一半以防秋收歉收;一,限定每年清还;一,将借户粮食数目和姓名公布;一,让地方官员稽查交代分赔。
五年,议定陕、甘社仓的粮食,凡是民间的,由百姓自己选择仓库的正副管理员。那些属于加征二耗粮中留五分为社粮的,由地方官员负责管理,归入交代。
从那时起,州县官员把社仓看作官物,凡遇到出借,都要层层上报,即使青黄不接,上司的批示还没有下来,百姓也无法借到粮食。此后,应该请求州县在每年封印后,酌定借期,一面上报,一面出借,期限按照耕种的迟早来定。
十八年,直隶总督方观承上疏说:‘义仓始于隋朝长孙平,到宋朝朱子时规划得非常详细。虽然以社为名,实际上与义相同。关键在于地点靠近,人熟悉其事,官员为百姓打算,不如百姓自己打算,所以用百姓来守而不是用官员来守,城市专门储备,不如乡村储备得多,所以粮食储存在乡村而不是城市。现在让各地方的官员在四乡酌情设立,粮食的种类根据方便选择,并选择仓库的正副管理员,不让胥吏干预。现在上报的捐粮数目共有二十八万五千三百多石,涉及一百四十四个州县卫所,共有村庄三万五千二百一十,设立了仓库一千五百个。’皇帝对此表示赞赏。
三十七年,户部批准,社仓仍然由官员管理出纳。
嘉庆四年,又批准社义各仓的出纳,由正、副长管理,只向上级官员报告备案。
道光五年,安徽巡抚陶澍上疏说:‘义仓如果想要减少弊端,只有秋收后让民间根据自己的能力捐献,自行选择老成的人来管理,不减少出售,不出售,不借贷,专门储存,等待发放赈灾。’按照所议执行。此后,由于军事行动,各省都废弃了社仓。同治六年,特别下旨恢复。光绪年间,只有陕西巡抚冯誉骥所筹建的社仓有一千六百多个最多。
其旗仓在东三省的,最初都储存了二千万石米。
营仓从康熙二十二年开始。当时山海关各口建立仓库,一直延伸到黑龙江墨尔根。
三十年,命令江宁、京口等处各截留漕米十万石储存。
三十六年,下旨沿边卫堡如榆林等处都要储存粮食。
四十九年,因为湖南镇筸改协为镇,拨借国库银三千两,购买粮食储存。
五十四年,命令在密云、古北口储存粮食。
雍正三年,粮食储存归化城土拉库。
四十七年,先后命令广东提标各营以及各镇协都储存粮食,后来又推广到贵州、四川、浙江、福建、河南。
十一年,命令喜峰口储存粮食。
乾隆元年,设立河标营仓。
十一年,又命令山东河标设立。
盐义仓从雍正四年开始。当时两淮众商捐银二十四万,用于江南购买粮食建立仓库,巡盐御史噶尔泰上报此事,并上缴公务银八万,共计三十二万。皇帝下旨赏给噶尔泰三万,其余按照所请,赐名‘盐义’。不久,浙江众商也捐银十万,皇帝下旨巡抚李卫在杭州建立仓库。
乾隆九年,又批准山东票商仿行。
位于京城的库房,属于内务府管理,由御用监负责。顺治十六年,改为广储司。顺治十八年,分设缎库、银库、皮库、衣库。康熙十八年,又增设茶库、磁库,总共六个库房。属于户部的库房有银库、缎库、颜料库,总共三个库房。此外,盛京户部的银库,储存金银、币帛、颜料等,用于两陵的祭祀,以及东三省官兵的俸禄和赏赐。各省的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各自储存官兵的俸禄,以及杂税官庄的粮食购买款项。布政使司库,储存各州县的田赋和杂税银。按察司库,储存赃罚银钱。粮道库,储存漕赋银和驿站马夫的工料。河道库,储存河工的经费。兵备道库,储存兵饷。盐运使司的盐税和其他税务由部派专人管理的,有监督库。如果道、府、厅、州、县官员同时管理,有兼理廪库,都储存关钞。地处于重要位置的巡道库、府库、直隶州库,以及分驻苗疆的同知、通判库,根据地方的大小和距离省城的远近,酌情分配司库银储存。州、县、卫所库,储存本色正杂赋银,存留的按数支出,输送的输送到布政使司库。
所有这些库房每年出入的款项,都要编制册子送到户部核查,只有赃罚银例外的输送到刑部。河工和兵饷还同时送到兵、工两部。户部在直省的库储,另有五种。叫做封储,比如留存的布政司银两,由总督和巡抚共同封存,有紧急需要时,可以申请动用,私自使用则论斩。这个规定是在雍正五年制定的。因为直隶靠近京城,所以没有留存的。各省从三十万到十万,分为三等。后来直隶也有了。只有盛京户部的银库,从乾隆四十二年由京城拨给一千万,永远储存。四十三年,又命令将军兼管。叫做分储,比如各省的道库、府库,封存的银两,遇到州县紧急需要,可以申请领取,一面详细报告藩司和巡抚,同时让各州县将支出的银两,随案详细报告核查。后来,各繁剧的州县也按照京县的例子拨存,但并没有固定的数额。到雍正八年,才规定各省道、府、州、县分存的数额,从三十万到十万,分为四等。叫做留储,比如存留的属库坐支银两,拨款发放,通常不需要解送司库。叫做解储,比如布政使司库储存府、州、县、卫解送的正杂赋银;按察司库收赃罚银;以及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粮道库,收各处移解官兵俸饷漕项等银。叫做拨储,比如各省兵备道库,每年的储存由布政司或邻省拨解官兵银,河道库,每年的储存由本省及邻省拨解官兵俸饷,以及岁修抢修银,以及伊犁、塔尔巴哈台、西藏、云南、贵州等地的岁需俸饷银,都由各省拨解。户部负责总核查,使收支谨慎,令各省解送户部的地丁,将足色纹银铸成元宝,每枚五十两,不要加滴珠。
所有起解的饷银,布政使亲自和解官核对封印,让库官盖章,当堂装鞘,发给兵牌。州县官员交接钱粮,由接任官员制作接收册子,和监盘官员一起盖章,上级加封送司,详细请示咨部,不得超过期限。布政使升迁转任离职,将库储钱粮没有亏损挪用的情况附奏,新任接收的也制作奏折上报,仍然按照例限详细报告。按察使交接,由巡抚和藩司核查详细报告,并且定期进行盘点,命令各督抚在布政使司库钱粮奏销交接时,亲自前往盘点,制作结报。新任督抚也是如此。府、州、县库储钱粮奏销时,所管道、府官员亲自前往盘点结报,不得委托他人查取结报,以及预先告知日期,纵容掩饰。
至于户部银库,康熙四十五年,因为储存的银两多,皇帝下令每年新收的银两另外收存,用到银两时,按顺序取用旧银。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奏准各省解送京城的银两,无论元宝还是小锭,都必须錾凿上州县年月和银匠姓名。嘉庆十九年,命令各省银两解送部里,随到随交。道光十二年,又命令官方解送官方交。因为过去京饷和捐款,都是由银号交库的,但其弊端不易革除。同治三年,户部奏准所有由银号交库的,都必须收足色银两,锭面上錾明某号字样,如果有弊端,即按照原数加十倍罚款赔偿。光绪四年,又奏准以后各省督抚以及各路统兵大臣到部领饷,必须按照规定递印领,这是为了重视库储而杜绝弊端。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六-注解
赋役:古代对农民的一种税收和劳役制度,包括田赋和徭役两部分。
赋税图籍:古代记载赋税情况的文书和记录。
流寇:指明末清初时期的一些流动作乱的农民起义军。
顺治:清朝顺治帝的年号。
户部:明清两代的官署名,负责财政。
稽覈:检查核实。
钱粮:指钱币和粮食,古代对税收的统称。
易知由单:一种赋税通知单,让百姓明白应缴纳的税额。
世祖:指顺治帝,即爱新觉罗·福临。
御史:御史是古代官职,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
苏松:指江苏和浙江两省。
嘉湖:指浙江的嘉兴和湖州。
一条鞭法:指明代的一种税收制度,将多种税合并为一种,简化征收手续。
布政司:古代官署名,负责地方行政和财政。
截票:一种税收凭证,记录了税额和缴纳期限。
印簿:一种官方文书,记录了税收的详细信息。
循环簿:一种税收记录簿,按月记录税收情况。
奏销册:一种官方文书,记录了税收的缴纳和支出情况。
蠹役:指损害百姓利益的官吏。
圣祖:清朝圣祖康熙帝的尊称。
隐匿地亩:指隐瞒土地,不缴纳赋税。
捏报新垦:指虚假报告新开垦的土地。
漕项:指漕运粮食的税项。
河工:与河流工程相关的工作。
简明赋役全书:一种简化版的赋役全书,只记载重要款项。
巡抚:巡抚的别称,是地方的高级官员。
奏销:官员向上级汇报工作成果,并请求审核。
司库:官府的库房,负责保管钱粮。
州县:州县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或县。
徵用:征收,收取。
串票:一种官方的票据,用于记录钱粮的征收情况。
官民:官员和民众。
不肖:品行不端,不称职。
奸胥:贪污腐败的胥吏。
句结:结案,处理。
弊窦:弊窦指弊端、漏洞。
议行:商议并执行。
绅衿:指士绅和官员,绅指士绅,衿指官员。
优免:优待免除。
丁银:古代对丁税的称谓,丁税是按照人口征收的税。
豪强:豪族强宗,指地方上有权势的人。
土著:本地人。
诡寄:欺诈寄存,指隐瞒土地,逃避赋税。
包揽:包办,揽管。
耗羡:指税收中的损耗和盈余。
私橐:私人的口袋,比喻私人的财产。
业户:土地的所有者。
地亩:土地。
疆界:边界。
卫所:古代军事编制单位。
赋役全书:记载赋税和徭役的官方书籍。
科则:税收的等级或标准。
勒石署门外:刻石碑在门外公布。
隐匿:隐瞒。
展限:延长期限。
匠班银:古代对工匠征收的税。
地丁徵收:对土地和人口的征税。
芦洲:生长芦苇的洲地。
起科:开始征税。
兵燹:战乱造成的破坏。
勘定:勘查确定。
参处:受到处分。
督抚:总督和巡抚的合称,是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
宽大:宽容大度。
包荒:包庇荒废。
苛派:苛刻地摊派。
私徵:私自征收。
名色繁多:名称和种类很多。
火耗:火耗是指官府在征收赋税时额外收取的费用。
提解:提取并解送。
养廉:养廉指官吏的俸禄之外,为了防止官吏贪污腐败而给予的额外津贴。
本色折银:以实物折算成银两。
熔销:熔化。
蠲免:免除,取消。
浮粮:超出规定数量的粮食。
积欠:积欠指长期累积下来的未缴纳的税赋或债务。
匀作:平均分摊。
分年带徵:分几年征收。
榜示:张榜公布。
中饱:贪污中饱私囊。
具控:提出控告。
徵粮:征收粮食,指政府向百姓征收的粮食税。
封条:一种官方的封印,用于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完粮:完成粮食税的缴纳。
三联串票:一种税收凭证,用于记录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小民:指普通百姓。
制钱:古代的一种货币单位。
地丁钱粮:古代的一种赋税,包括田赋和丁赋。
商牙课税:对商人和牙行的税收。
官役:官府的差役。
驿站:指古代传递官方文书和信件的驿站。
料价:物品的价格。
朱铜锡茶蜡:朱砂、铜、锡、茶叶、蜡烛等物品。
原额:原有的数额。
新徵:新征收的数额。
总散:总的分配。
精覈:精确计算。
坍涨靡定:土地塌陷和涨高不定。
清丈:对土地进行测量。
不肖官吏:品行不端的官员。
纳贿舞弊:收受贿赂,进行欺诈行为。
大学士:古代的一种高级官职,相当于现代的总理或部长。
官匠:官府的工匠。
倾销银两:以低价卖出银两。
包完:全部完成。
侵渔重利:侵占渔利,获取暴利。
白粮:古代的一种粮食税。
浮粮额银:超过实际数额的粮食税银。
部库:中央政府的财政仓库。
亏空:指亏缺,即仓库中的粮食不足。
陋习:不良的习俗。
京饷:中央政府的军费开支。
平馀:超过实际需要的部分。
杂办:各种额外的事务。
汇入:合并到一起。
编赋役全书:编纂赋税和徭役的官方书籍。
拖欠:未按时缴纳的债务。
侵蚀:贪污或挪用。
首报:首先报告。
案卷:官方文件和记录的集合。
任书承携:官员的文书和记录。
黏连盖印:粘贴并盖章。
署中:官府的办公地点。
借垫:借用和垫付。
抵兑:用其他方式抵消欠款。
山地田荡版荒新垦:山地的田地、荒地、新开垦的土地。
三门九则:古代对税收的划分方式。
釐:古代的一种货币单位。
勺:古代的一种容量单位。
勋田:赐给有功之人的田地。
仓库:存放粮食和财物的场所。
亏缺:短缺。
追缴入官:追回并交给官府。
禁网:禁止的措施。
通衢:大路。
纳银折钱:用银两兑换成钱币。
忽微:极其微小的数量。
徵作欠:徵作欠指的是征收赋税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欠税。徵,征收;作,形成;欠,欠款。
盈馀:盈馀指收入超过支出,形成的剩余。
借款:借款指官府或个人因资金不足而向他人或机构借入资金。
动支:动支指动用资金或物资。
閒款:閒款指闲置的资金。
巨万:巨万指数量极多,万为单位。
司道府州县:司道府州县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区划的层级,司道为省级行政区,府州县为更低一级的行政区划。
参限:参限指官员的任期限制。
宕:宕在此处指拖延、延误。
朘削:朘削指剥削、压榨。
藩库:藩库指地方官府的财政仓库。
摊捐津贴:摊捐津贴指将税收或捐献分摊给民众,以作为某种公共事业的资金来源。
帑项:帑项指国库的资金。
逋赋:拖欠的赋税。
折漕:折漕指将漕粮折算成银两,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规费:规费指为了获得某种许可或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提存银:提存银指从国库中提取的银两。
军兴:军兴指战争爆发。
津贴:津贴指补助金,通常用于补偿某种损失或增加某种收入。
官票:官票指官方发行的票据,可作为支付手段。
实银:实银指实际的银两,即货币形式。
贱值:贱值指价值低廉,价格低。
禁之:禁之指禁止某种行为或活动。
同治元年:同治是清朝的一个年号,元年即同治元年的开始,指1862年。
清查直省钱粮:清查指的是审查、清理,直省钱粮即直隶省的财政收支。
两江总督:清朝官职,两江总督是管理江南、江西两省的最高行政长官。
江苏巡抚:江苏巡抚是管理江苏省的最高行政长官。
苏、松、太浮赋:苏、松、太指的是苏州、松江、太仓三府,浮赋即过高的赋税。
元:元朝,此处指元朝时期。
宋:宋朝,此处指宋朝时期。
官田租额:官田是指官府所有的土地,租额即租税的额度。
国初:国初指国家建立之初,此处指清朝建立之初。
乾隆中年以后:乾隆中年指乾隆皇帝中年时期,大约是18世纪中叶。
全漕:全漕指全部的漕粮,漕粮是古代中国通过水路运输的粮食。
道光癸未大水:道光癸未是道光皇帝癸未年,即1833年,大水指那一年发生的洪水。
癸巳大水:癸巳是干支纪年中的一个年份,此处指1833年之后的某一年发生的洪水。
蠲减旷典:蠲减指减免,旷典指久远的典章制度。
疆臣:疆臣指地方的高级官员。
暗减之术:暗减指暗中减少,术即方法、手段。
官垫民欠:官垫指官方垫付,民欠指民间欠款。
垫欠虚数:虚数指不真实的数字。
苏属全漕:苏属指苏州所属地区,全漕即全部的漕粮。
粤逆:粤逆指来自广东的叛乱势力。
新复州县:新复指新近恢复的地区。
籥请:籥请指请求、上奏。
覈计:覈计指核算、计算。
革除:革除指废除、去除。
陋规:陋规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制可:制可指皇帝批准。
太常卿:太常卿是古代官职,掌管宗庙祭祀等事务。
部议:指中央政府部门的讨论和决议。
雍正间:雍正间指雍正皇帝在位期间,大约是18世纪中叶。
怡亲王:怡亲王是清朝宗室成员的封号。
浙江巡抚:浙江巡抚是管理浙江省的最高行政长官。
金华浮收:金华浮收指金华地区的额外征收。
杭、嘉、湖漕粮:杭、嘉、湖指杭州、嘉兴、湖州三府,漕粮即漕粮。
山东:山东省,此处指山东省的情况。
江西:指今江西省。
河南:河南省,此处指河南省的情况。
安徽:安徽省,此处指安徽省的情况。
河运、海运:河运指通过河流运输,海运指通过海洋运输。
嘉兴:嘉兴市,此处指嘉兴市的情况。
漕馀:漕馀指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剩余。
本色:指实物,如粮食。
黑地:黑地指未被官方登记的土地。
旗产:旗产指属于旗人的产业。
山隅海涘:山隅海涘指山的边缘和海边。
昌平黑地:昌平黑地指昌平地区的黑地。
升科:升科指将黑地转为可征税的土地。
直隶总督:直隶总督是管理直隶省的最高行政长官。
盛京将军:盛京将军是管理盛京(今沈阳)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
顺天、奉天各府尹:顺天、奉天各府尹指顺天府和奉天府的府尹。
御史陈俊:御史陈俊是清朝的一位御史。
德宗:德宗是清朝的一位皇帝,即光绪皇帝。
新疆:新疆是中国的一个省份。
海防:海防指防御海上入侵。
报荒不实:报荒不实指上报的荒地情况不真实。
报灾不确:报灾不确指上报的灾害情况不准确。
捏作完欠:捏作完欠指捏造已缴纳和未缴纳的记录。
徵存不解:徵存不解指征收的款项未解缴。
交代宕延:交代宕延指官员交接时拖延不办。
釐剔:釐剔指整理、整顿。
裕度支:裕度支指增加财政收入,以满足开支需要。
赔兵费:指因战争失败而向战胜国支付的军事赔偿费用。
拳匪:指义和团运动中的拳民,即义和团成员,他们以练拳术为名,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活动。
练新军:指训练新式军队,以取代旧式军队。
兴教育:指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素质。
创巡警:指创建警察制度,维护社会治安。
就地自筹:指在本地自行筹集资金。
丁漕例徵:指按照丁口和漕粮征收的税制。
规复钱价:指恢复货币的价值。
规复差徭:指恢复旧有的徭役制度。
加收耗羡:指增加税收中的损耗费用。
顺治季年:指顺治帝统治的晚期。
岁徵银:指每年征收的银两。
粮:指粮食。
康熙中:指康熙帝统治的时期。
雍正初:指雍正帝统治的初期。
高宗末年:指乾隆帝统治的晚期。
役法:指徭役制度,即古代的劳动税。
丁授役:指按照丁口数量分配徭役。
编审:指对户籍的审查和统计。
坊:指城市中的街区。
厢:指城市郊区的街区。
里:指乡村中的基层行政单位。
吏役:指官府的役使人员。
快手:指官府中的差役。
皂隶:指官府中的低级官员。
门卒:指守门的士兵。
库子:指管理仓库的人员。
白役:指未经官方正式招募的私自充任的役使人员。
夫役:指从事劳役的人员。
佥派:指由官方征召的劳役。
召募:指招募的劳役。
均田均役法:指平均分配土地和徭役的制度。
提甲:指明代的一种徭役制度,根据土地多少分配徭役。
驿递:指古代传递官方文书和信件的驿站。
城垛:指城墙上的垛口。
滋生人丁:指人口的自然增长。
丁口之赋:古代中国对人口征收的税赋,丁是指成年男子,口是指家庭中的其他成员。
摊入地亩输纳徵解:将人口税按照土地面积分摊,然后缴纳给官府。
地丁:指田赋和丁税。
康熙季年:康熙皇帝晚年时期。
直隶巡抚:直隶省的地方行政长官。
地赋:土地税。
摊入丁银:将人头税中的银两分摊到土地税中。
徭役:古代中国对农民的一种强制劳动,包括徭役和力役。
奉天、贵州:奉天府和贵州省。
里长:古代中国乡村基层组织中的负责人。
总甲:古代中国乡村基层组织中的负责人,负责管理一定范围内的百姓。
帑金:官府的财政资金。
城垣:城墙。
募夫:招募的劳工。
丁粮归於地亩:将人头税与土地税合并征收。
绅民:士绅和普通百姓。
差徭:古代中国对农民的一种强制劳动。
蠲缓:减免。
里甲:古代中国乡村基层组织中的两个层级,里和甲。
豪猾:豪强狡猾的人。
差钱:徭役费用。
车櫃:古代中国乡村中用于征敛差钱的地方。
陵户司:负责管理皇家陵墓的机构。
祭田:用于祭祀的田地。
杂泛差役:各种杂役和徭役。
直省:直隶省,明清时期对京师周边地区的称谓,后来泛指各省。
京班:指京师(今北京)的工匠。
匠籍:古代对工匠的户籍登记,匠籍中的工匠需要从事指定的手工艺制作。
内官:指宫廷中的官员。
丁:古代人口统计单位,一丁等于一成年男子。
徭:古代指徭役,即强制性的劳役。
贡监:贡生和监生,指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国子监学习的学生。
九卿: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的九个高级官职,包括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的卿。
地粮:指土地所产之粮。
摊入地粮:将丁税摊入土地所产之粮中征收。
虚文:指没有实际内容的文字或形式。
恩蠲:因国家庆典、巡幸、用兵等原因而免除赋税。
灾蠲:指因灾害而减免赋税的政策。
巡幸:帝王出巡。
加派:额外征收。
屯粮:指屯田所产之粮。
芦课:对芦苇等产品的征税。
米麦豆杂税:对米、麦、豆等粮食及其它杂项的征税。
地丁银米:指对土地和人口的征税,包括银两和粮食。
压欠:长期拖欠。
起运粮银:指从地方征收的粮食和银两运往中央。
籽种口粮:种子和口粮。
穀草束:谷物和草束。
郊祀:古代皇帝在郊外祭祀天地等神灵的仪式。
升配:指皇帝的祭祀仪式。
正赋:正税,指常规的税收。
教匪:指反抗政府的民间武装组织。
苗民:指苗族人民。
蠢动:骚动,不安定。
升配礼成:指完成祭祀仪式。
谒祖陵:拜谒祖先的陵墓。
巡跸:皇帝出行。
万寿:皇帝的寿辰,指六十岁生日。
免赋:免除赋税。
缓徵:延期征收。
赈:救济。
贷:借出。
逋欠:拖欠。
存留:留存,指地方财政的留存部分。
起运:起运,指将地方财政的留存部分上交中央。
康熙:清朝康熙帝的年号。
雍正:清朝雍正帝的年号。
仁宗:清朝仁宗的年号。
文宗:清朝文宗的年号。
高宗:清朝高宗乾隆帝的尊称。
漕运:古代通过水路运输粮食到京师的一种制度。
常平仓:古代为调节粮价、备荒而设置的仓库。
裕备仓:为储备粮食而设立的仓库。
社仓:社仓是古代中国农村的一种仓储制度,用于存储粮食,以备荒年救济。
义仓:义仓是古代中国城市或市镇设立的一种仓储制度,用于储存粮食,以备救济。
旗仓:东三省设立的专为满族官员和士兵储备粮食的仓库。
营仓:靠近边防的仓库,用于供应军队。
盐义仓:盐义仓是指与盐税有关的仓储制度。
官俸:官员的俸禄。
官粮:官府用于供应军队和官员的粮食。
甲米:指漕运中的一部分粮食,用于供应官员和军队。
恩米:指赐予亲王、郡王等贵族的粮食。
湖广:指今湖南、湖北地区。
江南:指今江苏、浙江、安徽南部地区。
浙江:指今浙江省。
截留:截留漕运中的粮食。
平粜:指平价出售粮食。
捐贡监:指通过捐纳方式获得贡监生资格。
截漕:截留漕运的粮食。
川楚盗起:指四川、湖北地区发生盗乱。
粤寇之乱:指广东地区发生的叛乱。
五城米局:京师设立的五个米局。
八旗米局:八旗设立的米局。
内城:京师内的城区。
四乡:京师周边的乡村。
同知:古代官职,相当于现在的副知府。
旗分:指八旗中的各个旗。
生息:指将粮食卖出后,用所得资金进行投资,获取利息。
捐穀:捐献粮食。
差役:古代的徭役,指强制性的劳动。
监守自盗:指守卫仓库的人盗窃仓库内的财物。
雍正三年:雍正帝在位第三年,即公元1725年。
南方潮湿:指中国南方地区气候湿润,不利于粮食储存。
改贮一米易二穀:指将粮食储存方式改为用一石米兑换两石谷子。
浙闽总督高其倬:清朝官员,曾任浙江福建总督。
平籴:指平价收购粮食。
交盘之弊不清:指粮食交易过程中的弊端没有清理清楚。
授受:指官员之间的交接。
价无穀:指交易时只有价格而没有实际的粮食。
减价至一两:指粮食的售价降低到每石一两。
嗣后:指从那时起。
程高下:指粮食的价格高低。
穀:指谷物,即粮食。
仓廒:指仓库。
侵蚀科断:指侵蚀仓库的罪行。
内阁学士方苞:清朝官员,曾任内阁学士。
平粜仓穀:指平价出售的仓库粮食。
地气卑湿:指地方气候低洼潮湿。
粜籴:指出售和购买粮食。
脚价:指运输费用。
人工食用:指仓库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
部议行:指上报给相关部门讨论并执行。
两江总督那苏图:清朝官员,曾任两江总督。
比市价酌减一二分:指与市场价相比减少一两个百分点。
两广总督鄂弥达:清朝官员,曾任两广总督。
顿减:指突然大幅度减少。
严拏究治:指严厉逮捕并加以惩治。
常平仓额:指常平仓的储存量。
水次:指水路交通便利的地方。
积贮:指积累储存。
嘉庆初:嘉庆帝在位初期,即公元1796年。
买补之令:指购买补充粮食的命令。
常平仓穀数:指常平仓中的粮食数量。
副都御史刘重麟:清朝官员,曾任副都御史。
御史卞士云:清朝官员,曾任御史。
侵挪:指贪污挪用。
军务繁兴:指军事事务繁忙。
寇盗蜂起:指盗贼活动频繁。
被陷:指被攻陷。
责成:指委托负责。
旱灾:指因干旱造成的灾害。
给事中崔穆之:清朝官员,曾任给事中。
御史邬纯嘏:清朝官员,曾任御史。
康熙十八年: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清朝康熙帝在位时期,标志着社仓制度的开始。
公举:公举是指通过公众选举或推荐的方式选拔人才。
出陈易新:出陈易新是指将陈旧的粮食取出,用新的粮食补充。
借贷:借贷是指借入或借出财物。
上司:上司是指上级官员。
报部:报部是指向上级部门报告。
社仓之法:社仓之法是指管理社仓的规则和方法。
敦实之人:敦实之人是指诚实可靠的人。
董率:董率是指领导、管理。
司事者:司事者是指负责某项事务的人。
米穀:米穀是指稻谷,泛指粮食。
花红:花红是指赏赐或奖励。
扁额:扁额是指官职的标志。
冠带:冠带是指官员的冠帽和腰带,是官员身份的象征。
青黄不接:青黄不接是指粮食收成不连续,指收成不好或粮食短缺的时候。
帑银:帑银是指官府的银两。
两淮众商:两淮众商是指两淮地区的商人。
巡盐御史:巡盐御史是指负责监督盐税的官员。
噶尔泰:噶尔泰是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李卫:李卫是清朝时期的一位官员。
山东票商:山东票商是指山东地区的商人。
河标营仓:河标营仓是指沿河设立的仓储设施。
盐义:盐义是指盐税收入用于建立义仓的制度。
京师:指当时的首都,即今天的北京。
内务府:清朝官署名,掌管宫廷事务。
御用监:明清两代的宫廷机构,负责管理宫廷的物资供应。
广储司:明清两代的官署名,负责管理宫廷的物资储存。
缎库:储存丝绸的地方。
银库:储存银两的地方。
皮库:储存皮革的地方。
衣库:储存衣物的地方。
茶库:储存茶叶的地方。
磁库:储存瓷器的地方。
颜料库:储存颜料的地方。
盛京户部银库:位于沈阳的户部银库。
二陵:指清朝的两位皇帝的陵墓。
东三省:指当时的东北三个省份:辽宁、吉林、黑龙江。
官兵俸饷赏赉:指官员和士兵的薪水、赏赐。
杂税官庄粜买粮价:指除了正税之外的税收,以及官庄购买的粮食价格。
布政使司库:布政使司的库房,负责管理地方财政。
岁徵田赋:每年征收的田赋。
杂赋银:除田赋外的其他税收。
按察司库:按察司的库房,负责管理赃罚银钱。
粮道库:粮道官的库房,负责管理漕赋银和驿站马夫工料。
河道库:河道官的库房,负责管理河饷。
兵备道库:兵备道官的库房,负责管理兵饷。
盐运使司:盐运使的官署,负责盐的运输和销售。
税务:税收。
监督库:负责监督税收的库房。
兼理库:由官员兼管的库房。
关钞:关税。
分巡道库:分巡道的库房。
府库:府的库房。
直隶州库:直隶州的库房。
苗疆:指古代苗族居住的地区。
同知、通判库:同知和通判的库房。
本色正杂赋银:指未加工的、正税和杂税的银两。
坐支:就地支用。
输运:运送。
刑部:明清两代的官署名,负责司法。
兵、工两部:兵部和工部的合称。
封储:将银两封存。
雍正五年:清朝雍正皇帝在位的第五年,即1727年。
直隶:指当时的直隶省,即今天的河北省。
乾隆四十二年:清朝乾隆皇帝在位的第四十二年,即1777年。
分储:将银两分存。
藩司:布政使的别称。
雍正八年:清朝雍正皇帝在位的第八年,即1730年。
留储:将银两留存。
解储:将银两解送。
拨储:将银两拨解。
倾镕元宝:将银两铸成元宝。
法马:一种标准单位。
兵牌:士兵的通行证。
交代:官员离任时的财务和事务交接。
司:官署的简称。
咨部:向上级官署咨询。
弊端:不良的倾向或行为。
罚赔:罚款和赔偿。
光绪四年:清朝光绪皇帝在位的第四年,即1878年。
递印领:递送印信领取。
杜流弊:防止不良倾向或行为。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六-评注
库之在京师属内务府者,设御用监掌之。此句点明了古代内务府所管辖的库房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现了古代官府对国家财政的精细化管理。
顺治十六年改为广储司。十八年,分设缎库、银库、皮库、衣库。这一系列变化表明了清代对库房功能的细分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运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康熙十八年,增设茶库、磁库,合之为六。这一举措反映了康熙年间国家财政的丰富和多样化,同时也体现了对茶叶、瓷器等商品经济的管理。
其属於户部者,曰银库、曰缎库、曰颜料库,合之为三。这里的分类显示了户部对国家财政资源的直接掌控,银库作为核心,体现了货币在经济中的重要性。
此外盛京户部银库,贮金银、币帛、颜料等物,以供二陵祭祀,及东三省官兵俸饷赏赉之用。这句话揭示了国家财政的分配功能,以及财政资源对国家礼仪和军事力量的支持。
各省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各贮官兵俸饷,及杂税官庄粜买粮价。布政使司库,贮各州县岁徵田赋、杂赋银。按察司库,贮赃罚银钱。粮道库,贮漕赋银、驿站马夫工料。河道库,贮河饷。兵备道库,贮兵饷。盐运使司盐课各税务由部差者,有监督库。如道、府、厅、州、县官兼理者,有兼理徘库,均贮关钞。地居冲要之分巡道库、府库、直隶州库及分驻苗疆之同知、通判库,均量地方大小,距省远近,酌量拨司库银分贮。州、县、卫所库,贮本色正杂赋银,存留者照数坐支,输运者输布政使司库。这一段详细描述了各级库房的职能和分布,反映了清代财政体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
凡诸库每岁出纳之数,皆造册送户部察覈,惟赃罚例输之刑部。河工兵饷又兼达兵、工两部。这里的描述说明了库房运作的透明度和对财政纪律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财政资源的分配和监督机制。
户部於直省库储,其别有五。曰封储。如酌留各布政司银两,督抚公同封储,有急需,题奏动支,擅用论斩是也。此制定於雍正五年。以直隶近京,独无留贮。各省自三十万至十万,析为三等。其后直隶亦有之。惟盛京户部银库,自乾隆四十二年由京拨给一千万,永远存贮。四十三年,复命将军兼管。曰分储。如各省道库、府库,封贮银两,遇州县急需,请领即行发给,一面详报藩司督抚,仍令各州县将支销银两,随案具详听覈是也。其后各繁剧州县,亦照京县例拨贮,而未有定额。及雍正八年,乃定各省道、府、州、县分贮之额,自三十万至十万,析为四等。曰留储。如存留属库坐支银两,拨款给发,例免解司是也。曰解储。如布政使司库,储府、州、县、卫解送正杂赋银;按察司库,收赃罚银;及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粮道库,收各处移解官兵俸饷漕项等银是也。曰拨储。如各省兵备道库,岁储由布政司或邻省拨解官兵银,河道库,岁储本省及邻省拨解官兵俸饷,并岁修抢修银,及伊犁岁需俸饷银,塔尔巴哈台岁需新饷银,西藏岁需台费银,云南岁需铜本银,贵州岁需铅本银,皆由各省拨解是也。户部总稽之,俾慎其收发,令各省解部地丁,将足色纹银倾镕元宝,合部颁法马,每枚五十两,勿加滴珠。这一段详细介绍了户部对直省库储的管理,包括封储、分储、留储、解储、拨储等不同类型,反映了清代财政管理的精细化和多样性。
凡起解饷银,布政使亲同解官兑封押字,令库官钤印,当堂装鞘,给发兵牌。又州县官钱粮交代,由接任官造具接收册结,同监盘官印结,上司加结送司,详请咨部,不得逾限。布政使升转离任,将库储钱粮并无亏挪之处附奏,其新任接收,亦具摺奏闻,仍照例限详题。按察使交代,由巡抚会同藩司查覈详题,且时其盘查,令各督抚於布政使司库钱粮奏销交代时,亲赴盘查,具结报题。督抚新任亦然。府、州、县库储钱粮奏销时,所管道、府亲赴盘查结报,不得委查取结,及预示日期,纵令掩饰。这一段描述了库银起解和官钱粮交代的程序,强调了财政纪律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至户部银库,康熙四十五年,以贮银多,谕将每年新收银别行收贮,至用银时,将旧银依次取用。乾隆四十一年,户部奏准各直省解京银两,无论元宝、小锭,必錾凿州县年月及银匠姓名。嘉庆十九年,命各省银解部,随到随交。道光十二年,又命官解官交。盖向来京饷及捐项,皆由银号交库也,然其弊不易革。同治三年,户部奏准凡由银号交库者,均收足色银两,锭面錾明某号字样,倘有弊端,即照原数加十倍罚赔。光绪四年,又奏准嗣后各省督抚并各路统兵大臣赴部领饷,须遵章递印领,盖所以重库储而杜流弊也。这一段详细描述了户部银库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反映了清代对财政安全的重视和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