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玄龄(579年-648年),唐代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家,晋书的编纂工作大多是在唐代完成的。房玄龄是唐朝初期的功臣之一,也是《晋书》的主要作者之一,《晋书》是二十四史之一,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
年代:成书于唐代(约7世纪)。
内容简要:《晋书》是唐代的史学家房玄龄等编纂的关于晋朝历史的书籍,内容涵盖了晋朝从西晋到东晋的历史进程。全书记录了晋朝的开国历程、战争、宫廷斗争、经济、文化等方面,并对晋朝的许多重要人物进行了详细的传记。书中着重讲述了西晋的统一与灭亡以及东晋的建立与发展,对晋朝的历史变迁、政治风云与人物命运进行了深入探讨。《晋书》不仅是研究晋朝历史的主要文献,也是中国古代史学的经典之一,对后代的史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晋书-志-第二十章-原文
传曰:‘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则昊岁比于牺年,宜有降矣。
若夫穹圆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气彰其善恶,则有自然之理焉。
念室后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灾害,引导休和,取譬琴瑟,不忘衔策,拟阳秋之成化,若尧舜之为心也。
郊原布肃,轩皇有辔野之师;雷电扬威,高辛有触山之务。
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是以丹浦兴仁,羽山咸服。
而世属侥幸,事关攸蠹,政失礼微,狱成刑起,则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及周氏龚行,却收锋刃,祖述生成,宪章尧禹,政有膏露,威兼礼乐,或观辞以明其趣,或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恶以崇其本。
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言成康,不由凝网,此所谓酌其遗美,而爱民治国者焉。
若乃化蔑彝伦,道睽明慎,则夏癸之虔刘百姓,商辛之毒{疒甫}四海,卫鞅之无所自容,韩非之不胜其虐,与夫《甘棠》流咏,未或同归。
秦文初造参夷,始皇加之抽协,囹圄如市,悲哀盈路。
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于时百姓欣然,将逢交泰。
而犴逐情迁,科随意往,献琼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倾宗致狱。
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长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继及者,亦往往而有焉。
而将亡之国,典刑咸弃,刊章以急其宪,适意以宽其网,桓灵之季,不其然欤!
魏明帝时,宫室盛兴,而期会迫急,有稽限者,帝亲召问,言犹在口,身首已分。
王肃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众庶不知,将为仓卒,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污宫掖,不为搢绅惊惋,不为远近所疑。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是以圣王重之。孟轲云:‘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为也。’’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宪。
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轨,人甚安之。
条纲虽设,称为简惠,仰昭天眷,下济民心,道有法而无败,德俟刑而久立。
及晋图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规,挹其流润,江左无外,蛮陬来格。
孝武时,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其所树之党,货官私狱,烈祖惛迷,不闻司败,晋之纲纪大乱焉。
传曰‘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则《书》所谓‘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
然则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屡,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众弃之。
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载,事既参倍。
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殷因于夏,有所损益。
周人以三典刑邦国,以五听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
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司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嫡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传曰‘殷周之质,不胜其文。’及昭后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四方,奸宄弘多,乱离斯永,则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者也。
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
自兹厥后,狙诈弥繁。
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不可经国,乃命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云尔。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
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
是时承离乱之后,法网弛纵,罪名既轻,无以惩肃。
梁统乃上疏曰: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
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
君人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
爱人故当为除害,理务亦当为去乱。
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残去乱也。
故孔子称‘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高帝受命,制约令,定法律,传之后世,可常施行。
文帝宽惠温克,遭世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旧章,天下几致升平。
武帝值中国隆盛,财力有余,出兵命将,征伐远方,军役数兴,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设遁匿之科,著知纵之律。
宣帝聪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
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
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
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
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时拨乱,博施济时,而反因循季世末节,衰微轨迹,诚非所以还初反本,据元更始也。
愿陛下宣诏有司,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考其轻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处,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议,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不可开许。
统复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意。’
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
议竟不从。
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
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先王之政,赏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乎庶狱。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广至德也。’
帝纳宠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
其后遂诏有司,禁绝钻钅赞诸酷痛旧制,解祅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
是后狱法和平。
永元六年,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使百姓改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
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
宠子忠。
忠后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
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虽时有蠲革,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议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左氏》云:‘虽有姬姜,不弃憔悴;虽有丝麻,不弃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德。惟因万机之余暇,游意省览。’
献帝善之,于是旧事存焉。
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刑。
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议以为:‘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
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
群深陈其便。
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
魏武帝亦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
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
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
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
时有大女刘硃,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硃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
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朝律》六篇。
合六十篇。
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
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
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
《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
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卫觊又奏曰:
‘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事遂施行。
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
洪、象虽皆弃市,而轻枉者相继。
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不同。
时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
帝以吴蜀未平,又寝。
其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其序略曰: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
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
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
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
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
《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
《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
《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
《囚律》有系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系讯》、《断狱律》。
《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
《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兴擅律》。
《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辨,《厩律》有乏军之兴,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故别为之《留律》。
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则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
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
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为《偿赃律》。
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
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
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
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
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
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
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
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
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
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
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
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
欧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
囚徒诬告人反,罪及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
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
正篡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
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
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
其后正始之间,天下无事,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
其文甚多,不载。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
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
诏听离婚。
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
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
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
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
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
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
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
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
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
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宜改旧科,以为永制。
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
于是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
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
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
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適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
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
淫寡女,三岁刑。
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约。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
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泰始三年,事毕,表上。
武帝诏曰:
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
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
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匹。
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
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制。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
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
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
此故失之变也。
卑与尊斗,皆为贼。
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
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
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猲。
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
故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
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
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
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
不在次者,不以通论。
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
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
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
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猲,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
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
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欧击之为戮辱。
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发于事业。
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
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
奸真猛弱,候在视息。
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
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
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
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
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
欧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欧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
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
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
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而就下。
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
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
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
欲令提纲而大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
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
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之。
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律之义焉。
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有诏从之。
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
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
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
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
又令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
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
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
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
是以徒亡日属,贼盗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
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
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
亡者积多,系囚猥畜。
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
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
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
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
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
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
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
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于涂路。
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
其三岁刑以下,已自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
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
应四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
然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戳,终身作诫。
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
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用,事便于政。
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
比填沟壑,冀见太平。
《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
至于自非此族,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
暨至后世,以时嶮多难,因赦解结,权以行之,又不以宽罪人也。
至今恆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已,将至不胜。
原其所由,内刑不用之故也。
今行肉刑,非徒不积,且为恶无具则奸息。
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
尚书裴頠表陈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恆制而后定。
先王知其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
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
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
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
于时以严诏所谴,莫敢据正。
然内外之意,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
会五年二月有大风,主者惩惧前事。
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
主者乃瞻望阿栋之间,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邪十五处。
或是始瓦时邪,盖不足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
臣以权兼暂出,出还便罢,不复得穷其事。
而本曹据执,却问无已。
臣时具加解遣,而主者畏咎,不从臣言,禁止太常,复兴刑狱。
昔汉氏有盗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复加?’
文帝从之。
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
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
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
会龙狱翻,然后得免。
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
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案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于今太常禁止未解。
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
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墙之内,又即已灭,频为诏旨所问。
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便责尚书不即案行,辄禁止,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
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得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之望。
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异刑之制。
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承务重,体例遂亏。
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
时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
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
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
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
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
详匪他,尽善则法伤,故其政荒也。
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得直。
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
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
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
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
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
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
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
又曰:“随时之宜”,当务之谓也。
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
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
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
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
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
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
且先识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
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夏殷及周,书法象魏。
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
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
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
然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
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恆全。
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
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
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
主者小吏,处事无常。
何则?无情则法徒克,有情则挠法。
积克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恆所岨以卫其身。
断当恆克,世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
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
然起为经制,经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
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
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
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
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
每临其事,恆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
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
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
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
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
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
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
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
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
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
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
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
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厝。
律令之作,由来尚矣。
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
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
府立节度,复不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
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
按法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
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
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
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
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
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
主者唯当征文据法,以事为断耳。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
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
“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近主者所称《庚寅诏书》,举家逃亡家长斩。
若长是逃亡之主,斩之虽重犹可。
设子孙犯事,将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而父祖婴其酷。
伤顺破教,如此者众。
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
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烦苛,风移俗易,几于刑厝。
大人革命,不得不荡其秽匿,通其圮滞。
今诏书宜除者多,有便于当今,著为正条,则法差简易。”
元帝令曰: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是以明罚敕法,先王所慎。
自元康已来,事故荐臻,法禁滋漫。
大理所上,宜朝堂会议,蠲除诏书不可用者,此孤所虚心者也。”
及帝即位,展为廷尉,又上言:
“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
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
愚谓宜复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
诏内外通议。
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议,以:
“肉刑之典,由来尚矣。
肇自古先,以及三代,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
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
时萧曹已没,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
逮班固深论其事,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于上,死刑怨于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
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过怒也,非以残人也,所以救奸,所以当罪。
今盗者窃人之财,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无杀害也,则加之以刑。
刑之则止,而加之斩戮,戮过其罪,死不可生,纵虐于此,岁以巨计。
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而况行之于政乎!
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恶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于政哉!
今大晋中兴,遵复古典,率由旧章,起千载之滞义,拯百残之遗黎,使皇典废而复存,黔首死而更生,至义暢于三代之际,遗风播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惠侔造化,岂不休哉!
惑者乃曰,死犹不惩,而况于刑?
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虽加斩戮,忽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为改。
若刑诸市朝,朝夕鉴戒,刑者咏为恶之永痛,恶者睹残刖之长废,故足惧也。
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显诫以惩愚,其理远矣。”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议,以为:
“圣上悼残荒之遗黎,伤犯死之繁众,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则率土蒙更生之泽,兆庶必怀恩以反化也。
今中兴祚隆,大命惟新,诚宜设宽法以育人。
然惧群小愚蔽,习玩所见而忽异闻,或未能咸服。
愚谓行刑之时,先明申法令,乐刑者刖,甘死者杀,则心必服矣。
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谓宜如旧,不在刑例,则进退为允。”
尚书顗、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议,以为:
“复肉刑以代死,诚是圣王之至德,哀矜之弘私。
然窃以为刑罚轻重,随时而作。
时人少罪而易威,则从轻而宽之;时人多罪而难威,则宜化刑而济之。
肉刑平世所应立,非救弊之宜也。
方今圣化草创,人有余奸,习恶之徒,为非未已,截头绞颈,尚不能禁,而乃更断足劓鼻,轻其刑罚,使欲为恶者轻犯宽刑,蹈罪更众,是为轻其刑以诱人于罪,残其身以加楚酷也。
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今皆犯轻刑而残其身,畏重之常人,反为犯轻而致囚,此则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邪!
受刑者转广,而为非者日多,踊贵屦贱,有鼻者丑也。
徒有轻刑之名,而实开长恶之源。
不如以杀止杀,重以全轻,权小停之。
须圣化渐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
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
大将军王敦以为:
“百姓习俗日久,忽复肉刑,必骇远近。
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惨酷之声,以闻天下。”
于是乃止。
咸康之世,庾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存宽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
蔡廓上议曰:
“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随时置制,德刑兼施。
长贞一以闲其邪,教禁以检其慢,洒湛露以流润,厉严霜以肃威,虽复质文迭用,而斯道莫革。
肉刑之设,肇自哲王。
盖由曩世风淳,人多惇谨,图像既陈,则机心直戢,刑人在涂,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隆无为。
季末浇伪,设网弥密,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
终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岂能反于善。
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俗之益。
至于弃市之条,实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钟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
今英辅翼赞,道邈伊周,诚宜明慎用刑,爱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于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于将来。”
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
时论多与琳之同,故遂不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晋书-志-第二十章-译文
古话说:‘用礼来规范人们,人们就会有羞耻之心并且行为端正。’刑罚虽然不可触犯,但不如礼的规范不可逾越,那么像昊天那样年年祭祀的牺牲,应该有所减少。至于天地的形成,昼夜的区分,流动的形态表现出喜怒,禀赋的气性显示出善恶,这些都是自然之理。
想起古代的刑法,在大道上先施行恩惠,以此来消除灾害,引导人们走向和谐,就像琴瑟一样,不忘约束,模仿阳秋的教化,就像尧舜的心意一样。
郊外田野严肃,轩辕黄帝有牧野的军队;雷电显示威严,高辛氏有触山的功绩。陈列兵器在市朝,准备严厉的刑法,来惩罚作乱的首恶,从根本意义上来说,这是不得已而为之。
因此,丹浦兴起仁政,羽山的人都服从。而世道中有人侥幸,事情涉及到腐败,政治失去礼节,监狱里开始刑罚,孔子说:‘审理诉讼,我与其他人一样,但一定要让人们没有诉讼!’到了周朝的文王时期,停止使用兵器,继承天命,效法尧禹,政治如同膏露般滋润,威严结合礼乐,有的人通过言辞来阐明其意义,有的人倾听来洞察其细微,有的人表彰善行来激发情感,有的人消除恶行来推崇根本。
至于取得威望,统一天下,一统九合,寓言成康之治,不通过严密的网罗,这就是所说的吸取先人的美德,爱护人民,治理国家。
如果化掉了伦理道德,道德偏离了明智谨慎,那么夏桀的残害百姓,商纣王的毒害四海,商鞅的无处容身,韩非的无法忍受的暴政,与《甘棠》的流传,都没有相同的结局。
秦文公刚开始实行连坐法,秦始皇加以推广,监狱如同市场,悲哀之声充斥道路。汉王刘邦用三章之法来安抚他们,汉文帝用刑厝之道来治理他们,当时百姓都很高兴,将迎来太平盛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献上琼杯于阙下,将青衣迁往蜀地,滥用刑罚,导致家族陷入监狱。
更不用说在京城之夜多次监禁,在长安市上五天,北阙相引、中都继及的情况也常常发生。
即将灭亡的国家,刑法都被废弃,废除法律来急速推行宪法,迎合心意来放宽法网,桓灵末年,不就是这样吗!
魏明帝时期,宫室大兴,而期限紧迫,有逾期的人,皇帝亲自召见询问,话音未落,人头已经落地。
王肃上书说:‘陛下所行的刑罚,都是应该处死的人。但是民众不知道,将会仓促行事,希望陛下交给官吏公开他们的罪行。同样都是死,不要污辱宫禁,不要让士大夫惊慌,不要让远近的人怀疑。人命至重,难以再生,一旦气绝就无法再续,所以圣王重视人命。孟子说:“杀一个无辜的人而取得天下,仁者不会这样做。”’
世祖武皇帝继承了三统的微薄,吸取了千年的经验,于是命令有司,明确刑法。
当时,诏书在全国颁布新法,全国统一,人们都很安心。虽然条纲已经设立,但被称为简明仁惠,上应天意,下顺民心,道德有法而不败,德行依靠刑法而长久。
到了晋朝南迁一百多年后,仰慕前人的规范,吸取其恩泽,江左没有外患,边远地区都来归附。
孝武帝时,会稽王道子把持朝政,他所树立的党羽,用金钱官职和私狱,烈祖昏庸迷惑,不听从司败,晋朝的纲纪大乱。
古话说:‘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象而民知禁’,这就是《尚书》所说的‘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那么,犯墨刑的人要戴黑色的头巾,犯劓刑的人要涂红衣服,犯膑刑的人要涂黑身体,犯宫刑的人要穿杂色的鞋子,大辟之罪,刑罚之极,衣服的衣襟没有领缘,扔到市场上,与众人一起抛弃。
舜命令皋陶说:‘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在古代,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从那时起,欺诈越来越多。
武皇帝认为过去的法律还有疑虑,不能治理国家,于是命令车骑将军、守尚书令、鲁公征求英才,修订法律。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的法律不再存在。光武帝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听讼,亲自决定疑难之事。
当时,经历了战乱之后,法网松弛,罪名轻,无法起到惩戒作用。梁统上书说:
我私下看到元帝初元五年,轻判死刑三十四件,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轻判死刑八十一件,其中四十二件,手杀人减死罪一等,成为常法。从那时起,人们轻易犯罪,官吏轻易杀人,官民都失去了控制,以至于无法无天。
我认为刑罚不应该只追求轻,而应该追求适中。君王之道,以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理务。爱人就要除去害处,理务就要除去混乱。所以五帝有流放、放逐、处死的刑罚,三王有大辟、刻肌的刑罚,都是为了除去残暴和混乱。因此孔子说‘仁者必有勇’,又说‘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高帝受命,制定律令,传之后世,可以长期施行。文帝宽厚仁慈,遭遇世道康平,因时施恩,省去肉刑,废除连坐法,其他都按照旧章,天下几乎达到太平。
武帝时,中国强盛,财力充足,出兵命将,远征四方,军役频繁,百姓疲惫,豪杰犯禁,奸吏弄法,因此设立逃匿之法,制定知纵之律。宣帝聪明正直,遵循正道,掌握要领,治理海内,臣下遵守法律,不失法度。元帝的法律,很少更改,天下称安。孝成帝、孝哀帝,承平继位,即位时间不长,听断之事还很少。丞相王嘉等人,在短短几年内,削减了先帝的旧约,破坏了法律,共有一百多件,有的不利于政治,有的不满足人心。
我恭敬地建议陛下,宣诏有司,全面检查初元、建平年间所破坏的法律,考察其轻重,观察其风俗,足以知道政治教化的所在,选择好的部分而遵循,不好的部分而改正,制定不易之典,施之无穷,天下幸甚。
朝廷下旨,让三公和廷尉商议,认为加重刑罚、严厉法律不是明君的急务,不可以轻易批准。统再次上书说:‘有关官员轻率地认为我上呈的建议无法实施。现在我所说的,并不是主张严刑。我认为从高帝以来,到宣帝时期,所实行的政策,与经典相符合,这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加重刑罚、严厉法律。我非常希望得到皇帝的召见,如果能在尚书和亲近的臣子面前,口头陈述我的意见。’皇帝下令尚书询问具体情况,统再次回答,极力主张政治和法律应该改革。讨论结束后,皇帝没有采纳这些建议。等到明帝即位后,他经常亲自听取诉讼,记录洛阳各狱的情况。皇帝本性明察秋毫,能够发现下级的奸邪行为,因此尚书上报的判决和处罚往往过于严苛。
到了章帝时期,尚书陈宠上书说:‘古代君王的政令,奖赏不越分,刑罚不滥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宁愿奖赏过分也不愿刑罚滥用。所以唐尧在典籍中写道“流放五刑,宽恕灾害”,帝舜命令皋陶说“五宅三居,只有明智才能公正”。文王重视《易经》的六爻,设立刑罚;周公创作《立政》,告诫成王不要在诉讼中出错。陛下即位后,应当遵循这些原则,但有关官员并未完全遵循。断狱的人急于使用残酷的刑罚,执法的人过于注重欺诈和滥用法律,违反了本质和事实,用刑杖来迫害无辜,有的人借公事行私,以显示自己的威权。治理国家就像弹奏琴瑟,大弦弹得太紧,小弦就会断掉,所以子贡不赞同臧孙的严法,而赞美郑侨的仁政。现在圣德充满,应该利用这个时机,恢复先圣的政令,清除繁琐的规定,减轻刑罚,以救助百姓,推广美德。’皇帝采纳了陈宠的建议,决定刑罚从宽,以后就下诏让有关官员禁止使用残酷的刑罚,解除对巫术和邪恶的禁令,废除严苛的请示,处理了五十多件事,并正式写入法律。此后,司法和法律变得平和。
永元六年,陈宠又代替郭躬担任廷尉,再次审查律令,认为超出《甫刑》的刑法应该废除,上书说:‘我听说礼经有三百条,威仪有三千条,所以《甫刑》中规定的死刑有两百种,五刑有三千种。礼所禁止的,刑法所处罚的,失去礼节就受到刑法,两者相辅相成。现在律令中,应该处死刑的有六百一十条,应该服劳役的有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的有二千六百八十一条,超出《甫刑》的有千九百八十九条,其中四百一十种是死刑,千五百种是服劳役,七十九种是赎罪。《春秋保乾图》说:“王者每三百年一次废除法律。”汉朝建立以来,三百二年,法律逐渐增多,条例没有限制。法律有三家,解释各不相同。刑法繁多,应该让三公和廷尉收集律令,符合经义可以实行的,死刑有两百种,服劳役和赎罪有二千八百种,总共三千种,与礼相符合。其余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详细废除。让百姓改变视听,实现大化,达到刑罚可以搁置的美德,流传千秋。’陈宠的建议还没有实施,他就因罪被免职,于是这件事就搁置了。陈宠的儿子陈忠。陈忠后来又担任尚书,大致按照陈宠的意图,上奏了三十三条,作为《决事比》,以减少请示和审议的弊端。他还上奏废除蚕室刑,解除贪官污吏三代的禁锢,对因精神错乱杀人的人减轻处罚,允许母子兄弟互相替代死刑,所替代的人可以赦免,这些事情都得到了实施。虽然有时有废除和改革,但旧的法律条文繁杂,尚未汇编。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认为应该编成《汉议》,上书说:‘国家的大事,没有比记载更重要的。记载的作用,是解决疑惑,明确是非,奖赏和刑罚应该公正,保持中庸,让后人永远有借鉴。所以胶东相董仲舒年老病退,朝廷每次有政事讨论,都多次派遣廷尉张汤亲自到他的简陋住所,询问他的得失,于是写了《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都以《经》作为依据,论述得很详细。逆臣董卓,破坏王室,典章和法律被焚毁,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自开辟以来,没有比这更残酷的事情。现在皇帝东迁,巡视许都,摆脱了险恶,新的命运开始了。我自认为不才,就编写了《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折狱》,共二百五十篇,删除了重复的内容,加以整理。又收集了《议驳》三十篇,分类编排,共八十二件事。其中见于《汉书》的有二十五篇,《汉记》的有四篇,都进行了删减和润色,以保持其本质。其余二十六篇,广泛收集了古今杰出之士的德义,值得一看。第二十七篇,是我自己创作的。《左传》说:“虽然有姬姜,不会丢弃憔悴的人;虽然有丝麻,不会丢弃茅草。”这是为了代替缺乏的东西。因此,我敢于展示我的愚昧之才,在明智之人的行列中,虽然不足以维护国家体制,宣传时代和谐,但希望得到观察和赞扬,增加圣德的广度。希望陛下在处理万机之余,抽空阅读。’献帝认为他做得很好,于是保留了他的旧事。那时天下即将大乱,百姓有土崩瓦解的趋势,刑罚不足以惩罚恶行,于是名儒大才如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等人,都认为应该恢复肉刑。汉朝没有讨论这件事,所以没有实施。
等到魏武帝辅佐汉室,尚书令荀彧广泛征求百官意见,又想恢复肉刑,少府孔融提出反对意见:‘古代社会注重宽容,区分善恶,官吏清廉,刑罚公正,政治简单,没有过失,百姓有罪,都是自己犯下的。后世风气衰败,道德败坏,政治干扰了风俗,法律伤害了教育。所以说“上失其道,人散久矣”。如果想要用古代的刑罚来约束人们,把人们推向绝境,这不是与时俱进的做法。商纣王砍断朝臣的脚,天下人都认为他没有道德。天下有九牧之地,千八百个君主,如果每个地方都砍断一个人,那么天下就常有千八百个商纣王,想要世界和平,是不可能的。被刑罚的人,不会考虑生存,只想死亡,大多走向邪恶,不再回头。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是世上的大患。刑罚不能阻止人们作恶,反而使人们更加坚决地作恶。即使忠诚如鬻拳,诚信如卞和,智慧如孙膑,冤屈如巷伯,才华如史迁,通达如子政,一旦遭受刑罚,就会终身受人唾弃。这是太甲思念庸德,穆公称霸秦国,陈汤都赖,魏尚临边,都无济于事。汉朝开放改过自新的道路,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以英明的君主,深思熟虑,扬长避短,不会轻易改变政策。’朝廷认为他说得对,最终没有改变政策。
魏国建立后,陈纪的儿子陈群当时担任御史中丞,魏武帝再次下令想要恢复肉刑,让陈群陈述他父亲的论点。陈群详细陈述了他的观点。当时钟繇担任相国,也支持这个建议,但奉常王脩不同意。魏武帝也难以在封国中改变汉朝的制度,于是这件事就搁置了。于是制定了甲子科,对被砍去左右脚的人用木械代替,当时缺乏铁,所以用木械代替。又认为汉朝的法律过于严苛,所以下令按照法律判决的人可以减半,以便从半数中减刑。
魏文帝接受禅让后,又讨论了肉刑的问题。详细讨论尚未确定,正逢有军事行动,讨论再次被搁置。当时有个名叫刘朱的大女人,对儿媳施加残酷的暴力,前后有三名儿媳自杀。因此,朝廷决定对刘朱减轻死刑,改为罚做劳役。因此,朝廷颁布了减少死刑而以杀人减死为条件的命令。
魏明帝修改了士人和庶民罚金的法令,男性可以罚金,而女性则增加鞭笞,按照鞭督的例子执行,因为女性的身体裸露。
当时沿用的是秦汉的旧律,这些律文起源于魏文侯的老师李悝。李悝整理各国法律,撰写了《法经》。他认为,君王的政事中,没有比打击盗贼更紧急的,因此他的法律从《盗贼》篇开始。由于盗贼需要逮捕,所以他又写了《网捕》两篇。对于轻狡、越城、赌博、借贷不诚信、淫侈逾制等行为,他编写了《杂律》一篇,又用《具律》来详细说明加减刑的规定。因此,他只写了六篇,但都是关于罪名制度的。
商鞅继承了这些法律,作为秦国相国。汉朝继承了秦朝的制度,萧何制定法律,废除了连坐之罪,增加了部主见知之条,增加了《兴》、《厩》、《户》三篇,总共九篇。叔孙通增加了律文所不及的内容,编写了十八篇《傍章》。张汤编写了二十七篇《越宫律》。赵禹编写了六篇《朝律》。总共六十篇。在汉朝时,判决案件,收集成《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以及司徒鲍公撰写的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共有九百六卷。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有增有减,通常都是归类成篇,结事为章。一个章节中可能有数十件事情,虽然事情类别相同,但轻重程度不同。而通条连句,上下相互关联,虽然大体上属于不同的篇章,但实际上相互引用。《盗律》中有关于贼伤的例子,《贼律》中有关于盗窃的条款,《兴律》中有关于上狱的规定,《厩律》中有关于逮捕的事情,如此类推,错综复杂。
后来的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各自编写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儒家学者编写了十多家章句,每家都有数十万言。所有判决案件时应当使用的章句,总共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辞越来越多,阅读的人越来越难。
天子于是下诏,只使用郑氏的章句,不得混合使用其他家的章句。
卫觊又上奏说:“刑法是国家宝贵的,但私议中却被轻视;狱吏是百姓生命所系,但选用者却轻视他们。王政的弊端,未必不是由此而来。请设立律博士,相互教授。”事情于是得以实施。然而,律文繁杂广泛,案例众多,偏离了本意,判决的狱吏如廷尉狱吏范洪接受囚犯的绢两丈,按轻法处理,狱吏刘象接受委托审查囚犯张茂,张茂死亡,按重法处理。范洪、刘象虽然都被处死,但轻罪冤案仍然接连不断。
当时太傅钟繇又上疏请求恢复肉刑,诏令下发给他的奏章,司徒王朗的议论又不同。当时有百余人参与议论,多数人与王朗意见相同。皇帝因为吴蜀未平定,再次将此事搁置。
之后,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人删减旧法,参考汉律,定为魏法,制定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
新律的序略说:旧律难以理解,是因为六篇太少,篇少则内容空洞,内容空洞则事情不完整,事情不完整则罪行遗漏。因此,后人逐渐增加,与原本的内容逐渐分离。现在制定新律,应该汇总各类事情,增加篇目。
旧律因为秦《法经》增加了三篇,但《具律》没有移动,因此放在第六位。罪条例既不在开始,也不在结尾,不符合篇章的意义。因此,将罪条例汇集为《刑名》,放在律文的开头。
《盗律》中有劫掠、恐吓、买卖人口,科目中有质物,都不属于盗窃行为,因此分为《劫略律》。《贼律》中有欺诈、伪诈、越界、伪造、《囚律》中有欺诈生死,《令丙》中有诈自复免,事情种类繁多,因此分为《诈律》。《贼律》中有砍伐树木、伤害人畜及各种印章的丢失,《金布律》中有毁坏或丢失官府财物的规定,因此分为《毁亡律》。《囚律》中有告发、传唤、审查,《厩律》中有告发反叛、逮捕,《令》中有登闻道辞,因此分为《告劾律》。《囚律》中有拘禁、审讯、判决,《兴律》中有上狱的事情,科目中有考事报谳,应该另外成篇,因此分为《系讯》、《断狱律》。《盗律》中有接受监管者的财物、滥用职权,《杂律》中有借贷不诚信,《令乙》中有呵斥人受钱,科目中有使者验赂,事情类似,因此分为《请赇律》。《盗律》中有侮辱强盗,《兴律》中有擅自征召徭役,《具律》中有出售呈文,科目中有擅自修建房屋的事情,因此分为《兴擅律》。《兴律》中有徭役拖欠,《贼律》中有储存物资不辨,《厩律》中有军队供应不足,以及旧典中有奉诏不谨慎、不执行诏书,汉氏执行有小过失的反例,就指责为不执行诏书、军队供应不足,应该处斩,又以《丁酉诏书》减刑,但《丁酉诏书》是汉文帝所下,不应再作为法律依据,因此单独列出,《留律》。秦朝时期旧有厩置、传车、副车、食厨,汉初沿袭秦朝,后来因为费用过多而逐渐减少,所以后汉只设立骑置而没有车马,律文中仍保留这些条文,但实际上是虚设的,因此废除《厩律》,取其可用科目,作为《邮驿令》。其告发反叛、逮捕验问,另外列入《告劾律》。上奏变事,作为《变事令》,以紧急情况告急,与《兴律》烽火及科目令者,作为《惊事律》。《盗律》中有归还赃物给主人,《金布律》中有罚金赎回、入责以黄金为价,科目中有平庸坐赃事,作为《偿赃律》。律文最初制定时,没有免罪的规定,张汤、赵禹开始制定监管部主、见知故纵的例子。对于见知而不举报,各自与犯罪者同罪,失职不举报,各自以赎论,对于不见不知,不承担责任,因此文辞简约而条例畅通。科目的制定,每条都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再分别,而免罪条款繁多,应该汇总为免罪条例,以省略科目文辞,因此重新制定条例,作为《免坐律》。所有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条没有从坐之文者,都依照这个条例。
所定增十三篇,原有五篇,合计十八篇,对于正律九篇为增加,对于旁章科目令为减少。
将汉代的旧律中在魏国不适用者全部废除,改依古义制定五刑。死刑有三等,髡刑有四等,完刑和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共三十七种,作为律法的首要部分。又修改《贼律》,将言语犯上和侵犯宗庙园陵的行为称为大逆不道,处以斩首,家属连带受罚,但不包括祖父母和孙子。至于谋反大逆,则在事发时捕捉,或沉入水中,或悬挂头颅,诛灭其三族,不在律令中规定,以此来严厉杜绝恶劣行径。
对于贼人斗杀人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弹劾而死亡,允许根据古义,让子弟追杀凶手。遇到赦免或过失杀人,不得报仇,以此来阻止杀害。
对于正杀继母的行为,与亲母同罪,以防继母与亲母之间的矛盾。
废除异子继承的规定,使父子之间没有不同的财产。
对兄长或姐姐的刑罚加至五岁,以明确教化。
如果囚犯诬告他人谋反,罪责及于亲属,与善人不同,以此来约束他们减少刑罚和诬告。
修改投书弃市的条例,以减轻刑罚。
对于篡位者被囚禁后弃市的罪行,断绝凶恶强横的行为。
对于两年以上的刑罚,废除家人请求审讯的制度,以减少繁琐的诉讼。
修改各郡不得自行选择伏日的规定,以统一风俗。
这些都是魏世时期所做的改革,大致情况就是这样。
在正始年间,天下太平,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提议恢复肉刑,但最终未能决定。
等到景帝辅政时,当时的魏法规定,犯大逆不道者,其已出嫁的女儿也要被诛杀。毋丘俭被诛杀时,他的儿子毋丘甸的妻子荀氏应当被处死,她的族兄荀顗与景帝是姻亲,上表魏帝请求宽恕她的生命。魏帝下诏允许离婚。
荀氏所生的女儿荀芝,是颍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因坐罪被处死,因为怀孕而被关押。荀氏向司隶校尉何曾请求恩典,要求将自己没为官婢,以赎回荀芝的生命。何曾同情她,让主簿程咸上奏议曰:
司寇制定法典,建立了三等制度;甫侯修订刑法,通晓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朝设立重刑,汉朝又加以修订。大魏承袭秦汉的弊端,尚未及改革制度,所以追杀已出嫁的女儿,实在是想灭绝丑恶的家族。
然而法律贵在适中,刑罚要谨慎,不可过度。我认为女子有三从四德,没有自己作主的权利,出嫁他族,回到父母身边,降低自己的地位,是为了明确外嫁之家的节操,与在家时的恩情不同。
如果父母有罪,追责已出嫁的女儿;如果丈夫被诛杀,又有随姓被诛杀的情况。一个人内外都受到惩罚。女儿出嫁后,就成了异姓之妻;如果生育子女,就成了他族的母亲,这是元恶所忽视的。诛杀无辜,重罚,对于防止奸乱之源不足,对于情感上伤害孝子之心。
男子不得罪于他族,而女子却独受二门之罚,这不是哀矜女子柔弱,阐明法制本分之道。
我认为在室之女,应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应从夫家之罚。应当修改旧法,作为永制。
于是有诏令修改律令。
文帝作为晋王,担心前代的律令注释繁琐,陈群、刘邵虽然经过改革,但条例本身复杂,又有叔孙、郭、马、杜等儒生章句,只取郑氏,又有所偏颇,不可承用。
于是命令贾充修订法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负责此事,根据汉九章增加十一篇,保持其类别,规范其名称,将旧律改为《刑名》、《法例》,将《囚律》分为《告劾》、《系讯》、《断狱》,将《盗律》分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根据事类分为《卫宫》、《违制》,撰写《周官》为《诸侯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废除其繁琐之处,保留其简明之处,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不宜废除的,如军事、农业、酿酒等,未能全部顺应人心,权宜设立法规,太平时期当废除,所以不纳入律法,全部作为令。
实施制度,以此设教,违反令者有罪则入律。日常事务的品式章程,各自回到其府,成为故事。减少枭首斩首、族诛、从坐的条例,废除谋反、赡养母亲、出嫁女儿不再连坐父母、弃市的规定,减少禁止相互告发的条例,废除捕亡、逃亡成为官奴婢的制度。减轻过失、老弱、妇女的罚金和杖罚,都减半。加重通奸伯叔母的刑罚,处以弃市。通奸寡妇,处以三年刑。重视嫁娶的重要,以下娉为正,不受理私约。严格礼教防范,按照五服制度来定罪。
律法总共有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情完成,上表报告。武帝下诏说:
过去萧何以修订律令被封赏,叔孙通制定礼仪成为奉常,赐予金五百斤,弟子百人成为郎官。立功立事,古今都重视,应当给予禄赏,详细考察差别,随即按照诏令挑选百名弟子,根据才能品级使用,赏赐布匹万余匹。
武帝亲自临讲,让裴楷朗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然后颁布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释律法,上表报告,其要点如下:
律法从《刑名》开始,是为了确定罪行的轻重;到《诸侯》结束,是为了完成其政治任务。王政在上,诸侯在下,礼乐在中,所以有三才之义,它们相互依存,就像一个整体。
《刑名》是为了规划罪行的轻重,确定加减的等级,明确各篇的多重含义,补充章节的不足,比较上下纲领。对于犯盗贼、诈伪、请赇的行为,在这里寻求罪行,对于作役、水火、畜养、守备等细节,都寻求其根本名称。告发和审讯是心灵和言语,逮捕和关押是手脚,断狱是确定罪行,名例统一其制度。从始至终,不断变化,周流四方,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
知道而犯之称为故,认为是正确的称为失,违背忠诚欺骗上级称为谩,背信藏私称为诈,违背礼节废弃节操称为不敬,双方诉讼相斗称为斗,双方和解相害称为戏,无预谋的斩击称为贼,无意中犯称为过失,违背道义称为不道,凌驾上级僭越贵位称为恶逆,将要害人未发称为戕,首先倡议称为造意,双方讨论称为谋,制定众人计划称为率,不和谐称为强,攻击恶人称为略,三人称为群,夺取非己之物称为盗,财物之利称为赃:共有二十种,是律法中较著名的名称。
法律,应当谨慎其变化,审慎其道理。如果不遵守诏书,无故受到刑罚,应当允许赎罪。同伍人谋反,实际上并不知情,应当受到刑罚。这就是故意失职的变化。
地位低的人与地位高的人斗殴,都算是犯人。在水中或火中使用兵器斗殴,不能当作玩耍,这是严重的玩耍。向人家的房屋和道路射箭,不能算作过失,这是违反禁令。在都城人多的地方骑马奔跑杀人,应当算作犯人,这是像犯人的行为。过失看起来像犯人,玩耍看起来像斗殴,斗殴中伤害了旁人,又看起来像是意外,盗窃中伤害并捆绑守卫看起来像是强盗,大声要求财物看起来像是受贿,囚犯的供词所涉及看起来像是控告,所有这些都不应该听信。
五刑如果不简化,就按照五罚来处理,五罚不服,就按照五过来处理。如果意图善良但行为恶劣,可以用金钱来赎罪。因此法律制度规定,生罪不超过十四等,死刑不超过三次,流放不超过六年,囚禁不超过五年,累犯不超过十一年,累笞不超过一千二百,刑罚等级不超过一年,金钱等级不超过四两。每月赎罪不计天数,每日劳役不受月份限制,年份不考虑闰月。不累计至死刑,死刑不再增加。不能累计的,就合并计算;不能合并计算的,就累计增加。按照增加来论罪,只计算增加的部分;与增加相同的,连本带利一起计算。不在这些范围内的,不按照这个规则来处理。
按照法律,如果有人犯罪与他人相同,按照法律来处理;如果因为法律而犯罪,按照法律来处理。侵犯生命和杀害,不能一视同仁;亲近和疏远,公私,不能一成不变。礼乐在上位,所以刑罚会减轻;刑法在下位,所以法律会得到保全。因此,尊卑有序,仁义明确,九族和睦,王道平和。
法律中有一些情况相似但罪名相关,比如用威势抢夺财物算作强盗,不知道自己逃亡算作被捆绑,中间有恶言算作恐吓,不是按照罪名大声呼喊算作呼喊人,按照罪名大声呼喊算作受贿,抢劫并召唤财物算作持有质物。这六种情况,都是用威势得到财物但罪名不同。
刑罚是由司法官员执行的;司法是寻求真相的方法,真相是心灵的作用。心灵受到感动,就会在内心产生情感,并表现在言语、行动上。因此,奸人内心感到羞愧而脸色发红,内心恐惧而神色改变。审理罪行的人必须从根本上了解他们的内心,审慎地了解他们的情感,精细地处理事情,近的从自身出发,远的从事物出发,然后才能公正地执行刑罚。
法律的名称和例子,不是正文的明确表述。比如,八十岁的人如果不是杀人,其他情况都不用考虑,即诬告谋反的人要反坐。十岁的人不能告发别人;如果奴婢抵抗主人,主人可以杀掉他。强盗焚烧人的房屋和财物,盗窃五匹以上的财物,应当在市场上处死;如果焚烧官府的财物盗窃,也应当与盗窃相同。打人的人与打人的父母同罪,如果让人打他的父母,不能与打人的人同样重罚。如果得到遗失物强行索要,没有归还财物的法律规定,按照例子处理。法律中所有不敬、违反礼仪、以及犯罪是公是私,赃物是否入身,都根据事情轻重来取法,按照例子来寻找罪名。
处理案件的人,精细玄妙,不能用一种方法来处理;法律,深奥的道理,不能用一种方式来遵守。有时根据过错来匹配罪行,有时简化处理以遵循常规,有时根据事情来充分了解情况,有时根据时代变化来处理,有时加重惩罚以设立防线,有时减轻惩罚以适应下位。公私废避的适宜,除去重轻的变化,都是为了观察形势,使用法律的人能够在未制定的规定中深入思考,从细微之处入手,将其应用于机格之上,称量轻重于毫厘之间,考察辈分于参伍之间,然后才能使理直而刑正。
执行圣典的人,就像拿着刀和绳子,刀滥用会伤害物品,绳子滥用会侵犯正直。斩首是恶行的长处,斩刑是罪行的重大,弃市是死罪的下等,剃发是刑罚的威严,赎罪是错误的警告。王者设立这五种刑罚,是为了保护君子而逼迫小人,因此制定严格的法规,都参照《周易》的变化原则。希望能够提纲挈领,使大道清明,举轻若重,使王法齐一,其意义深远,其言辞文雅,其言辞曲折而中肯,其事情直接而含蓄。通晓天下之志的唯有忠诚,断定天下之疑的唯有文采,深切天下之情的是远见,弥合天下之务的是大度,变化无常的是道理,非天下之贤圣,谁能与此相比!
刑罚之上的是道,刑罚之下的是器,通过教化来裁定的叫做格。刑罚杀人是冬天的震慑,剃发是秋天的凋零,赎罪是春天的阳光悔恨。五种刑罚形成规则,相互依存,这是法律的意义。
当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上表说:“抄写《新律》中关于死罪的规定,悬挂在亭台上,以示众人。”有诏令批准。
等到刘颂担任廷尉,频繁上表建议恢复肉刑,没有被采纳,他又上言说:
我过去实行肉刑,已经多年,就不再讨论。我认为,那些人拘泥于孝文的小仁,而轻视违反圣王的法律,没有比这更不明智的了。
现在死刑重,所以非命的人很多;生刑轻,所以罪行不能禁止奸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肉刑没有使用。现在被流放的人,大多是不守规矩的恶人,离家遥远,在山谷中劳役,饥寒交迫,生活无望,即使是廉洁的人,如果考虑不死,都会成为盗贼,何况本性邪恶、无赖之徒呢!又让有钱的人交钱,解禁后回家,这些人就像是没有任何劳役的人。贫穷的人起来作奸犯科,又不加以管制,就像是奴隶一样。不使用刑罚,罪行就无法禁止;不加以管制,恶行就会横行。这样的法律,近来看起来并不完善。因此,逃亡的人越来越多,盗贼也越来越多,逃亡的人数达到十几个,一旦被抓到就加重刑罚,每年增加一年,这就像是终身的流放。自己考虑,想要改过自新没有期限,而灾难和困苦逼迫在身,他们的心思只想逃亡和盗窃,形势使他们如此。
古代用刑罚来阻止刑罚,现在反而相反。对于多次逃亡的重犯,如果头发超过三寸就加重剃发,这是用刑罚产生刑罚;增加一年的劳役,这是用流放产生流放。逃亡的人越来越多,被囚禁的人也越来越多。有人说,囚犯不能不赦免,赦免之后又赦免,这是刑罚不能制约罪行,法律不能战胜奸恶。下面的人知道法律不能战胜奸恶,就会聚集起来图谋不轨,每个月都有变化,每年都不一样。因此,近年来,奸恶横行,到处都是。那些人没有深思这个原因,却说肉刑在名义上违背了听到的,违背听到的和盗贼不能禁止相比,哪个更严重?
古代圣明的君王制定肉刑,其深意远不止于惩罚人们害怕割肉的痛苦而不去犯罪,而是去除了人们作恶的工具,使得那些邪恶的人无法再继续他们的恶行,从根本上杜绝了邪恶,这是处理问题的最高境界。
对于那些被剥夺了脚的人,他们已经无法再逃亡。对于那些被截去手的人,他们已经无法再盗窃。对于那些被割去生殖器的人,道理也是一样的。通过消除恶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是最好的方法,并非偶然。
这些受过肉刑的人,刑满后就可以各自回家,父母妻子会共同照顾他们,不会流离失所。对于现在的困难,伤口愈合后可以重新工作,按照古代的制度,根据情况从事各种工作,即使受过刑,也不会被抛弃,而且这样还可以阻止犯罪,保持人口的增长。
现在应该减轻死刑的适用范围,对于三次犯有逃亡、盗窃、淫乱等罪行的人,都应该用肉刑代替。对于三年以下的刑罚,已经用杖刑处罚并流放,还应该制定刑罚的数量,使其有固定的限制,不能减少。
对于那些应该加重处罚的,由官员决定。对于应该被处四五岁刑的人,都要剃去头发并鞭打,鞭打一百下,逐渐执行,使每个人有所区别,都不再从事劳动。
这样,刑罚就不会再产生新的刑罚,流放也不会再产生新的流放,而那些受过刑的人,身体残缺,终身作为警示。人们看到他们的痛苦,会害怕而不敢犯罪,这会比现在多出几倍。
而且,那些作恶的人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刑罚,去除了他们作恶的工具,这会让所有受过刑的人成为良民,难道不是比那些完全保持邪恶之手,而处于必死之地的人更好吗?然而,还有人认为肉刑不可用,我私下认为这是对事情的不了解。
我过去曾经侍奉在陛下左右,多次听到陛下明确表示肉刑应该使用,这样对政治有利。希望陛下相信自己的判断,让有才能的人能够遵循圣上的思考,现在就实行。
如果能够填充沟壑,我希望看到太平盛世。《周礼》中提到的三次赦免和三次宽恕,适用于老人、儿童、年老体衰的人,以及不属于逮捕范围的普通百姓,这不是作恶的原因,所以刑法会放弃而宽恕他们。
至于不是这类人,犯罪就必须受到刑罚而没有赦免,这是政治的原则。到了后世,因为时局多变,困难重重,因此赦免来解结,权宜之计,并不是为了宽恕罪人。到了现在,经常因为罪行积累,案件繁多,用赦免来分散,因此赦免越多,案件越多,这样下去,将无法承受。
究其原因,是因为不使用刑罚的缘故。现在实行肉刑,不仅不会积累罪行,而且没有作恶的工具,邪恶就会停止。去除这两个问题,案件就不会繁多,因此不需要频繁赦免,这对政治体制是有利的。
上疏之后,没有得到回应。
到了惠帝的时代,政治权力分散在众人手中,每当有疑问的案件,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私情来处理,刑法不确定,诉讼案件增多。
尚书裴頠上表陈述说:天下的事情有很多途径,不是由一个部门可以管理的;中才的人容易受到干扰,依赖常规制度才能稳定。
古代的君王知道这个道理,因此划分职责,设立标准。标准设立后,每个人都负责自己的事务,刑罚和奖赏相匹配,轻重一致,因此下面的人有常规可遵循,官员们能够安心工作。
过去宫掖和陵庙发生了水火毁坏的变故,然后尚书亲自前往处理,其他事情则由郎令史处理。刑罚的施加,都有固定的刑罚。
自从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的屋瓦有几片倾落,太常荀寓被免职。当时因为严诏的谴责,没有人敢坚持正义。然而,内外的人都认为事情轻微而责任重大,有违常规。
五年二月,又有大风,主管的人因为害怕前事,我刚刚被任命为尚书三天,本曹尚书生病,临时让我兼管,我巡视了兰台。主管的人就站在阿栋之间,寻找不端正的瓦片,找到了栋上十五处小斜的瓦片。或者是在最初安装瓦片时就有问题,风起突然,官员们匆忙前往,太常巡视时没有来得及检查,文书还没有到达的时候,就急忙禁止。
我因为是临时兼管,回来后就结束了,不能再深入调查此事。而本曹坚持询问,不断追问。我当时详细解释并处理,但主管的人害怕受到责备,不听我的话,禁止太常,重新开始刑狱。
过去汉朝有盗取庙中玉环的人,文帝想要将他们灭族,但释之只处以死刑,说:‘如果侵犯长陵的一抔土,又该如何处罚呢?’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晋朝制定法律,深思熟虑,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地不立坟,与山丘一样,因此丘阪上长满了野草,与中原一样。虽然陵墓非常庄严,只有破坏或挖掘才会灭族,这是古代的准则。如果登临践踏损坏,失去了尊敬之道,只应该受到刑罚。
八年前,有奴隶听信谣言诬告周龙烧草,廷尉就上奏要灭族周龙,一家八口都被处死。等到周龙的案件反转,他们才得以免罪。从情理和先前的教训来看,所受到的处罚确实过重。
今年八月,陵墓上的荆棘一枝围有七寸二分被砍断,司徒和太常奔走道路,虽然知道事情很小,但调查和弹劾难以预测,焦虑不安,各自争相逃避责任,至今太常被禁止仍未解决。
近日太祝署发生火灾,烧毁了三间半房屋。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墙之内,火已经扑灭,但频繁受到诏旨的询问。主管的人因为诏旨频繁询问,就责备尚书不立即调查,就禁止,尚书被免职,都在法律之外。
刑法的条文有限,而错误的理由没有限制,因此有临时议处的制度,确实不能都按照常规来做。至于这些事情,都过于严厉,相互逼迫,不能按照常理处理,这损害了圣朝统一德行的形象,也损害了尊敬大臣的期望。
裴頠虽然有这个上表,但错误的议论还没有停止。当时刘颂担任三公尚书,又上疏说:自近代以来,法律逐渐增多,命令很不一致。我现在负责处理刑法,深感忧虑,谨此报告。
我私下认为陛下执政,总是力求完美,因此事情求曲当,就不能直接处理;力求完美,法律就不能完全适用。为什么呢?法律本来就是为了完全符合道理而制定的,而陛下追求完美,因此下面的官员就会曲解法律来迎合上意,因此法律就不能完全适用。
刑法条文和文辞必须相符,但文辞必定会有与情理不符的地方,而陛下又安于曲当,因此坚持公正的人可以根据文辞来引用,这样就产生了两个问题。因此法律门类繁多,命令不一致,官员不知道遵守什么,下面的人不知道如何避免。
奸诈的人利用法律门类的繁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想要的深浅不一,如果判决不一致,那么上面的人就难以监督下面,于是事情相同而判决不同,监狱不公正,这对法律是有损害的。
古人有言:‘君主过于详尽,其政治就会荒废;君主过于急切,其事务就会理顺。’详尽并非别的,过于追求完美反而会伤害法律,所以政治就会荒废。急切是指轻重适宜,虽然不违背情感,但如果纳入文书中,就要遵循执行,所以事务就会理顺。
善于运用法律的人,能够忍受违背情感的决断,虽然轻重可能不完全符合人心,但经过普遍的审查,如果不可行,法律才能得到公正的执行。至于君臣之间的职责,各自有所负责。法律必须遵守,所以让主管的人遵守法律条文;理有尽头,所以让大臣解决难题;事务有时宜,所以君主有权决断。
主管的人遵守法律条文,就像释之处理犯跸之罪一样;大臣解决难题,就像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一样;君主决断,就像汉祖刘邦处决丁公一样。天下万事,如果不是这样重大的事情,就不应该随意议论,其余的事情都按照律令来处理。
这样,法律在下面得到信任,人们不再困惑,官吏不会容忍奸诈,可以说政治有成效。君主按照这个标准来责备下属,大臣和官吏各自守好自己的职责,那么法律就会统一。
古人有言:‘善于治理国家的人,会根据人的特点来制定教育。’根据人的特点来制定教育,就是制定法律的意思。又说:‘根据时宜来行事’,就是指当务之急。
然而,根据人的特点来制定法律,根据时宜来行事,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制定法律。
法律和制度一旦确定,就要执行,执行起来要像四季一样可信,像金石一样坚定,群吏怎么能在这个既定的制度内,再称说时宜,引用看人设教,来扰乱政治呢?
因为制定法律的时候,本来就是根据人的特点来考虑时宜的。
如果认为法律制定得不够恰当,应该修改它。如果认为已经很好,就不能完全作为制度,让执行的人可以随意出入以改变轻重。
君主与天下共享的是法律。已经向四海颁布了命令,不能因为不信任而作为教育,正寻求天下不慢,不能用不信任的法律来约束。
而且,先识有言,人遇到事情时不可欺骗。
不可以说平时背弃法律,随意断案,这样不能满足百姓的愿望。
上古时候,议事以制,不设立刑法。夏、商、周三代,书法象魏。三代的君主都是圣明的,但他们都放弃了曲当之妙鉴,而任用征文之直准,不是圣人有特别的,而是遇到的情形不同。
现在讨论时代,敦朴不及中古,但执平的人想要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我认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
然而,天下至大,事务众杂,有时不能完全遵循条文。因此,我认为应该设立标准作为限制,让主管的人遵守法律条文,生死以之,不敢在成制之外错思,以差轻重,这样法律才能保持完整。
事情没有正据,名例不及,大臣论当,以释不滞,这样事情就没有阻碍。
至于非常之断,出法赏罚,如汉祖刘邦处决楚臣之私己,封赵氏之无功,只有君主可以专断,不是奉职之臣可以拟议的。
这样,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而非之奏塞,这是统一法律的大原则。
主管的小官吏,处理事务没有常规。为什么?没有情感,法律只是空谈;有情感,就会破坏法律。积累空谈看似无私,但实际上是为了得到私利,又常常用这种手段来保护自己。
决断时常常是空谈,世人称之为尽公,时曲法,却无人怀疑。
因此,君主不善于依赖看似公正的决断,而责成守文如令的奏章,这样才能有所约束,这是统一法律的一个方面。
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确实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文不允人心。
然而,作为经制,经年施用,常常是一得而失十。因此,小有所得的人,必然大有所失;近有所漏的人,必然远有所包。
因此,谙事识体的人,善于权衡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
每次处理事务,都坚持这个原则来决断,这是法律的大概。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之大官,非为政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征文据法,以事为断耳。’
当时皇帝因为权宜之计,还不能接受这个建议。而河东卫展担任晋王大理,审查旧例时发现有不符合情理的地方,于是又上书说:‘现在执行的诏书,有查证儿子犯罪,判父亲死刑,或者鞭打父母询问儿子下落的情况。最近所说的《庚寅诏书》,全家人逃亡,家长被斩首。如果家长是逃亡的负责人,即使处斩过重也可以。如果子孙犯罪,追溯祖父逃亡,逃亡的子孙,而父亲和祖父却遭受严厉的惩罚。伤害了孝道和教化,这样的事情很多。相互隐瞒的道路被切断,那么君臣之间的义理就会废弃。君臣之间的义理废弃,那么犯上作乱的事情就会产生。秦朝的刑法严密而严峻,汉朝兴起后,废除了一些繁琐的刑法,风气改变,习俗也随之改变,刑罚几乎停止。大人革命,不得不清除那些污秽和隐蔽,疏通那些堵塞。现在诏书中应该废除的很多,有利于当今,应该明确为正条,这样法律就会更加简易。’元帝下令说:‘礼乐不兴,刑罚就不会得当,因此明确惩罚和法规,是先王所慎重的事情。自从元康以来,事故不断增多,法律禁令越来越泛滥。大理所上奏的,应该在朝堂上讨论,废除那些不可用的诏书,这是我虚心接受的。’
等到皇帝即位,卫展担任廷尉,又上书说:‘古代的肉刑,经过前圣的制定,汉文帝废除后,增加了死刑。现在人户凋零,百不遗一,而刑法严峻,不符合句践养胎的义理。我认为应该恢复古代的肉刑,以弘扬太平之化。’皇帝下诏让内外官员共同讨论。于是骠骑将军王导、太常贺循、侍中纪瞻、中书郎庾亮、大将军参军梅陶、散骑郎张嶷等人讨论说:‘肉刑的制度,由来已久。从古代先圣,到夏、商、周三代,圣哲明王都没有改变过。这难道是汉文帝这样的常主能够改变的吗!当时萧何、曹参已经去世,绛侯周勃、灌婴之流不能正确理解它的意义。等到班固深入讨论这个问题,认为表面上看似轻刑,实际上却是杀人。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过于宽松,死刑过于严厉,轻重失当,所以刑罚政治不中。而且原先王造刑,不是出于过怒,也不是出于残忍,而是为了救治邪恶,为了应对罪行。现在盗贼偷别人的财物,好色之徒喜欢别人的妻子,逃亡者逃避徭役,都没有杀人,却要加以刑罚。刑罚之后就能停止,但是加上斩首,斩首超过了罪行,死不能复生,过度虐待,每年如此。这是仁人君子所不忍听闻的,何况是在政治上实施呢!如果只是被名字所迷惑,而不了解其实质,厌恶生而追求死,这是怕水却投舟,避坑却踩井,连愚夫都不如,怎么能用在政治上呢!现在大晋中兴,遵循古典,按照旧章,解开千年的陈义,拯救百残的遗民,使皇典废弃而复存,百姓死而更生,至义畅达于三代之际,遗风流传于百世之后,生肉枯骨,恩惠等同于造化,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有人会说,死都不怕,何况刑罚?然而人死之后,就像灰土一样,死的事情一天天过去,生的欲望一天天存在,没有认为会有改变。如果刑罚在市朝执行,早晚都能看到鉴戒,受刑的人会咏叹恶行的永痛,恶行者看到残废的痛苦,所以足够害怕。这样才知道先王之所以轻刑,是为了治理人民,明显的警示是为了惩罚愚昧,这个道理是深远的。’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人讨论说:‘圣上哀悼残荒的遗民,伤心于犯死罪的众多,想要用斩足代替死刑,让犯死罪的囚犯得以存活,那么全国都会受到更生的恩泽,百姓必定会怀有感恩之心而改变。现在中兴的基业隆盛,大命更新,确实应该设立宽法来育人。但是担心一些愚昧的人不能理解,习惯于所见而忽视不同的声音,或者不能完全服从。我认为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先明确申明法令,喜欢刑罚的人被斩足,甘愿死亡的人被处死,那么心就会服从了。古典刑罚不上大夫,现在士人有犯法的,认为应该像以前一样,不在刑罚之列,这样进退都合适。’
尚书顗、郎中曹彦、中书郎桓彝等人讨论说:‘恢复肉刑代替死刑,确实是圣王的最大德行,哀矜的宽宏。然而我私下认为,刑罚的轻重,应该根据时势来制定。时人犯罪少而容易威慑,那么就采取轻刑和宽恕;时人犯罪多而难以威慑,那么就应该改变刑罚来救助。肉刑在太平时期应该设立,不是救治弊端的合适方法。现在圣化刚刚开始,人有余奸,习恶之徒,为非作歹不止,斩首和绞刑还不能禁止,更不用说断足和割鼻了,轻视刑罚,会让想要为恶的人轻易犯轻罪,犯罪的人会更多,这是轻视刑罚来诱人犯罪,残害身体来施加残酷。以前敬畏死刑成为好人的人,现在都犯轻罪而身体受到残害,敬畏重刑的人,反而因为犯轻罪而入狱,这和断足常人作为恩惠有什么不同!受刑的人越来越多,而作恶的人也越来越多,贵的鞋子贱了,有鼻子的人成了丑人。只有轻刑的名声,却开启了长恶的源头。不如用杀来制止杀,重视轻罪以保全轻刑,暂时停止。等到圣化逐渐显著,百姓容易威慑的时候,再慢慢实施。’
讨论上报后,元帝还是想要接受卫展的建议。大将军王敦认为:‘百姓的习俗已经根深蒂固,突然恢复肉刑,一定会使远近震惊。而且逆贼还没有被消灭,不应该有残酷的声音传遍天下。’于是这件事就停止了。
咸康年间,庾冰喜欢进行纠察,近乎繁琐,后来更加偏离正道,又恢复宽容,疏密随意,律令失去了作用。
到安帝元兴末年,桓玄辅佐朝政,又提议想要恢复斩左右脚的肉刑,以减轻死刑,命令百官讨论。蔡廓上奏说:‘建立国家,制定法律,弘扬教化,必须根据时势制定制度,德刑并施。用长久的贞正来遏制邪恶,用教禁来检视懒惰,用湛露来滋润,用严霜来威慑,虽然文质交替使用,但这个原则不能改变。肉刑的设立,始于圣王。因为过去世风淳朴,人多敦厚,图像展示后,就会使人心直率,刑罚执行在路上,就会使不逞之徒改变行为,所以能够克服残暴,减少杀戮,教化昌盛,无为而治。到了末世,风气败坏,法网越来越密,巧取豪夺的心态日益增长,羞耻和畏惧的情感越来越少。终身的劳役不足以阻止邪恶,何况是黥面、割鼻,怎么能回到善良?只有悲惨的声音,而没有改变风俗的好处。至于弃市之刑,实际上并不是不可赦免的罪行,事情不是亲手杀人,按照法律,罪行相同,轻重一样,减刑的道路被堵塞,钟陈因此而抗言,元皇之所以留下怜悯。现在英明的辅佐者,道德高尚,确实应该明确谨慎地使用刑罚,爱护人民,扩大怜悯之心以改变滥用,将死刑转移到身体部位,保全生命至重,为未来的繁荣打下基础。’而孔琳之的提议不同,采用了王朗、夏侯玄的观点。当时的舆论大多与孔琳之相同,所以这个提议就没有实行。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晋书-志-第二十章-注解
礼:指礼制,是古代中国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包括道德规范、行为规范和仪式规范等,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重要手段。
耻:指羞耻感,是道德情感的一种,指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感知。
格:指规范,规则。
昊岁:指一年,昊即昊天,指苍天。
牺年:指丰收的年份,牺指祭祀用的牲畜。
穹圆:指天空的形状,穹指高远,圆指圆满。
宵貌:指夜晚的景象。
流形:指人的形态,流指流动,形指形状。
禀气:指人的气质、性格。
善恶:指好与坏,是道德评价的标准。
自然之理:指自然界固有的规律。
念室后刑:指考虑在家庭内部实施刑罚。
衢樽:指街道上的酒器,衢指街道,樽指酒器。
先惠:指先施以恩惠。
屏除:指排除、消除。
休和:指吉祥和平和的状态。
琴瑟:指古代的弦乐器,常用来比喻和谐。
衔策:指马嚼子,比喻引导、驾驭。
阳秋:指古代的史书,阳秋即春秋,指记录春秋时期的历史。
成化:指文治教化的成就。
轩皇:指黄帝,古代传说中的帝王。
辔野之师:指在野外训练的军队。
雷电:指自然现象中的雷电,常用来比喻权威和威严。
高辛:指帝喾,古代传说中的帝王。
触山之务:指能触山之力的任务,比喻艰巨的任务。
兵甲:指武器和盔甲,常用来指代战争。
市朝:指市场和政治中心。
严天刑:指严厉的刑罚。
乱首:指作乱的首领。
丹浦兴仁:指在丹水边兴起仁政。
羽山咸服:指羽山的人民都服从。
侥幸:指侥幸得到的好处。
攸蠹:指危害、损害。
政失礼微:指政治失误,礼制衰微。
狱成刑起:指案件成立,刑罚开始执行。
孔子:指孔子,春秋时期的思想家、教育家。
听讼:指审理诉讼。
无讼:指没有诉讼,即社会和谐。
周氏:指周朝。
龚行:指执行、施行。
祖述生成:指遵循先祖的教诲。
宪章尧禹:指效法尧、禹的治理之道。
膏露:指滋润万物的露水,比喻恩泽。
威兼礼乐:指威严和礼乐并重。
观辞:指观察言辞。
明其趣:指理解其意图。
照其微:指洞察其细微之处。
彰善:指表彰善行。
除恶:指消除恶行。
崇其本:指弘扬根本的道德。
取威定霸:指凭借威严确立霸权。
一匡九合:指统一天下,使九合诸侯。
寓言:指用比喻的方式表达道理。
成康:指周成王和周康王,指他们的统治时期。
凝网:指严密的法网。
遗美:指留下的美德。
爱民治国:指爱护百姓,治理国家。
化蔑彝伦:指破坏传统的道德伦理。
道睽明慎:指道德偏离了明智和谨慎。
夏癸:指夏桀,夏朝的最后一位君主。
虔刘百姓:指残害百姓。
商辛:指商纣王,商朝的最后一位君主。
毒{疒甫}四海:指使四海受到毒害。
卫鞅:指商鞅,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
无所自容:指无处容身,形容极度羞愧。
韩非:指韩非,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
不胜其虐:指无法忍受其残暴。
《甘棠》:指《诗经》中的一篇诗,歌颂召公的仁政。
流咏:指流传和歌颂。
参夷:指古代的一种刑罚,砍掉头颅。
抽协:指严刑拷打。
囹圄:指监狱。
悲哀盈路:指路上充满了悲哀。
汉王:指汉高祖刘邦。
三章之法:指刘邦颁布的三条法律,即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盗窃者诛。
刑厝之道:指宽刑慎罚的方法。
交泰:指吉祥如意。
犴逐情迁:指狱吏追逐私情。
科随意往:指法律随意执行。
献琼杯于阙下:指向皇帝献上美酒。
徙青衣于蜀路:指将囚犯流放到蜀地。
覆醢裁刑:指滥用刑罚。
倾宗致狱:指家族因罪入狱。
京兆之夜:指京兆地区的夜晚。
长安之市:指长安城的市场。
北阙相引:指在北阙(皇宫的北门)相互引见。
中都继及:指在中都(长安)连续发生。
世属侥幸:指世代都有侥幸心理。
桓灵之季:指东汉末年桓帝和灵帝的晚年。
魏明帝:指三国时期魏国的皇帝曹叡。
宫室盛兴:指宫殿建筑兴盛。
期会迫急:指期限紧迫。
稽限:指超过期限。
身首已分:指被处死。
王肃:指王肃,三国时期魏国的学者。
抗疏:指上书直言。
三统:指天统、地统、人统,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宇宙观。
微:指细微之处。
范:指典范、榜样。
大明刑宪:指明确制定刑法。
海内同轨:指全国统一。
条纲:指法律的基本原则。
简惠:指简单而仁惠。
昭天眷:指皇上的恩泽。
道有法而无败:指法律明确,不会失败。
德俟刑而久立:指道德依靠刑法而长久存在。
晋图南徙:指晋朝南迁。
蛮陬来格:指边疆的少数民族归顺。
会稽王道子:指晋朝的会稽王司马道子。
倾弄朝权:指把持朝政。
货官私狱:指用财物交换官职,私设监狱。
烈祖惛迷:指先祖昏庸迷惑。
司败:指司法官。
殷周之质:指殷商和周朝的质朴。
不胜其文:指无法承受其繁琐的文饰。
昭后:指周昭王。
穆王:指周穆王。
爰制刑辟:指制定刑法。
诘四方:指整顿四方。
奸宄:指奸恶之徒。
乱离斯永:指混乱和流离失所将长久存在。
《禹刑》:指夏朝的刑法。
《汤刑》:指商朝的刑法。
《九刑》:指周朝的刑法。
大刑:指重刑。
甲兵:指武器和士兵。
刀锯:指死刑的刑具。
鞭扑:指鞭打和扑打。
狙诈:指狡猾欺诈。
往宪:指过去的法律。
经国:指治理国家。
英俊:指有才能的人。
刊律定篇:指修订法律,制定篇章。
王莽:指新朝的建立者王莽。
篡位:指夺取皇位。
旧章:指旧的法律。
承离乱之后:指在战乱之后。
法网弛纵:指法律松弛,纵容犯罪。
罪名既轻:指罪名较轻。
无以惩肃:指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梁统:指东汉末年的梁统。
上疏:指上书言事。
元帝:指晋朝的元帝。
初元五年:指汉元帝初元五年。
轻殊刑:指减轻死刑。
殊死者刑:指死刑。
手杀人:指亲手杀人。
减死罪一等:指减去一等死罪。
常法:指常行的法律。
人轻犯法:指人们轻易犯法。
吏易杀人:指官吏轻易杀人。
吏民俱失:指官吏和百姓都失去了约束。
不羁:指无法约束。
元帝初元五年:指汉元帝初元五年。
哀帝建平元年:指汉哀帝建平元年。
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指亲手杀人的人都减去一等死罪。
傅奏:指上奏。
先帝旧约:指先帝的规定。
穿令断律:指破坏法律。
傅奏如左:指上奏的内容如下。
苞五常:指具备五种道德,即仁、义、礼、智、信。
履九德:指践行九种美德,即忠、孝、仁、爱、信、义、和、勇、智。
推时拨乱:指顺应时代,平定混乱。
博施济时:指广泛施恩,救济时世。
因循季世末节:指沿袭末世的风气。
衰微轨迹:指衰败的迹象。
还初反本:指恢复到最初的本源。
据元更始:指根据元年的情况重新开始。
宣诏有司:指颁布诏书给官员。
悉举初元、建平之所穿凿:指全面列举初元、建平年间所破坏的法律。
考其轻重:指考察其轻重。
察其化俗:指考察其风俗习惯。
政教所处:指政治教化的所在。
择其善者而从之:指选择好的方面去遵循。
其不善者而改之:指不好的方面加以改正。
定不易之典:指制定不变的典章。
施之无穷:指长期施行。
天下幸甚:指天下人都感到幸运。
三公:指古代中国的三位高级官员,即太尉、司徒、司空,他们是辅佐皇帝的高级官员,拥有很大的权力。
廷尉:指古代的司法官。
隆刑峻法:指加重刑罚,使用严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明王:指贤明的君主,具有仁德和智慧。
高帝:指汉高祖刘邦,汉朝的开国皇帝。
宣帝:指汉宣帝刘询,西汉的第七位皇帝。
经传:指经典和传世之作。
尚书:古代中国的官职,负责记录皇帝的命令和国家的重大事件。
听讼观:古代中国的法庭,皇帝或官员在此审理案件。
洛阳:古代中国的城市,位于河南省,是东汉的都城。
尚书令:古代中国的官职,负责管理尚书省,相当于现代的国务院总理。
陈宠:东汉时期的官员,曾任尚书令,以宽厚政策著称。
唐尧:传说中上古时期的圣君,五帝之一。
皋陶:传说中上古时期的贤臣,曾协助帝尧治理国家。
文王:指周文王姬昌,周朝的开国君主。
《易》:即《易经》,儒家经典之一,是一部占卜哲学书籍。
周公:指周公旦,周文王的弟弟,周武王的辅佐者。
成王:指周成王姬诵,周武王的儿子,周朝的第二位君主。
政刑宜改:指政治和法律应该进行改革。
苛碎:指法律过于严苛和琐碎。
《甫刑》:即《尚书·甫刑》,古代法律文献。
子贡:即孔子的弟子子贡,以善辩著称。
郑侨:即郑国的大夫郑乔,以仁政著称。
圣德:指君主的仁德和德行。
钻钅赞:指古代的一种酷刑,用钻头钻入人的身体。
祅恶:指邪恶的鬼神。
文致:指法律条文过于繁琐,难以理解。
谳: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春秋保乾图》:古代的一部占卜书。
汉兴以来:指汉朝建立以来。
宪令:指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科条:指法律条文。
三家:指汉律的三种版本,即《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
三公、廷尉:指古代的三位高级官员。
《春秋折狱》:指《春秋》中的案例。
胶东相:指胶东国的宰相。
董仲舒:西汉时期的儒家学者,以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著称。
逆臣董卓:东汉末年的权臣,以残暴著称。
《律本章句》:指《律章》的注释。
《尚书旧事》:指《尚书》的注释。
《廷尉板令》:指廷尉发布的命令。
《决事比例》:指法律案例的汇编。
《司徒都目》:指司徒发布的命令。
《五曹诏书》:指五曹发布的命令。
献帝:指汉献帝刘协,东汉的最后一位皇帝。
崔实:东汉末年的名儒,曾任辽东太守。
郑玄:东汉末年学者。
陈纪:东汉末年的官员,曾任大鸿胪。
魏武帝:指曹操,三国时期魏国的奠基人。
尚书令荀彧:指荀彧,曹操的重要谋士。
少府孔融:指孔融,东汉末年的文学家和政治家。
敦厖:指敦厚和宽厚。
纣:指商朝的最后一位君主纣王,以残暴著称。
九牧之地:指九州,古代中国的行政区域。
刖:指斩趾。
太甲:指商朝的第四位君主太甲,以悔过自新著称。
穆公:指春秋时期的秦国君主秦穆公,以贤明著称。
陈汤:指西汉时期的将领陈汤,以平定匈奴有功著称。
魏尚:指西汉时期的将领魏尚,以勇敢著称。
鬻拳:指春秋时期的勇士。
卞和:指春秋时期的贤人。
孙膑:指战国时期的军事家孙膑。
巷伯:指春秋时期的贤人。
史迁:指西汉时期的史学家司马迁。
子政:指西汉时期的文学家刘向。
纣斮朝涉之胫:指纣王砍断朝臣的腿。
九牧:指九州的长官。
夙沙乱齐:指夙沙氏叛乱,导致齐国动荡。
伊戾祸宋:指伊戾在宋国作乱。
赵高:指秦朝的权臣赵高。
英布:指秦末农民起义领袖之一。
《左氏》:指《左传》,春秋时期的一部史书。
姬姜:指周朝的姬姓和姜姓贵族。
憔悴:指困苦和憔悴。
菅蒯:指野草。
甲子科:指一种刑罚,砍去犯人的左右脚趾。
釱:指古代的一种刑罚,砍去犯人的脚趾。
科半:指刑罚的一半。
繁芜:指法律条文繁多而杂乱无章。
受禅:接受禅让,指帝位由前朝皇帝传位于新皇帝的仪式。
肉刑:指古代的一种刑罚,包括割鼻、割耳、斩趾等。
寝:指停止,不再讨论。
刘硃: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挝子妇:殴打儿媳。
酷暴:残暴。
减死输作:减免死刑,改为劳役。
尚方:古代官署名,负责制作器物。
怨毒杀人减死:因怨恨而杀人,但减刑。
士庶:士族和平民。
罚金:古代刑罚之一,指罚犯人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笞:指鞭打,一种刑罚。
鞭督:鞭打监督。
李悝: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曾为魏文侯师。
法经:李悝所著的法律著作。
盗贼:盗窃和抢劫。
网捕:捕捉盗贼的方法。
杂律:关于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
具律:关于刑罚的具体规定。
商君:商鞅,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
萧何:西汉初年政治家,曾制定法律。
参夷连坐:一人犯罪,其亲属、邻里都要受到牵连。
部主见知:地方官员对犯罪行为的知晓。
司徒: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国家政务。
鲍公: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嫁娶辞讼:关于婚姻和诉讼的法律。
法比都目:法律比较和分类的书籍。
范洪: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刘象: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钟繇:三国时期政治家、书法家。
叔孙通:西汉初年政治家、法学家。
郭令卿: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马融:东汉末年学者。
章句:指经书的解释和注解。
天子:皇帝的尊称。
陈群:三国时期政治家。
刘邵:三国时期学者。
韩逊: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庾嶷: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黄休: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荀诜:人名,具体事迹不详。
秦汉旧律:秦汉时期制定的法律。
新律:魏明帝时期制定的新的法律。
州郡令:地方行政管理的法律。
尚书官令:尚书省官职的法律。
军中令:军队管理的法律。
篇条:法律条文。
冠:放在前面。
劫略:抢劫。
恐猲:恐吓。
和卖买人:买卖人口。
持质:扣押人质。
欺谩:欺诈。
诈伪:欺诈。
矫制:伪造命令。
诈伪生死:伪造生死。
诈自复免:自己免除责任。
贼伐树木:偷砍树木。
毁伤亡失:损坏、伤亡或丢失。
县官财物:官府的财物。
告劾:控告。
传覆:审问。
登闻道辞:上奏。
系囚:指关押囚犯。
鞫狱:审问案件。
断狱:判决案件。
乏徭稽留:逃避徭役。
储峙不辨:储存粮食不区分。
乏军之兴:军队缺乏物资。
奉诏不谨:执行诏书不谨慎。
不承用诏书:不执行诏书。
乏军要斩:军队缺乏物资要被斩首。
丁酉诏书:汉文帝下发的诏书。
厩置:马厩。
乘传:传递公文。
副车:副车。
食厨:食堂。
骑置:骑马传递。
邮驿令:关于邮驿的法律。
变事令:关于变故的法律。
惊事律:关于紧急情况的法律。
还赃畀主:归还赃物。
罚赎入责:罚金和赎金。
平庸坐赃:因平庸而坐赃。
免坐:免除责任。
监临部主:监督官员。
见知故纵:知道却不举报。
赎论:用金钱赎罪。
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关于监督官员和知道却不举报的例子。
科:法律条文。
省:减少。
增:增加。
合:合并。
篇:法律篇章。
古义:古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五刑:古代刑罚的五种,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和笞刑。
死刑:指死刑。
髡刑:古代刑罚之一,指剃去犯人头发。
完刑:古代刑罚之一,指罚犯人服役。
作刑:古代刑罚之一,指罚犯人劳役。
赎刑:古代刑罚之一,指犯人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来减轻刑罚。
杂抵罪:古代刑罚之一,指多种刑罚的合并。
贼律:古代关于盗窃的法律。
大逆无道:指严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罪行。
要斩:古代死刑的一种,即立即斩首。
谋反大逆:指图谋反对皇帝或篡夺皇位的罪行。
枭菹:古代刑罚之一,指斩首后悬挂首级。
夷其三族:指将犯人的家族成员全部处死。
会赦:指在皇帝大赦时获得赦免。
过误:指过失或错误。
继母:指继父的妻子,通常与继子有矛盾。
异子:指非亲生子女。
欧兄姊:指殴打兄长或姐姐。
诬告:指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弃市:指公开处决。
枭斩:古代死刑的一种,指斩首后悬挂首级。
族诛:指诛杀犯人的家族成员。
叔世:指前代或前辈。
重辟:指严厉的刑罚。
追戮:指追捕并处决。
三从:指女子从父、从夫、从子的义务。
出适:指女子出嫁。
降其服纪:指降低服饰等级。
司寇:古代掌管司法的官员。
三等之制:指将刑罚分为三个等级。
甫侯:古代一个著名的立法者。
通轻重之法:指制定刑罚的轻重标准。
叔孙、郭、马、杜诸儒:指叔孙通、郭泰、马融、杜预等古代儒家学者。
郑氏:指郑玄,东汉时期的经学家。
贾充:晋朝时期的一位官员,负责修订法律。
太傅:古代的一种官职,位高权重。
中书监: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起草和颁布诏令。
中军将军: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军事。
中护军: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军队的后勤供应。
河南尹: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河南地区的行政。
散骑侍郎: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皇帝的机密事务。
颍川太守: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颍川地区的行政。
齐相: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齐国的行政。
骑都尉: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骑兵部队。
尚书郎: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尚书省的文书工作。
吏部令史: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吏部的文书工作。
汉九章:指汉代的法律条文,共九章。
枭斩族诛:指斩首并诛灭家族的刑罚。
適养母:指出嫁后回娘家养母。
禁固相告:指禁止相互告发。
捕亡:指抓捕逃犯。
亡没为官奴婢:指逃亡后被没收为官府的奴婢。
奸伯叔母:指与伯叔母通奸。
淫寡女:指寡妇与人通奸。
嫁娶:指结婚。
娉:指聘礼。
礼教:指儒家倡导的礼节和教化。
五服:指古代丧服的五种等级。
故事:指先例、旧例。
明法掾:古代的一种官职,负责法律的解释和执行。
造意:指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
谋:指共同策划犯罪的人。
率:指领导犯罪的人。
强:指强行犯罪的人。
略:指抢夺或掠夺。
群:指结成团伙犯罪的人。
盗:指盗窃。
赃:指犯罪所得的财物。
律:指法律,法典,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变:变化,指法律条文的变更或适用情况的变化。
理:指道理,法则。
诏书:皇帝的命令或指示,是法律的重要来源。
赎:用财物换取免罪或减轻刑罚。
谋反:指图谋推翻或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同伍:指同在一个军事编制中的士兵。
贼:指犯有盗窃、抢劫等罪行的人。
斗:指斗殴,相互打架。
兵刃:指武器,如刀剑等。
水火:指危险的环境或物品,如火场等。
室庐:指房屋,住宅。
道径:指道路。
都城:指国家的首都。
五罚:指五刑之外的罚金、劳役、流放等。
五过:指五种过错,即误、失、忘、遗、误。
金:指罚金,用金钱作为刑罚。
徒:指徒刑,即服劳役的刑罚。
囚:指囚犯,被监禁的人。
作:指劳役,即服劳役的刑罚。
月赎:指每月缴纳罚金。
日作:指每日服劳役。
岁数:指年龄。
闰:指闰月,指农历中为了协调月亮和太阳周期而增加的月份。
并数:指合并计算数目。
累作:指连续服劳役的年数。
累笞:指连续鞭打的次数。
刑等:指刑罚的等级。
金等:指罚金的等级。
礼乐:指礼制和音乐,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道:指君主的治国之道。
威势:指权势,权威。
枭首:指将犯人的头颅悬挂示众的刑罚。
斩刑:指死刑中的斩首。
髡:指剃去犯人的头发和胡须的刑罚。
赎罚:指用罚金来赎罪。
圣王:古代对具有高尚道德和伟大成就的统治者的尊称,代表理想中的君主。
经:指法则,原则。
周易:古代的一部占卜书,也包含哲学和宇宙观。
提纲:指抓住主要问题或关键。
大道:指根本原则或道路。
王法:指国家的法律。
志:指意志,意愿。
疑:指疑问,疑难问题。
情:指情感,个人喜好。
事:指事情,事件。
貌:指外表,容貌。
声色:指声音和脸色,指人的表情。
奸:指邪恶,不道德的行为。
猛弱:指勇猛和软弱,指人的性格特点。
视息:指观察呼吸,指人的行为表现。
告:指告诉,报告。
戏:指开玩笑,嬉戏。
欧:通“殴”,指殴打。
教令:指教导和命令。
遗物:指遗失的物品。
强取:指强行夺取。
擅赋:指擅自征收赋税。
戮辱:指侮辱,羞辱。
犯:指犯罪。
生:指生命,活着的人。
死:指死亡,死去的人。
侵生害死:指侵犯生命,伤害或杀害他人。
亲疏公私:指关系亲近或疏远,公事或私事。
崇:指推崇,重视。
闲:指宽松,不严格。
叙:指排序,安排。
仁义:指仁爱和正义,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观。
九族:指家族成员,包括高祖、曾祖、祖、父、己身、子、孙、曾孙、玄孙。
王道平:指君主的治国之道公平。
名例:指法律的名目和例子。
正文:指法律的主要条文。
八十:指年龄,指老年人。
奴婢:指奴隶和仆人。
捍:指抵抗,反抗。
燔:指焚烧。
积聚:指积累的财物。
欧人:指殴打他人。
留难:指故意拖延或阻挠。
行:指行为,行动。
无还赃法:指没有归还赃物的法律规定。
随例畀之:指按照惯例处理。
不敬:指不尊敬,不礼貌。
违仪失式:指违反礼仪和规定。
公私:指公事或私事。
赃入身不入身:指赃物是否属于个人所有。
轻重:指事情的重要性和处理的程度。
精玄:指精深玄妙,难以理解。
一方:指一个方面,一个角度。
一体:指一个整体,一个系统。
化略:指简化,简化处理。
趣舍:指追求或放弃。
推重:指加重,提高。
引轻:指减轻,降低。
废避:指废除或避免。
除削:指废除或削减。
重轻:指严重程度。
观衅:指观察时机。
执诠:指掌握和解释。
机格:指机会和规则。
豪铢:指极小的单位,比喻极小的事物。
辈类:指同辈或同类。
参伍:指交错,混杂。
理直刑正:指理由充分,刑罚公正。
圣典:指圣人的经典著作,如《周易》等。
宝君子:指珍视有德行的人。
逼小人:指压制或限制品行不端的人。
敕慎:指命令谨慎行事。
变通:指灵活变通,不拘泥于常规。
大道清:指大道清晰明了。
举略:指简略地处理。
王法齐:指法律得到统一和规范。
旨远:指意义深远。
辞文:指言辞文雅。
曲而中:指言辞委婉而准确。
肆而隐:指行事开放而含蓄。
通天下之志:指统一天下人的意志。
断天下之疑:指解决天下人的疑问。
切天下之情:指深入了解天下人的情感。
弥天下之务:指处理天下的事务。
变无常体:指变化没有固定的模式。
道:指道德,道路。
器:指工具,手段。
冬震曜:指冬季的雷电,象征严厉的刑罚。
秋雕落:指秋季的凋零,象征刑罚的执行。
春阳悔吝:指春天的阳光和悔恨,象征宽恕和改正。
抄:指抄录,摘录。
亭传:指亭子和驿站,古代传递信息的场所。
兆庶:指广大民众。
刘颂:指古代的官员。
孝文:指汉文帝,即刘恒,西汉的皇帝,以仁爱著称。
典刑:指古代的刑罚制度。
积年:指多年的时间。
议者:指讨论或辩论的人。
孝文之小仁:指汉文帝的仁爱之心。
圣王之典刑:指古代圣明的君主的刑罚制度。
非命:指不幸的命运,指死亡。
生刑:指活罪。
元恶不轨:指极端邪恶,行为不轨的人。
悬远:指远离家庭,指服刑的人。
志不聊生:指生活没有希望,指绝望。
廉士介者:指廉洁正直的人。
不首死:指不愿意死去。
奸凶无赖:指邪恶凶恶,不可信赖的人。
输财:指缴纳财物。
解日:指释放的日子。
制:指制定,创立。
亡:指逃跑。
烦:指频繁发生。
数:指次数,数量。
反善:指改过自新。
灾困:指灾难和困境。
逼:指逼迫,压迫。
事使之然:指事情导致这种情况。
积多:指积累了很多。
猥畜:指众多,拥挤。
囚不可不赦:指囚犯不能不赦免。
复从而赦之:指再次赦免。
刑不制罪:指刑罚不能控制犯罪。
法不胜奸:指法律不能战胜邪恶。
月异而岁不同:指每个月和每年都有所不同。
奸恶陵暴:指邪恶的行为横行。
所在充斥:指到处都是。
忤听:指违背听到的,指不符合事实。
贼盗不禁:指盗窃和抢劫无法禁止。
奸人:指行为不端、品行恶劣的人。
刖足:古代肉刑之一,砍去犯人脚趾。
盗者:指盗贼。
截手:古代肉刑之一,砍去犯人手。
淫者:指淫乱的人。
割其势:古代肉刑之一,割去犯人生殖器。
除恶塞源:指从根本上消除邪恶。
涂路:古代指道路。
杖罚遣:用杖刑处罚并流放。
官长:古代对官员的尊称。
髡笞:古代肉刑之一,剃去犯人头发并鞭打。
戳:古代刑罚的一种,用尖锐物刺入犯人身体。
《周礼》:古代一部记载周代官制和礼仪的典籍。
赦:古代指免除罪犯的刑罚。
黔黎:古代对百姓的称呼。
逮者:指被逮捕的人。
刑书:古代记载刑罚的书籍。
舛违:错误、违背。
议处:对犯罪行为进行讨论并决定处罚。
犴:古代指监狱。
曲议:偏颇的议论。
三公尚书:古代官职,三公之一,负责尚书省的政务。
人主:指君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详:指过于细致,过于周密。
期:指适度,恰到好处。
事理:指事情的处理原则和道理。
法:指法律、规则。
政荒:指政治混乱。
文:指条文、文字。
法伤:指法律受到损害。
当:指适当,合适。
主者:指主管人员,负责执行事务的人。
大臣:指国家的重臣,高级官员。
释滞:指解决难题,消除阻碍。
平:指公平,公正。
郭解:指战国时期的一个著名侠士。
汉祖:指汉高祖刘邦。
丁公:指汉高祖刘邦的一个将领。
轨:指遵循,依照。
看人设教:指根据人的特点来制定教育方法。
制法:指制定法律。
随时之宜:指根据当前情况来处理事务。
大量:指广泛,全面。
法轨:指法律和规则。
四时:指四季,比喻时间的规律性。
金石:指坚固,不可动摇。
成制:指已经制定好的规则。
人君:指君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刑辟:指刑法。
书法:指法律条文。
象魏:指古代宫殿前的两座高大的建筑,用于展示法律条文。
三代:指夏、商、周三代。
齐圣:指聪明智慧。
曲当:指不公正,不合适。
直准:指公正的标准。
敦朴:指诚实朴素。
郭解之狱:指郭解案件,指代复杂案件。
丁公之为:指丁公的行为,指代公正的行为。
斯格:指这种规则。
轨斯格:指遵循这种规则。
群下:指所有下属。
局:指职责范围。
信:指可靠,可信。
四海:指全国。
背法意断:指违背法律,凭个人意愿判断。
不胜:指不能承受,无法满足。
刑厝:指刑罚减少。
军兴:指军事行动开始。
法度:指法律和制度。
陵替:指衰落,败坏。
属命:指下达命令。
曲适物情:指迁就人情,不按法律处理。
亏伤大例:指损害了大原则。
节度:指规定,制度。
委之大官:指将事情交给高级官员处理。
开塞:指开放和封闭,比喻灵活处理。
矫割物情:指改变人情,不按实际情况处理。
多门:指多个途径,多个标准。
私请:指私人请求。
先王:指古代的贤明君主。
前比故事:指过去的案例。
情言:指个人意见,没有根据的言论。
旧典:指古代的典籍,法律。
权道:指权宜之计,灵活处理的方法。
征文:指依据法律条文。
正例:指正确的例子,标准。
法曹郎令史:指负责法律事务的官员。
驳:指反驳,提出异议。
郎令史:指官员的属下。
启事:指提出建议或请求。
颂:指古代的一种文体,用于歌颂或赞美。
永久之制:指长期有效的制度。
王宪: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错思:指错误思考。
监司:指监察官员。
弹违:指弹劾违反法律的人。
妙道:指高明的道理。
矫割:指改变,扭曲。
物情:指人情,实际情况。
权道制物:指用权宜之计来处理事物。
录事:指负责记录事务的官员。
条制:指规定,条例。
引律令经传:指引用法律、经典和传世之作作为依据。
权宜从事:指在特殊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或变通办法。
考擿:审查、考察。
考子正父死刑:指对父亲有罪的子女进行审判,判决父亲死刑。
鞭父母问子所在:用鞭打父母来逼问子女的下落。
庚寅诏书:指庚寅年颁布的诏书。
长:家长。
相隐之道:指相互隐瞒、不告发同族或亲属的罪行。
君臣之义:指君臣之间的道德和责任关系。
秦网密文峻:指秦朝的法律条文繁多且严酷。
汉兴:指汉朝建立。
扫除烦苛:指废除繁琐苛刻的法律。
风移俗易:指风气和习俗的改变。
大人革命:指重大的变革。
荡其秽匿:指清除腐败和弊端。
圮滞:指阻塞不通。
礼乐不兴:指礼乐制度不完善。
刑罚不中:指刑罚不恰当。
明罚敕法:指明确惩罚和法令。
元康:指晋朝元康年间。
事故荐臻:指事故接连发生。
法禁滋漫:指法律和禁令繁多。
大辟:指死刑。
户凋荒:指人口减少,土地荒芜。
句践养胎:指越王勾践为了复国而忍辱负重,等待时机,比喻忍辱负重,等待时机。
复古施行:指恢复古代的制度和做法。
隆太平之化:指使国家达到太平盛世。
骠骑将军:指古代的高级武官。
太常:指古代的官职,掌管礼乐。
侍中:指古代的官职,是皇帝的近臣。
中书郎:指古代的官职,掌管文书。
大将军:指古代的高级武官。
咨议参军:指古代的官职,为高级官员提供咨询。
散骑郎:指古代的官职,负责皇帝的出行。
张嶷:指古代的人物。
班固:指东汉时期的史学家。
轻刑:指较轻的刑罚。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指表面上看似轻刑,实际上却是杀人。
救奸:指防止犯罪。
当罪:指惩罚罪行。
亡者:指逃亡的人。
斩戮:指斩首。
仁人君子:指有仁德的人。
冥:指愚昧无知。
肉刑之典:指肉刑的法规。
圣哲明王:指圣明的君主。
刑不上大夫:指古代刑罚不适用于贵族。
钟陈:指古代的官员。
元皇:指晋朝的元帝。
孔琳之:指古代的人物。
王朗:指古代的人物。
夏侯玄:指古代的人物。
质文迭用:指文质彬彬,交替使用。
斯道莫革:指这个道理不会改变。
哲王:指圣明的君主。
机心直戢:指心机直接,没有掩饰。
不逞改操:指不改邪归正。
胜残去杀:指消除残暴和杀戮。
化隆无为:指教化昌盛,无为而治。
季末浇伪:指末世风气败坏。
利巧之怀日滋:指追求利益和巧诈的心态日益增长。
耻畏之情转寡:指羞耻和畏惧的情感逐渐减少。
剧役:指繁重的劳役。
黥劓:指刺字和割鼻。
弃市之条:指公开处决的法律。
手杀:指亲手杀人。
钟陈以之抗言:指钟陈以此为由进行反驳。
元皇所为留愍:指元帝所做的是出于怜悯。
英辅翼赞:指有才能的辅佐者。
道邈伊周:指道德高尚,如同伊尹和周公。
申哀矜以革滥:指表达哀矜之情,以改变滥用刑罚的现象。
移大辟于支体:指将死刑改为肢体刑罚。
恢繁息于将来:指恢复人口和生机。
咸康之世:指晋朝咸康年间。
庾冰:指古代的人物。
纠察:指监督和检查。
矫违:指故意违反。
律令无用:指法律和命令没有用处。
泰始明昌国文-古籍-晋书-志-第二十章-评注
此段古文描述了晋朝时期,关于恢复肉刑的争议。作者通过细致的叙述,展现了当时社会对于刑罚制度的深刻思考和激烈辩论。
首句‘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表明了当时皇帝对于恢复肉刑的态度,即权宜之计,尚未能下定决心。
‘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书曰’体现了卫展作为晋王大理,对于现行法律的不满,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等句子,揭示了当时法律执行中的残酷和不合理,引发了卫展的强烈不满。
‘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这句话,深刻地指出了法律不公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
‘秦网密文峻,汉兴,扫除烦苛,风移俗易,几于刑厝’通过对秦汉法律的对比,说明了法律的演变和变化。
‘元帝令曰’表明了元帝对于法律问题的重视,并希望朝堂会议对此进行讨论。
‘及帝即位,展为廷尉,又上言’说明了卫展在皇帝即位后,继续提出自己的观点。
‘古者肉刑,事经前圣,汉文除之,增加大辟’这句话,说明了肉刑的历史渊源和演变。
‘今人户凋荒,百不遗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践养胎之义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刑法过于严厉的担忧。
‘尚书令刁协、尚书薛兼等议,以为’等句子,展现了当时朝臣们对于恢复肉刑的不同意见。
‘尚书顗、郎曹彦、中书郎桓彝等议,以为’等句子,进一步展示了朝臣们对于肉刑恢复的争议。
‘议奏,元帝犹欲从展所上’表明了元帝最终倾向于恢复肉刑。
‘大将军王敦以为’等句子,反映了王敦对于恢复肉刑的反对意见。
‘咸康之世,庾冰好为纠察,近于繁细,后益矫违,复存宽纵,疏密自由,律令无用矣’说明了法律执行的不规范。
‘至安帝元兴末,桓玄辅政,又议欲复肉刑斩左右趾之法,以轻死刑,命百官议’等句子,展现了桓玄对于恢复肉刑的尝试。
‘蔡廓上议曰’等句子,反映了蔡廓对于恢复肉刑的反对意见。
‘而孔琳之议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等句子,说明了孔琳之对于恢复肉刑的立场。
‘时论多与琳之同,故遂不行’表明了恢复肉刑的提议最终未能实施。