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赵尔巽(1844年-1927年),清代著名历史学家。作为清史的编撰者之一,他在清朝历史研究方面有着杰出的贡献。赵尔巽编写的《清史稿》成为了后世研究清朝历史的重要资料。
年代:成书于清代(约20世纪初)。
内容简要:《清史稿》是赵尔巽根据丰富的史料和个人研究,所编纂的清朝历史书籍。书中详细记录了清朝自建立到灭亡的政治、军事、外交、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全书通过对重要人物和历史事件的描述,展现了清朝的盛衰和历史进程。它对后世研究清朝历史、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是研究清朝历史的基本参考书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七-原文
食货三
△漕运
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
长运者,令瓜、淮兑运军船往各州县水次领兑民,加过江脚耗,视远近为差;而淮、徐、临、德四仓仍系民运交仓者,并兑运军船,所谓改兑者也。
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於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
河运自此遂废。
夫河运剥浅有费,过闸过淮有费,催趱通仓又有费。
上既出百馀万漕项,下复出百馀万帮费,民生日蹙,国计益贫。
海运则不由内地,不归众饱,无造船之烦,无募丁之扰,利国便民,计无逾此。
洎乎海禁大开,轮舶通行,东南之粟源源而至,不待官运,於是漕运悉废,而改徵折漕,遂为不易之经。
今叙次漕运,首漕粮,次白粮,次督运,次漕船,次钱粮,次考成,次赏恤,而以海运终焉。
漕运初悉仍明旧,有正兑、改兑、改徵、折徵。
此四者,漕运本折之大纲也。
顺治二年,户部奏定每岁额徵漕粮四百万石。
其运京仓者为正兑米,原额三百三十万石:江南百五十万,浙江六十万,江西四十万,湖广二十五万,山东二十万,河南二十七万。
其运通漕者为改兑米,原额七十万石:江南二十九万四千四百,浙江三万,江西十七万,山东九万五千六百,河南十一万。
其后颇有折改。
至乾隆十八年,实徵正兑米二百七十五万馀石,改兑米五十万石有奇,其随时截留蠲缓者不在其例。
山东、河南漕粮外有小麦、黑豆,两省通徵正兑。
改耗麦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斗四升有奇,豆二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三斗一升有奇,皆运京仓。
黑豆系粟米改徵,无定额。
凡改徵出特旨,无常例。
折徵之目有四:曰永折,曰灰石米折,曰减徵,曰民折官办。
永折漕粮,山东、河南各七万石,石折银六钱、八钱不等;江苏十万六千四百九十二石有奇,石折银六钱不等;安徽七万五千九百六十一石有奇,石折银五钱至七钱不等;湖北三万二千五百二十石,湖南五千二百十有二石各有奇,石均折银七钱。
其价银统归地丁报部。
灰石改折,江苏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石,浙江万八千六百五十三石,遇闰加折四千十有五石,石折银一两六钱,以供工部备置灰石之用,自顺治十七年始也。
次年,饬江南、浙江、江西三省大吏,凡改折止许照价徵收,如藉兑漕为名,滥行科索者,即行参勘。
又以苏、松、常、镇四府差繁赋重,漕米每石折银一两,其随漕轻赍席木赠截等银,仍徵之耗米,及给军行月赠耗等米,亦按时价折徵。
康熙八年,定河南漕粮石折银八钱。
九年,浙江嘉、湖二府被灾,每石折徵一两。
五十八年,覆准河南附近水次之州县,额徵漕粮每石八钱内,节省银一钱五分,仍令民间上纳,馀六钱五分,令徵本色起运。
至距水次较远及不近水次之州县,额徵米石,仍依旧例徵银八钱,以一钱五分解部,馀交粮道采办米石。
雍正元年,以嘉、湖二属州县灾,谕令收徵漕米本折各半,其折价依康熙九年例。
六年,议定河南去水次稍远州县,均徵本色,惟南阳、汝宁二府属,河南府之卢氏、嵩、永宁三县及光、汝二州并属县,又离水次最远之灵宝、阌乡,路远运艰,共酌减米万五千六十二石有奇,免其办解,分拨内黄、濬、滑、仪封、考城等五县协办,於五县地丁银内扣除完漕,照部价每石八钱,以六钱五分办运,节省之一钱五分,徵解粮道补项。
其南、汝等府属,每石折银八钱解司,以抵濬、滑等五县地丁银数,所谓减徵是也。
乾隆二年,以大濬运河,江苏淮安之山阳、盐城、阜宁,扬州之江都、甘泉、高邮、宝应各
县漕粮,每石徵折银一两。
其后海州、赣榆两邑亦然。
山东、河南向所改徵黑豆,不敷支给,河南再改徵二万石,山东四万石。
三年,湖广总督德霈言湖南平江距水次五百馀里,请改折色,分拨衡阳、湘潭代买兑运,从之。
七年,江西泸溪以折价八钱不敷采买,定嗣后每年八月借司库银拨县采买,照买价徵银归还。
其后江苏之嘉定、宝山、海州、赣榆,安徽之宁国、旌德、太平、英山,湖北之通山、当阳诸州县,悉遵此例。
十一年,定河南祥符等四十州县额徵粟米内,每年改小麦万石,与漕米黑豆并徵运通。
十六年,以京师官兵向养马驼,需用黑豆,豫、东二省自雍正十年以来,於漕粮粟米内节次改徵,每年额解黑豆二十万九千馀石,每省酌量再改徵黑豆一二万石。
寻定山东三万石,河南二万石,额徵粟米,照数除抵,其节省银一钱五分为运脚之用者并徵之。
十八年,仓场侍郎鹤年言:’现在京仓黑豆六十万馀石,足供三年支放,请自明年始,豫、东二省应运黑豆,酌半改徵粟米,分贮京、通各仓,则豆无潮黰之虞,粟价亦平。’从之。
二十六年,以江苏之清河、桃源、宿迁、沭阳不产米粟,命嗣后先动司库银两,按照时价采办,令民输银还欸,是谓民折官办。
其后阜宁、旌德、泰兴、宁国、太平、英山诸县皆仿行之。
二十一年谕曰:
“漕粮岁输天庾,例徵本色。勒收折色,向干严禁。现值年丰穀贱,若令小民以贱价粜穀,交纳折色,是闾阎终岁勤劬,所得升斗,大半粜以输官,以有限之盖藏,供无穷之朘削,病民实甚。著通谕有漕省分大吏,饬所属徵收粮米,概以本色交纳,无许勒折滋弊。如有专利虐民者,据实严参。”
然州县往往仍藉改折浮收,虽有明令,莫能禁也。
正兑、改兑、改折之外,复有截漕及拨运。
各省截留漕船,介於起运停运之间,行月二粮,应给应追,向无定例。
自乾隆元年,议定江苏、安徽、浙江截留漕船应支本折月粮三修银,照数全给。
至行粮盘耗赠银负重等项,按站发给。
若帮船截留本次,或旋兑旋卸,或数月后清,赠米亦按月计算。
江西船大载重,每年三修银不敷,则取办於行月二粮。
遇有截留,将原领折耗行月赠银赠米斛面米均免扣追。
嗣以运军挂欠之项,谕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截留漕船应追等项悉免之。
七年,以各省截留漕船已兑开行,例须扣追,酌定加给,视程途远近、船粮多寡为衡。
山东、河南每船给银五十两。
江南、浙江六十两,湖广七十两,江西九十两,以充各军在次修船置备器具,及雇募舵工水手安家养赡之用。
其应给之银,即於行月折色银内扣给。
十八年,谕曰:
“前命截留南漕二十万分贮天津水次各仓备用,但恐旗丁等於米色斛面任意攙和短少,而州县胥役又往往藉端勒索,令方观承饬天津道亲往监看。
嗣后截漕之省,俱派就近道员稽查,不得委州县。
著为令。”
拨运者,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粮,拨充陵糈及驻防兵米者也。
康熙三十四年,议定年需粟米三万六百馀石,将山东漕粮粟米照数截留,以原船自天津运至新河口,拨天津红剥船百五十艘,运至蓟州五里桥,船载百石,每百里给脚价一两三钱二分,所需之银,於过闸入仓脚价内拨给。
四十五年,定密云驻防兵米,在豫、东二省每年徵存蓟粮项下拨运,令该县於春夏之交,赴通领运收仓。
平时由水运,有故则陆运。
脚价由地粮银内给发。
次年,令豫、东各添拨米百石,备支销折耗。
又拨运保定、雄县两处驻防兵米,截至西沽就船受兑,以节耗费。
嘉庆初,因东省轮免漕粮,先令豫省兑运,不敷之数,许动支节年仓存蓟米,并动碾公穀。
其后河南被灾,亦准在蓟仓存米存穀内碾动。
其各州县派拨之数,蓟州五万八千六百石、易州三万八千六百石各有奇,密云一万一千五百馀石,保定、雄县共三千一百馀石,良乡暨大兴之采育三百馀石,顺义、昌平二百馀石,霸州、东安、固安、宝坻三百馀石,玉田及迁安之冷口各五百馀石,沧州二千七百馀石。
又青州驻防兵米二千一百馀石,亦於蓟粮内截留运供,德州驻防兵米不敷,亦得动支。
此拨运之大略也。
各省之徵收漕粮也,向系军民交兑,运军往往勒索扰民。
顺治九年,始改为官收官兑,酌定赠贴银米,随漕徵收,官为支给。
雍正六年,以江、浙应纳漕粮为额甚巨,若必拘定粳米,恐价昂难於输将,以后但择乾圆洁净,准红白兼收,秈稉并纳,著为令。
乾隆初,奏定民纳漕米,随到随收,严禁蠹书留难。
四年,谕曰:
“朕闻湖北粮米,以十五万一千馀石运赴通仓,名曰北漕,十二万六千馀石为荆州官米,名曰南漕,二项原可合收分解。
乃有不肖州县,分设仓口,令粮户依两处完纳,以图多得赢馀,重累吾民。
著行文该省,将二项漕粮合收,永远遵行。”
七年,定直省有漕各属,於隔岁年终,刊易知由单,条悉开载,按户分给,以杜滥科。
十年,工部侍郎范灿奏:
“江南下江徵收漕米,向借漕费之名,或九折,或八折,自巡抚尹继善定每石收费六分,诸弊尽革。
久之,吏胥复乘紧兑之际,多方刁难,小民势难久待,不得不议扣折。”
谕饬有漕省分大小官吏,严行釐剔积弊。
嘉庆八年,禁止各州县漕粮私收折色,及刁生劣监收揽包交。
凡漕粮皆随以耗费,耗皆以米,正兑一石耗二斗五升至四斗,改兑一石耗一斗七升至四斗,皆随正入仓,以供京、通各仓并漕运折耗之用。
其南粮又有随船作耗米,自五升至二升三升不等,以途之远近为差。
嘉庆间,定江苏漕粮耗米原备筛飏,耗米四升有奇。
嗣后以二升馀划付旗丁,二升随粮交仓。
浙江、江西、两湖悉依此例。
逮漕务改章,凡改徵折色各省,耗米亦折价与正米并徵,自是漕耗之名遂废。
初,各省漕粮改为官收官兑,赠贴名称,山东、河南谓之润耗,江苏、安徽谓之漕贴,浙江谓之漕截,江西、两湖谓之贴运,其数多寡不一,随粮徵给,均刊列易知由单,私派挪移者罪之。
其后江南每粮百石,竟私截至百馀两,浙江至三十馀两。
粮道刘朝俊以贪婪漕贴万二千馀两被劾,给事中徐旭龄亦疏陈赠耗之弊。
然贪官污吏,积习相沿,莫能禁也。
康熙十年,议定江宁等府起运耗米及正粮一体贴赠,苏、松、常三府改折灰石,帮贴漕折等银悉免之。
二十四年,令各省随漕截银免解道库,径令州县给发。
乾隆七年,定江南漕米赠耗永免停支例。
各省收漕州县,除随正耗米及运军行月粮本折漕赠等项外,别收漕耗银米,其数亦多寡不一,此项耗外之米,皆供官军兑漕杂费及州县办公之用者也。
轻赍银者,始於有明中叶。
以诸仓兑运,须给路费,徵耗米,兑运米一平一锐,其锐米量取随船作耗,馀皆折银,名曰轻赍。
清因之。
每年正兑米一石,江西、两湖诸省加耗四斗六升或六斗六升,锐米皆一斗。
加耗四斗六升者,则以三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加耗六斗六升者,则以四斗随船作耗,而以连锐三斗六升折银一钱八分,谓之三六轻赍。
江苏、安徽每石加耗五斗六升,锐米一斗,除四斗随船作耗,而以馀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谓之二六轻赍。
山东、河南每石加耗三升,锐米一斗,除二斗五升随船作耗,馀米一斗六升折银八分,谓之一六轻赍。
其改兑止有耗米,或三斗二升至一斗七升不等,止给本色随船作耗,而以存米二升易银一分,谓之折易轻赍。
均每升折徵银五釐,解仓场通济库。
康熙四十七年,令每年江南等省额解轻赍银三十八万四千两,内除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等省额解银二十四万六千九百馀两,仍留通济库应用,其苏松粮道所属额解银十三万七千馀两,径解户部。
如仓场不敷,得咨行户部支发。
寻分拨苏松粮道所属额解轻赍银五万分解通济库备用。
用此项轻赍银,例应兑漕通以济运务,外此有席木竹板等存,皆随漕交纳,其尺寸长短广狭,均有定制。
道光二十九年,两江总督李星沅奏南漕改折,户部定价太轻,开不肖州县浮勒之端。
江苏巡抚陆建瀛亦言其不便。
遂罢改徵折色。
同治四年,曾国藩、李鸿章请将江苏镇洋、太仓二州县漕粮改徵折色,不许。
光绪十年,翰林院侍读王邦玺疏陈丁漕有五弊、三难、五宜、三不可。
是时直省丁漕积欠频仍,故邦玺以为言。
二十三年,侍讲学士瑞洵言南漕改折,有益无损。
先是江、浙漕米,除河运十二三万石外,岁约海运百二十馀万。
二十年,办理海防,江、浙各省各折十之五六。
翌年,两江总督张之洞拟令苏省州县收折收本仍其旧,而由官全行折解。
部令仍运本色。
张之洞复奏,苏漕全折,岁可省运费八十万,浙江全折,两湖采买全停,剥船挑河各费、漕职卫官各项,均可酌减,岁可省百五十万。
嗣户部以库储支绌,请将江苏海运漕粮暂减运三十万石,得银九十八万馀两。
奕劻等奏言:’南漕岁有定额,兵民生计攸关,京师根本重地,尤须宽为储备。言者动称折漕岁五六百万,实则不过百馀万有奇,似不宜轻议更张。’从之。
漕粮之外,江苏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浙江嘉、湖两府,岁输糯米於内务府,以供上用及百官廪禄之需,谓之白粮。
原额正米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石有奇。
耗米,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每石加耗三斗,以五升或三升随正米起交,馀随船作耗,共二万七百七石有奇;嘉、湖二府每石加耗四斗,以五升或三升随正米起交,馀随船作耗,共万三千四百八十八石有奇。
康熙初,定白粮概徵本色,惟光禄寺改折三万石,石徵银一两五钱。
十四年,议定江南白粮仿浙省例,抽选漕船装运,每船给行月粮米六十九石三斗,银五十六两七钱六分。
经费银,浙江旧例四百五十七两一钱一釐,议减去银百二十六两二钱四分、米二十八石。
嗣以运漕、运白事同一体,裁江、浙白粮经费,仿漕粮之例,支给行赠银两。
至白粮悉系包米运送,并无折耗,俟抵通照例交收。
先是江、浙输将白粮二十二万馀石,太常寺、光禄寺各宾馆需用二千馀石,王公官员俸约需十五六万石,内务府、紫禁城兵卒及内监食用需一万石,尚餘五万石。
乾隆二年,高宗谓:’光禄寺等处收支,原以供祭祀及宾馆之用,在所必需。其王公百官俸米,应用白粮酌减其半,以粳米抵充。至赉赏禁城兵卒及内监米石,应将白粮易以粳米,以纾民力。’自是实徵白糯不过十万石有奇矣。
又准松江、太仓额徵白糯,改徵漕粮,即在派运白米十万石内通融盈缩,以均应减应运之数。
浙江向不产糯,白粮中糯米一项,随漕统徵糙粳,官为易糯兑运。
两省白粮经费前已议裁,至是复照旧例徵收。
江苏徵银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五两有奇,米万八千八百八十九石有奇,舂办米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九石有奇,浙江徵银四万五千七十五两有奇,米三千九百六十九石,舂办米万三千二百九十石有奇,共实徵银二十三万二千六十一两,米五万五千七百四十八石有奇。
除给运弁运军、并解通济库为运送京、通各仓脚价之用,餘银及米折,均造册送部酌拨。
逮嘉庆中,白粮经费,江苏徵银六万馀两,米及舂办米各万馀石,浙江徵银五万馀两,米三千馀石,舂办米万馀石,共实徵银十一万四千五百十八两有奇,米五万三千七百二十九石有奇,较之乾隆时经费银所减又逾半矣。
江、浙之运白粮也,初沿明代民运之制。
嗣以临期雇募民船,时日稽迟,改行官运;仍不便民,乃令漕船分带,以省官民之累。
康熙三年,定浙江行漕带法,需船百二十六艘,於漕帮内抽出六十二艘装运,增造六十四艘并入佥运,后江苏亦踵行之。
每船装运五百石,择军船殷实坚固者装运,五年一易。
制定每年未兑之前,责令粮道赴次查验,如运军力疲、船不坚固者,别选殷军补运。
十六年,漕运总督瑚宝奏:“江苏运白粮船向例五年更调,但为时过久,请依漕船三年抽调例,定运白三年即行另选。”从之。
江、浙两省运白粮船,原定苏州、太仓为一帮,松江、常州各为一帮,嘉兴、湖州各一帮,领运千总每帮二,随帮武举一。
改行官运后,以府通判为总部,县丞、典史为协部,吏典为押运。
旋裁押运。
后白粮改令漕船带运,复裁总、协二部。
苏、松、常每府增设千总二,更番领运,每帮设随帮百总一,押趱回空。
浙江增设千总四、随帮二,苏州、太仓仓运白粮船,原定百十八艘,船多军众,分为前后两帮,增设千总二、随帮一。
白粮减徵后,并两帮为一,其千总随帮悉予裁减。
清初,都运漕粮官吏,参酌明制。
总理漕事者为漕运总督。
分辖则有粮储道。
监兑押运则有同知、通判。
趱运则有沿河镇道将领等官。
漕运总督驻淮南,掌佥选运弁、修造漕船、派拨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掣、催趱重运、查验回空、覈勘漂流、督催漕欠诸务,其直隶、山东、河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广七省文武官吏经理漕务者皆属焉。
粮道,山东、江安、苏松、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一。
河南以开归盐驿道兼理。
粮道掌通省粮储,统辖有司军卫,遴委领运随帮各官,责令各府清军官会同运弁、佥选运军。
兑竣,亲督到淮,不得委丞倅代押。
如有军需紧要事件,须详明督抚、漕臣,方许委员代行其职务。
监兑,旧以推官任之。
推官裁,改委同知、通判。
山东以武定同知,东昌清军同知,济南、兖州、泰安、曹州四通判,济宁、临清两直隶州同;
河南以归德、卫辉、怀庆三通判;
江南以江宁、苏州督粮同知,松江董漕同知,凤阳同知,苏州、扬州、庐州、太平、池州、宁国、安庆、常州八管粮通判,太仓州临时添委丞倅一;
浙江以湖州同知,杭州局粮通判,嘉兴通判;
江西以南昌、吉安、临江三通判;
淮北、湘南每年於通省同知、通判内详委三员,监兑。
江西、湖广、安徽监兑押淮之员寻裁。
凡开兑,监兑官须坐守水次,将正耗行月搭运等米,逐船兑足,验明米色纯洁,面交押运官。
粮船开行,仍亲督到淮,听总漕盘验。
粮数不足、米色不纯者,罪之。
道、府、厅不揭报,照失察例议处。
意存袒护,照徇庇例议处。
押运本粮道之职,但粮道在南董理运务,无暇兼顾。
江、浙各粮道,止令督押到淮盘验,即回任所。
总漕会同巡抚遴委管粮通判一,专司督押,约束运军,防范侵盗攙和等弊。
山东、河南通判各一,江南七,浙江三,江西二,湖北、湖南各一。
后因通判官卑职微,复令粮道押运。
其漕船回空,仍令通判管押。
过淮必依定限,如有迟误,照重运违限例议处。
江南、浙江、江西寻复通判押运之制。
押运同知、通判抵通后,出具粮米无亏印结,由仓场侍郎送部引见。
粮道押运三次,亦准督抚咨仓场侍郎送部引见。
其员弁绅董随同押运到通,并准择尤保奖,以昭激劝。
其后各省大吏往往藉漕运保举私人,朝廷亦无由究诘也。
淮北、淮南沿河镇道将领,遇漕船入境,各按汛地驱行,如催趱不力,听所在督抚纠弹。
江南京口、瓜洲渡江相对处,令镇江道督率文武官吏催促,并令总兵官巡视河干,协催过江。
总兵裁,改由副将管理。
雍正三年,巡漕御史张坦麟条上北漕事宜:一,自通抵津,沿河旧汛窎远,请照旱汛五里之例,漕船到汛,催漕官弁坐视阻抵不行申报者,依催趱不力例参处;一,沿途疏浅约十三四处,坐粮厅难以兼顾,请交各汛弁率役疏通,应销钱粮,仍令坐粮厅管理。
从之。
巡漕御史伊喇齐疏劾河南粮道提催之弊,巡抚尹继善亦疏请革除各州县呈送监兑押运官役陋规。
凡漕船回空到省,未开兑之前,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既开兑出境,则责成漕督及沿途文武官吏,抵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严行稽查。
有违犯者,捕获惩治。
四十八年,漕督毓奇言:“各省督押,惟山东粮道抵通,馀祗押抵淮安。
嗣后各省重运,俱令粮道督押本帮至临清,出具粮米无亏印结,即行回任。
其自临清抵通,概令山东粮道往来催趱。
山东运河,每年十一月朔煞坝挑浅。
开坝之日,以南省漕船行抵台庄为准。
微山等湖收蓄众泉,为东省济运水椟,不许民间私截水源。
徬河遇春夏水微,务遵漕规启闭。
漕船到徬,须上下会牌俱到,始行启板。
如河水充足,相机启闭,以速漕运,不得两徬齐启,过泄水势。
其在江中偶遇大风,原可停泊守候,而催漕官吏惟知促迫,军船冒险进行,恒有漂没之虞。
回空之船,管运员及运丁等恒意存怠玩,或吝惜雇价,将熟习舟子遣散,留不谙驾驭之人,而押运员弁每先行回署,并不在船督率,往往有运船失风之事。
上谕饬“沿途各员催趱,应察风色水势,毋得过於急迫,至涉险失事,亦不得因此旨遂任意逗留,致逾定限”。
初,运河中铜铅船及木排,往往肆意横行,民船多畏而让之。
粮船北上,亦为所阻。
至是令巡漕御史转饬沿途文武员弁,将运漕船催趱先行,馀船尾随,循次前进,恃强争先、不遵约束者,罪之。
领运员弁,各省粮船分帮,每帮以卫所千总一人或二人领运,武举一人随帮效力。
顺治六年,奏定就漕运各卫中择其才幹优长者授职千总,责其押运,量功升转,挂欠者治罪追偿。
其后裁卫所外委百总,改为随帮官。
康熙五十一年,拣候选千总三十员,发南漕标效力,如有领运千总员缺,听总漕委署押运,果能抵通全完,仓场总督咨送兵部,准其即用。
拣选武举,候推守卫所千总有原补随帮者,可在总署处呈明,遇缺准其顶补,三年无误,以卫千总推用。
雍正二年,漕运总督张大有奏称山东、河南轮运蓟州、遵化、丰润官兵米石,沿途管押及回空催趱,例责成押运通判,请添设蓟粮千总二,更番领运,从之。
各卫既有千总领运,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分为押重押空,一重运费二三千金,一空运费浮於千金,帮丁之脂膏竭,而浮收之弊日滋矣。
嘉庆十二年,谕漕督不得多派委员,并禁止运弁等收受餽赠。
十四年,巡漕御史又请大加减省。
自咸丰三年河运停歇,船只无存,领运之名亦废。
巡漕御史本明官,顺治初省。
雍正七年,以粮船过淮陋规甚多,并夹带禁物,遣御史二,赴淮安专司稽察。
粮船抵通,亦御史二稽察之。
乾隆二年,设巡漕御史四:一驻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至山东交境;一驻济宁,巡察山东台庄至北直交境;一驻天津,巡察至山东交境;一驻通州,巡察至天津。
凡徵收漕粮,定限十月开仓,十二月兑毕。
惟山东临清徬内之船,改於次年二月兑开,依限抵通,徬外之船,仍冬兑冬开。
乾隆间,令徬内徬外一律春兑春开,从漕督杨锡绂请也。
嘉庆四年,谕曰:“冬兑冬开,时期促迫。嗣后东省漕粮,仍照旧例起徵,运赴水次,立春后兑竣开帮,翌年改为冬兑春开。”
十五年,令徬河内外帮船,照春兑春开例办理。
江北冬漕,定於十二月朔开兑,限次年二月兑竣开行。
凡漕兑,首重米色。
如有仓蠹作奸,攙和滋弊,及潮湿霉变,未受兑前,责成州县,既受兑后,责在弁军,覈验之责,监兑官任之。
如县卫因米色争持,即将现兑米面同封固,送总漕巡抚查验,果系潮湿攙杂,都令赔换筛飏,乃将米样封送总漕,俟过淮后,盘查比较,分别纠劾。
然运军勒索州县,即借米色为由。
州县开仓旬日,米多廒少,势须先兑。
运军逐船挑剔,不肯受兑,致粮户无廒输纳,因之滋事。
运军乘机恣索,或所索未遂,船竟开行,累州县以随帮交兑之苦。
及漕米兑竣,运弁应给通关。
通关出自尖丁。
尖丁者,积年办事运丁也,他运丁及运弁皆听其指挥。
尖丁索费州县,不遂其欲,则靳通关不与,使州县枉罹迟延处分。
运军运弁沆瀣一气,州县惟恐误兑,势不得不浮收勒折以供其求。
上官虽明知其弊,而惮於改作。
且虑运军裁革,遗误漕运,於是含容隐忍,莫之禁诘。
州县既多浮收,则米色难於精择。
运军既有贴费,受兑亦不复深求。
及至通州,贿卖仓书经纪,通挪交卸,米色潮湿不纯之弊,率由於此。
积重难返,而漕政日坏矣。
乾隆间,漕运总督顾琮条上筹办漕运七事:一,州县亲收漕粮,以免役胥藉端累民;一,杜匿富佥贫包丁代运之弊;一,受未开之帮船催令速行;一,粮船过淮后,分员催趱,以速运漕;一,河道旧有横浅,豫为疏濬,以免阻滞;一,各闸俱照漕规,随时启闭,江、广漕船携带竹木,限地解卸;一,回空三升五合馀米,速给副丁,以济回时食用。
诏从其议。
各省漕粮过淮,顺治初,定限江北各府州县十二月以内,江南江宁、苏、松等处限正月以内,江西、浙江限二月以内,山东、河南限正月侭数开行。
如过淮违误,以违限时日之多寡,定督抚粮道监兑推官降罚处分。
领运等官,捆打革职,带罪督押。
其到通例限,山东、河南限三月朔,江北四月朔,江南五月朔,江西、浙江、湖广六月朔。
各省粮船抵通,均限三月内完粮,十日内回空。
仓场定立限单,责成押帮官依限到淮,逾限不能到次,照章纠劾。
承平日久,漕弊日滋。
东南办漕之民,苦於运弁旗丁,肌髓已尽,控告无门,而运弁旗丁亦有所迫而然。
如漕船到通,仓院、粮厅、户部云南司等处投文,每船需费十金,由保家包送,保家另索三金。
又有走部,代之聚敛。
至于过坝,则有委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馀金。
交仓,则有仓官常例,并收粮衙署官办书吏种种需索,又费数十金。
此抵通之苦也。
逮漕船过淮,又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费用。
总计每帮漕须费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
此过淮之苦也。
从前运道深通,督漕诸臣只求重运如期抵通,一切不加苛察。
各丁於开运时多带南物,至通售卖,藉博微利。
乾隆五十年后,黄河屡经开灌,运道日淤,漕臣虑船重难行,严禁运丁多带货物,於是各丁谋生之计绌矣。
运道既浅,反增添夫拨浅之费,每过紧要闸坝,牵挽动须数百人,道路既长,限期复迫,丁力之敝,实由於此。
虽经督抚大吏悉心调剂,无如积弊已深,迄未能收实效也。
各省漕船,原数万四百五十五号。
嘉庆十四年,除改折分带、坍荒裁减,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
每届修造十一,谓之岁造,其升科积缺漂没者,谓之补修改造,限以十年。
至给价之多寡,视时之久暂、地之远近为等差。
造船之费,初於民地徵十之七,军地徵十之三,备给料价。
不足,则徵军卫丁田以贴造漕船。
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有可加修再运者,量给加修银,仍令再运。
按年计算,旧船可用,不验明驾运,督抚查实纠劾。
司修造漕船各官,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或该管官督催不力,及朽坏船不估价申报,均降罚有差。
直隶、山东、凤阳地不产木,於清江关设厂,由船政同知督造。
江宁各帮共船千二百馀,亦於清江成造。
自仪徵逆流抵淮,四百馀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后复渡大江,道经千里,到次迟延,县官急於考成,旗丁利於诈索,船未到即行交兑,名曰转廒,於是赠耗、使费、赔补、苛索诸弊日滋,运军苦之。
嗣裁船政同知,统归粮道管理,令运军支领料价赴厂成造,不敷,即於道库减存漕项银内动支。
徐州卫、河南后帮漕船,向亦在清江船厂成造,驾赴河南水次兑粮,程途辽远,易误兑限。
寻改在山东临清设厂成造。
遇满号之年,令各军於江、安道库银内领价成造。
其济南前帮,则在江南夏成镇成造,嗣又改於临清胡家湾设厂。
船成查验之法九: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樑,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舱,九舱头梢。
山东各帮於额运漕船外,向设量存船三十。
江苏扬州亦有量存船二十四。
先后议裁,并将扬州卫应裁之船,抵补江、兴二卫贫疲军船。
乾隆八年,漕运总督顾琮上漕船变通事宜:一,漕船当大造之年,遇有减歇,即停造一年,与先运之船年限参差,将来无须同时配造;一,赔造之船已出运多次,恒欠坚固,嗣后将赔造接算原船,已满十年尚能出运者,准其将船在通售卖;一,满号之船,向俱分年抽造,其中坚固者,交总漕择令加修,出运一次,许其流通变卖。
从之。
二十九年,漕督杨锡绂言:“各省漕船当十运届满应行成造之年,如运粮抵通,准在通变价。再买补之船未经满运,或中途猝遇风火,请准就地折变。”
诏从其议。
大河、淮安等帮漕船,恒有遭风沈溺之事。
阿桂奏称,因船过高大,掉挽维艰所致,请较原定尺寸酌量减小。
嘉庆十五年,复酌减江、广两省漕船尺寸。
运丁利於揽载客货,船身务为广大,不知载重则行迟,行迟则壅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经旬者;兼之强拏剥运,捶挞交加,怨声载道,不仅失风之虞也。
十七年,以浙省成造漕船赔累日甚,每船除例给二百八两外,复给银五百九十馀两,以纾丁力。
漕船建造修葺,其费有经常,有额外,年糜国帑数十百万。
及其出运,勒索於州县者又数十百万。
催趱迎提,终岁劳攘,夹带愈多,虽苏、松内河,亦无岁不剥运。
剥运仍责舟於沿途,甚至拦江索费,夺船毁器,患苦商民,抗违官长,以天庾为口实,援漕督为护符,文武吏士,畏其势焰,莫或究诘。
凡漕船载米,毋得过五百石。
正耗米外,例带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加增四十,共为百石,永著为例。
旋准各船头工舵工人带土宜三石,水手每船带土宜二十石。
嘉庆四年,定每船多带土宜二十四石。
屯军领运漕粮,冬出冬归,备极劳苦,日用亦倍蓰家居,於是有夹带私货之弊。
漕船到水次,即有牙侩关说,引载客货,又於城市货物辐辏之处,逗留迟延,冀多揽载,以博微利。
运官利其餽献,奸商窜入粮船,藉免国课。
其始运道通顺,督漕诸臣不事苛察。
逮黄屡倒灌,运道淤浅,漕臣严申夹带之禁,丁力益困。
当商力充裕时,军船回空过淮,往往私带盐斤。
漕运总督张大有条上六事:一,长芦、两淮产盐之处,奸民勾串灶丁,私卖私贩,伺回空粮船经过,即运载船中,请严行禁止,违者俱依私盐例治罪;
一,粮船回空时,请於瓜洲、江口派瓜洲营协同厅员搜查;
一,运司等官拏获私盐,请依专管兼辖官例议叙;
一,随帮官专司回空,有能拏获私盐三次及帮船三次回空无私盐事者,以千总推用;
一,每船量带食盐四十斤,多带者以私盐例治罪;
一,例带土宜之外,包揽商船木筏者,照漏税例治罪,货物入官。
自是禁网益密矣。
帮丁困苦,爰有津贴之议。
江苏漕船,以松江帮丁力为最疲。
定例松、太等属每船津贴银三百两,旋加为五百两。
帮丁视为额给之项,仍欲另议津贴,开船迟延,州县恐贻误获谴,恒私餽之,以致津贴日增,流弊无已。
漕运抵通及遇浅,皆须用剥船。
清初设红剥船六百艘,每船给田四十顷,收租赡船,免其徵科。
近畿州县距河甚远,恒雇觅民船,河干游民藉之邀利,及接运漕粮,往往有盗卖攙和之弊,甚有盗卖将尽,故倾覆其船,逮运官查明,仍责地户赔偿,倾家荡业。
又领船船户例受天津钞关部差管辖,每岁河冰未泮之日,部差催促过堂守候,莫不有费,苦累实甚。
三十九年,裁红剥船,依原收租数分派各省,於漕粮项下编徵,解粮道库支发。
乾隆二年,定每船给红剥银二两,由随帮千总领发,漕船遇浅,由运军自雇民船,坐粮厅酌定雇价。
十三年,增设垡船六十艘,造船及用具夫役工食,均於红剥银内支用,馀仍分给运军。
南粮入北河后,官为雇船剥运,粮艘未到,剥船先期预备,守候累日,且有妨商盐挽运。
五十年,谕令另造剥船,南粮抵北河,即剥运赴通,嗣后毋得封固民船,致滋扰累,违者罪之。
寻议定官备剥船千二百艘,发交附近沿河天津等十八州县收管,如有商货盐斤,许其揽载,四月以后,调赴水次,毋得远离。
翌年复添造三百只,交江西、湖广成造,运送天津,与原设剥船在杨村更番备剥。
豫、东二省,因水浅阻滞,定造剥船三百艘,交德州、恩、武城、夏津、临清五州县分管。
清初沿明卫所之制,以屯田给军分佃,罢其杂徭。
寻改卫军为屯丁,毋得窜入民籍,五年一编审,粮道掌之。
康熙初,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
三十五年,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馀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
凡佥选运丁,佥责在粮道,举报责卫守备,用舍责运弁,保结责通帮各丁。
寻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
雍正初,免文学生员佥运。
先是江苏按察使胡文伯以江、安十卫去苏、松水次遥远,遇有应更换之丁,运官赴卫查佥,往返须时,请预佥备丁,造册送粮道,转送总漕备案。
经户部议准。
漕督杨锡绂上疏争之,略言:
预佥閒丁,其不必者有二,不便者有二。
各省卫帮,贫富不等。
殷富之帮,本无俟閒丁预备;
贫乏之帮,遇有应换之丁,百计搜查,求一二殷丁且不可得,安有数十閒丁可以预备?
其不必一也。
又殷实军丁,生计粗裕,猝遇收成歉薄,一二年或即转为贫乏,今既佥选註册矣,设需用之时,已经贫乏,是仍以疲丁应选,其不必二也。
至送粮道点验,仆仆道途,废时失业,不便一也。
卫所州县书吏,喜於有事,富者贿脱,贫者受佥,不便二也。
请停止预选閒丁註册。
从之。
旧制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
其后丁地半归民户,运丁生计贫乏,经户部行文清查,不许民间侵占。
乾隆初,巡漕御史王兴吾奏:
屯田籍册年久散失,无可稽考。
亦有册籍仅存而界址难於徵实,或军丁典佃於民,而展转相售、屡易其主者。
清田归运,徒滋扰累。
盖津贴之举已成通例,民出费以赡丁,丁得项以承运,相沿既久,无碍於漕。
况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是与未赎时之津贴同一得项承运,未见有益也。
二十五年,锡绂奏:
漕运之有疲帮,实缘运丁债负为累。
浙江之金、衢、严、温、处、绍、台、嘉等帮,江南之江、淮、兴、武、凤阳、大河等帮,债欠尤多,帮疲益甚。
欲除私负之累,莫若出借官帑。
请於浙江江、安道库各提银六万两,专备疲帮领借。
每岁督运道员,查按沿途及抵通需用银数,提交押运,至期散给,於次年新运应领项下扣还,俟疲帮渐起,奏明停止。
各省州县卫帮承佥运丁,均以奉文派佥日起,限两月佥解,并查明田地房产,造册送总漕存案。
设有亏短挂欠,令其赔补。
若佥派后实系卖富差贫,或弃船脱逃,或重佥已革之丁,以及徇情出结、将军丁改入民籍者,承佥之员降二级调用,不准抵销。
其上司照失察例议处。
从漕督毓奇请也。
道光十三年,给事中金应麟奏:
江、浙内河一带漕船,讹诈商民,有买渡、排帮等名目。
州县以兑米畏其挑剔,置若罔闻,滞运扰民,为害甚大。
诏林则徐、富呢扬阿严行查禁。
运军往来淮、通,终岁勤苦,屯田所入有限,於是别给行月钱粮资用,其数各省不一。
江南运军每名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八石至十二石。
浙江、江西、湖广行粮三石,月粮九石六斗。
山东行粮二石四斗,月粮九石六斗。
其通、津等卫协运河南漕船运丁行月之数,与山东同。
各省领运千总等官,於廪俸外多有兼支行粮者。
行月二粮,旧时本少折多,且折价每石不过三四五钱,各处官丁常有偏枯之控。
诏令漕督议定查照岁支行月旧额本折各半,折色照漕欠每石银一两四钱,永著为令。
康熙二十九年,行月钱粮设立易知由单,列明应给各项钱粮,丁各一纸,照款支给。
如官役剋扣婪索,许本丁将事由载单内,於过淮时陈控。
雍正元年,覆准运船到次,先将本色行月钱粮於三日内给发折色银,由卫守备出具印领受,领运千总钤章,解道验明,以半给军,半封固,粮道赉淮,由总漕监发,愆期迟延者罪之。
乾隆五年,议定运丁於解淮验给一半钱粮内,酌留回空费用,数多者扣留三之一,少者酌扣八两,令粮道另行封兑,於过淮时交随运官弁收领,俟抵通交粮后,给发各丁。
缘各省漕船回空,每因资斧缺乏,不能及时抵次也。
十年,漕督顾琮上言:“粮道所押帮船,多少不同,兑开复有迟早,必俟最后之帮开竣,方得赴帮督察,而首进之帮,又不免守候领银之累。请仍令粮道兑准封给领运千总,解淮呈验散给。”从之。
凡漕船停歇,月粮减半给发,民船停运,给月粮原额四之一。
三十年,车驾南巡,截留江、浙二省冬兑漕粮各十万石,减歇之船,於应给月粮外,加恩再给十之二,以示体恤。
运军月粮,遇闰按月本折均平支给,寻罢。
嗣以闰月钱粮乃计日授食,各军春出冬归,停支一月,不免枵腹。
山东、河南、浙江、江宁、凤阳等卫闰月有粮,仍照原额支给。
山东、浙江及苏、太等卫,遇闰各有额编加徵银,江、兴等卫无之,遇闰於道库减存银内支用。
江西、湖北、湖南系按出运船米之数支给。
河南遇闰亦无加徵银,向准山东等省一例支给,经部驳追,寻准其照支。
各省运军名数参差不齐。
江、浙每船十一二名不等。
嗣议定每船概以十军配运,按名支给行月。
安庆卫旧系按漕用军按名派行月二粮。
自画一裁减后,每船祗用十军,而所载漕粮则倍於他船,应仍按粮支给行月。
山东德州等卫有自雇民船装运漕粮者,一体支给行月钱粮。
江宁省卫无赡运屯田,遇有减存,同出运之船支给安家月粮。
江淮、兴武二卫,原减驾军二名,准其复设,派给行月二粮,例由布政司行文各府州县支领,每船餽遗书吏六七金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而州县粮书又有需索,每船约二三金不等。
十金之粮,运丁所得实不及半也。
漕粮为天庾正供,司运官吏考成綦严。
顺治十二年,定漕、粮二道考成则例。
经徵州县卫所各官,漕粮逾期未完,分别罚俸、住俸、降级、革职,责令戴罪督催,完日开复。
康熙二年,议定随漕行月、轻赍各项钱粮,总作十分计算,原参各官限一年接徵,而接徵之员止限半年,殊未平允。
嗣后接徵官限一年,粮道、知府、直隶州一年半,巡抚二年。
如仍不完,照原参分数议处。
其经徵督催白粮各官考成条例,悉与漕粮同。
白粮项下减存经费银不得擅用,违者题参,并勒令赔缴。
粮道完储钱粮,春秋造册达部,候拨解京饷。
年终及离任日,藩司盘查出如有侵亏,揭报巡抚题参。
凡漕欠,无论多寡,均发各粮道严追,承追官吏严查本弁本军产业,估计变售偿补。
如运军侵粮逃逸,报明户部,行文总督提究。
挂欠米石,追完补运,与本帮原欠米不符者,将过淮不驳换之总漕及督漕、承运各官并采买搭运之员,一并纠劾。
其运到之米,按数收用,以免累及运军。
承平日久,法令日弛,粮道及监兑、押运官既不亲临水次,粮船抵淮,漕总复不严行稽查,於是弁军任意折银,沿途盗卖,抵关时遂多挂欠矣。
四十五年,令嗣后耗赠漕截等银米,暂存粮道仓库,俟回空时,仓场查明,按其挂欠数扣抵。
不足,以行粮抵补。
旋议定挂欠漕粮不及一分至六分之弁军治罪,总漕、粮道按所欠分数议处,并将所欠漕粮,由总漕、粮道及监兑、押运、佥丁、卫所各官至运丁,分别担任,均限定期内偿还。
不完,总漕、粮道交部议,运官、运军分别治罪,仍责成总漕、粮道赔偿。
全完者,优叙。
粮船抵通起卸漕米,例买别帮馀米抵补。
雍正三年,奏准嗣后漕米如有不足,即分别参处偿还,不得以别帮馀米买补。
其运军日用餘米,许其售卖,餘并禁阻。
漕船经涉江湖,偶遇风涛漂没,沿途催趱各官,及汛地文武官,亲临勘验出结,总漕及巡抚覆勘奏免。
若军弁诈报漂没,及漂没而损失不多,乘机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充发极边,漕米按数赔缴。
文武官遇漕船沈溺,不将情由申报,押运官弁巡查不谨,致失火焚毁者,俱降一级调用。
地方官不协救,延烧他船者,罚俸一年。
雍正初,奏准漕船在内河失风漂沈者,不许豁免,押运官弁照失於防范例,罚俸一年。
如有假捏,严加治罪,出结官弁,从重议处。
凡海洋江河遭风漂没,领运弁军幸获生全者,照军功保守在事有功例,晋级赐金。
其漂没身故者,官弁照军功阵亡例,分别准荫加赠,运军给予祭葬银。
乾隆七年,议定漕船失风火灾,船未沉没,无论已未过淮,即令修固复载抵通。
如已被沈难戽者,雇民船载运,随帮过淮盘验抵通。
如失事在过淮以后,黄河中流,民船难募,令先分通帮带运开行,沿途仍雇觅民船装载。
通帮各丁,出具互结,稍有亏欠,责令偿补。
江、广漕船失风沈溺,如果不堪戽修,无论已未满号,地方官验明,申报总漕,就近变价,令运弁赉交粮道发给。
回空漕船失事亦如之。
嗣议准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等省买补船艘,如已满号,遇失风事故,就近折变,价银封交员弁携回,由粮道验给各军,以补新漕。
漕船遇冰凌迅下,致被损坏,及雷火焚毁,沈失米粮,免其偿补。
各省漕粮,岁有定额,凡荒地无徵者,督抚勘实报免,随漕银米,一例蠲免。
灾伤之区,应徵漕粮,及折改漕价,酌量各被灾轻重,分别缓徵、带徵。
遇带徵之年,复又被灾伤,分年压徵带补。
沿江沿海田地坍没水中者,保题豁免。
水旱偏灾民地,例得蠲免,惟应船役,即被灾甚重,仍须供修船雇募等事,不得同邀宽典。
康熙三十七年,议定京畿通州、武清、宝坻、香河、东安、永清六州县红剥船户所领地,水旱一体蠲免。
水淹田亩,例於岁终确勘,涸前起徵,淹则停免。
雍正十年,定淹田漕米照压徵例,俟冬勘后,涸则带徵,淹则豁免。
苏、松、太三属为东南财赋之区,赋额最重。
世宗以来,屡议蠲缓,然较之同省诸府县,尚多四五倍或十数倍。
道光时,两遭大水,各州县每岁歉蠲减,遂成年例。
嗣是徵收之数,除官垫民欠,每年仅得正额之七八或五六而已。
军兴以后,两府一州,受害尤酷。
同治二年,谕江督、苏抚查明,折衷议减,期与旧额本轻之常、镇二府,通融覈计,著为定额。
其绅户把持、州县浮收诸弊,永远禁革。
四年,户部遵议:江苏常、镇、太五属编徵米,系会同漕赠行月南恤局粮等款徵收。
应如李鸿章等所奏,无分起运留支,一体并减,酌科则之重轻,视减成之多寡,计原额编徵米豆二百二万馀石,减五十四万馀石。
民困稍舒。
曾国藩又请将苏、松地漕钱粮一体酌减。
部覆漕项为办运要需,若议覈减,费必不敷,势须另加津贴,於民生仍无裨益。
诏令国藩、鸿章仿浙省成例,覈实删减浮收,并严禁大户包揽短交等弊。
是年减浙江杭、嘉、湖三属米二十六万馀石。
海运始於元代,至明永乐间,会通河成,乃罢之。
清沿明代长运之制。
嘉庆中,洪泽湖泄水过多,运河浅涸,令江、浙大吏兼筹海运。
两江总督勒保等会奏不可行者十二事,略谓,‘海运既兴,河运仍不能废,徒增海运之费。且大洋中沙礁丛杂,险阻难行,天庾正供,非可尝试於不测之地。旗丁不谙海道,船户又皆散漫无稽,设有延误,关系匪细’。
上谓‘海运既多窒碍,惟有谨守前人成法,将河道尽心修治,万一嬴绌不齐,惟有起剥盘坝,或酌量截留,为暂时权宜之计,断不可轻议更张,所谓利不百不变法也’。
自是终仁宗之世,无敢言海运者。
道光四年,南河黄水骤涨,高堰漫口,自高邮、宝应至清江浦,河道浅阻,输輓维艰。
吏部尚书文孚等请引黄河入运,添筑闸坝,钳束盛涨,可无泛溢。
然黄水挟沙,日久淤垫,为患滋深。
上亦知借黄济运非计,於是海运之议复兴。
诏魏元煜、颜检、张师诚、黄鸿杰各就辖境情形筹议。
诸臣惮於更张,以窒碍难行入奏。
会孙玉庭因渡黄艰滞,军船四十帮,须盘坝接运,请帑至百二十万金。
未几,因水势短绌,难於挽运,复请截留米一百万石。
上令琦善往查,覆称玉庭所奏渡黄之船,有一月后尚未开行者,有淤阻御黄各坝之间者,其应行剥运军船,皆胶柱不能移动。
上震怒,元煜、玉庭、检均得罪。
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建言:
治道久则穷,穷则必变。
河道既阻,重运中停,河漕不能兼顾,惟有暂停河运以治河,雇募海船以利运,虽一时之权宜,实目前之急务。
盖滞漕全行盘坝剥运,则民力劳而帑费不省,暂雇海船分运,则民力逸而生气益舒。
国家承平日久,航东吴至辽海者,往来无异内地。
今以商运决海运,则风飓不足疑,盗贼不足虑,霉湿侵耗不足患。
以商运代官运,则舟不待造,丁不待募,价不待筹。
至於屯军之安置,仓胥之稽察,河务之张弛,胥存乎人。
矧借黄既病,盘坝亦病,不变通将何策之从?臣以为无如海运便。
诏仍下有漕各省大吏议。
时琦善督两江,陶澍抚安徽,咸请以苏、松、常、镇、太仓四府一州之粟全由海运。
乃使布政使贺长龄亲赴海口,督同地方官吏,招徕商船,并筹议剥运兑装等事。
嗣澍言:
现雇沙船千艘,三不像船数十,分两次装载,计可运米百五六十万石。
其安徽、江西、湖广离海口较远,浙江乍浦、宁波海口或不能停泊,或盘剥费钜,仍由河运。
上乃命设海运总局於上海,并设局天津。
复命理藩院尚书穆彰阿,会同仓场侍郎,驻津验收监兑,以杜经纪人需索留难诸弊。
六年正月,
各州县剥运之米,以次抵上海受兑,分批开行。
计海运水程四千馀里,逾旬而至。
米石抵通后,转运京仓,派步军统领衙门文武员弁沿途稽查。
沙船耗米,於例给旗丁十八万馀石内动放,所节省耗米六万石,仍随同起运。
承运漕粮每石给耗米八升,白粮耗米一斗,以补正米之不足。
仍将漕运商耗覈出二成,白粮覈出三成,由津局给价收买,随正交运。
漕粮无故短少霉变,於备带耗米内补足;不敷,勒令买补。
如有斫桅松舱伤人等事则免之。
船户脚价饭米折色并津贴等银,先於受兑后发七成,馀三成交押运员弁,到坝后查无弊端,始行全发。
沙船馀米不下十万石,初照南粮例,听天津人照市价收买。
嗣以商人希图贱价售买,改由官为收买,其价银由江南委员转发船户,后仍令商船自行售卖。
每届海运期,
沿海水师提镇,各按汛地,派拨哨船兵丁,巡防护送,并派武职大员二,随船赴津。
上海交兑时,先期咨照浙江提镇水师营出哨招宝、陈钱一带地方,江南提镇水师营出哨大小洋山,会於马迹山,山东总镇出哨成山、石岛,会於鹰游门,以资弹压。
山东洋面,责成游击、守备,搜查岛屿,防护迎送。
后以邵灿言,停派护送武职大员,责成沿海水师逐程递护。
嗣宁、沪商人各置火轮船一,遇新漕兑开行时,分别扼要巡防。
剥船,直隶旧设二千五百艘,
二百艘分拨故城等处,八百艘留杨村,馀千五百艘集天津备用。
后雇賝堪装漕粮二百五十石民船五百艘,以备装载。
商船首次抵津,
先仅府县仓脚庙宇拨卸三十万石,馀令剥船径运通仓。
随将天津仓脚庙宇所储漕米运通,无庸转卸北仓,致多周折。
至商船二次抵津,
如剥船不敷装载,即将米先储府县仓脚庙宇;不敷,再剥储北仓。
随令原剥将所储米石侭数运通。
剥船足敷装载,
即按首次商船办法,不必分储北仓,以归简便。
剥船百六十只为一起,
由经纪自派人分起押运交仓,押运员役禀报仓场,复驰回续押后起米船。
经纪等止须带领斛手到船起卸,
如有藉端刁难需索,交地方官从严治罪。
各州县经管剥船,
每年例给修艌银五两,三年小修一次,给费二十两,岁终漕竣,逐一挑验,船身坚固者,酌量修艌,
如损坏较甚,
即核赏估价,所需经费,於道库油艌银项下动拨。
封河守冻期内,
每船工食银十五两,运米百石,给脚价八两四钱,食米一石一斗五升。
嗣每百石加脚费五两。
李鸿章因官剥船户贫困滋弊,
例定工食银十五两,仅领一半,不敷赡家,
请每船由苏、浙漕项内酌贴五两,部格不行。
鸿章上疏争之,
诏从其议。
商船领运漕粮,
迅速无误,万石以下给匾额,五万石奖职衔,每次奏保以百二三十人为限。
七年,
蒋攸銛请新漕仍行海运。
上以近年河湖渐臻顺轨,军船可以畅行,
不许。
其后各省岁运额漕,
逐渐短少,太仓积粟,动放无存。
二十六年,
诏复行海运。
二十七年,
议准苏、松、太二府一州漕白粮米,自明岁始,改由海运。
三十年,
复令苏、松、太二府一州白粮正耗米,援照成案,由海运津。
咸丰元年,
户部尚书孙瑞珍请河海并运。
御史张祥晋请将江苏新漕,
援案推广常、镇各属及浙江,一体海运。
下江督陆建瀛、苏抚杨文定、浙抚常大淳妥议。
覆称明年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漕白粮米,
请一律改由海运。
浙漕碍难海运,
请仍循旧章,
从之。
二年,
建瀛上筹办海运十事,下部议行。
是年以浙江漕船开兑过迟,
回空不能依期归次,
诏来岁新漕改为海运,
从巡抚黄宗汉请也。
五年,
河决铜瓦厢,
由张秋入大清河,挟汶东趋,运道益梗。
六年,
截留江苏应运漕粮二十万石供支兵饷,
实运漕白正耗及支賸给丁馀耗米七十五万五千馀石,
其歉缓南漕,
令各州县依限催徵运通。
同治七年,议试用夹板船装运采买米石,水脚银数悉仍沙船例,给银五钱五分,挽至天津紫竹林,由商董就近寄栈,听验米大臣会同通商大臣验收过剥,所需小船剥价、栈租、挑力,每石给银七分,由商董承领经理。
又每石给保险银三分,设有遭风抛失,责令贴补。
至每米千石,随耗八十石,备带馀米二十石,剥船食耗米十一石五斗。
又每百石给津、通剥价银八两一钱四釐,通仓个儿钱折银二两,均照海运正漕采买各案办理。
是年以津沽河面狭隘,常有沈船失米之虞,於大沽增设海运外局。
九年,浙江巡抚杨昌濬奏:“浙省来岁新漕,酌拟海运章程十四条:一,委员分办,以专责成;一,新漕仍由上海受兑放洋,白粮仍循案装盛麻袋,首先运沪;一,宽备海运商船,并由苏省多拨沙船,移浙济用;一,经耗等米,仍照数支给,商耗饬带本色并馀耗申糙等米搭交仓;一,增给天津剥船耗米,以弥亏欠;一,津、通经费,照案备带,羡等款,仍按数抵解;一,商船准带炮械,并由商捐轮船护送,仍责成沿海水师实力巡防;一,天津交米后,循旧责成经纪,续到之船,仍由天津道验收;一,循案加增海运经费;一,米船到津,应多添排数,宽备剥船;一,商船水脚等项,照案核给,并二成免税,酌定赏罚;一,商船二成免私之货,仍以米石计斤,所带竹木,照案免税;一,商船回空载货,照向章免税;一,米船抵津交卸,严禁经纪斗斛剥船需索浮费。”下部议行。
十年,鸿章言:“剥船守候苦累,每载米百石,请加给脚价银五两,并另筹运白粮民船守候口粮银万二千两,由苏、浙粮道库漕项内拨解;不敷,则由司库通融借拨。”
十一年,昌濬请以轮船运漕,从之。轮船招商,由商人借领二十万串为设局资本,盈亏悉由商任之。购坚捷轮船三艘,每年拨海运漕米二十万石,由招商轮船运津,其水脚耗米等项,仍照向章办理。
轮船到津,命直督筹备剥船转运,并会同仓场侍郎临栈查验,仍仿照白粮例,由江、浙抚道运通交纳,以杜折耗偷漏。
轮船协运江、浙漕粮,签明某省漕白粮米字样於米袋之上。
粮米上栈时,由沪局派员监兑;兑竣,即由轮船商局给收米回文,以后装船起运,俱由商局覈办,沪局不再与闻。
其栈费夫力,亦由商局任之。
凡漕粮派装轮船,轮船商局酌委执事,会同沪局详验,米色乾洁,方行收兑,交轮局押赴浦江东栈斛收。
抵津,饬津局各员董提前验收,以免壅滞。
轮船每艘载米三千石,填发连单,由津局稽核,一切领银领米等结悉罢之。
轮船运米,由上海道填给免税执照,并援例得酌带二成货物。
其洋药及二成之外另带货物,仍须纳税。
乔松年奏山东境内黄水日益汎滥,运河淤塞,拟因势利导,俾黄水先驱张秋。
其张秋南北,普行挑濬,修建徬坝以利漕。
丁宝桢、文彬奏请挽复淮、徐故道。
事下廷臣会议。
复称铜瓦厢决后,旧河身淤垫过高,势不能挽复淮、徐故道。
至借黄济运,筑堤束水,与导卫济运之法同一难行。
鸿章奏请仍由海道转运,令各省酌提本色若干运沪,由海船解津,馀照章折解,以节运费。
并随时指拨漕折银两采买接济,并请停止河运采买粮石,推广海运。
仍下部议。
先是江北漕粮,由河运通,至是亦试办海运。
十三年,奏准江西在沪采买漕粮八万石,交招商局由海运津,每石脚价银二两七钱。
光绪元年,湖南漕粮采办正耗米二万三百四十五石,湖北采办三万石,均交招商局由海运津。
江西、湖南寻停。
宝桢奏运河废坏,莫非黄水之害,治运必先治黄。
应先将微山湖之湖口双闸及各减闸,迅速修砌,及时收蓄,以保湖潴;运河正身亦须量为疏濬。
嗣桂清、毕道远、广寿、贺寿慈等亦以筹款修复运河为请。
黄元善复称:“自黄河北徙,运河阻滞,改由海运,原属权宜之计。
当时奏定江苏漕额,以河运经费作为海运支销,每石不得过七钱。
嗣以经费不敷,迭次请增。
江苏所加,距一两不远,浙江已加至一两,较道光二十八年、咸丰二年海运经费尚有节省归公者,大相迳庭。
且海运历涉重洋,风波靡定,万有不测,所关匪细。
河运虽迂滞,而沿途安定,经费维均。
自各省以达京仓,民之食其力者,不可数计。
裕国利民,计无善於此者。
现停运未久,及时修复,尚属未晚。
再迟数年,河道日淤,需费更钜。
臣以为河运迂而安,海运便而险,计出万全,非复河运不可。
上命河督、漕督及沿河各督抚筹画具奏。
沈葆桢疏驳桂清、毕道远等请将有漕省分酌提漕项及将海运粮石分出十数万石改办河运之议,并力言“河运决不能复。
运河旋濬旋淤,运方定章,河忽改道,河流不时迁徙,漕路亦随为转移。
而借黄济运,为害尤烈。
前淤未尽,下届之运已连樯接尾而至,高下悬殊,势难飞渡。
於是百计逆水之性,强令就我范围,致前修之款皆空,本届之淤复积。
设令因济运而夺溜,北趋则畿辅受其害,南趋则淮、徐受其害,亿万生灵,将有其鱼之叹,又不仅徒糜巨帑无裨漕运已也。
七年,令直督饬招商局有协运漕粮时,酌分道员驻津验兑,并责成粮道严督治漕事人员,兑米时加意查察。
因招商局协运江、浙漕粮,有攙杂破碎诸弊故也。
十年,法人构衅,海运梗阻。
太常卿徐树铭言:“漕粮宜全归河运,请於运道经行处疏濬河流,修治闸坝,并选雇民船以济运。”
明年,曾国荃言:“来年河运酌添江苏漕粮五万石,并将邳、宿河道淤浅处,酌估挑濬。”
从之。
卢士杰言:“郑州黄河漫口夺溜,山东运河十里堡门外积淤日宽,回空漕船,不能挽抵口门。现宁、苏新漕待船装载,邳、宿挑淤筑坝,必待空船过竣,方可兴工。”
上命迅饬疏濬积淤,俾漕船早日南下。
十五年,从山东巡抚张曜请,改拨海运漕米二十万石仍归河运。
曾国荃、黄彭年奏:“江、安河运米石,业经截留充赈。苏属河运漕米十万,前已改归海运,各州县起运,均已抵沪,骤改河运,窒碍难行。且雇船将近千艘,亦非旦夕可致。请俟本年冬漕,再行遵旨提前河运,以期规复旧章。”
制可。
十九年,北运河上游潮、白等河狂涨,水势高於堤颠数尺,原筑上堰,俱没水中,运河水旱大小决口七十馀处,由津运京米麦杂粮千数百艘,在杨村阻浅,命鸿章将各口门堵合,并疏濬河身,停蓄水势,以利舟行。
二十二年,王文韶奏:“南漕改行海运,惟江北漕粮仍由河运,复於苏、松项下提拨米十万石并入河运。船多道远,自黄入运,自运入卫,节节阻滞,船户穷无复之,窃米攙水,诸弊丛生。本年漕船到津,较昔已迟二三月,诚恐有误回空。已饬并程催趱,剋日兑收。但此次截留江北漕米五万石,米色尚佳。江苏五万石,米色参差,甚或蒸变,剔除晾晒,几费周章,盖运受黄病,已非人力所能挽救。拟请自本年始,改拨苏漕之十万石统归海运。其江苏冬漕仍办河运,以保运道。”
下部议行。
御史秦夔扬以江北河运劳费太甚,疏请停办,改折解部。
部议漕粮关系京仓储积,未便遽更旧制。
二十六年,以战端既开,从陈璧请,於清江浦设漕运总局。
车驾西幸,转运局移汉口,清江改设分局。
是年南漕改用火车由津运京。
二十七年,以财用匮乏,谕:“自本年始,直省河运海运,一律改徵折色,责成各省大吏清釐整顿,节省局费运费,并查明各州县徵收浮费,勒令缴出归公,以期汇成巨款。”
奕劻请於应办白粮外,每年采办漕粮百万石,纯用粳米,并不得率请截留,从之。
二十八年,部议本年江、浙漕粮,纯归招商局轮船承运,费应力从减省。
盛宣怀奏:“近年沪局轮船,因事起运太迟,栈耗既钜,及运至塘沽,又值联军未退,费用倍於常时。二十六、二十七两年,招商局所领水脚,实不敷所出。本年太古洋行原减价揽载,英、日议定商约,均欲漕运列入约章,臣等力拒之。盖招商局为中国公司,前李鸿章奏准漕米、军米悉归招商局承运,实寓有深意也。此次详察中外情形,拟请自二十八年冬漕始,於向章每石轮船水脚保险等项漕米银三钱八分八釐一毫内减去五分,永为定制。”
从之。
江、浙漕粮由海运津,向用剥船运至通仓,每石支耗米一升一合五勺,名曰“津剥食耗”。
自南漕改用火车运京,此项耗米,改令随正交仓。
嗣因运米事竣,每有亏耗,许仍旧支给,以抵车运亏耗云。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七-译文
清朝初期,漕粮运输政策还沿袭明朝的做法,使用屯田丁役进行长距离运输。所谓长距离运输,就是命令瓜州、淮安等地的军队船只前往各州县的水道领取漕粮,并加上过江的损耗,根据距离的远近进行差额计算;而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四个仓库仍然由民运交仓,这些地方也使用军队船只进行兑运,这就是所谓的改兑。到了中期,会通河堵塞,而胶莱古道的修复又难以迅速完成,借用黄河转运等方法虽然实施,但也存在弊端,于是宣宗采纳了英和、陶澍、贺长龄等大臣的建议,恢复海运,挑选官员征集粮食,从上海雇佣商人转船运输到京城,民众都认为这样做很方便。从此,河运就被废弃了。
河运需要支付浅滩费用,过闸过淮的费用,催促通仓的费用。朝廷已经支出了一百多万漕粮款项,下面又额外支出了一百多万帮助费用,民众的生活日益艰难,国家的经济也更加贫困。海运则不需要经过内地,不会使众人饱受其苦,没有造船的麻烦,也没有招募丁役的骚扰,既有利于国家又方便民众,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等到海禁放宽,轮船通行,东南的粮食源源不断地运来,不需要官方运输,于是漕运全部废弃,改为征收折银,这成为了一个不易改变的政策。现在按照顺序叙述漕运,首先是漕粮,其次是白粮,然后是督运,接着是漕船,再是钱粮,然后是考核成果,最后是赏赐和抚恤,最后以海运结束。
漕运最初全部沿袭明朝的做法,有正兑、改兑、改征、折征四种方式。这四种方式是漕运折算的大纲。顺治二年,户部上奏规定每年征收漕粮四百万石。运往京城仓库的是正兑米,原定三百三十万石:江南一百五十万,浙江六十万,江西四十万,湖广二十五万,山东二十万,河南二十七万。运往通漕的是改兑米,原定七十万石:江南二十九万四千四百,浙江三万,江西十七万,山东九万五千六百,河南十一万。之后有所调整。
到了乾隆十八年,实际征收的正兑米为二百七十五万零几千石,改兑米五十万零几千石,随时截留减免的漕粮不在其中。山东、河南的漕粮之外还有小麦、黑豆,两省共同征收正兑。改征的黑豆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一石八斗四升,豆二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三斗一升,都运往京城仓库。黑豆是粟米改征的,没有固定数额。所有改征都由特旨决定,没有常规的例子。
折征的目的一共有四种:永折、灰石米折、减征、民折官办。永折漕粮,山东、河南各七万石,每石折合银六钱到八钱不等;江苏十万六千四百九十二石多,每石折合银六钱不等;安徽七万五千九百六十一石多,每石折合银五钱到七钱不等;湖北三万二千五百二十石,湖南五千二百一十二石,每石都折合银七钱。这些银两统一归入地丁银上报户部。灰石改折,江苏二万九千四百二十四石,浙江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三石,遇到闰年增加折合四千零五十石,每石折合银一两六钱,用于工部储备灰石,从顺治十七年开始。
次年,命令江南、浙江、江西三省的大官,所有改折只允许按照价格征收,如果借兑漕粮的名义,滥用权力征收,就进行查办。又因为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任务繁重赋税沉重,漕米每石折合银一两,随漕轻赍席木赠截等银,仍然按照耗米征收,以及给军队行月赠耗等米,也按照时价折合征收。康熙八年,规定河南漕粮每石折合银八钱。九年,浙江嘉定、湖州二府受灾,每石折合银一两。五十八年,批准河南靠近水道的州县,每石漕粮征收八钱内,节省一钱五分,仍然让民间缴纳,剩下的六钱五分,让征收本色起运。至于距离水道较远和不靠近水道的州县,每石漕粮仍然按照旧例征收银八钱,其中一钱五分上交户部,剩下的交粮道采购米石。
雍正元年,因为嘉定、湖州二属州县受灾,命令收缴漕米本色和折银各占一半,折价按照康熙九年例。六年,规定河南距离水道较远的州县,都征收本色,只有南阳、汝宁二府属,河南府的卢氏、嵩县、永宁三县以及光州、汝州和所属县,还有距离水道最远的灵宝、阌乡,路途遥远运输困难,共减少漕粮一万五千六十二石多,免除其办理运输,分拨给内黄、浚县、滑县、仪封、考城等五县协助办理,从五县的地丁银中扣除完成漕粮,按照部价每石八钱,用六钱五分办理运输,节省的一钱五分,征收上交粮道补充经费。南、汝等府属,每石折银八钱解司,用来抵消浚县、滑县等五县的地丁银数,这就是所谓的减征。
乾隆二年,因为大运河疏浚,江苏淮安的山阳、盐城、阜宁,扬州的江都、甘泉、高邮、宝应各县漕粮,每石征收折合银一两。之后海州、赣榆两县也是如此。山东、河南之前改征的黑豆,不足以支付,河南再次改征二万石,山东四万石。三年,湖广总督德霈说湖南平江距离水道五百多里,请求改征银两,分拨给衡阳、湘潭代买兑运,同意了。七年,江西泸溪因为折价八钱不足以购买,规定以后每年八月从官库银中拨款给县采买,按照购买价格征收银两归还。之后江苏的嘉定、宝山、海州、赣榆,安徽的宁国、旌德、太平、英山,湖北的通山、当阳等州县,都按照这个例子。
十一年,规定河南祥符等四十州县每年征收的粟米中,每年改征小麦一万石,与漕米黑豆一起征收运输。十六年,因为京城官兵需要养马驼,需要黑豆,豫、东两省自雍正十年以来,在漕粮粟米中依次改征,每年定额解送黑豆二十万九千多石,每个省根据情况再改征一二万石黑豆。不久规定山东三万石,河南二万石,定额征收粟米,按照数量扣除,节省的一钱五分作为运费征收。十八年,仓场侍郎鹤年说:“现在京城仓库黑豆六十万零几千石,足够供应三年使用,请从明年开始,豫、东两省应该运输的黑豆,适当改征一半为粟米,分存京城、通州各仓库,这样豆子就没有潮湿变质的担忧,粟米的价格也会平稳。”同意了这个建议。
二十六年,因为江苏的清河、桃源、宿迁、沭阳不产米粟,命令以后先动用官库银两,按照时价采购,让民众缴纳银两归还,这就是民折官办。之后阜宁、旌德、泰兴、宁国、太平、英山等县都效仿这样做。
二十一年皇帝下令说:‘每年漕粮都要输送到天庾,按照规定征收本色。但现行的做法是勒令以折色交纳,这违反了严禁的规定。现在正值丰收年份,粮食价格低廉,如果让百姓以低价出售粮食,以折色上交,那么他们一年到头辛勤劳作所得的粮食,大部分都要用来上交官府,用有限的储备来供应无休止的消耗,这对百姓来说是非常有害的。着令通知有漕省分的大官,命令所属地区征收粮米,全部以本色交纳,不允许强行折色增加弊端。如果有专门谋取私利、虐待百姓的人,要据实上报严厉惩处。’然而州县官往往仍然借助改折浮收,虽然有明确的命令,但没有人能够禁止。
除了正兑、改兑、改折之外,还有截漕和拨运。各省截留漕船,介于起运和停运之间,实行每月两次的粮食征收,应该给予的补贴和应该追缴的,向来没有固定的条例。自乾隆元年,商定江苏、安徽、浙江截留漕船应支的本折月粮三修银,按数全额发放。至于行粮盘耗赠银、负重等项,按站发放。如果帮船截留本次,或者临时兑换卸载,或者数月后清仓,赠米也按月计算。江西船只载重,每年三修银不足,就从行月二粮中提取。遇到截留,将原领的折耗行月赠银、赠米、斛面米都免于扣追。后来因为运军欠款的问题,下令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截留漕船应追缴的各项全部免除。七年,因为各省截留漕船已经兑换开行,按照惯例必须扣追,商定增加补贴,根据路程远近、船粮多少来衡量。山东、河南每船补贴五十两。江南、浙江六十两,湖广七十两,江西九十两,用来支付各军在次修船置备器具,以及雇佣舵工水手安家养赡的费用。应该发放的银两,就从行月折色银中扣除。
十八年皇帝下令说:‘之前命令截留南漕二十万分贮天津水次各仓备用,但担心旗丁等人在米色、斛面任意掺杂短缺,而州县胥役又常常借机勒索,命令方观承通知天津道亲自前往监督。以后截漕的省份,都派就近道员稽查,不得委托州县。着令执行。’
拨运是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的蓟州粮食,用来供应陵墓和驻防兵的粮食。康熙三十四年,商定每年需要粮食三万六百多石,将山东漕粮照数截留,用原船从天津运到新河口,调拨天津红剥船一百五十艘,运到蓟州五里桥,每船载粮百石,每百里补贴脚价一两三钱二分,所需的银两,从过闸入仓的脚价中拨付。四十五年,规定密云驻防兵的粮食,在豫、东两省每年从蓟粮项下拨运,命令该县在春夏之交,前往通领运收仓。平时由水路运输,有特殊情况则陆路运输。脚价从地粮银中发放。次年,命令豫、东两省各增拨粮食一百石,备支销折耗。又拨运保定、雄县两处驻防兵的粮食,直到西沽就船受兑,以节省耗费。嘉庆初年,因为东省轮免漕粮,先命令豫省兑运,不足的部分,允许动用节年仓存蓟米,并动用碾公穀。之后河南受灾,也允许在蓟仓存米存穀内动用。各州县派拨的数量,蓟州五万八千六百石、易州三万八千六百石各有剩余,密云一万一千五百多石,保定、雄县共三千一百多石,良乡及大兴的采育三百多石,顺义、昌平二百多石,霸州、东安、固安、宝坻三百多石,玉田及迁安的冷口各五百石,沧州二千七百石。又青州驻防兵的粮食二千一百多石,也在蓟粮内截留运供,德州驻防兵的粮食不足,也可以动用。这就是拨运的大致情况。
各省征收漕粮,向来是军民交兑,运军常常勒索扰民。顺治九年,才开始改为官收官兑,商定赠贴银米,随漕征收,官府支付。雍正六年,因为江、浙应纳漕粮数量巨大,如果必须征收粳米,恐怕价格高昂难以输送,以后只选择干燥圆润、洁净的,红白米都可以收,稻谷和高粱也可以收,着令执行。乾隆初年,上奏规定民间交纳漕米,随到随收,严禁蠹书留难。四年,皇帝下令:‘我听说湖北粮食,十五万一千多石运往通仓,称为北漕,十二万六千多石为荆州官米,称为南漕,这两项原本可以合并收取分配。但是有不肖的州县官,分设仓口,让粮户按照两处完纳,以图多得赢余,加重了百姓的负担。着令行文该省,将两项漕粮合并收取,永远遵行。’七年,规定直省有漕各属,在隔年年末,刊印易知由单,详细列出,按户分给,以杜绝滥征。
十年,工部侍郎范灿上奏:‘江南下江征收漕米,向来以漕费之名,或九折,或八折,自从巡抚尹继善定每石收费六分,各种弊端都革除了。时间久了,官吏和胥役又乘紧兑之际,多方刁难,百姓难以久等,不得不商议扣折。’皇帝下令有漕省分的大小官吏,严格整治积弊。嘉庆八年,禁止各州县漕粮私收折色,以及刁生劣监收揽包交。
所有的漕粮都伴随着耗费,耗费都是以米计算,正兑一石耗费二斗五升至四斗,改兑一石耗费一斗七升至四斗,都随着正粮入仓,以供京、通各仓及漕运折耗之用。南粮还有随船作为耗费的米,从五升至二升三升不等,根据路程的远近来定。嘉庆年间,规定江苏漕粮耗费的米原本备筛扬,耗费的米四升多。后来将二升多划付旗丁,二升随粮交仓。浙江、江西、两湖都依照这个例子。等到漕务改革,凡是改征折色的各省,耗费的米也折价与正米一并征收,从此漕耗之名就废除了。
最初,各省漕粮改为官收官兑,赠贴的名称,山东、河南称为润耗,江苏、安徽称为漕贴,浙江称为漕截,江西、两湖称为贴运,数量多少不一,随粮征收,都刊印易知由单,私自派发挪移的处以罪责。后来江南每石粮食,竟然私自征收到一百多两,浙江征收到三十多两。粮道刘朝俊因为贪污漕贴一万二千多两被弹劾,给事中徐旭龄也上疏陈述赠耗的弊端。然而贪官污吏,积习相沿,没有人能够禁止。康熙十年,商定江宁等府起运耗费的米和正粮一体贴赠,苏、松、常三府改折灰石,帮贴漕折等银全部免除。二十四年,命令各省随漕截银免解道库,直接命令州县发放。乾隆七年,规定江南漕米赠耗永久免除补贴。各省收漕的州县,除了随正耗米和运军行月粮本折漕赠等项外,另外收取漕耗银米,数量也多少不一,这些耗费之外的米,都供官军兑漕杂费及州县办公之用。
轻赍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明朝中叶。因为各个仓库在兑换运输时,需要支付路费,征收耗米,兑换运输的米分为平米和锐米,锐米的数量根据船只的情况来确定损耗,剩余的都折算成银两,这被称为轻赍。清朝沿袭了这一做法。每年正兑米一石,江西、两湖等省份加征四斗六升或六斗六升的耗米,锐米为一斗。加征四斗六升的,其中三斗随船作为损耗,而连锐二斗六升折算成银一钱三分;加征六斗六升的,其中四斗随船作为损耗,而连锐三斗六升折算成银一钱八分,这被称为三六轻赍。江苏、安徽每石加征五斗六升的耗米,锐米为一斗,除去四斗随船作为损耗,剩余的米二斗六升折算成银一钱三分,这被称为二六轻赍。山东、河南每石加征三升的耗米,锐米为一斗,除去二斗五升随船作为损耗,剩余的米一斗六升折算成银八分,这被称为一六轻赍。改兑时只有耗米,数量从三斗二升至一斗七升不等,只给本色米随船作为损耗,而将剩余的米二升换成银一分,这被称为折易轻赍。这些都按照每升折算征收银五厘,解送到仓场通济库。康熙四十七年,下令每年江南等省份解送轻赍银三十八万四千两,其中除去山东、河南、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等省份解送银二十四万六千九百多两,仍然留在通济库使用,其苏松粮道所属解送银十三万七千多两,直接解送到户部。如果仓场不够用,可以咨询户部支发。不久后,将苏松粮道所属解送的轻赍银五万两分拨到通济库备用。用这些轻赍银,按照惯例应该兑换漕粮来满足运输需求,除此之外,有席木竹板等物品存储,都随着漕粮一起交纳,其尺寸长短宽窄,都有规定。
道光二十九年,两江总督李星沅上奏,建议南漕改折,但户部定价过低,开启了不良州县浮收的先例。江苏巡抚陆建瀛也认为这样做不方便。于是停止了改征折色的做法。同治四年,曾国藩、李鸿章请求将江苏镇洋、太仓二州县的漕粮改征折色,但被拒绝。光绪十年,翰林院侍读王邦玺上疏陈述漕粮有五弊、三难、五宜、三不可。当时直省漕粮积欠频繁,所以邦玺提出了这些意见。二十三年,侍讲学士瑞洵提出南漕改折有益无损。在此之前,江、浙漕米,除了河运十二三万石外,每年大约海运一百二十余万石。二十年,办理海防,江、浙各省漕粮折算大约十之五六。次年,两江总督张之洞计划让苏省州县收折收本仍按旧例,而由官方全部折解。部令仍然运输本色米。张之洞再次上奏,苏漕全部折解,每年可以节省运费八十万,浙江全部折解,两湖采买全部停止,剥船挑河等费用、漕职卫官等各项,都可以适当减少,每年可以节省一百五十万。后来户部因为库储不足,请求将江苏海运漕粮暂时减少三十万石,得到银九十八万两。奕劻等人上奏说:“南漕每年有固定数额,关系到兵民生计,京城是根本重地,尤其需要储备充足。有人动辄说折漕每年五六百万,实际上不过一百余万,似乎不宜轻易更改。”最终同意了。
漕粮之外,江苏的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浙江的嘉、湖两府,每年向内务府输送糯米,用于供给皇帝和官员的俸禄之需,这被称为白粮。原来的正米数量为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七十二石多。耗米,苏、松、常三府,太仓一州每石加征三斗,以五升或三升随正米一起交纳,剩余的随船作为损耗,共有二万七百七石多;嘉、湖两府每石加征四斗,以五升或三升随正米一起交纳,剩余的随船作为损耗,共有万三千四百八十八石多。康熙初年,规定白粮全部征收本色米,只有光禄寺改为征收三万石,每石征收银一两五钱。十四年,商定江南白粮按照浙江的例子,挑选漕船装运,每船给行月粮米六十九石三斗,银五十六两七钱六分。经费银,浙江旧例四百五十七两一钱一厘,商定减少银一百二十六两二钱四分、米二十八石。后来因为漕运和白粮的事务相同,裁减江、浙白粮经费,按照漕粮的例子,支付行赠银两。至于白粮全部是包米运送,没有损耗,到达通州后按照惯例交收。
最初江、浙输送的白粮有二十二万石多,太常寺、光禄寺各宾馆需要二千石,王公官员俸禄需要十五六万石,内务府、紫禁城兵卒及内监食用需要一万石,还剩下五万石。乾隆二年,高宗说:“光禄寺等处的收支,原本是为了供祭祀和宾馆使用,是必需的。至于王公百官的俸米,应该用白粮减半,用粳米来替代。至于赏赐禁城兵卒及内监的米石,应该用白粮换成粳米,以减轻民力。”从此实际征收的白糯不超过十万石。又批准松江、太仓按额征收的白糯,改为征收漕粮,就在分配运送白米的十万石内灵活调整,以平衡应减和应运的数量。浙江不产糯米,白粮中的糯米一项,随着漕粮统一征收糙粳米,官方负责换成糯米运送。两省白粮经费之前已经商定裁减,到这时又按照旧例征收。江苏征收银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五两多,米一万八千八百八十九石多,舂米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九石多,浙江征收银四万五千七十五两多,米三千九百六十九石,舂米一万三千二百九十石多,总共实际征收银二十三万二千六十一两,米五万五千七百四十八石多。除去供给运兵、运军和解送通济库作为运送京、通各仓脚价之用,剩余的银两和米折算,都造册送部酌情分配。到嘉庆年间,白粮经费,江苏征收银六万两多,米及舂米各一万石多,浙江征收银五万两多,米三千石,舂米一万石多,总共实际征收银十一万四千五百十八两多,米五万三千七百二十九石多,比乾隆时期经费银减少又超过一半。
江浙两地的粮食运输,最初沿袭了明代的民间运输制度。后来因为临近期限雇佣民船,时间拖延,于是改为官方运输;但仍然不方便民众,于是下令漕运船只分带,以减轻官民负担。康熙三年,浙江省制定了漕运带法,需要船只一百二十六艘,从漕帮内抽取六十二艘装运,增造六十四艘并入佥运,后来江苏也效仿了这个做法。每艘船装载五百石粮食,选择坚固的军船来装载,每五年更换一次。规定每年未兑之前,责令粮道前往查验,如果运军疲弱、船只不坚固,就另外选择富有的军队来补充运输。十六年,漕运总督瑚宝上奏说:‘江苏运输白粮的船只,按照惯例五年更换一次,但时间过长,请依照漕船三年抽调的例子,确定运输白粮三年后即更换。’朝廷同意了这个请求。
江浙两省运输白粮的船只,原定苏州、太仓为一帮,松江、常州各为一帮,嘉兴、湖州各为一帮,每帮由千总领运,每帮随带武举一名。改为官方运输后,以府通判为总部,县丞、典史为协部,吏典为押运。后来裁减了押运。后来白粮改为漕船带运,又裁减了总、协两部。苏州、松江、常州每府增设千总两名,轮流领运,每帮设随帮百总一名,押送回空。浙江增设千总四名、随帮两名,苏州、太仓仓库运输白粮的船只,原定一百一十八艘,船只和军人众多,分为前后两帮,增设千总两名、随帮一名。白粮减征后,合并两帮为一,千总随帮都予以裁减。
清初,都运漕粮的官吏,参照明代的制度。总管漕事的是漕运总督。分辖的有粮储道。监督兑运的是同知、通判。负责运输的是沿河镇道将领等官员。漕运总督驻扎在淮南,负责选拔运弁、修造漕船、派拨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查、催促重运、查验回空、核查漂流、督促漕欠等事务,其直属的直隶、山东、河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广七省的文武官吏都负责漕务。粮道,山东、江安、苏松、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各设一名。河南以开归盐驿道兼理。粮道负责全省粮食储备,统辖有司军卫,选拔领运随帮的官员,责令各府清军官会同运弁、选拔运军。兑运完成后,亲自监督到淮河,不得委托丞倅代替押运。如果有紧急军需事件,必须详细报告督抚、漕臣,才能委派官员代替执行职务。
旧时,监兑由推官负责。推官裁撤后,改为委派同知、通判。山东以武定同知、东昌清军同知、济南、兖州、泰安、曹州四通判、济宁、临清两直隶州同;河南以归德、卫辉、怀庆三通判;江南以江宁、苏州督粮同知、松江董漕同知、凤阳同知、苏州、扬州、庐州、太平、池州、宁国、安庆、常州八管粮通判,太仓州临时增派丞倅一名;浙江以湖州同知、杭州局粮通判、嘉兴通判;江西以南昌、吉安、临江三通判;淮北、湘南每年在全省同知、通判中详细委派三名,监兑。江西、湖广、安徽监兑押淮的官员后来被裁减。
开兑时,监兑官员必须坐守水次,将正耗行月搭运等米,逐船兑足,验明米色纯洁,亲自交给押运官员。粮船开行,仍然亲自监督到淮河,听总漕盘查。粮食数量不足、米色不纯的,要受到惩罚。道、府、厅不报告的,按照失察的例子处理。如果存有袒护之心,按照徇私庇护的例子处理。
押运本是粮道的职责,但粮道在南边管理运输事务,没有时间兼顾。江浙各粮道,只要求监督押运到淮河盘查,然后回任所。总漕会同巡抚委派管粮通判一名,专门负责监督押运,约束运军,防范侵盗等弊端。山东、河南各设一名通判,江南七名,浙江三名,江西两名,湖北、湖南各一名。后来因为通判官职卑微,又让粮道负责押运。漕船回空时,仍然让通判管理。过淮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如果有延误,按照重运违限的例子处理。江南、浙江、江西后来又恢复了通判押运的制度。
押运的同知、通判到达通州后,出具粮米无亏的印结,由仓场侍郎送部引见。粮道押运三次,也允许督抚咨询仓场侍郎送部引见。那些随同押运到通的官员、绅士、董事,也允许择优保奖,以激励劝勉。后来各省的大官往往利用漕运保举私人,朝廷也无法追究。
淮北、淮南沿河镇道的将领,遇到漕船入境,各自按照汛地驱行,如果催促不力,听任所在督抚弹劾。江南京口、瓜洲渡江相对处,令镇江道监督文武官吏催促,并令总兵官巡视河岸,协助催促过江。总兵裁撤后,改为由副将管理。雍正三年,巡漕御史张坦麟上奏北漕事宜:一是从通州到天津,沿河旧汛地距离遥远,请按照旱汛五里的例子,漕船到汛,催漕官弁坐视阻拦不进行申报的,按照催促不力的例子处罚;二是沿途有约十三四处水道浅窄,坐粮厅难以兼顾,请交各汛弁率领役夫疏通,应销钱粮,仍然由坐粮厅管理。朝廷同意了这个建议。巡漕御史伊喇齐弹劾河南粮道催促的弊端,巡抚尹继善也上疏请求革除各州县呈送监兑押运官役的陋规。凡是漕船回空到省,未开兑之前,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开兑出境后,责成漕督及沿途文武官吏,到达天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严格稽查。有违反规定的,捕获惩治。
四十八年,漕运总督毓奇说:‘各省的漕运,只有山东的粮道直达,其余的只押送至淮安。此后各省的重要运输,都让粮道督押本帮到临清,出具粮米无亏的证明,然后立即返回原职。从临清到通州,一律由山东粮道来回催促。山东运河,每年十一月朔日,要挑浚浅水。开坝的日子,以南省的漕船行至台庄为准。微山等湖收集众泉,作为东省济运的水源,不允许民间私自截取水源。沿河遇到春夏季节水少时,务必遵守漕运规定,开启或关闭水坝。漕船到达沿河,必须上下游的会牌都到齐,才能开启水坝。如果河水充足,要适时开启或关闭,以加快漕运,不得同时开启两岸的水坝,以免水势流失。在江中遇到大风时,原本可以停泊等待,但催漕的官吏只知道催促,军船冒险前行,常常有沉没的危险。空船返回时,管运的官员和运丁常常存有懈怠的心态,或者舍不得雇佣费用,把熟练的船夫遣散,留下不熟悉驾驶的人,而押运的官员常常先回衙门,不在船上监督,常常有运船失事的情况。’皇帝下令:‘沿途的官员催促运输时,应观察风向和水势,不要过于急迫,以至于冒险出事,也不得因此命令随意逗留,导致超过规定的期限。’
最初,运河中的铜铅船和木排,常常随意横行,民船多畏惧而避让。粮船北上,也被它们阻挡。于是命令巡漕御史转告沿途的文武官员,将运漕的船催促先行,其余的船跟在后面,依次前进,依仗强势争先、不遵守约束的人,要受到惩罚。
领运的官员和将领,各省的粮船分为不同的帮派,每个帮派由一个或两个卫所千总领导运输,一个武举人随帮效力。顺治六年,朝廷规定在漕运的各卫中挑选才能优秀的人授予千总的职位,责成他们押运,根据功绩升迁,欠债的人要受到处罚并追回欠款。之后裁撤卫所外委百总,改为随帮官员。康熙五十一年,挑选了三十名候选千总,派往南漕标效力,如果有领运千总的空缺,由总漕委派代理押运,如果能够完成任务,仓库总督上报兵部,准予立即使用。挑选武举人,等待推举守卫所千总有空缺的人,可以在总署处提出申请,遇到空缺可以顶替,三年没有错误,就可以被推举为卫千总。
雍正二年,漕运总督张大有上奏称山东、河南轮运蓟州、遵化、丰润官兵的米石,沿途管押和空船催促,按照惯例由押运通判负责,请求增设蓟粮千总两名,轮流领运,皇帝同意了。既然各卫已经有了千总领运,而漕臣每年又另外委派押运帮官,分为押重押空,一重运费二三千金,一空运费超过千金,帮丁的油水被榨干,而额外收费的弊端日益严重。嘉庆十二年,皇帝下令漕运总督不得多派委员,并禁止运弁等收受贿赂。十四年,巡漕御史又请求大量减少。
自咸丰三年河运停歇,船只无存,领运的名号也废弃了。
巡漕御史原本是明朝的官职,顺治初年废除。雍正七年,因为粮船过淮时陋规很多,并且夹带禁物,派遣两名御史前往淮安专门负责稽查。粮船到达通州,也由两名御史稽查。
乾隆二年,设立巡漕御史四名:一名驻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至山东交界的地区;一名驻济宁,巡察山东台庄至北直隶交界的地区;一名驻天津,巡察至山东交界的地区;一名驻通州,巡察至天津。凡是征收漕粮,规定十月开仓,十二月兑完。只有山东临清沿河的船只,改为次年的二月兑开,按时到达通州,沿河外的船只,仍然在冬季兑开。
乾隆年间,命令沿河内外一律在春季兑开。嘉庆四年,皇帝下令:‘冬季兑开,时间紧迫。此后东省的漕粮,仍然按照旧例征收,运到水边,立春后兑完开帮,第二年改为冬季征收春季开帮。’十五年,命令沿河内外帮船,按照春季开帮的例子办理。江北的冬季漕粮,规定在十二月朔日开仓兑粮,限定次年二月兑完开行。
漕粮兑运,首先重视米的质量。如果仓库中有蛀虫作乱,掺杂使假,以及潮湿发霉,在受兑之前,由州县负责,受兑之后,由军官负责,核实检验的责任由监兑官承担。如果县卫因为米的质量发生争执,就把现兑的米面封好,送总漕巡抚查验,如果确实是潮湿掺杂,都要求赔偿并筛除,然后将米样封好送总漕,等过了淮河后,进行盘查比较,分别进行纠劾。然而运军勒索州县,就借米的质量为由。州县开仓十天后,米多廒仓少,形势必须先兑。运军逐船挑剔,不肯接受兑粮,导致粮户没有仓库可以交粮,因此发生纠纷。运军趁机勒索,或者索要未遂,船竟然开行,让州县承受随帮交兑的苦。等到漕米兑完,运弁应该发放通关。通关由尖丁负责,尖丁是多年从事运输的运丁,其他运丁和运弁都听从他的指挥。尖丁向州县索要费用,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就扣留通关不发放,让州县白白遭受拖延的处分。运军和运弁互相勾结,州县只怕误兑,不得不多收费用来满足他们的要求。上级官员虽然明知其弊端,但害怕改变,并且担心运军裁撤后,会影响漕运,于是容忍隐忍,不禁止追究。
州县一旦多收费用,米的质量就难以精选。运军既然有了额外的费用,接受兑粮也不再深究。等到到达通州,贿赂卖仓书经纪,通融交接,米的质量潮湿不纯的弊端,大多由此产生。积重难返,漕政日益败坏。乾隆年间,漕运总督顾琮提出了七项建议:一是州县亲自收漕粮,以免役胥藉端累民;二是杜绝隐瞒富户、佥贫包丁代运的弊端;三是接受未开之帮船,催促其快速行驶;四是粮船过淮后,分派官员催促,以加快漕运;五是河道旧有横浅,预先疏浚,以免阻塞;六是各闸都按照漕运规定,随时开启或关闭,江、广漕船携带竹木,限定地点卸载;七是空船返回时,多余的三升五合米,迅速发放给副丁,以供返回时食用。皇帝下诏同意了他的建议。
各省漕粮过淮,顺治初年,规定江北各府州县在十二月以内,江南江宁、苏、松等处在一月以内,江西、浙江在二月以内,山东、河南在一月内开行。如果过淮延误,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确定督抚粮道监兑推官的降职和处罚。领运等官员,捆绑打骂,革职,带罪押送。到达通州的时间,山东、河南在三月朔日,江北在四月朔日,江南在五月朔日,江西、浙江、湖广在六月朔日。各省粮船到达通州,都限定在三个月内完粮,十日内空船返回。仓库定立限单,责成押帮官按照期限到达淮河,超过期限不能到达,按照规定进行纠劾。
长期和平时期,漕运弊端日益增多。东南地区负责漕运的百姓,苦于运弁旗丁的压迫,身体和精神都极度疲惫,无处申诉,而运弁旗丁也因为压力而这样做。
比如漕船到达通州,需要在仓院、粮厅、户部云南司等地投递文书,每艘船需要花费十金,由保家代为送递,保家再额外索要三金。还有走部,代为收取费用。至于过坝,则有委员的旧规,伍长的常例,上斛下荡等费用,每艘船又需额外花费十多金。交仓时,则有仓官的常例,以及收粮衙署官员和书吏的各种索要,又需花费数十金。这就是到达通州的苦处。
等到漕船过淮河,又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等各种费用。总计每帮漕运需要花费五六百金甚至上千金。这就是过淮的苦处。
以前漕运道路畅通,负责漕运的官员只求重运如期到达通州,一切都不加严格检查。各丁在开运时多带南方货物,到通州出售,借此赚取微薄利润。乾隆五十年后,黄河多次开灌,漕运道路日渐淤塞,漕臣担心船只重量难以行驶,严禁运丁携带过多货物,于是各丁谋生的办法也就没有了。
漕运道路变浅后,反而增加了夫拨浅的费用,每过重要的闸坝,需要数百人牵引,道路又长,限期又紧,丁力的疲惫,实际上就是由此而来。尽管经过督抚大吏的精心调节,但由于积弊已深,最终未能收到实效。
各省的漕船,原有四万四千五百五十五艘。嘉庆十四年,除去改折分带、坍荒裁减,实际存有六千二百四十二艘。每届修造十一艘,称为岁造,其升科积缺漂没的,称为补修改造,限期十年。至于给价的多寡,根据时间长短、距离远近来定。造船的费用,最初在民地征收十分之七,军地征收十分之三,以备给料价。不够的话,就征收军卫丁田来补贴造漕船。
十年期限满了,由总漕亲自检验,如果确实不堪出运,才能改造。如果有可以加修再运的,就按量给予加修银两,仍然命令再运。按年计算,旧船可以使用,如果不经过检验就驾运,督抚查实后要纠劾。
司修造漕船的官员,或者虚报船只朽坏,或者修造未完就虚报已完成,或者将朽坏船只的册子上报掩饰,或者承造者推诿不按时竣工,或者管理官员督促不力,以及朽坏船只不估价申报,都要根据情况降职处罚。
直隶、山东、凤阳等地不产木材,在清江关设厂,由船政同知监督制造。江宁各帮共有船一千二百多艘,也在清江制造。从仪征逆流到淮河,四百多里,沿途需要大量人夫拉船,船制成后还要渡过大江,经过千里路程,到达目的地后延误,县官急于考核成绩,旗丁趁机索要费用,船还没到就进行交兑,称为转廒,于是赠耗、使费、赔补、苛索等弊端日益增多,运军苦不堪言。
后来裁撤船政同知,统一归粮道管理,命令运军领取料价到厂制造,不够的话,就在道库减存漕项银内动用。徐州卫、河南后帮漕船,以前也在清江船厂制造,开往河南水次兑粮,路程遥远,容易错过兑粮期限。后来改为在山东临清设厂制造。遇到满号之年,命令各军从江、安道库银内领取价格制造。济南前帮则在江南夏成镇制造,后来又改为在临清胡家湾设厂。
船制成后检验的方法有九种:一验木材,二验木板,三验船底,四验船梁,五验船舱,六验钉子,七验缝隙,八验船舱,九验船头和船尾。山东各帮在额运漕船之外,通常储备三十艘。江苏扬州也有二十四艘储备船。先后商议裁减,并将扬州卫应裁的船,用来补充江、兴二卫贫弱的军船。
乾隆八年,漕运总督顾琮上奏漕船变通事宜:一,漕船在大造之年遇到减歇,就停造一年,与先运的船年限不一致,将来不需要同时配造;二,赔造的船已经多次出运,常常不够坚固,以后将赔造的船与原船一起计算,如果已经满十年还能出运的,允许在通州出售;三,满号的船,以前都是分年制造,其中坚固的,由总漕挑选修理,出运一次,允许其流通变卖。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
二十九年,漕运总督杨锡绂说:“各省漕船在十运届满应行成造之年,如果运粮到达通州,允许在通州变价。再买补的船未经满运,或者中途遇到风火,请允许就地折变。”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议。
大河、淮安等帮漕船,常常遭遇风浪沉没的事情。阿桂上奏称,因为船过高大,难以掉头和牵引,请适当减小原定尺寸。嘉庆十五年,又适当减小江、广两省漕船的尺寸。
运丁为了揽载客货,船身务求宽敞,不知道载重就会行进缓慢,行进缓慢就会堵塞,民船被阻,甚至相隔数丈守候数旬;加之强行征用,鞭打交加,怨声载道,不仅存在失事的风险。
十七年,因为浙江成造漕船的亏损日益严重,每艘船除了例给二百八两银子外,再给五百九十多两银子,以减轻丁力的负担。
漕船建造修缮的费用,有常规的,也有额外的,每年耗费国库数十百万。等到出运时,又向州县勒索数十百万。催促、迎接、提拨,整年劳碌,夹带越来越多,即使苏、松内河,也每年都要征收。
剥运仍然由沿途船只负责,甚至拦江索费,夺船毁器,给商民带来困扰,对抗官长,以天庾为借口,以漕督为护符,文武官员都畏惧其势力,没有人敢追究。
所有漕船载运的大米,不得超过五百石。除了正耗米外,例带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增加四十石,共为一百石,永久作为规定。后来又允许各船头工舵工人携带土宜三石,水手每船携带土宜二十石。嘉庆四年,规定每船多带土宜二十四石。
屯军领运漕粮,冬天出发冬天返回,极其辛苦,日常用度也远远超过家居,因此出现了夹带私货的弊端。
漕船到达水次,就有牙侩从中说合,引载客货,又在城市货物汇集的地方逗留拖延,希望多揽载货物,以赚取微薄利润。运官利用这一点收受贿赂,奸商混入粮船,借此免除国税。
最初漕运道路畅通,负责漕运的官员不进行严格检查。等到黄河多次倒灌,漕运道路淤塞,漕臣严格申明禁止夹带,丁力更加困苦。
当商力充裕时,军船在返回时常常私自携带盐斤。漕运总督张大有提出了六条建议:第一,长芦、两淮的产盐地区,一些奸民勾结盐工,私自买卖盐,等待粮船返回时,就装载到船上,请严厉禁止,违反者按照私盐的例子处罚;第二,粮船返回时,请在瓜洲、江口派遣瓜洲营与厅员一起搜查;第三,运司等官员抓到私盐,请按照专管兼辖官员的例子处理;第四,随帮官员专门负责返回,如果有能三次抓到私盐和三次船返回没有私盐的,可以提升为千总;第五,每艘船可以携带四十斤食盐,多带者按照私盐的例子处罚;第六,除了例带的土产之外,如果包揽商船木筏的,按照漏税的例子处罚,货物归官。从此,禁止的措施更加严密了。帮丁生活困苦,因此有津贴的提议。江苏的漕船,以松江帮丁的劳动最为辛苦。规定松江、太仓等属每艘船津贴银三百两,后来增加到五百两。帮丁将其视为固定的津贴,仍然要求另外增加津贴,导致开船延迟,州县担心耽误事,常常私下给予补贴,导致津贴日益增加,弊端无法停止。
漕运抵达通州以及遇到浅水时,都必须使用剥船。清初设置了六百艘红剥船,每艘船分配四十顷田地,收取租金来养船,免除他们的徭役。最近,离河较远的近畿州县,常常雇佣民船,河边的游民借此获利,等到运输漕粮时,常常有盗窃和掺杂的弊端,甚至有盗窃到快完时,故意倾覆船只,等到运官查明,仍然责成地户赔偿,导致倾家荡产。又因为领船的船户通常受到天津钞关部的管辖,每年河冰未融化时,部差催促过堂守候,都有费用,实际上非常辛苦。三十九年,裁减红剥船,按照原来收租的数目分派到各省,在漕粮项下征收,解送到粮道库支付。乾隆二年,规定每艘船发放红剥银二两,由随帮千总领取发放,漕船遇到浅水时,由运军自行雇佣民船,坐粮厅根据情况确定雇佣价格。十三年,增设六十艘垡船,造船及用具夫役工食,都在红剥银内支出,剩余的仍然分给运军。南粮运入北河后,官方雇佣船只进行剥运,粮船未到,剥船提前准备,守候多日,并且有妨碍商盐运输的弊端。五十年,皇帝下令另造剥船,南粮运到北河后,即进行剥运到通州,此后不得封存民船,以免造成麻烦,违反者予以处罚。不久,又增加了三百艘,交给江西、湖广制造,运送到天津,与原设的剥船在杨村轮流剥运。豫、东两省,因为水浅受阻,定造三百艘剥船,交给德州、恩县、武城、夏津、临清五州县分别管理。
清初沿袭明朝卫所制度,用屯田分配给军队分田耕种,免除他们的杂役。不久,将卫军改为屯丁,不得混入民籍,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查,粮道负责。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定设置运丁十名。三十五年,规定漕船出运时,每艘船选派一名运丁,其余九名用熟悉驾驭船只的水手充任。所有选派的运丁,选派的责任在粮道,举报的责任在卫守备,使用的责任在运弁,保结的责任在通帮各丁。不久,选派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雍正初年,免除文学生员的运丁役。在此之前,江苏按察使胡文伯因为江、安十卫距离苏、松水路较远,遇到应该更换的丁役时,运官去卫所查选,往返需要时间,请求预先选派备丁,制作册子送粮道,转送总漕备案。经过户部批准。漕督杨锡绂上疏争议,大致说:‘预先选派闲丁,其不必要之处有两点,不方便之处也有两点。各省卫所,贫富不等。富裕的卫所,本来不需要预备闲丁;贫困的卫所,遇到应该更换的丁役,千方百计搜查,连一两个富裕的丁役都难以找到,哪里有几十个闲丁可以预备?其不必要之一。而且富裕的军丁,生计粗安,突然遇到收成不好,一两年内可能就会变得贫困,现在既然已经选派登记了,如果需要的时候,已经变得贫困,这仍然是以疲弱的丁役应选,其不必要之二。至于送到粮道检验,往返于道路,浪费时间,不方便之一。卫所州县的官吏,喜欢有事,富裕的行贿逃脱,贫困的被迫接受,不方便之二。请停止预先选派闲丁登记册子。’皇帝同意了。
旧制中漕船旗丁十名,每人有五顷土地。后来土地的一半归了民户,运丁生计贫困,经过户部发文清查,不允许民间侵占。乾隆初年,巡漕御史王兴吾上奏:‘屯田的册子年久失散,无法查考。也有册子虽然存在但界址难以核实,或者军丁典当给民,辗转相卖、多次更换主人的。清田归运,只会增加麻烦。因为津贴已经成为通例,民间出钱来养丁,丁役得到钱来承担运输,沿袭已久,不影响漕运。何况丁役得到土地不能自己耕种,势必招佃收租,这与未赎回时的津贴同样是一种收入来承担运输,未见得有什么好处。’二十五年,锡绂上奏:‘漕运之所以有疲弱的帮,实际上是因为运丁负债累累。浙江的金、衢、严、温、处、绍、台、嘉等帮,江南的江、淮、兴、武、凤阳、大河等帮,债务尤其多,帮丁更加疲弱。想要消除私人债务的负担,不如出借官府的钱财。请在浙江江、安道库各提取银六万两,专门备用于疲弱的帮派领借。每年督运道员,查核沿途及抵达通州所需的银两数目,提交押运,到期发放,次年新运时应领的款项中扣除,等到疲弱的帮派逐渐恢复,上奏请求停止借债。’
各省州县卫所承担漕运的丁役,都从奉文派佥的当天起,限定两个月内选派完毕,并查明田地房产,制作册子送总漕存档。如果发现有短缺挂账,责令其补足。如果选派后实际上是将富裕的派给贫困的,或者弃船逃跑,或者重新选派已经被革除的丁役,以及徇私情出具证明、将军丁改为民籍的,承担选派的官员降两级使用,不得抵销。其上级按照失察的例子进行处罚。这是根据漕督毓奇的请求。道光十三年,给事中金应麟上奏:‘江、浙内河一带的漕船,讹诈商民,有买渡、排帮等名目。州县因为兑换米粮害怕他们挑剔,置之不理,滞留运输扰民,为害极大。’皇帝下诏林则徐、富呢扬阿严厉查禁。
军队在淮河和通州之间来回运输,一年到头都非常辛苦,屯田所得到的收入有限,因此另外提供每月的粮食和资金,各省的数额不同。江南的运军每人每月的粮食是二石四斗到二石八斗,月粮是八石到十二石。浙江、江西、湖广的运军每月粮食是三石,月粮是九石六斗。山东的运军每月粮食是二石四斗,月粮是九石六斗。通州、津州等卫的协运河南漕船运丁的月粮数,与山东相同。各省的领运千总等官员,除了薪俸外,很多人还兼领行粮。行粮分为两份,旧时折算的粮食少而折价高,每石不过三四五钱,各地的官员和士兵常常有短缺的困扰。皇帝下诏让漕督讨论确定按照每年的行月旧额,粮食和货币各占一半,货币按照漕欠每石银一两四钱,永久作为命令。
康熙二十九年,设立了行月钱粮的易知由单,列明应给的各项钱粮,每个士兵一份,按照款项发放。如果官员和士兵克扣或勒索,允许士兵将事情原因载入单内,在过淮时投诉。
雍正元年,批准运船到达后,先将本色行月钱粮在三天内换成银两,由卫守备出具印领接收,领运千总钤章,解道验明,一半给军队,一半封存,由粮道带着过淮,由总漕监督发放,延迟者受罚。乾隆五年,商定运丁在解淮验给一半钱粮内,酌情留下回空费用,多的扣留三分之一,少的扣留八两,让粮道另行封存,在过淮时交给随运官员收领,等到到达通州交粮后,再发放给各丁。因为各省漕船回空,常常因为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到达。
十年,漕督顾琮上奏说:“粮道所押帮船,数量不同,兑开的时间也有早有晚,必须等到最后一批帮船完成,才能前往督察,而第一批船又要忍受等待领银的困扰。请仍然让粮道兑准封给领运千总,解淮呈验后分发。”皇帝同意了。
凡是漕船停歇,月粮减半发放,民船停运,发放月粮的四分之一。三十年,皇帝南巡,截留江、浙两省冬兑漕粮各十万石,减歇的船只,在应给月粮外,额外再给十之二,以示体恤。运军的月粮,遇到闰月按月平均支给,后来停止了。后来因为闰月的钱粮是按日分配食物,各军春出冬归,停发一个月,不免饿肚子。山东、河南、浙江、江宁、凤阳等卫闰月有粮食,仍然按照原额发放。山东、浙江及苏、太等卫,遇到闰月各有额编加征银,江、兴等卫没有,遇到闰月在道库减存银内支用。江西、湖北、湖南是按照出运船米数支给。河南遇到闰月也没有加征银,以前按照山东等省一样支给,经过部门驳斥后,最终同意按照原规定支给。
各省运军的名额参差不齐。江、浙每船十一二名不等。后来商定每船一般配备十名士兵进行运输,按照人数发放行粮。安庆卫以前是按照漕用军按人数派发行粮。自从画一裁减后,每船只使用十名士兵,而所载漕粮却是其他船只的两倍,应该仍然按照粮食数量发放行粮。山东德州等卫有自己雇佣民船装运漕粮的,也一并发放行粮。江宁省卫没有赡运屯田,遇到减存,同出运的船只一样发放安家月粮。江淮、兴武二卫,原来减少的军队两名,允许他们重新设立,分配行粮,例由布政司行文各府州县领取,每船给书吏六七金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而州县粮书又有索要,每船大约二三金不等。十金之粮,运丁所得实不及半。
漕粮是天庾正供,负责运输的官员考核非常严格。顺治十二年,制定漕、粮两道考核条例。对征收州县卫所的官员,漕粮逾期未完,分别罚款、停发俸禄、降级、撤职,责令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康熙二年,商定随漕行月、轻赍各项钱粮,总共计算十分,原参官员限一年接征,而接征的官员只限半年,很不公平。此后接征官员限一年,粮道、知府、直隶州一年半,巡抚两年。如果仍然没有完成,按照原参分数处罚。其经征督催白粮各官员考核条例,都与漕粮相同。白粮项下减存经费银不得擅自使用,违者上奏弹劾,并责令赔偿。
粮道完成储备钱粮,春秋造册上报部门,等待拨解京饷。年终及离任时,藩司盘点出如有侵占亏空,上报巡抚弹劾。
所有的漕欠,无论多少,都由各粮道严格追讨,承追的官员严格检查本官本军的财产,估计变卖偿还。如果运军侵占粮食逃逸,上报户部,行文总督追究。挂欠的米石,追讨完成补充运输,与本帮原欠米不符的,将过淮不驳回更换的总漕及督漕、承运各官员,一并弹劾。其运到的米,按数收用,以免累及运军。承平时期久了,法令逐渐松弛,粮道及监兑、押运官员既不亲自到水边,粮船到达淮河,漕总也不严格检查,于是官员随意折银,沿途盗卖,到达关卡时挂欠就多了。
四十五年,下令此后耗赠漕截等银米,暂时存放在粮道仓库,等到回空时,仓库查明,按照挂欠数扣除。不足的部分,用行粮抵补。随后商定挂欠漕粮不到一分至六分的士兵治罪,总漕、粮道按照所欠分数商议处理,并将所欠漕粮,由总漕、粮道及监兑、押运、佥丁、卫所各官员到运丁,分别承担,都限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不偿还的,总漕、粮道交部商议,运官、运军分别处罚,仍责成总漕、粮道赔偿。全部偿还的,给予优待。
粮船到达通州卸下漕米,例买别帮剩余的米来抵补。雍正三年,上奏批准,此后漕米如有不足,即分别商议偿还,不得用别帮剩余的米来购买补充。运军的日常剩余米,允许他们出售,其余的都禁止阻止。
漕船在江湖间航行,不幸遭遇风浪沉没,沿途的官员都催促检查,包括汛地的文武官员,亲自查验并出具报告,总漕和巡抚再次复查后上报免除责任。
如果军中的官员虚假报告沉没,或者沉没但损失不多,趁机盗取粮食达到六百石,将被判处斩首;如果不足六百石,将被流放到极边,并按数赔偿漕米。
文武官员遇到漕船沉没,如果不报告情况,或者押运官员巡查不力导致火灾焚毁,都将被降级。
地方官员如果不协助救援,导致火灾蔓延到其他船只,将被罚一年俸禄。
雍正初年,上奏规定漕船在内河失风沉没,不得免除责任,押运官员按照失职的例子,罚一年俸禄。如果有虚假报告,将严加惩处,出具报告的官员从重处罚。
凡是在海洋江河遭遇风浪沉没,领运的官员幸存,按照军功的例子,给予晋级和赏金。如果沉没导致官员死亡,按照军功阵亡的例子,分别给予荫加和赠予,运军给予祭葬银。
乾隆七年,规定漕船失风火灾,如果船只没有沉没,无论是否经过淮河,都要求修复后继续运输。
如果船只已经沉没,雇佣民船运输,随帮过淮河后进行验收。
如果失事发生在过淮河之后,黄河中流民船难以招募,先分通帮运输,沿途仍雇佣民船装载。
通帮的工人出具互结,如果稍有亏欠,责令赔偿。
江、广漕船失风沉没,如果无法修复,无论是否满号,地方官员查验后上报总漕,就近变卖,让运弁携带粮食交给粮道发放。
回空的漕船失事也如此处理。
后来规定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等省购买补充船只,如果已经满号,遇到失风事故,就近变卖,将银两交给官员,由粮道验给军队,以补充新的漕粮。
漕船遇到冰凌迅速下坠导致损坏,以及雷火焚毁,沉没的米粮,可以免除赔偿。
各省的漕粮,每年都有固定的数额,对于荒地没有税收的,总督和巡抚核实后上报免除,漕银和米粮一概免除。
灾害受损的地区,应征收的漕粮,以及折换的漕价,根据各受灾地区的轻重,分别延期征收或分期征收。
遇到分期征收的年份,如果再次受灾,分年压征补缴。
沿江沿海田地被水淹没的,可以申请免除。
水旱灾害偏重的民地,按照惯例可以免除,但应征的船役,即使灾害严重,仍需提供修船和招募等事务,不得享受宽免。
康熙三十七年,规定京畿通州、武清、宝坻、香河、东安、永清六州县的红剥船户所领地,水旱灾害都可以免除。
水淹的田地,按照惯例在年底确查,干涸前开始征收,淹没则停止征收。
雍正十年,规定淹田漕米按照延期征收的例子,等到冬天查验后,干涸则分期征收,淹没则免除。
苏、松、太三属是东南财赋的重要地区,赋税额度最重。世宗以来,多次讨论减免,但与省内其他府县相比,仍然多出四五倍或十数倍。
道光时期,两次遭遇大水,各州县每年歉收减免,成为惯例。从此征收的数额,除去官方垫付和民间欠款,每年只能得到正额的七八成或五六成。
军事行动之后,两府一州受害尤为严重。同治二年,皇帝命令江苏巡抚和安徽巡抚查明情况,权衡利弊,期望与旧额较轻的常州、镇江两府通融计算,确定定额。
对于绅户把持、州县浮收等弊端,永远禁止。
四年,户部遵照会议决定,江苏常、镇、太五属征收的米,是会同漕赠行月南恤局粮等款项征收的。应按照李鸿章等人的建议,不分起运留支,统一减收,根据科则的轻重,视减收的多少,原额征收米豆二百二十余万石,减去五十四万余石。
民众的负担稍微减轻。
曾国藩又请求将苏、松地漕钱粮统一减收。
部里回复说漕项是办理运输的重要需要,如果讨论减收,费用必然不足,必须另外增加津贴,对民众仍然没有好处。
皇帝下令曾国藩、李鸿章仿照浙江省的例子,核实删减浮收,并严禁大户包揽短交等弊端。
这一年减去浙江杭、嘉、湖三属米二十六万余石。
海运始于元代,到明永乐年间,会通河建成,于是停止。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长期运输制度。
嘉庆年间,洪泽湖泄水过多,运河干涸,命令江、浙的大臣同时筹备海运。
两江总督勒保等人联名上奏,认为有十二件事不可行,大致说,‘海运既然开始,河运仍然不能废弃,只会增加海运的费用。而且在大洋中沙礁众多,险阻难行,天庾正供,不能在不可预测的地方尝试。旗丁不熟悉海道,船户又都散漫无序,如果有延误,关系重大。’
皇帝说,‘海运既然有许多阻碍,只有谨守前人的成法,将河道尽心修治,万一盈亏不均,只有起剥盘坝,或者酌量截留,作为暂时权宜之计,绝不能轻率改变,所谓利不百不变法。’
从此直到仁宗去世,没有人敢提海运。
道光四年,南河黄水突然上涨,高堰漫口,从高邮、宝应到清江浦,河道浅阻,运输困难。
吏部尚书文孚等人请求引黄河入运河,增加闸坝,控制洪水,可以避免泛滥。
然而黄水携带泥沙,时间久了淤积,问题更加严重。
皇帝也知道借助黄河济运不是办法,于是海运的提议再次兴起。
皇帝下诏让魏元煜、颜检、张师诚、黄鸿杰各自根据所辖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这些大臣害怕改变,以阻碍难以实行为由上奏。
恰好孙玉庭因为渡黄河困难,四十艘军船需要盘坝接运,请求拨款一百二十万金。
不久,因为水势不足,难以运输,又请求截留米一百万石。
皇帝命令琦善前往调查,回复说孙玉庭所奏的渡黄河的船只,有一个月后还没有开行,有的被淤阻在防洪坝之间,应该进行剥运的军船,都无法移动。
皇帝非常愤怒,魏元煜、孙玉庭、颜检都因此获罪。
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英和提出建议:‘治理之道时间久了就会遇到困境,遇到困境就必然需要变革。河道已经堵塞,重要的运输中停顿,河漕无法兼顾,唯有暂停河运来治理河道,雇佣海船来便利运输,虽然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是目前的急务。因为滞留的漕粮全部在盘坝剥运,这样民力劳苦而国库费用并未节省,暂时雇佣海船分运,则民力得以休息而生气更加舒畅。国家长期太平,从东吴到辽海航行的船只,往来与内地无异。现在用商运代替官运,那么风浪不足以怀疑,盗贼不足以忧虑,霉湿侵耗不足以成为问题。用商运代替官运,那么不需要造船,不需要招募人丁,费用也不需要筹集。至于驻军的安置,仓库的稽查,河务的张弛,都取决于人的管理。何况黄河已经生病,盘坝也生病了,如果不变革,将采取什么策略呢?我认为没有比海运更方便的了。’皇帝下诏让有漕运的各省大吏讨论此事。当时琦善负责两江,陶澍负责安徽,他们都请求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四府一州的粮食全部通过海运。
于是派遣布政使贺长龄亲自前往海口,监督地方官吏,招募商船,并商议剥运兑装等事宜。后来陶澍说:‘现在雇佣了沙船一千艘,三不像船数十艘,分两次装载,预计可以运输米一百五六十万石。安徽、江西、湖广离海口较远,浙江乍浦、宁波海口或者不能停泊,或者盘剥费用巨大,仍然通过河运。’皇帝于是下令在上海设立海运总局,并在天津设立分局。又命令理藩院尚书穆彰阿,会同仓场侍郎,驻天津验收监兑,以杜绝经纪人索要留难等弊端。
六年正月,各州县的剥运之米,依次抵达上海接受兑换,分批开行。海运水程四千多里,超过十天到达。米石抵达通州后,转运到京仓,派步兵统领衙门文武官员沿途稽查。沙船耗损的米,在例给的旗丁十八万多余石内动用,节省耗米六万石,仍然随同起运。承运漕粮每石给耗米八升,白粮耗米一斗,以补充正米的不足。同时将漕运商耗核实出二成,白粮核实出三成,由天津局给予价格收买,随正粮一起运输。漕粮无故短少霉变,在备带耗米内补足;不够,则勒令购买补足。如有砍断桅杆、松舱伤人等事则免于追究。船户的脚价饭米折算成银两并津贴等,先在受兑后发放七成,其余三成交押运员弁,到坝后查无弊端,才全部发放。沙船剩余的米不下十万石,最初按照南粮的例子,听任天津人按照市价收买。后来因为商人企图以低价购买,改为由官府收买,其银两由江南委员转发给船户,后来仍然让商船自行售卖。
每届海运期,沿海水师提镇,各按汛地,派遣哨船兵丁,巡防护送,并派遣武职大员二人,随船赴津。上海交兑时,提前通知浙江提镇水师营出哨招宝、陈钱一带地方,江南提镇水师营出哨大小洋山,会合于马迹山,山东总镇出哨成山、石岛,会合于鹰游门,以资弹压。山东洋面,责成游击、守备,搜查岛屿,防护迎送。后来因为邵灿的建议,停止派遣护送武职大员,责成沿海水师逐程递护。后来宁、沪商人各自购置火轮船一艘,遇到新漕兑开行时,分别扼要巡防。
剥船,直隶旧设二千五百艘,其中二百艘分拨到故城等处,八百艘留在杨村,其余一千五百艘集中在天津备用。后来雇佣可以装载漕粮二百五十石的民船五百艘,以备装载。商船首次抵达天津,先仅由府县仓库、脚庙宇卸载三十万石,其余的由剥船直接运到通仓。随后将天津仓库、脚庙宇所储存的漕米运到通仓,无需转运到北仓,以免多走弯路。到商船第二次抵达天津,如果剥船不够装载,就将米先储存到府县仓库、脚庙宇;不够,再剥运储存到北仓。随后命令原来的剥船将储存的米石全部运到通仓。剥船足够装载,就按照首次商船的办法,不必分储到北仓,以简化程序。剥船一百六十艘为一组,由经纪人自行派人分批押运交仓,押运员役向仓库报告,然后驰回继续押运后一批米船。经纪人只需带领量米的手到船上进行起卸,如有借机刁难索要,交地方官从严治罪。
各州县经管剥船,每年例给修船银五两,三年小修一次,给费二十两,年底漕运完成后,逐一检查,船身坚固的,酌量修船,如果损坏较严重,即核赏估价,所需经费,从道库油船银项下动用。封河守冻期内,每船工食银十五两,运米一百石,给脚价八两四钱,食米一石一斗五升。后来每百石增加脚费五两。李鸿章因为官剥船户贫困滋生弊端,规定工食银十五两,只领取一半,不足以养家,请求每船由苏、浙漕项内酌情补贴五两,部格不同意。李鸿章上疏争辩,诏令从其议。商船领运漕粮,迅速无误,万石以下给予匾额,五万石奖励职衔,每次奏保以一百二三十人为限。
七年,蒋攸銛请求新漕仍然实行海运。皇帝认为近年来河湖逐渐恢复正常,军船可以畅行,不允许。此后各省每年运输的漕粮逐渐减少,太仓积粮,动用无存。二十六年,诏令恢复海运。二十七年,议准苏州、松江、太仓二府一州漕白粮米,从明年开始,改为海运。三十年,再次命令苏州、松江、太仓二府一州白粮正耗米,按照成案,由海运到天津。咸丰元年,户部尚书孙瑞珍请求河海并运。御史张祥晋请求将江苏新漕,按照成案推广到常州、镇江各属及浙江,统一海运。下江督陆建瀛、苏抚杨文定、浙抚常大淳妥议。回复称明年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四府一州漕白粮米,请求一律改为海运。浙江漕粮难以海运,请求仍然按照旧章,同意了。二年,陆建瀛上奏筹办海运十事,下部议行。当年因为浙江漕船开兑过迟,回空不能按期归次,诏令来年新漕改为海运,是巡抚黄宗汉请求的结果。五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口,由张秋流入大清河,挟带汶水向东流去,运道更加阻塞。六年,截留江苏应运漕粮二十万石供应军饷,实际运输漕白正耗及支剩给丁余耗米七十五万五千余石,对于歉收的南漕,命令各州县按期催征运通。
同治七年,讨论使用夹板船来运输采购的大米,运费按照沙船的例子,每石给五钱五分的银子,运到天津紫竹林,由商人负责就近寄存,等待验收大米的大臣和通商大臣一起验收完毕后,所需的小船运费、栈租、搬运费,每石给七分银子,由商人负责领取和管理。另外,每石给三分保险费,如果遇到风暴丢失,责令商人赔偿。到了每千石大米,损耗八十石,预备带二十石多余的大米,剥船食用损耗十一石五斗。另外,每百石给津、通剥价银八两一钱四分,通仓个儿钱折算成银二两,都按照海运正漕采购的各案来办理。这一年因为天津到沽河面狭窄,经常有沉船丢失大米的风险,所以在大沽增设了海运外局。
九年,浙江巡抚杨昌濬上奏说:‘浙江明年新漕,拟定了海运章程十四条:一是委员分头办理,以明确责任;二是新漕仍然从上海接受兑换后放洋,白粮仍然按照旧例装进麻袋,首先运往上海;三是充分准备海运商船,并从江苏省多调拨沙船,支援浙江使用;四是经耗等米,仍然按照数量支付,商耗命令携带本色和剩余的糙米一同交到仓库;五是增加天津剥船的耗米,以弥补亏欠;六是津、通经费,按照旧例准备,盈余等款项,仍然按照数量解交;七是商船可以携带炮械,并由商人捐资轮船护送,仍然由沿海水师全力巡防;八是天津交米后,按照旧例由经纪人负责,后续到达的船只,仍然由天津道验收;九是按照旧例增加海运经费;十是米船到达天津,应该增加排队数量,充分准备剥船;十一是商船的水脚等费用,按照旧例核发,并给予两成的免税,酌定赏罚;十二是商船两成的免税货物,仍然按照米石计斤,所带的竹木,按照旧例免税;十三是商船回程空载货物,按照旧例免税;十四是米船到达天津交卸后,严禁经纪人索取额外费用。’朝廷下令讨论执行。
十年,李鸿章说:‘剥船等待辛苦劳累,每载大米一百石,请求增加五两银子的脚价,并另外筹集运白粮民船守候口粮银一万二千两,由江苏、浙江粮道库漕项内拨付;不够的,则由司库通融借拨。’
十一年,杨昌濬请求使用轮船运输漕粮,朝廷同意了。轮船招商,由商人借领二十万串作为设立局部的资本,盈亏全部由商人承担。购买了三艘坚固快捷的轮船,每年运输海运漕米二十万石,由招商轮船运往天津,其水脚耗米等费用,仍然按照旧例办理。轮船到达天津后,命令直隶总督筹备剥船转运,并会同仓场侍郎到栈查验,仍然按照白粮的例子,由江苏、浙江抚道运送到通交纳,以防止损耗和偷漏。轮船协助江苏、浙江漕粮运输,在米袋上标明某省漕白粮米字样。粮米上栈时,由上海局派员监兑;兑换完毕后,由轮船商局给出收米回文,以后装船起运,都由商局负责办理,上海局不再参与。其栈费和人工费用,也由商局承担。所有漕粮派装轮船,轮船商局酌情委派负责人,会同上海局详细查验,米色干净,才进行收兑,交给轮局押送到浦江东栈过磅。到达天津后,命令天津局各员提前验收,以免拥堵。轮船每艘载米三千石,填写连单,由天津局核查,一切领银领米等手续全部取消。轮船运输大米,由上海道填写免税执照,并按照旧例可以携带两成货物。其洋药及两成之外携带的货物,仍然需要纳税。
乔松年上奏山东境内黄河水日益泛滥,运河淤塞,计划顺势引导,让黄河水先流到张秋。在张秋南北普遍进行疏浚,修建堤坝以利于漕运。丁宝桢、文彬上奏请求恢复淮、徐故道。事情交给廷臣会议。回复说铜瓦厢决口后,旧河床淤积过高,无法恢复淮、徐故道。至于借用黄河水来补充运河,筑堤束水,与引导卫济运河的方法一样难以实施。李鸿章上奏请求仍然通过海道转运,命令各省酌情提取一定数量的本色大米运往上海,由海船运往天津,剩余的按照旧例折算,以节省运费。并随时指派漕折银两购买接济,并请求停止河运采购粮食,推广海运。仍然交给朝廷讨论。
在此之前,江北漕粮通过河运通到,至此也开始尝试海运。十三年,上奏批准江西在上海采购漕粮八万石,交给招商局通过海运运往天津,每石运费银二两七钱。光绪元年,湖南漕粮采购正耗米二万三千四十五石,湖北采购三万石,都交给招商局通过海运运往天津。江西、湖南随后停止。
丁宝桢上奏运河废坏,都是黄河水泛滥造成的祸害,治理运河必须先治理黄河。应该先将微山湖的湖口双闸以及各减闸迅速修砌,及时收蓄,以保护湖中的水;运河本体也需要适当疏浚。随后桂清、毕道远、广寿、贺寿慈等人也请求筹集款项修复运河。黄元善复称:‘自从黄河北移,运河阻塞,改为海运,原本是权宜之计。当时定下的江苏漕额,以河运经费作为海运开支,每石不得超过七钱。后来因为经费不足,多次请求增加。江苏增加的,距离一两不远,浙江已经增加到一两,比道光二十八年、咸丰二年海运经费还有节省归公的,大相径庭。而且海运历经重洋,风波不定,万有不测,关系重大。河运虽然曲折,但沿途安定,经费均衡。从各省到京仓,吃这碗饭的人,数不胜数。对国家有利,对百姓有利,没有比这更好的办法了。现在停运不久,及时修复,还不算晚。再过几年,河道日益淤塞,需要的费用更大。我认为河运曲折但安全,海运方便但危险,计策万全,非恢复河运不可。’皇帝命令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以及沿河各督抚筹划后上奏。沈葆桢上疏驳斥桂清、毕道远等人请求将有漕省份的漕项以及将海运粮食分出十几万石改为河运的提议,并力言‘河运绝对不能恢复。运河疏浚后很快又淤塞,运粮的规定刚刚确定,河路忽然改变,河流时常迁徙,漕路也随之转移。而借用黄河水补充运河,危害尤其严重。前次淤塞未清理完毕,下一届的漕运已经连绵不绝地到来,高低悬殊,难以飞渡。于是想尽办法逆水而行,强迫按照我们的范围,导致前次修河的费用都白费,本届的淤塞又重新积聚。如果因为济运而改变水流,向北则畿辅受其害,向南则淮、徐受其害,亿万生灵,将有鱼之叹,不仅仅是白白浪费巨款对漕运没有帮助’。七年,命令直隶总督饬令招商局在协助运输漕粮时,酌情分派道员驻津验收,并责成粮道严格监督漕运事务人员,在验收大米时加意查察。因为招商局协助运输江苏、浙江漕粮,有掺杂破碎等弊端。
十年,有人挑起争端,导致海上运输受阻。太常卿徐树铭说:‘漕粮应该全部通过河流运输,请在运输路线经过的地方疏通河流,修建和治理闸坝,并雇佣民船来协助运输。’第二年,曾国荃说:‘明年河运可以增加江苏漕粮五万石,并将邳、宿河道淤塞的地方进行适当的疏浚。’朝廷同意了他的建议。卢士杰说:‘郑州黄河漫口夺溜,山东运河十里堡门外淤积日益严重,回空的漕船无法到达口门。现在南京、苏州的新漕粮等待船只装载,邳、宿的淤泥需要清除,筑坝也需要等到空船通过后才能开始。’皇帝下令迅速疏通淤积,以便漕船早日南下。
十五年,根据山东巡抚张曜的请求,将原本海运的二十万石漕米改回河运。曾国荃、黄彭年上奏说:‘江、安河运的米石已经截留用于赈灾。苏州所属的河运漕粮十万石,之前已经改为海运,各州县已经运抵上海,突然改为河运,会阻碍难以进行。而且雇佣了近千艘船只,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办到的。请等待本年冬漕,再遵旨提前河运,以期恢复旧有的规定。’朝廷批准了他们的请求。
十九年,北运河上游的潮、白等河洪水猛涨,水位高于堤坝数尺,原本修建的上堰全部被水淹没,运河大小决口七十多处,从天津运往北京的米麦杂粮的船只有一千多艘,在杨村因为水浅而受阻,命令李鸿章堵住各个口门,并疏通河道,停蓄水势,以便船只通行。
二十二年,王文韶上奏说:‘南漕改为海运,只有江北的漕粮仍然通过河流运输,再次从苏州、松江的项目下提取米十万石并入河运。船只多,路途遥远,从黄河到运河,从运河到卫河,处处受阻,船户穷困潦倒,偷米混水,各种弊端丛生。今年漕船到达天津,比以前晚了二三个月,实在担心会有误期。已经下令加快进度,按时收货。但是这次截留江北漕米五万石,米质尚好。江苏的五万石,米质参差不齐,甚至有变质的情况,剔除晾晒,非常麻烦,因为运受黄河的影响,已经不是人力可以挽救的。建议从本年开始,将江苏的漕粮十万石全部改为海运。江苏的冬漕仍然办理河运,以保障运输通道。’朝廷下令相关部门执行。御史秦夔扬认为江北的河运耗费太大,上疏请求停止,改为部议。
二十六年,因为战争已经爆发,根据陈璧的请求,在清江浦设立漕运总局。皇帝西迁,转运局迁移到汉口,清江改为设立分局。这一年南漕改为使用火车从天津运往北京。二十七年,因为财政困难,皇帝下令:‘从本年开始,各省的河运和海运一律改为征收货币,责成各省的大官清理整顿,节省局费和运费,并查明各州县征收的额外费用,勒令缴出归公,以期筹集大量资金。’奕劻请求在办理白粮之外,每年采购漕粮一百万石,全部使用粳米,并不得随意截留,朝廷同意了他的请求。
二十八年,部议决定本年江、浙的漕粮全部由招商局轮船承运,费用应力求减少。盛宣怀上奏说:‘近年来上海局轮船因为事情延误起运太晚,栈房损耗很大,运到塘沽时,又遇到联军未撤退,费用是平时的两倍。二十六、二十七年,招商局所收取的水脚费实际上不足以支付支出。本年太古洋行原本降价揽载,英、日商约都希望漕运列入约章,我们坚决拒绝。因为招商局是中国公司,之前李鸿章上奏说漕米、军米全部由招商局承运,其实是有深意的。经过详细调查国内外情况,建议从二十八年冬漕开始,在原来每石轮船水脚保险等项漕米银三钱八分八厘一毫的基础上减去五分,定为永久规定。’朝廷同意了他的建议。
江、浙的漕粮通过海运到天津,以前用剥船运到通仓,每石支出的损耗米一升一合五勺,称为‘津剥食耗’。自从南漕改为火车运往北京后,这项损耗米改为随正交仓。后来因为运米的事情完成,经常有损耗,允许仍然按照旧例支给,以抵消火车运输的损耗。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七-注解
漕运:指古代中国通过水路运输粮食到中央政府的行为,漕运是古代中国重要的税收和粮食供应方式。
屯丁:屯丁是指古代中国负责漕运的士兵,他们被分配到各地,负责粮食的运输。
兑运:指粮食运输过程中的计量和验收。
会通河:会通河是古代中国的一条重要水道,用于漕运粮食。
胶莱故道:胶莱故道是古代中国的一条废弃的水道,曾经用于漕运。
黄转般:黄转般是指利用黄河进行漕运的一种方法。
宣宗:宣宗是清朝皇帝,即道光帝。
英和:人名,此处指当时的一位官员。
陶澍:陶澍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两江总督。
贺长龄:贺长龄是清朝的一位官员,曾任江苏巡抚。
海运:海运是指通过海上运输粮食,避免内河漕运的困难和风险。
海禁:海禁是指古代中国实行的一种禁止民间私自出海的政策。
轮舶:轮舶是指蒸汽轮船,这里指近代的航运工具。
折徵:折徵是指将漕粮折算成银两征收。
正兑:指直接以粮食形式交纳的漕粮。
改兑:指将粮食改为货币或其他物品交纳。
户部:指清朝的财政部门。
石:古代计量单位,一石等于十斗,约等于一百二十斤。
灰石米折:灰石米折是指将漕粮折算成灰石(一种建筑材料)的漕运方式。
减徵:减徵是指减少漕粮征收数量。
民折官办:民折官办是指由民间提供漕粮,官方进行收购和运输的漕运方式。
地丁银:地丁银是指古代中国的一种税收,包括土地税和人头税。
部价:部价是指官方规定的价格。
协办:协办是指由其他地区或部门协助完成某项任务。
潮黰:潮黰是指豆类因潮湿而变质。
运脚:运脚是指运输费用。
司库银:司库银是指政府仓库中的银两。
输银还欸:输银还欸是指将银两上交政府,以换取粮食或其他物品。
漕粮:古代指由政府征收的粮食,主要用于供应军队和官府。
天庾:指国家仓库,即国库。
本色:指未加工的原材料,此处指未加工的米。
折色:指以其他物品或货币代替粮食交纳,即非粮食形式的赋税。
闾阎:指民间,普通百姓。
勒收:强制收取。
严禁:明令禁止。
年丰穀贱:指年成好,粮食丰收但价格低廉。
粜穀:卖出粮食。
闾阎终岁勤劬:指百姓整年辛勤劳作。
升斗:古代容量单位,一斗等于十升。
盖藏:指家中的粮食储备。
朘削:剥削,压榨。
徵收:征收,收取。
粮米:指粮食。
本色交纳:以原粮形式交纳。
大吏:高级官员。
饬:命令,指示。
州县:州县是指古代的地方行政单位。
截漕:指截留漕粮,不继续运输。
拨运:指将漕粮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
截留漕船:指停止漕粮的运输。
行月二粮:每月两次的粮食运输。
应给应追:应该给予的补偿和应该追回的费用。
定例:固定的规定或条例。
乾隆:清朝皇帝年号,指乾隆帝时期。
雍正:清朝皇帝年号,指雍正帝时期。
旗丁:清朝时期指担任旗兵的士兵。
胥役:指地方官府中的低级差役。
截漕之省:截留漕粮的省份。
道员:地方行政单位中的道级官员。
介於起运停运之间:在开始运输和停止运输之间。
截留本次:截留这次运输的漕粮。
旋兑旋卸:运输过程中进行兑换和卸载。
清:清点,结算。
运军:负责漕粮运输的军队。
挂欠:拖欠,指未能按时交付的欠款。
运军挂欠之项:运军所欠的费用。
行月折色银:每月以货币形式交纳的漕粮银两。
津道:天津道的简称,指天津的地方行政单位。
陵糈:为皇家陵墓供应的粮食。
驻防兵米:为驻防的军队供应的粮食。
蓟州:古代地名,今属河北省。
新河口:古代地名,今属天津市。
红剥船:指清初由政府设立的红色船只,用于漕运。
脚价:运输费用。
过闸入仓:通过水闸进入仓库。
脚价内拨给:在运输费用中拨付。
帮船:漕运中的一种组织形式,指一队一队地运输粮食的船只。
挂欠之项:拖欠的费用。
截留漕船应追等项:截留漕船所欠的费用。
酌定加给:经过考虑后决定增加。
程途远近:路程的远近。
船粮多寡:船只运输的粮食多少。
军次修船:军队维修船只。
器具:工具。
舵工水手:掌舵和划船的水手。
安家养赡:安置家庭生活并养活家人。
行月:每月。
赠米:额外赠送的粮食。
斛面米:用来装满斛的粮食。
截留南漕:截留南方漕粮。
天津水次各仓:天津附近的水上仓库。
旗丁等:指旗人。
攙和短少:掺杂和短缺。
州县胥役:指州县的差役。
监看:监督查看。
拨运者:指运输粮食的人。
蓟州粮:蓟州的粮食。
陵糈及驻防兵米:为陵墓和驻防军队供应的粮食。
康熙:清朝皇帝爱新觉罗·玄烨的年号。
议定:指经过讨论决定。
年需粟米:每年需要的粟米。
每百里给脚价:每运输一百里给予一定的运输费用。
密云:古代地名,今属北京市。
豫、东二省:河南省和山东省。
徵存:征收并储存。
通领运收仓:通过水路运输并接收仓库。
春夏之交:春季和夏季之交。
水运:水路运输。
陆运:陆路运输。
地粮银:地方粮食收入所换算的银两。
添拨米:额外拨付的粮食。
备支销折耗:准备用于支销损耗。
节年仓存蓟米:节余的仓存蓟州粮食。
碾公穀:碾磨公有的谷物。
蓟州五万八千六百石:蓟州需要五万八千六百石粮食。
易州三万八千六百石:易州需要三万八千六百石粮食。
密云一万一千五百馀石:密云需要一万一千五百多石粮食。
保定、雄县共三千一百馀石:保定和雄县总共需要三千一百多石粮食。
良乡暨大兴之采育三百馀石:良乡和大兴的采育地区需要三百多石粮食。
顺义、昌平二百馀石:顺义和昌平需要二百多石粮食。
霸州、东安、固安、宝坻三百馀石:霸州、东安、固安、宝坻需要三百多石粮食。
玉田及迁安之冷口各五百馀石:玉田和迁安的冷口地区各需要五百多石粮食。
沧州二千七百馀石:沧州需要二千七百多石粮食。
青州驻防兵米二千一百馀石:青州驻防军队需要二千一百多石粮食。
德州驻防兵米不敷:德州驻防军队的粮食不足。
东省轮免漕粮:山东省轮换免除漕粮。
碾动:碾磨使用。
州县派拨之数:州县分配的粮食数量。
徵收漕粮:征收漕粮。
军民交兑:军民共同交纳漕粮。
赠贴银米:额外赠送的银两和粮食。
蠹书:贪污的官吏。
留难:拖延困难。
两处完纳:在两个地方分别交纳。
赢馀:盈余。
滥科:过度征税。
刊易知由单:公开的征收通知单。
釐剔:清理,剔除。
积弊:指长期积累的弊端。
赠耗:指额外支付的费用。
漕贴:漕粮的补贴。
漕截:漕粮的截留。
贴运:运输补贴。
润耗:粮食的润泽损耗。
私派挪移:私自分配和挪用。
江宁等府:江宁等地区。
起运耗米:起运时的耗米。
改折灰石:将粮食改为灰石。
漕折:漕粮的折算。
道库:地方政府的仓库。
江南漕米赠耗永免停支例:江南漕米的赠耗永久免除并停止支付的规定。
耗外之米:除耗米外的粮食。
兑漕杂费:漕粮运输的杂费。
州县办公:州县行政办公。
公穀:公有的谷物。
轻赍银:轻赍银是指明代中叶开始实行的一种税收制度,即对漕粮征收的附加税,以减轻农民负担。轻赍银的征收方式是将漕粮中的部分折算成银两,称为轻赍。
有明中叶:指明朝中期,大约是15世纪中期至16世纪中期。
仓兑运:指将粮食存储在仓库,然后通过兑换运输的方式,即用粮食换取运输服务。
路费:指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车马费、人工费等。
徵耗米:徵耗米是指漕粮运输过程中损耗的粮食,这部分粮食不再用于税收,而是由政府自行承担。
锐米:锐米是指漕粮中质量较好的部分,通常用于上供或交换。
折银:将粮食折算成银两,即以粮食作为货币进行交易。
加耗:在漕粮运输过程中,因为损耗等原因,需要额外增加的粮食。
通济库:指古代官府设置的用于储存粮食和货币的仓库。
康熙四十七年:康熙四十七年即1708年,清朝康熙帝在位期间。
江南等省:指江南地区及其周边省份。
苏松粮道:指江苏和浙江两省的粮食运输管理官署。
丁漕:指按照人口数量征收的漕粮。
白粮:指白米,即上等米。
内务府:古代官府机构,负责皇室事务。
光禄寺:古代官府机构,负责宫廷饮食。
紫禁城:指北京故宫,古代皇帝居住和办公的地方。
嘉庆中:嘉庆年间,即1796年至1820年,清朝嘉庆帝在位期间。
糙粳:糙粳是指未加工的粳米,即糙米。
舂办米:舂办米是指经过加工的米,如白米、糯米等。
江、浙:江指的是江苏省,浙指的是浙江省,此处指江浙两省。
民运:指由民间组织运输,即民间船只运输粮食。
官运:官方运输。
漕船:指古代运输粮食的船只,漕船主要用于运输朝廷的粮食,从产地运往消费地。
漕帮:指漕运中的船队,通常由多艘漕船组成。
粮道:指负责粮食运输的官员。
押运:指监督粮食运输,确保粮食安全。
总漕:指总管漕运的官员。
总兵:官职名,负责一省或一地区的军事。
副将:官职名,低于总兵,负责军事的副手。
巡漕御史:巡漕御史是指巡视漕运的御史。
坐粮厅:官职名,负责管理粮食仓库的官员。
天津总兵:官职名,负责天津地区的军事。
通州副将:官职名,负责通州地区的军事。
汛地:指汛期管理的地区,通常指水患易发的地区。
窎远:距离远。
参处:处罚。
陋规:不合理的规矩或制度。
稽查:监督检查。
漕督:漕粮运输的总督。
押抵:押抵是指押送至指定地点。
临清:临清是山东省的一个古县城,位于运河沿线,是漕运的重要节点。
台庄:台庄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是运河沿线的一个古镇。
微山湖:位于山东省的一个大湖。
煞坝:煞坝是指运河上的拦水坝,用于调节水位。
启闭:启闭是指开启或关闭。
徬河:徬河是指运河的支流。
牌:会牌是指会合的信号牌。
督率:督率是指监督和率领。
回空:回空是指船只返回空载。
管运员:管运员是指负责管理运输的官员。
运丁:指漕运中的士兵。
卫所:古代军事制度,设有军事基地和屯田。
武举:武举是科举制度中的一种考试,选拔武官。
咨送:咨送是指咨询并报送。
领运:领运是指负责运输的官员。
帮官:帮官是指漕运中的地方官员。
脂膏:脂膏是指财富。
弊:弊是指弊端,不良现象。
淮安:淮安是江苏省的一个古县城,位于运河沿线。
通州:通州是北京市的一个古县城,位于运河的北端。
仓蠹:仓蠹是指仓库中的害虫。
攙和:攙和是指掺杂。
筛飏:筛飏是指筛选和扬去杂质。
通关:通关是指运输通行证。
尖丁:尖丁是指负责监督通关的运丁。
役胥:役胥是指负责徭役的胥吏。
包丁:包丁是指负责运输的承包人。
仓书经纪:仓书经纪是指负责仓库管理的经纪。
横浅:横浅是指河道的横断面较浅的地方。
疏濬:疏通、挖深河道。
闸:闸是指水闸,用于调节水流。
漕规:漕规是指漕运的规章制度。
通关出自尖丁:通关出自尖丁是指通关由尖丁负责。
州县开仓:州县开仓是指州县打开仓库。
廒:廒是指仓库。
通关不与:通关不与是指不给通关。
沆瀣一气:沆瀣一气是指相互勾结。
浮收勒折:浮收勒折是指额外征收和勒索。
筹办漕运:筹办漕运是指筹划和管理漕运。
捆打革职:捆打革职是指捆绑并鞭打,然后革除职务。
带罪督押:带罪督押是指带着罪责去监督押送。
仓场:仓库和场院,指存放粮食的地方。
限单:限单是指规定的期限单。
纠劾:纠劾是指检举和弹劾。
承平日久:指国家长期处于和平时期。
漕弊日滋:漕运中的弊端日益增多。
东南办漕:指在东南地区负责漕运事务。
运弁旗丁:指负责漕运的官员和士兵。
肌髓已尽:形容民力被极度剥削,如同肌体骨髓都被抽空。
控告无门:指无处可以申诉控告。
仓院:指存放粮食的仓库。
粮厅:指管理粮食的官署。
户部云南司:指户部下属的云南司,负责财政事务。
保家:指保送文件的人。
走部:指在政府部门中走动的人,可能指官员或代理人。
聚敛:指搜刮、敛财。
过坝:指漕船通过水坝。
委员旧规:指旧有的委员制度规定。
伍长常例:指伍长(基层军事组织单位的首领)的常规费用。
上斛下荡:指漕船在过坝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交仓:指将粮食运到仓库。
仓官常例:指仓库官员的常规费用。
书吏:指负责文书工作的官员。
通:通州,位于今天的北京市通州区,是古代漕运的终点。
淮:指淮河,古代重要的水道。
督漕诸臣:指负责漕运的官员。
南物:指南方特产。
乾隆五十年:指乾隆五十年(1785年),清朝皇帝乾隆的年号。
黄河:指中国第二长河,流经多个省份。
运道:运输的路线。
淤:指河床被泥沙淤积。
丁力:指民力,即民间的劳动力。
司修造漕船:指负责漕船修造的官员。
诈朽坏:指欺骗说船只朽坏。
军卫丁田:指军队的丁税和田赋。
清江关:指位于江苏清江的关卡。
船政同知:指负责船政的官员。
仪徵:指江苏省仪征县。
县官:指县级官员。
转廒:指漕船未到目的地就进行粮食交接的行为。
使费:指行贿的费用。
赔补:指赔偿损失的费用。
苛索:指勒索、敲诈。
司修造漕船各官:指负责漕船修造的官员。
军卫:指军队。
阿桂:指清朝官员阿桂。
漕运总督:指负责漕运的最高官员。
苏、松内河:指江苏、浙江两省的内河。
剥运:指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运输过程。
援漕督:指依靠漕运总督的势力。
文武吏士:指文职和武职的官员。
夹带:指偷偷携带私货。
牙侩:指中间商人。
粮船:指用于运输粮食的船只。
国课:指国家的税收。
屯军:驻扎的军队。
水次:指船只停泊的地方。
牙侩关说:指中间商人进行说合。
辐辏:指货物集中。
夹带私货:指在漕船中夹带私货。
雍正七年:指雍正七年(1729年),清朝皇帝雍正的年号。
屯军领运漕粮:指驻军负责运输漕粮。
商力:指商业的力量或财富,此处指商业繁荣。
总督:古代官职,负责一省或数省的军事和行政事务。
长芦:指长芦盐场,中国古代著名的盐场之一,位于今天的河北省。
两淮:指淮河流域的盐产地,即今天的江苏、安徽两省。
灶丁:指盐工,负责制盐的工人。
私盐:未经官方许可而私自生产的盐,通常质量较差,但价格较低。
瓜洲:古代地名,位于长江北岸,今属江苏省扬州市。
江口:指河流的入海口。
运司:指漕运司,负责漕运事务的官署。
千总:古代军职,低于游击,高于把总。
包揽:指承担或负责,此处指商船木筏的运输。
土宜:指适合当地种植或生产的物品。
剥船:一种运输粮食的船只。
徵科:指征税。
屯田:古代的一种农业制度,政府将土地分配给士兵或农民耕种,以增加粮食储备。
佥丁:指被征召的士兵。
运弁:指漕运中的官员。
通帮:指漕运中的帮派,即负责漕运的集团。
丁地:指士兵的田地。
津贴:额外的补贴。
钞关部差:指管理钞关的官员。
河冰未泮:指河水结冰尚未融化。
编审:指对人口和土地的统计和审查。
卫守备:指卫所的守备官。
籍册:指登记册,记录士兵和土地信息。
军丁:指士兵。
债负:指债务。
官帑:指官府的财库。
兑米:指交换粮食。
买渡:指以高价购买渡船。
排帮:指排挤其他帮派,以获取漕运利益。
行月钱粮:指每月发放的军粮和钱币。
卫:古代的军事单位,相当于现在的团或营。
漕欠:漕运中的欠款,通常指因粮食不足或运输延迟导致的欠款。
银一两四钱:古代货币单位,一两等于十钱,这里的银一两四钱是指银两的一种规格。
易知由单:一种官方文书,用于记录和证明发放的钱粮数量。
愆期迟延:延误期限,拖延时间。
回空费用:指漕船往返空载时的费用。
车驾南巡:皇帝南巡,指皇帝到南方巡视。
冬兑漕粮:冬天交换漕粮,指在冬天进行漕粮的交换或运输。
綦严:非常严格。
考成则例:考核官员的工作成绩和规定。
侵亏:侵占和亏空,指官员贪污或管理不善导致的财物损失。
耗赠漕截等银米:漕运过程中损耗和赠送的银两和粮食。
别帮馀米:其他帮派的剩余粮食,指漕运中其他船只剩余的粮食。
江湖:指古代的江河湖泊,泛指水道。
风涛:指大风大浪,形容水势汹涌。
催趱:指催促、催办。
文武官:指文职和武职的官员。
勘验:指实地考察、核实。
覆勘:指再次勘验、复查。
奏免:指上奏请求免除。
军弁:指军队中的军官。
诈报:指虚假报告。
侵盗:指盗窃。
充发:指流放。
极边:指极远的地方,常指流放地。
赔缴:指赔偿并缴纳。
沈溺:指沉没。
押运官弁:指负责押运的官员和士兵。
巡查:指巡逻、检查。
失火焚毁:指因火灾而烧毁。
降一级调用:指降职使用。
罚俸:指罚扣官俸。
奏准:指上奏获得批准。
领运弁军:指负责领运的军官和士兵。
幸获生全:指幸免于难。
军功:指在军事上的功绩。
晋级赐金:指晋升官职并赏赐金钱。
荫加赠:指因功荫庇家人,加赠官职。
祭葬银:指用于祭祀和安葬的银两。
戽:指用戽斗打水。
雇民船:指雇佣民间的船只。
随帮:指跟随其他船只。
盘验:指检查、核实。
变价:指变卖。
员弁:指官员和士兵。
满号:指达到规定的数量。
折变:指变卖、折合。
军兴:指军事行动。
江督:指江南总督。
苏抚:指江苏巡抚。
红剥船户:指从事漕运的船户。
蠲免:指免除赋税。
涸:指水退。
世宗:指雍正帝。
苏、松、太三属:指苏州、松江、太仓三个地区。
东南财赋之区:指东南地区是国家的财政重地。
赋额:指赋税的数额。
常、镇、太五属:指常州、镇江、太仓五个地区。
月南恤局:指负责救济的机构。
李鸿章:人名,清朝著名政治家、军事家。
军船:用于军事目的的船只。
帑:指国库的钱财。
挽运:指运输。
截留:指暂时留下,不立即运输。
胶柱:指固执己见,不知变通。
黄水:指黄河的水。
漫口:指堤坝决口。
高堰:指高邮湖的堤坝。
清江浦:指淮安市清浦区。
吏部尚书:指负责吏部事务的尚书。
文孚:清朝官员。
引黄河入运:指将黄河的水引入运河。
钳束:指控制、约束。
淤垫:指河床因泥沙淤积而抬高。
借黄济运:利用黄河的水来补充运河的水量。
复:指再次。
震怒:指非常愤怒。
得罪:指受到责罚。
协办大学士:指清朝官职,协办大学士是皇帝的顾问,参与国家政务。
户部尚书:清朝官职,户部尚书是户部的最高长官,负责国家的财政收支。
治道:治理国家的道路,指国家治理的方法和策略。
穷:穷尽,此处指资源或方法的尽头。
变:改变,调整。
河道:河流的通道,此处指漕运的水路。
河漕:指通过河流运输的粮食。
海船:指用于海上航行的船只。
权宜:临时的权宜之计。
急务:紧急需要处理的事务。
盘坝:指在河流中设置坝体,以调节水流。
帑费:国库的经费。
东吴:古代地名,指今天的江苏、浙江一带。
辽海:古代地名,指今天的辽宁、吉林一带。
商运:商业运输。
仓胥:仓库的官员。
河务:河流的管理事务。
矧:况且,表示更进一步的意思。
黄:黄河南北的黄河。
病:状况不佳,此处指黄河水患严重。
海运总局:负责海运事务的官方机构。
理藩院:清朝官署,负责少数民族地区事务。
仓场侍郎:官职,负责仓库和市场的管理。
津:天津,指天津港口。
剥运之米:通过剥船运输的米。
受兑:接受兑换,指接收漕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沙船:一种传统的中国帆船,主要用于内河运输。
三不像船:一种多用途的船只,兼具多种船只的特点。
耗米: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损耗的粮食。
白粮耗米:白粮在运输过程中损耗的粮食。
覈出:计算出来。
经纪人:中间商,此处指漕粮运输中的中间商人。
火轮船:蒸汽机驱动的轮船,是当时较为先进的船只。
直隶:古代地名,指今天的河北、北京一带。
故城:古代地名,指今天的河北故城。
杨村:地名,位于天津附近。
天津:古代地名,指今天的天津。
通仓:地名,指运输粮食的仓库。
北仓:北方的仓库,指用于储存漕粮的仓库。
周折:曲折,指事情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脚价饭米折色:运输费用中的饭米费用。
油艌银:用于船只维修的经费。
封河守冻期:河流结冰期间。
工食银:工人和船员的工资。
运米:运输的米。
食米:船员食用的米。
苏、浙漕项:江苏和浙江的漕粮收入。
匾额:挂在门上的牌匾,此处指奖励的标志。
职衔:官职的名称。
蒋攸銛:人名,清朝官员。
河湖:河流和湖泊。
顺轨:按照规定的轨道运行,此处指河流和湖泊的状况良好。
支賸给丁馀耗米:用于军队和丁役的额外漕粮。
歉缓:收成不好,此处指漕粮不足。
徵运:征收和运输。
次:批次,此处指漕粮运输的批次。
夹板船:一种用木板夹制的船只,结构坚固,适合长途运输。
米石:古代计量单位,一石等于十斗,用于计量粮食。
水脚银:运输费用中的水路费用。
紫竹林:天津的一个地名,历史上是港口和仓储区。
商董:商人中的领导者或代表。
栈租:租用仓库的费用。
挑力:搬运工人的劳动费。
保险银:为防止货物损失而支付的保险费用。
津、通:天津和通州,都是重要的港口城市。
正漕:官方规定的漕粮运输路线。
沈船:沉没的船只。
海运外局:负责海运事务的官方机构。
委员:被委派的官员或代表。
洋:指外国,此处指通过海运进口的粮食。
麻袋:用麻或竹编制的袋,用于装运粮食。
经耗: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申糙:指质量较差的米。
津、通经费:天津和通州的经费。
炮械:火器和武器。
经纪:中间人,此处指负责粮食交易的中间人。
排数:船只的载重量。
津局:天津的官方机构。
连单:运输单据。
浦江东栈:浦江东边的仓库。
湖口双闸:湖的进出口处的闸门。
减闸:减少水流量的闸门。
徬坝:用于引导水流方向的坝。
淮、徐故道:淮河和徐水原来的河道。
廷臣:朝廷的官员。
铜瓦厢:一个地名,与河道有关。
卫济运:利用卫河的水来补充运河的水量。
漕折银两:漕粮运输的费用。
河运:通过河流运输粮食。
招商局:负责漕粮运输的官方机构。
河督:河道的总督。
攙杂破碎:掺杂、破碎的粮食。
直督:直隶总督,直隶地区的地方行政长官。
法人构衅:指外国势力对中国的侵扰和挑衅。
海运梗阻:海运被阻断,无法正常进行。
太常卿:古代官职,掌管祭祀、礼仪等事务的官员。
徐树铭:人名,此处指担任太常卿的徐树铭。
闸坝:水利工程,用于调节河流水位。
民船:民间所有的船只。
曾国荃:人名,清朝将领。
邳、宿河道:指邳县和宿县的河道。
淤浅:河床沉积物增多,导致河道变浅。
黄河漫口夺溜:黄河河堤决口,水流改变方向。
山东运河:指山东省内的运河。
十里堡:地名,位于山东省。
宁、苏新漕:指南京和苏州的新漕粮。
回空漕船:指返回空载的漕粮运输船只。
上:指皇帝。
迅饬:迅速命令。
积淤:河道中沉积的泥沙。
津运:指从天津运送。
鸿章:人名,指李鸿章。
制可:皇帝批准。
潮、白等河:指潮河和白河。
堤颠:堤坝的顶部。
上堰:堤坝。
津京:指天津到北京。
南漕:指南方漕粮。
苏属:指江苏省所属地区。
赈:救济。
津剥食耗:指在津地运输过程中因损耗而额外支付的粮食。
车运:指用火车运输。
栈耗:指在运输过程中因储存不当而造成的损耗。
塘沽:地名,位于天津市东部。
联军:指多个国家联合的军队。
轮船水脚:指轮船运输费用。
保险等项:包括保险在内的各项费用。
漕米银:漕粮的运输费用。
釐:古代货币单位。
剥船运至通仓:用剥船将粮食运到通仓。
车运亏耗:用火车运输过程中因损耗而造成的损失。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清史稿-志-卷九十七-评注
这段古文记录了中国清朝时期漕粮运输的历史变迁,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以下是对每行的赏析:
1. 十年,法人构衅,海运梗阻。
赏析:‘十年’指的是时间,‘法人构衅’指外国势力对中国内政的干涉,‘海运梗阻’则说明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海运漕粮的运输通道被阻断,这体现了当时国际形势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2. 太常卿徐树铭言:‘漕粮宜全归河运,请於运道经行处疏濬河流,修治闸坝,并选雇民船以济运。’
赏析:太常卿徐树铭提出将漕粮运输改为河运,并建议疏浚河流、修建闸坝,以及雇佣民船来保障运输,这显示了当时对漕粮运输路线和方式的深思熟虑。
3. 明年,曾国荃言:‘来年河运酌添江苏漕粮五万石,并将邳、宿河道淤浅处,酌估挑濬。’从之。
赏析:曾国荃在第二年提出了具体的漕粮运输方案,包括增加江苏漕粮的数量和疏浚邳、宿河道,这体现了对漕粮运输细节的重视和执行力的要求。
4. 卢士杰言:‘郑州黄河漫口夺溜,山东运河十里堡门外积淤日宽,回空漕船,不能挽抵口门。现宁、苏新漕待船装载,邳、宿挑淤筑坝,必待空船过竣,方可兴工。’
赏析:卢士杰的言论揭示了黄河和运河的运输问题,包括河道淤积和漕船无法到达的问题,这反映了当时对漕粮运输安全的担忧。
5. 上命迅饬疏濬积淤,俾漕船早日南下。
赏析:皇帝下令迅速疏浚淤积,以便漕船能够早日南下,这体现了皇帝对漕粮运输的重视和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关注。
6. 十五年,从山东巡抚张曜请,改拨海运漕米二十万石仍归河运。
赏析:张曜请求将海运漕米改回河运,这表明了漕粮运输方式的调整和地方官员对运输路线的选择。
7. 曾国荃、黄彭年奏:‘江、安河运米石,业经截留充赈。苏属河运漕米十万,前已改归海运,各州县起运,均已抵沪,骤改河运,窒碍难行。’制可。
赏析:曾国荃和黄彭年奏报了江、安河运米的情况,说明了漕粮运输的困难和改变运输方式的必要性,皇帝的批准则显示了皇帝对漕粮运输政策的支持。
8. 十九年,北运河上游潮、白等河狂涨,水势高於堤颠数尺,原筑上堰,俱没水中,运河水旱大小决口七十馀处,由津运京米麦杂粮千数百艘,在杨村阻浅,命鸿章将各口门堵合,并疏濬河身,停蓄水势,以利舟行。
赏析:这一段描述了北运河的洪水灾害,以及应对措施,包括堵合口门和疏浚河身,这反映了当时对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和对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视。
9. 二十二年,王文韶奏:‘南漕改行海运,惟江北漕粮仍由河运,复於苏、松项下提拨米十万石并入河运。船多道远,自黄入运,自运入卫,节节阻滞,船户穷无复之,窃米攙水,诸弊丛生。’
赏析:王文韶的奏报反映了南漕改行海运后江北漕粮运输的困难和弊端,包括船多道远、节节阻滞等问题,这体现了对漕粮运输效率的关注。
10. 二十六年,以战端既开,从陈璧请,於清江浦设漕运总局。
赏析:陈璧请求在清江浦设立漕运总局,这表明了在战争时期对漕粮运输的重视和管理机构的调整。
11. 车驾西幸,转运局移汉口,清江改设分局。
赏析:由于皇帝西迁,转运局也随之迁移,这反映了政治中心变动对漕粮运输的影响。
12. 是年南漕改用火车由津运京。
赏析:南漕改用火车运输,这标志着交通运输方式的现代化,也反映了当时科技发展对漕粮运输的推动。
13. 二十七年,以财用匮乏,谕:‘自本年始,直省河运海运,一律改徵折色,责成各省大吏清釐整顿,节省局费运费,并查明各州县徵收浮费,勒令缴出归公,以期汇成巨款。’
赏析:皇帝下令改革漕粮运输的财政制度,要求节省费用,这反映了当时财政状况的紧张和对财政改革的重视。
14. 奕劻请於应办白粮外,每年采办漕粮百万石,纯用粳米,并不得率请截留,从之。
赏析:奕劻提出增加漕粮采购量,并要求使用粳米,这体现了对漕粮质量的要求和对粮食供应的保障。
15. 二十八年,部议本年江、浙漕粮,纯归招商局轮船承运,费应力从减省。
赏析:部议决定江、浙漕粮由招商局轮船承运,并要求降低费用,这反映了当时对商业运输的信任和对成本控制的重视。
16. 盛宣怀奏:‘近年沪局轮船,因事起运太迟,栈耗既钜,及运至塘沽,又值联军未退,费用倍於常时。二十六、二十七两年,招商局所领水脚,实不敷所出。本年太古洋行原减价揽载,英、日议定商约,均欲漕运列入约章,臣等力拒之。盖招商局为中国公司,前李鸿章奏准漕米、军米悉归招商局承运,实寓有深意也。此次详察中外情形,拟请自二十八年冬漕始,於向章每石轮船水脚保险等项漕米银三钱八分八釐一毫内减去五分,永为定制。’从之。
赏析:盛宣怀的奏报反映了招商局在漕粮运输中的困难和挑战,以及他对漕粮运输费用的调整建议,这体现了对漕粮运输效率和成本的考虑。
17. 江、浙漕粮由海运津,向用剥船运至通仓,每石支耗米一升一合五勺,名曰‘津剥食耗’。
赏析:这里描述了江、浙漕粮的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情况,这反映了当时漕粮运输的实际情况。
18. 自南漕改用火车运京,此项耗米,改令随正交仓。
赏析:南漕改用火车运输后,对耗米的处理方式也进行了调整,这体现了对运输方式和流程的优化。
19. 嗣因运米事竣,每有亏耗,许仍旧支给,以抵车运亏耗云。
赏析:这里说明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亏耗时,仍然按照旧规进行补偿,这体现了对漕粮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